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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104.03.02 北市中民字第10430337300號"由中山區公所所發文之內文,恐怕是"雞毛當令箭"的胡為官務.
1.據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十點後段:「... 每次借用以六個月為限...」.
2.再據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九條前項應於使用十日前.
3.何以中山區公所見解是申請日之六個月內呢?還限制至8月止呢?
4.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九條前項與第十點後段,明明意義不同,一是申請日,一為使用期限,毫無相關的規定,統混亂用,是承辦員的大氣嗎?還是公務員的霸道呢?
5.法令見解若是不懂,又雞毛當令箭的亂用,恐怕是台北市政大災難的啟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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