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1日 星期一

松山區公所民政課藍小姐不懂法令,效率差.又愛頂嘴.

台北市e點通系統本該是各具備即時且正確資訊的網站,
發現松山區活動中心很多活動中心很有問題,
去電詢問,
民政課承辦藍小姐竟是理直氣壯的跟我頂嘴.
聽他說資料一大堆,要整理完後才會處理e點通系統的內容,
實在聽不下這種完全不懂政府公開資訊法之法令,
藍小姐是個服務品質及工作效率及法令常識極差的公務員,
想當初104.12.07第一次電話入線,藍小姐還恐嚇我..說電話有錄音,
聽他說後,我有陳請至市政信箱要求保留錄音,可以好好的檢討藍小姐的對話.
如今的今天,藍小姐依舊還是個電話對話極差的人.
這等人,
恐怕是靠關係進入公務機關的人,
否則怎敢毫無羞恥心的與我頂嘴~
最好調出今天錄音檔.
最後轉李課長接聽.

藍小姐該人所承辦的e系統,沒繳費也都是已租借.
沒申請也已租借.
究竟藍小姐是要圖利誰呀~

依法該徹辦,更該直接開除~

下圖是春節期間明明都會休假,e點通卻都被租用,真是見鬼啦~

















下圖因台北市政府的e點通系統,即便早無公信尊嚴,不過,我依舊遵法依法的執行線上申辦,留下有憑有據的合法案號和系統資料.玩死這群有夠賤的公務員.




































嚴重損害台北市政府公信顏面及尊嚴,查辦一群有夠賤的公務員~

主旨: 檢舉嚴重損害台北市政府公信顏面及尊嚴,查辦一群有夠賤的公務員.並確保本人權益~
說明:
1.一紙回文「北市松秘字第10431800300號」案,吃掉十七張不同案件的陳請案《MA201512100088、 MA201512100086、MA201512100082、MA201512100080、MA201512100078、 MA201512100076、MA201512100073、MA201512100071、MA201512100069、 MA201512100067、MA201512100066、MA201512100065、MA201512100064、 MA201512100063、MA201512100059、MA201512080049、MA201512070573》,複製貼上真會用呀!
2.回文不夠具體,也不確實,不符行政程序法第5條.
..2-1.依法,我是唯一取得台北市政府e點通系統所核發的合法申租案號的申請人,回文僅以「空口說白話」假造說詞就當了正式回文內容,顯然過度 「濫權」,有本事依據回文內容拿出具體證據,1.「電話通聯記錄」2.補送的「申請書收文案號」3.「繳費單」,我是104.12.07取得案號,倘若三 項資料有一項在我的合法案號後,依法我就是「當然申租人」,理由是我申租有憑有據.
..2-2.倘若三項資料齊備,我是租四小時全額支出場地水費等費,倘該人僅租二小時全額,理所當然我也是優先租用,市府沒道理租給二小時卻不租給四小時,來短收租金吧~
..2-3.倘若三項資料齊備,我是租四小時全額支出場地水費等費,倘該人也是,依公平原則,抽籤囉,沒道理圖利該人吧~
3.據查,我依法在104.12.07由e點通「歡迎租借」的開放時間,全部租用了,反觀已租者104.12.10才繳付11次的使用費,試算e點通卻全標註「已租借」卻不收費呢?該收52次使用費卻僅收11次,請問是何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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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1.遵照行政程序法確保本人合法案件.
2.查辦「違法亂紀」濫權的相關人等.
3.懲戒該做為卻不作為的公務相關人等.
4.本人申租松山區中正活動中心之週一週五晚間時段,原租借人是已經使用該場地十多年的收費者(2005-2016),
..4-1.本人質疑該租借人是從未支付過「場地費用」的竊用者,請務必追查釐清「繳費清單」.
..4-2.對於公務員長期默許收費行為,絕對不可能不知情,故意怠惰該查辦
..4-3.務必追回欠繳費用,連同利息一併繳回公庫
..4-4.私人使用場地又收費,卻沒繳場地費給公庫,沒道理變成百姓納稅金去支付私人使用的所有費用成本吧~

2016年1月5日 星期二

【健人腳勤】台灣社團最是不要臉的

【台灣社團】.
全世界僅有台灣社團最是不要臉的.
集攬無知會員,要求民眾參加活動,都一定要入會才允參加,
入會時,每人都被強索入會費、年會、制服費.

