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價利益】政府各機關.政客.社團三方對價,引社會不良觀感.
近期舉選,很多藉公益社團之團體形象,頻進出選舉場合,以相挺或是站台及輔選等方式,為選舉人達造勢目的,本人認為不適.
理由:
1.雖民眾可結社及人身自由,但都限為個人行為.
2.人民團體法第39條所示宗旨,明令有公益目的.
3.公益社團之主要會章應是公益,而非選舉站台
4.政客與公益掛勾,達政客給予贊助經費,社團給予輔選,二廂得利,稱對價,恐引社會極不良之觀感.
明顯對價:
1.政客給與贊助經費.
2.社團受政客要求,隨扣隨到.
3.社團極其濫用公資源,政府部門無人敢管.
4.社團詐領公益款,進行吃吃喝喝聚餐,及全省旅遊亦有經費及靠山.
因此,對於各主管機關,何以完全放任不予監督及制止呢?恐涉官.政.社團三方,或許更多方的利益輸送及對價吧!!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