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9日 星期四

104年臺北市各區里民活動場所評鑑計畫 顯然是欠缺週全,淪為作作樣子罷了!(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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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看過104年臺北市各區里民活動場所評鑑計畫,發現根本無法真正評鑑到什麼,只能說是作作樣子罷了!
理由為:


1.場地申請無論租用或借出,是否如實經過相關程序申請,且經過合法審驗取得使用場地之資格.
2.使用場地並無分類-- 租用(收費).借出(無償),很難讓一般民眾了解而去參與.
3.無償使用場地之課程,所聘師資是否具備資格,若社團需經主管機關核准方能開班授課;若個人無償使用里民活動場所顯然是於法無據.
4.無償使用場地之課程教材講義依據為何,編審何人檢驗,倘開一班以虛以"水耕種菜",實為"水耕罌粟",試問誰知不法呢?
5.無償使用場地之課程時間長短是否已觸及補習班業務,其額外收取費用是否觸及稅賦及場地使用營利.
6.無償使用場地之課程參與者是否真實,該如何確定.
7.無償使用場地之課程成效之評核成績為何?
8.無償使用場地之里辦公處活動,本該是當里的里民,結果多數非里民,試問,里活動意義何在呢?算是掛羊頭賣狗肉吧!
9.無償使用場地之參與者,若遞出姓名重覆性高,反問,里活動專為這些特定人所開的嗎?
10.無償使用場地之講師教練,若遞出姓名重覆性高,試問,場地專門提供給這等特定人嗎?
11.對里民本該進行短期有助之講習,如防災.資源回收.衛生...等,但幾乎都私授成為-長期性的道館.長期性的各類舞蹈班.長期性的瑜珈班.長期性的語言學習班,此等專業課程假藉里辦公處活動,且都具要求繳費,倘不繳費是不允參加,如此嚴重的排它性,就里民活動場所規範條例或辦法,似顯非常不合理.
12.因此無償使用場地該設限,參與者及講師和教練,參與者不可參與同課程三個月,以利將機會給其它民眾;講師和教練一年僅可申請一個場地,且時間限為三個月,以免有圖利及協助逃漏稅.
13.綜上,公平正義一切講求合法,現階段里長壟斷活動中心是不可說的秘密,造就霸道濫權不守法.本人親眼親見公務員明知還公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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