這種社團,
聯合里長,以里辦公室活動,
公資產全被這群社團"長期無償獨用",
佔盡所有活動中心、體育館、運動中心的使用權,

這種社團,
從不從事公益活動,
僅以會員間的旅遊、聚餐、聯誼活動,充當公益活動,詐領各式公益補助款.

辨識假公益真詐財的方法:
1.大型餐廳,看到很多穿同樣制服的人,肯定就是大吃大喝時,才可能聚集高人數,簽名數高,事後核銷公益補助款金額就是以"人頭"計算的.
2.旅遊勝地,一車車穿同樣制服的人,肯定就是二天以上的遠地旅遊,才可能聚集高人數,簽名數高,事後核銷公益補助款金額就是以"人頭"計算的.
3.體育館、運動中心、活動中心、禮堂的活動,穿同樣制服的人,肯定就是為了領公益補助款而被指派去的,非為公益.到場才可能聚集高人數,簽名數高,事後核銷公益補助款金額就是以"人頭"計算的.

你~若常見上述活動,百分百都是詐領公益補助款的.
.
"納稅財"用於這群"廢物等死"的民眾身上,究竟多少"納稅民眾"會知道呢?

所以,健人就特別腳勤囉~~


.


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公務無能】台北市政府暨松山區公所,恬不知恥的一群公務員等同廢物,民眾之不幸,繳稅給這等廢物去作違法事,極度濫權不值得~~




【公務無能】台北市政府暨松山區公所,恬不知恥的一群公務員等同廢物,民眾之不幸,繳稅給這等廢物去作違法事,極度濫權不值得~~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09900號(MA201512100088)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000號(MA201512100086)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200號(MA201512100084)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300號(MA201512100082)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400號(MA201512100080)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100號(MA201512100078)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1100號(MA201512100076)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1200號(MA201512100073)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1000號(MA201512100071)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600號(MA201512100069)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700號(MA201512100067)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800號(MA201512100066)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900號(MA201512100065)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1710500號(MA201512100064)錯號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1300號(MA201512100063)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1400號(MA201512100059)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北市松秘字第10431697400號(MA201512080049)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北市松秘字第10431694600號(MA201512070573)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以上16件不同案件,松山區公所統一以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回復.回覆文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首先感謝您對本所的指教,對於遲至今日方回信,尚請見諒。其次有關您104年12月7日上午來電與市政信箱多次來信,詢問本所區民活動中心租借、反映本所未開放臺北市民e點通租借系統提供查詢,以及本所租借流程有相關疑義之事項,本所說明如下:

一、在臺北市民e點通知租借資訊及圖示說明不一致部分:

本所已於104年12月10日向臺北市政府資訊局承辦人反映介面與圖示說明出現不一致情形,資訊局已於104年12月11日排除此問題,修改後的介面與圖示說明已一致,不致再發生操作疑議。

二、在欲申請租借時段案件審核不被通過部分:

經查您欲租借本區中正區民活動中心之時段,為明(105)年上半年週一、五晚間18:00-22:00,惟該時段已為他人以電話提出租借申請,致您未能完成租借審核流程,尚請諒察。

三、對租借案件申請之公平性持有疑慮部分:

本部分已由本所莫主任秘書召集相關人員,就您指陳租借疑義部分進行檢視:

(一)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管理要點第9點規定,申請借用區民活動中心場地者,應於使用10日前,向所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公所核定並依區民活動中心收費
基準表繳納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區公所並得以依收費基準表收取保證金。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而未及於10日前申辦,經區公所同意者,不受10日之限制。
申請人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並於核准通知繳費時補送相關文件。是有關租借申請方式與繳費的規定。


