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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怠惰.放任陳請.推諉不作為,請移公務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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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怠惰.放任陳請.推諉不作為,請移公務懲戒委員會
土城區公所,長期將陳請案件以「吃案」了結,又放任里長「胡作非為」,更不顧區民之生命安全,區公所不能依法及善盡監督各單位的陳請及結果,亦未對里長之粘玉明里「土霸王」行為糾正,都市違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條之不適格的公務員.
2.員福里里長粘玉明以「土霸王」自居,他有權竟都是「胡作非為」的假借權力,已涉及違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五.六.七條
3.新北市政府對於區公所及里長的「違法亂紀」,長期的推諉,從未進行陳請案的評估和反省檢討已涉及違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條
(二).公務員懲戒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5)
綜上,惡霸里長粘玉明、土城區區長暨民政課科長及負責公務員、新北市民政局長暨民政課科長及負責公務員,皆因長期「違法亂紀」,依遵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且是故意又涉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皆該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
圖片.音訊 證據上傳至: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UsMh38S2yQ
要求究辦!~~
速查移送公務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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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土城區公所
回覆日期:104/07/08 09:44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首先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有關您所陳情本區員福里粘玉明里長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請移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一案,查地方制度法第59條及第61條,村(里)長係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為無給職。故里長並非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規定之公務員,亦非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另有關您陳情本區員福里粘玉明里長胡作非為案,本所已於104年7月1日受理您的陳情案,現由本所(民政課)刻正處理中,處理完妥後將回覆給您。再次感謝您對本區區政事務的關心。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政風室陳漢埕(02)2273-2000 分機 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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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4『滿意度調查』回覆
一句「地方制度法第59條及第61條:里長並非公務員」,就想脫罪嗎?
地方制度法第59條「村 (里) 置村 (里) 長一人,受鄉 (鎮、市、區) 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 (里) 公務及交辦事項。」
就地方制度法第84條「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土城區長對里長負有指揮監督之責,放任里長濫用職權,視同「廢弛職務」,當然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為何沒有將區長連帶追究「廢弛職務」之責呢?
吃案~~
官官相護!!
吃案~~吃案~~吃案~~吃案~~吃案~~
吃案~~吃案~~吃案~~吃案~~吃案~~
結論: 里長受區長指揮監督,區長「廢弛職務」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連帶責任,該移送!不送就是「官官相護,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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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惡行惡狀-實際影音及實況】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UsMh38S2yQ
【東森影音檔】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0zgBBhr4c0
--------------強辯「里民不知道先拿出來(不是拿出來,而是貨卡由外運來的大型垃圾)」.這是常態性的亂放,跟一個沒法令常識的里長說是沒用的,里長總是說「他的權」,「什麼單位來都一樣,我有權力叫他放叨就放叨」,跟新北市政府反應也沒有用,區長完全「廢弛職務」的過度放任,就地方制度法第59條「村 (里) 置村 (里) 長一人,受鄉 (鎮、市、區) 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 (里) 公務及交辦事項。」,完全就是「廢弛職務」.
法令依據
地方制度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03
公務員懲戒法
.. http://tpp.judicial.gov.tw/?struID=20&navID=24&contentID=604
公務員服務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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