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大違失】法院強制扣押不存在債務
板橋地院強制執行處奉臺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處,
執行(99年度事聲字第10047號)一筆"已繳裁判費"的債務,
然查據.該筆裁判費債務繳費單號99民國字第21739號,
繳費日期99年4月30日清償裁判費.
但~因法院內部嚴重的管理疏失,
致使,已清償之裁判債務,以搶匪般的作為強制扣押受害人之僅一存款,
連具提異議7日時間基本生活費都不留,顯然違憲第15條生存權.
該筆債務受害人一直認定"已繳清",倘若尚餘差額,法院理應依法通知債務人進行繳納,而不是一錯再錯,認定是受害人故意不繳,就依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現行執行之行為,令受害人完全不能認同,未告知債務人繳款,就強制執行,顯然違反憲法第15條剝奪財產權.
法院因自身嚴重管理疏失,
錯不在民,法院卻不思反省亦不道歉,更不立即解決錯誤,
還加害及逼迫受害人,要依法提出證明及異議狀,
顯然是「意圖致人於死」嘛!!
要求,
1.臺北地院強制執行處的案件該全面稽查及控管.
2.追究暨懲戒於法院內部管理疏失之所有違失相關人
3.立即撤銷該筆強制執行案件.
4.就侵權違失,提出改善及預防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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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看來「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讓人不解,錯在法院,憑什麼還要求依法遞異議狀呢?
況且大家都知道,法院遞狀後再裁決,是要經過多久時間呀!!
難不成,就是慢慢等程序嗎?
這樣,不就是等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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