(二)前述租借申請方式與繳費有多模糊空間,本所已建議民政局修正不合宜要點,並明訂繳費期限與各項申請方式(如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之租借案件受理之優先順序,以降低民眾場地租借公平性的存疑或爭議。

(三)本所租借率高達177.33%(以104年1至11月份為例),在12區排名前幾名;另因租借系統操作上較為繁瑣,且每筆租借資訊需以人工方式逐一作業,過程耗時,非常感謝您的來信,讓本所有改進的空間與精進作為,提升效率。

(四)另為避免租借狀況及資料匯入時間差和匯入資訊時系統異常狀況,本所已草擬方案,近日內將行文建請市府民政局研擬相關改進措施並修正系統後端操作介面;而為避免因系統異常衍生租借疑義,未來民眾提出租借申請時,本所亦將記錄其來電時間,俾利日後查詢使用。

四、其他積極配套部分:

(一)目前臺北市民e點通有繳費期限之限制,為維護民眾線上申請市民的權益與公平性考量,本所所有租借案件將採同步受理方式,維護可租用區間民眾的權益。

(二)本所將於網站上公告最新租借期程,方便民眾查詢租借相關資訊,提供民眾藉由電話或臨櫃等方式詢問下半年度開放登記租借時間外的另一種選擇。

最後,再次感謝您的寶貴意見,本所亦會加強同仁臺北市民e點通租借操作的教育訓練,同時持續精進同仁做好各項優質為民服務,本次租借造成您的多方困擾,本所深感歉意。如您對以上答覆內容尚有疑問或其他的相關建議,歡迎來電。

為民服務業務承辦人:黃誠德 分機152

謝謝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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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滿意度回復非常不滿意,回填內容如下


1.本人經過台北市政府公開申辦系統,所取得之合法案件,依法優先為"第一位",卻被偽造且"未有實質繳費"之"假申辦說詞所駁回,實令台北市政府之威信及公務員聲譽嚴重損害.
2.對於"已租借"說詞,松山區公所並沒有提出合法證據,濫權違法顯見故意.
3.所有未能依法執法之情事,所涉懲戒未見提出,又是一個官官相護之明證.

所有不當皆是應作為而故意不作為,凸顯不公不義,將公資產轉變為私用資產,圖利營利者長期佔地為王及協助漏稅.

對回復文了無新意,毫無反省,不認錯之作為,令人感到公務員真是恬不知恥的一群廢人罷了~








2015年12月8日 星期二

「台北市12區公所」場地租借,長期未能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該依損害台北市政府聲譽,該免職耶~還官官相護!!

長期以來...「台北市12區公所」場地租借未能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以完整透明公開於e點通系統提供全民之便民使用.未符公正公平及便民之效能,即便陳請多次,「台北市12區公所」,尚有多區依舊持續「我行我素」,傲慢作為實在令人生氣.


   長達二年多來,屢屢陳請都被「承辦員吃案」,亦常常撥電話向民政局自治科#6228鄭朝元科長及王天洞科長抱怨「台北市12區之場地租借沒有一區,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法令所示宗旨,全然黑箱,陸續有區公所進行改善,雖不盡理想,但尚符法令.唯以大安區公所及信義區公所和松山區公所最是嚴重」總是維持的作風,是以今日是12/8,僅顯示12/18-12/28之十日記錄為限,其它期間全數關閉都不開放,大安區公所及信義區公所和松山區公所故意作法,嚴重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及嚴重損害台北市政府聲譽.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該予以最嚴厲的懲戒,以維台北市政府聲譽.懲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以下圖表是12/8,由e系統截圖後之統計表 (已完整截了,才作統計)


20151209-1.jpg


 大安區公所、信義區公所、松山區公所三區最惡劣,故意隱匿,全搞黑箱.


