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7日 星期五

【對價利益】政府各機關.政客.社團三方對價,引社會不良觀感.

.

【對價利益】政府各機關.政客.社團三方對價,引社會不良觀感.



近期舉選,很多藉公益社團之團體形象,頻進出選舉場合,以相挺或是站台及輔選等方式,為選舉人達造勢目的,本人認為不適.

理由:

1.雖民眾可結社及人身自由,但都限為個人行為.

2.人民團體法第39條所示宗旨,明令有公益目的.

3.公益社團之主要會章應是公益,而非選舉站台

4.政客與公益掛勾,達政客給予贊助經費,社團給予輔選,二廂得利,稱對價,恐引社會極不良之觀感.

明顯對價:

1.政客給與贊助經費.

2.社團受政客要求,隨扣隨到.

3.社團極其濫用公資源,政府部門無人敢管.

4.社團詐領公益款,進行吃吃喝喝聚餐,及全省旅遊亦有經費及靠山.



因此,對於各主管機關,何以完全放任不予監督及制止呢?恐涉官.政.社團三方,或許更多方的利益輸送及對價吧!!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