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2日 星期四

【教育局】躺著都中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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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的開班.授課.收費,

詢問社會局,

社會局推至目的主管機關,

奇怪的事,

當初社團成立並沒通知"目的主管機關",

為何推責至"無辜單位"呢?



這事絕對是爭議的,

因為賦稅原則,收費如果不需申報,形同一個360行業外的另一"實際從事收費事實,並不需繳稅"的特殊狀況.



社會局沒辦理過,更沒監督過,

國稅局也沒被通知過,更不知收費狀況.

教育局也沒被通知過,更不知開班.授課狀況.



推~推~推~~



全省..這種社區推廣假公益的社團,達數十萬個,民眾都被當肥羊宰,少則數百元,多則幾萬元,這些都是"違法收費",不是嗎?

尤以開班.授課這件事,都是由"未具資格者"擔任,實在非常不合理.

也違"人民團體法第39條"所示宗旨,不是嗎?



誰~ 那個公務單位的職責呢?

怎麼查,千萬別回覆"本局並無相關流程圖及申請文件"喔!!

不過,本人心裡有數,全台無人落實此條法令!!

請回覆~~



全文記錄 po: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366

社團開班授課海報: http://linetw.com/wlife/wp-content/uploads/2014/06/DSCI00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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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6台北市回覆

網路朋友:您好!

您於103年6月13日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社會)局彙辦。

一、有關您反映人民團體立案及開班授課、收費事宜,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20點規定:「主管機關核准社會團體立案時,應將核准文書副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會址所在地之稅務機關。」故人民團體經社政主管核准立案,當依上揭規定副知當地稅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主管,至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依各該團體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之「目的事業性質」為認定標準,先予釐清。

(二)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是以,關於人民團體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訓練、教學研習等業務,係分由各有關部會主管,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予以規範。

(三)本局依您所提供之網址http://linetw.com/wife/up-comtent/uploads/2014/02招生每月100.jpg全文紀錄po:http//linetw.com/wife/archives/2366所在內容查閱,乃新北市土城區員林里里長主辦之活動,至協辦單位(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非本市立案,倘您對該活動性質或該團體之會務運作有疑義,建請您逕向該主管機關洽詢為宜。

(四)如有其他疑義之處,歡迎電洽社會局承辦人:范燕妃,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56-6958。

二、本府教育局說明如下:

(一)依「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規定,法人或人民團體經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或核准舉辦之活動課程,非屬補習班業務。

(二)因本局為協辦單位,若您對相關法規有疑義,仍須善盡說明義務。謝謝您的來信。

承辦人:吳佩謹。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24

敬祝 健康快樂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局長王浩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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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極差.

台北市政府竟然用了一個"看不懂字"的公務員,

我是直接給了案件圖檔,明明就是台北市區,她竟然看到我沒給的新北市,

回覆文還瞎編個圖檔連結,

是怎樣呀!!

要栽贓我嗎?

此文是雙送至,一是新北市,二是台北市,

台北市的圖檔不想公開,就沒附在此文,

不過也於陳請文有填"正確"頁面,

怎麼...那麼"瞎"呢?

台北市社會局該換個"眼睛好"的,

看好問題再回覆,才是嘛!!

真是太瞎了.



至於新北市回覆,過於推諉,已被我,另寫一篇文,大力的贊嘆-【亂分案】新北市政府!!



台北市招生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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