南港區公所、中正區公所北投松山區公所三區優,開啟期間已到2016.12.07了.


中山區公所、大同區公所、內湖區公所萬華區公所、文山區公所五區中,開啟期間到2016.06.05.


士林區公所,開啟期間到2016.0.07.


看吧~各立一國,民眾要怎麼去遵循呢?


亂唷~~亂糟糟的台北市政府,沒人管耶~~


2015年12月6日 星期日

【守法人】公務員違法亂紀還真會恐嚇,我還怕你嗎?

2015/12/6晚上23點,依法至台北市e系統,找松山區中正活動中心,檢視2016年租借狀況,完全看不到.
今(12/7)再度前往e系統,找松山區中正活動中心,檢視2016年租借狀況,也完全看不到.
撥電#829藍小姐,令人實在非常生氣,竟是...沒有一句話是「依法」在執法,全都是違法,她說如下,
1.電話說「2016年的一晚.五晚.六早...已租借」,卻不用申請書,更沒繳錢.---這話合法嗎?依據e系統,是核准後有限期繳費通知..
2.電話租就可以--.---這話合法嗎?依據政府公開資訊法,這種申辦都需公開透明,還搞黑箱作業..
3.明年不用現在繳,明年2016.01.04才要繳.--依據e系統,是核准後有限期繳費通知,難不成松山區是另一國嗎?
我要求她開啟e系統,她就非常堅持已經開啟,我說沒開..她還是堅稱她已開.
....講講講~火了說了一句「白癡」.
WOW,她恐嚇我「你不知道我們有錄音.....公然侮辱罪」,我回嗆「最好錄音,我根本沒在怕」,說真的,我確實是不怕,因為藍小姐是未依法的公務員.要告最好...
最後,我說趕快開,她竟回我「電腦有問題...」,哇~還真是超級「有才」呀! 9:40還沒開電腦辦公,難不成還在吃早餐喝咖啡嗎?
回我說還要找「資訊」,「區公所資訊」根本是不管這e系統,而是藍小姐根本不會e系統嘛!!.
掛電後,通知6228王天洞科長,述明松山區公所問題,稱會處理.
掛電後....等很久,直接入線松山區公所#168王課長,該員稱繳費不能繳涉會計年度,稱長期都是電話登錄,不會使用e系統.一堆辯詞,聽了很煩.
掛電入線台北市政府市長專員楊小姐,請問12區公務品質不一的問題,及執法之不適當,當然直接要求送市長室.(un2015120707509)  4420
12/7-15:45與松山區主秘莫小姐通話,要求立即開啟e系統,17點前我一定要登載立案.
要求:
1.務必政風保留2015/12/7藍小姐與我的通話錄音.這是鐵證如山的「違法亂紀公務員」胡說八道記錄.
2.立即開啟e系統,倘若松山區公所如果能力不足,請撥台北市e系統機關應用組8587去詢問.
3.所有電話登錄,沒有申辦文件和繳費,全是不合法,該取消「已租借」.
4.松山區公所今天12/7,只開一天12/27的網路資料,這是什麼系統呢?不是該公開資訊嗎?法令名稱"政府公開資訊法"


5.參圖: 只開一天的資訊


20151206-LD.jpg 


6.參圖: 完全開不了2016年


20151207-LD.jpg  


7.12/7-16:28:22 (參圖) 還是開不了期間,詢問資訊局李先生,回約14點已撥電給藍小姐,且寄圖檔給她,還告訴她"設定錯誤",WOW是怎樣呀!一件小事,10:21-16:28搞幾個鐘頭還搞不定.效率效能及程度,竟是如此的差,這種人還配當執行公務的人員嗎?


20151207-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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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教會松山區使用E點通了,也申登了1-5月星期一時段,並取得案號,但王課長就是堅決不開放六月.參圖.


20151207-4.jpg 


各位看一下,松山區公所連個e點通都搞了幾個小時,還不會,卻可毫無具理由於一小時內駁回我的申請案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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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張是「駁回」後,竟又開放「歡迎租用」濫權也不能如此的偏差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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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公務員想違法蠻幹,想害柯文哲吧!


