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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據:
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之「兩公約」總論講義
國際人權標準與執法-警察使用的人權袖珍手冊(可笑囉!!是簡版及英文,臺灣竟是用此版,太~~OVER了)
臺灣根本完全『沒落實』,連基本法令,臺灣執法者都不知,不是超級的「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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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2014.06.03-9:35-2266-6023,通話10:48,
通話中談及要解釋及說明"派員巡邏",
當中談及不適言論:
1.警察不屬個人.
2.案件是民事,向警報案.
就針對上述二項,
就令我超級"不爽",
警察職責是什麼,
投遞署長信箱早已收函,
稱派員巡邏,
就意義而言『落實巡邏』即可,
來談什麼解釋及說明呢?
問他姓什麼,編號幾號,竟回『身家調查』,
喂~~怎樣呀!!
問一下不行嗎?
怕~~被投訴嗎?
洪警官,就是要『投訴你』啦!!
警察職務盡責了嗎?
憲法、刑法、民法很熟嗎?
還敢來教我『那是民法』,
更來告訴我『警察不屬個人』,
ㄘ~~
反問,
民眾『憲法權益受損及預防』,
已損人權...報案囉!!經地檢暨法院裁處,(告訴乃論9成9不起訴)
被恐之人權預防...不就找警察嗎?
請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該正視『警察』從業員之正確法源知識及該作事項,
就自稱土城分局,洪警官之來電,本人『不以為然』是正確,
..一來『我收到電子信件回文』
..二來『尚未落實巡邏,即來電稱些543』,
依法,本人保障人權,是錯誤嗎?
倘若因此,民眾被告誡『警察不屬個人』,
那~~
反問,不然...要找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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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所設置人權信箱,郵件地址: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130號, 電子郵件地址:humanrights@mail.moj.gov.tw,民眾可於法務部全球資訊網「人權大步走專區」(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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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臺灣人權大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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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好好重新檢視『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臺灣人權大步走』,不要淪為口號.
最需積極作為是
1.警察職責及普通法令認知的『訓練』.
2.地檢裁處,告訴乃論9成9不起訴之真實原因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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