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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守信不敢違法是版主的人格特質.
但~~
今天依法上e點通申請場地,竟是被"不符合"審核不通過.
身為守法者,不能放任您們這群"公務員"不依法執法.
法院判決書上,總會寫出不符合那條法令,理由是什麼嘛!!
結果,今天直接被"執法公務員"審核不通過.超級不服氣啦!!也超生氣啦!!
可證,公務員的程度和知能,是有嚴重的問題.
更嚴重的是程序,
這件事圖顯,蓋章文化持續在"公部門"犯濫,允許如此無法無天的亂搞,最後誰主決呢?
20141001意見:非常不滿意
回稱"第三條規定各機關場地提供使用之範圍、用途係由各場地管理機關公告。依公告本區行政中心10樓禮堂使用用途以舉辦表演、展覽及集會為限。"
但,本人據法又被告知舞會即是集會,"雞毛當令箭"的人,就跟回文者一樣的"耍嘴皮態度",真有本事,請依法述法,究竟那條的法令釋憲文是白紙黑字的些明,"集會不是舞會".
若提出,那就太好了,因為剛好手上有你們允許辦過的場次.
睜言說瞎話的"大人",官威很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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