那~都不關我的事.


我的權利被侵害,絕對奉陪到底~~


繼中山區公所之後,另一個...故意挑戰違法滋味的公務機關單位松山區公所.


有道是邪不勝正的道理,我守法,公務違法,敢就來吧!!


請問公務員黑到這般田地,不該投訴嗎? 




行政程序法第 1 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
      確實證據者。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者。
(五)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我不想再容忍公務員的服務品質和效率,那這樣吧!

一個案號一張檢舉,松山區公所15件案號若通通不同過就15件訴願狀,簡單啦!

依法我是有憑有據,松山區公所全部都是"憑空變出來",講白點,什麼實證都沒有,有可能就偽造文書補出一些資料文件嘛!一旦拆穿就多了一條"公訴罪",一罪一罰就15條公訴罪了~

12/8記錄:  

1.近九點入線,通知莫主秘,被駁回.

2.約五點尚未接到處理來電,再聯繫莫主秘

3.與台北市府民政自治科長王科長聯繫,通知松山區公所執法有問題,審核有問題,已租借並非審核條件.



4.約六點,松山區公所,12/7申登一小時內駁回五件案件,今天12/8卻都沒處理另十件案件,結果呢?承辦和課長電話不通,應該是下班了吧!!WOW~下班速度之快,公務效率之差,.... 超級無言~~

20151209-9.jpg 


上述全數被駁回,看來公務員是要蠻幹了吧~


成全您們囉~


12/10# 民政局政風陳專員#6213 


1.e點通系統無理由「審核不通過」.共計15件


2.e點通開開關關.松山區公所12/7藍小姐王課長稱不會用>約14:00由資訊局2835李先生入線至松山區公所指導,16時松山區公所還是不開,通知801莫主秘,16:30開通.隨後申登16:46-16:56取得五案號(20151207248005010A、12A、14A、16A、18A),不料松山區公所於17:22-17:30,將申登完成才半小時的案件,30分鐘全數駁回.不服該無理由駁回,隨即又於17:30-17:44申登再取十案號,12/8早9點多又見松山區公所再度關閉e點通系統整天,12/9本人通知民政局自治科王科長,經通知松山區公所才又再開啟,但松山區公所17:30前竟又無理由駁回另10件,隨後松山區公所又再度關閉e點通系統.12/10松山區公所莫主秘沒接電話,民政局自治科王科長也沒接,詢問後得知是到議會受詢.轉接政風陳專員#6213,對談也證實及感受到很多問題,留下四大問題要求緝查.後連繫資訊局長室高專員#8549,請她操作e點通系統,點按松山區公所,由高專員親眼看到松山區公所的e點通系統確實呈現關閉狀態.


3.e點通系統原設置目的是便民提供正確資訊,竟還能發生黑箱作業,真不知這等公務員是什麼心態,還在舊制嗎?還在用不合法的手段在執行公務嗎?不想再容忍這群公務員廢物.鬥就來嘛~~


【守法人】公務員違法亂紀還真會恐嚇,我還怕你嗎?

