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7日 星期二

【占用】大都會排舞推廣中心原來是「里辦公處」,長期非法用途所占之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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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8回覆: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臺端所反映朱崙區民活動中心長期被佔用問題,經本所了解:(一)、朱崙區民中心「排舞研習」,係里辦公處舉辦有關里鄰活動,並未向里民收取費用,臺端所附"大都會排舞制服"係其團員自費向外面廠商購買,非里辦公處向里民販售,故不構成營業行為;(二)、朱崙區民活動中心除「排舞研習」外,亦有其他團體申請使用,且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管理設置要點」第10點第3項:「申請人每週定期使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每次借用以六個月為限,如使用期間使用情形良好者,得辦理續借。」故申請人依上項規定向本所申請,經本所核准,並依核定使用時段使用場地,未構成佔用問題。另依同要點第8點第2項,區民活動中心以「其他民間團體舉辦以非營利為目的之活動」

為主,故民眾前來申請場地,依規定繳費,自無須附團體績效及企畫書,且同要點亦未規定須檢附前述文件;(三)、因購買該團體制服,係個人行為,無法證明該團體違反同要點第8點規定,惟您有其他證據者,請提供本所,本所將依規定廢止該團體使用許可。

謝謝您再次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

問,歡迎逕洽承辦人:薛裕芬聯絡電話:25031369轉509或承

辦人:吳明聰聯絡電話:25031369轉520,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中山區 區長林秉宗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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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9回覆

您好:

有關臺端所反映朱崙區民活動中心「排舞研習」團體販售制服及免費使用場地等問題,經本所了解:(一)該制服非里辦公處販售。(二)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10點第1 項,里辦公處舉辦里鄰活動使用區民活動中心者,得僅繳納水費及電費(含冷氣費)。故里辦公處使用前,已向本所繳納上述費用,並非免費使用;(三)依同要點第10點第3項:「申請人每週定期使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每次借用以六個月為限,如借用期間使用情形良好者,得辦理續借。」(四)該團體所排練舞蹈、所用舞曲等,是否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等問題,本所非權管機關,可向相關單位檢舉。

謝謝您再次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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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人:吳明聰聯絡電話:25031369轉520,並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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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山區 區長林秉宗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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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今日回覆文"103.5.28北市中民字第10330880800號",

才驚覺台北市政府竟然有那麼厚顏無恥的公務員,推諉呀!!

辯得滿口,本人評回覆文為不及格的公文書!!

理由:

1.「朱崙」活動中心,販售的制服,全是有大都會排舞Logo,如果沒經授權可以在現場進行販售嗎?

2.如今證實「大都會排舞」借用的場地是「里辦公處」免費借用的,但大都會排舞宣稱付費予里長,那麼貪瀆喔!!

3.既是「里辦公處」使用,何以週六.日,參加的人,全是限穿「大都會排舞」制服的人呢?

4.「朱崙」長達十幾年,被宣稱為大都會排舞推廣中心,應該有權有勢才敢如此囂張吧!!

5.再說「里辦公處」借用,也應是該里為最大受益者,何以是「非該里」之大都會排舞團員,圖利特定人和團體,從事非該里之活動,看來二房東之里長,權利很大嘛!!大過法令的權勢,根本就是公務員怠惰所致使,不是嗎?

6.大都會排舞推廣中心所教導的舞曲,來源幾乎不明,亂改歌.亂改名.亂改步,這等算是推廣嗎?



綜上,貪瀆.圖利.非法用途....都是被台北市政府所允許的,那~~臺灣的法令,乾脆全部廢掉算了吧!!竟然法令比不上里長隨便說說一句,都不用審驗"該里實質績效",然後爽到"大都會排舞"不用付租,又可大肆招攬會員,自稱推廣中心訓練出來的種子教練,然後各地去騙民眾,反問公務員,推廣是利益大眾,大都會排舞的舞,全取自不明來源,這種"偷別人舞"的團體,憑什麼免費使用場地.



「里辦公處」免費借的.用途非該里,已涉不實,里長是公務員,該追究刑.民事吧!!



粗估占用費用如下,

年費,

租用

26X10X650 = 169,000

26X10X437 = 11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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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620

使用時間,以其成立推廣中心算起90年,

至今共13年,

……….. 3,674,060

以上金額是粗估或許不準,

但絕對也在2,000,000以上的全民買單,

卻滿足該一特定社團,

實在太超過了吧!!

PS.這群公務員,好像不太知道,

版主也僅算水電費,13年,全民買單3,674,060

倘若再補上場地費 52X10X1100X12= 7,4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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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加水電合計 11,110,060



要求政風動起來,

強力追索並追責.



當然不是僅此一個活動中心,

請一併緝查"通安活動中心"吧!!

該中心亦是長達10多年,一人獨占,而且是明目張膽的大方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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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4回覆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臺端所反映朱崙區民活動中心「排舞研習」團體販售制服及免費使用場地等問題,經本所了解:(一)該制服非里辦公處販售,本所於103年5月29日已回復,不再贅述。(二)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10點第1項,里辦

公處舉辦里鄰活動使用區民活動中心者,得僅繳納水費及電費(含冷氣費)。故里辦公處使用前,已向本所繳納上述費用,並非免費使用;(三)依同要點第10點第3項:「申請人每週定期使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場地使用費得以七折計算。每

次借用以六個月為限,如借用期間使用情形良好者,得辦理續借。」故申請人得依上項規定續借場地。(四)該團體所排練舞蹈、所用舞曲來源不明等問題,因本所僅提供場地非權管機關,建請向相關單位申訴。

謝謝您再次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薛裕芬聯絡電話:25031369轉509或承辦人:吳明聰聯絡電話:25031369轉520,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中山區 區長林秉宗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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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超級擺大官喔!!

1.非里辦公處販售,卻是明眼說瞎話,是活動的大都會排舞直接販賣的啦!

2.不是免費,那績效呢?

3.長期占用,還有要點第10點第3項:「申請人每週定期使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場地使用費得以七折計算.

4.舞曲來源不明,請向相關單位申訴,那台北市長信箱用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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