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1日 星期三

【爛法】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是人民團體法的『神主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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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神主牌位』歐

無相關流程圖及申請文件,惟若活動為收費性質,卻未提供收據,建議不參加該活動為宜。這台北市政府20140612台北市回覆(103.06.12北市社團字第10335943100號)的回覆.



難怪「國稅局」根本查不到「社團收費」的帳務.

這就是「臺灣賦稅公平」的怪象.



首區的台北市政府無論知識水平和守法素質都高於一般城鄉,怎會如此呢?



該好好緝查,未遵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所開設的班別和統計一下人數吧!!這些民眾或許都與本人一樣,被社團強迫要求繳了不明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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