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6日 星期三

【檢調】有法不遵謂之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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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檢察官對於『事實證據存在』都可濫權到 『情有可原』不起訴,未來....都可當是"案例",那殺人也可說『傷勢復原不算殺人啦』!!



檢察官是依法執法,判刑是法官權責,結果檢察官自己當法官,將案件結案,那....以後『臺灣法官』都會是被檢察官架空的閒人.



真是太可怕的臺灣法制,這群學法者,連基本權限都搞不懂,如何查察不法,也同時教導民眾,只要有理,且情有可原,那殺人放火所有違法事件都可不起訴囉!!真扯呀~~~如此一來,是鼓勵私刑來處理私事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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