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xLMnXBWwB2sek13SnNGakJXYlE&usp=drive_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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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不法里長,長期將活動中心占為自有,對其有利即可『免費』使用,算起來應該屬『貪污賄賂』,且無法令及申請文件,何以憑里長『一張嘴』,說了就算.
另一法令即是『假借職務』進行之『公共財』分贓,應亦算是『違法』吧!!
很多雖屬『選民服務』界限,但是眼看就是全是『仗職務』之便,作違法事件,這哪能算是『選民服務』呢?「喬」事情,幹嘛「喬」呢?大家依法來「申辦」,一切依法,根本不需「喬」嘛!!不是嗎?
「喬」~~肯定是「官者」受益;「賄者」受益,唯「民」受害,不是嗎?
不然,誰能說出,那件事需要去「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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