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濫權】主管機關的自主裁量權...哇~哇~哇~ 還真是聽不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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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公務員告訴我『法令是法令』,

我們辦理也有一套『主管機關的自主裁量權』,

本人認為憲法為母法,

法條是遵依母法制之條文,

法令由立法,肯定是準則,以不偏離為本,

因此,公務員都可以不依法執法,

卻拿出一套完全沒經過立法通過的"旋轉裁量權",

請問,可以這樣蠻幹嗎?

好比,

(1)每年公益補助款拿去補助各社團『各區動員指派互相支援的假活動』.『吃吃喝喝旅行假研習』億億元.

(2)假藉里辦公室活動名義,社團規避了『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範-開班.授課.收費』『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活動中心免申請且免費長期霸占,』『人民團體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3)台北市及新北市等政府機關,都管不動及無法監督區公所的"自主裁量權"過度濫權.

(4).台北市及新北市等政府機關,暨中央機關及民眾都是國家之四大支柱,結果一人一把號,令人不知所從,尤以像本人如此尊重法令的人,感覺到臺灣政府真是『爛到爆』,一堆廢物公務員,閒閒沒事,到處混吃等死,該辦的事都『自主裁量權」,請問法令是這樣嗎?



20141111-新北市社回局回覆

您好:  有關您陳情「主管機關的自主裁量權」一案(案號:電1031105456),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另本府各局處亦仍依據相關規定,賡續監督補助款及公用場地之使用情形。  感謝您的來信,倘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同仁電話聯絡,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陳忠良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10

20141111-回評:

wow~wow~wow~

還真不是亂陳請的耶~

陳請本文,主針對新北市政府整個團隊,

卻以舉例的一個小單位來回覆,

不懂~~新北市政府的整體團隊主決策是誰呀!!

符合陳請所言之"爛到爆"的新北市政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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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台北市回覆

您好,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向市長信箱反映事項,已交由本局彙整辦理,並分別說明如下:

一、有關每年公益補助款拿去補助各社團「各區動員指派互相支援的假活動」、「吃吃喝喝旅行假研習」及社團假借里辦公室活動規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一節,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一)有關來信所指每年各社團拿公益補助款辦理「各區動員指派互相支援的假活動」、「吃吃喝喝旅行假研習」一節,查本府社會局補助計畫訂有審查及查核機制,如有所指之情事,請提供具體事證,本府社會局將依法查處。

(二)另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特定社團藉里辦公室辦理活動,倘該社團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且有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之情形,當依法先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惟如一般性活動,無涉上述規定者,各團體自可依其意願辦理,無需提出申請。

(三)本局承辦人:洪國翔,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77。

二、有關社團假借里辦公處活動規避「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及本市管不動及無法監督區公所的「自主裁量」過度濫權一節,本局說明如下:

(一) 本府為規範本市區民活動中心之設置、管理事宜,特訂定「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依該要點第9及10點規定略以, 申請借用區民活動中心場地者,應於使用10日前,向所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核定並依區民活動中心收費基準表繳納場地使用費(即基本費、水費及電費)後,始得使用;每次借用以6個月為限,如借用期間使用情形良好者,得辦理續借。有關您反映社團假藉里辦公室活動之名義免申請區民活動中心且免費長期霸占一事,建請您提供區民活動中心之名稱,本局將請該區公所檢討改善。

(二)至本市管不動及無法監督區公所的「自主裁量」過度濫權部分,依據「臺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區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局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又依同法第4條略以,區公所設民政、社會、經建、人文、兵役、秘書等課、室,分別掌理各項業務及本府各類授權事項,再依同法第6、7、8條,區公所亦設有人事、會計、政風等單位,並有獨立預算。爰依上開規定可見區公所性質為機關,區公所依據中央或本府訂定之各項法令辦理業務為機關應遵行之準則,然各類業務之個案背景非屬一致,機關於法規授權範圍內,就個案予以認定及查處,本局均予以尊重。

(三)承辦人:曾丰彥,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235。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局長黃呂錦茹 敬上

P.S. 此封信件為系統信件發出,請勿直接回覆

台北市政府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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