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憲法第19條與賦稅公平,為何很多人就是不繳稅呢?國稅局也不查呢?
說明: 本人一輩子上班,奉公守法納稅,但退休後, 卻發覺現在不納稅的人還真多呀!!
1.公然使用活動中心開班授課又收費,公物之水電場地費用全民買單,但執行授課者卻未依法如實申報其所得,且其兼賣之設備及材料,理應收入扣除成本,亦未如實申報,試問這樣的行為,符合憲法第19條與賦稅公平原則嗎?
檢舉至國稅局,無人肯查辦,無人會審驗,無人會稽查,如此弱的緝查能力,算是符合法令之"應作為而作為"之作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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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註:
本人去舞蹈補習班學跳舞,補習班需安檢,地板也講究,也是收費1000多元而己,老師收費後,開"收據"給我!!
另外~本人小孩去學鼓,收費僅2000元,還可刷卡,老師收費同時,還開"發票"耶!!千真萬確是"發票",而不是"收據"喔~~
以上二位老師,所提供的不僅是環境和空調,也同時提供高昂的設備,如鼓和音響,這些全部由老師提供,重點是老師都守法,開立收據和發票,倘扣除成本, 或許營收比在活動中心的收費還低咧!!
反觀,假公益的老師,即便是部份付費予公所,活動中心使用,還是以公帑支付,不是嗎?
何以這群假老師,可以大方收費,且所收全數金額是放入自己的口袋中,而不用繳稅呢?
依法:
如為個人則需申請營業執照,依法申報或課徵.
若是人民團體,也需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4條「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結果:
守法者,開收據或發票.
不守法者,確實有「違法(逃漏稅)」之實,卻完全不負任何罰責呢?
綜上,悖憲法第19條與賦稅公平原則,合法.合理.合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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