2015/12/6晚上23點,依法至台北市e系統,找松山區中正活動中心,檢視2016年租借狀況,完全看不到.
今(12/7)再度前往e系統,找松山區中正活動中心,檢視2016年租借狀況,也完全看不到.
撥電#829藍小姐,令人實在非常生氣,竟是...沒有一句話是「依法」在執法,全都是違法,她說如下,
1.電話說「2016年的一晚.五晚.六早...已租借」,卻不用申請書,更沒繳錢.---這話合法嗎?依據e系統,是核准後有限期繳費通知..
2.電話租就可以--.---這話合法嗎?依據政府公開資訊法,這種申辦都需公開透明,還搞黑箱作業..
3.明年不用現在繳,明年2016.01.04才要繳.--依據e系統,是核准後有限期繳費通知,難不成松山區是另一國嗎?
我要求她開啟e系統,她就非常堅持已經開啟,我說沒開..她還是堅稱她已開.
....講講講~火了說了一句「白癡」.
WOW,她恐嚇我「你不知道我們有錄音.....公然侮辱罪」,我回嗆「最好錄音,我根本沒在怕」,說真的,我確實是不怕,因為藍小姐是未依法的公務員.要告最好...
最後,我說趕快開,她竟回我「電腦有問題...」,哇~還真是超級「有才」呀! 9:40還沒開電腦辦公,難不成還在吃早餐喝咖啡嗎?
回我說還要找「資訊」,「區公所資訊」根本是不管這e系統,而是藍小姐根本不會e系統嘛!!.
掛電後,通知6228王天洞科長,述明松山區公所問題,稱會處理.
掛電後....等很久,直接入線松山區公所#168王課長,該員稱繳費不能繳涉會計年度,稱長期都是電話登錄,不會使用e系統.一堆辯詞,聽了很煩.
掛電入線台北市政府市長專員楊小姐,請問12區公務品質不一的問題,及執法之不適當,當然直接要求送市長室.(un2015120707509)  4420
12/7-15:45與松山區主秘莫小姐通話,要求立即開啟e系統,17點前我一定要登載立案.
要求:
1.務必政風保留2015/12/7藍小姐與我的通話錄音.這是鐵證如山的「違法亂紀公務員」胡說八道記錄.
2.立即開啟e系統,倘若松山區公所如果能力不足,請撥台北市e系統機關應用組8587去詢問.
3.所有電話登錄,沒有申辦文件和繳費,全是不合法,該取消「已租借」.
4.松山區公所今天12/7,只開一天12/27的網路資料,這是什麼系統呢?不是該公開資訊嗎?法令名稱"政府公開資訊法"


5.參圖: 只開一天的資訊


20151206-LD.jpg 


6.參圖: 完全開不了2016年


20151207-LD.jpg  


7.12/7-16:28:22 (參圖) 還是開不了期間,詢問資訊局李先生,回約14點已撥電給藍小姐,且寄圖檔給她,還告訴她"設定錯誤",WOW是怎樣呀!一件小事,10:21-16:28搞幾個鐘頭還搞不定.效率效能及程度,竟是如此的差,這種人還配當執行公務的人員嗎?


20151207-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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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教會松山區使用E點通了,也申登了1-5月星期一時段,並取得案號,但王課長就是堅決不開放六月.參圖.


20151207-4.jpg 


各位看一下,松山區公所連個e點通都搞了幾個小時,還不會,卻可毫無具理由於一小時內駁回我的申請案耶~~




20151207-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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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張是「駁回」後,竟又開放「歡迎租用」濫權也不能如此的偏差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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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公務員想違法蠻幹,想害柯文哲吧!


那~都不關我的事.


我的權利被侵害,絕對奉陪到底~~


繼中山區公所之後,另一個...故意挑戰違法滋味的公務機關單位松山區公所.


有道是邪不勝正的道理,我守法,公務違法,敢就來吧!!


請問公務員黑到這般田地,不該投訴嗎? 




行政程序法第 1 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
      確實證據者。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者。
(五)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我不想再容忍公務員的服務品質和效率,那這樣吧!

一個案號一張ru035r訴願,松山區公所15件案號若通通不同過就15件訴願狀,簡單啦!

依法我是有憑有據,松山區公所全部都是"憑空變出來",講白點,什麼實證都沒有,有可能就偽造文書補出一些資料文件嘛!一旦拆穿就多了一條"公訴罪",一罪一罰就15條公訴罪了~

12/8記錄:  

1.近九點入線,通知莫主秘,被駁回.

2.約五點尚未接到處理來電,再聯繫莫主秘

3.與台北市府民政自治科長王科長聯繫,通知松山區公所執法有問題,審核有問題,已租借並非審核條件.



4.約六點,松山區公所,12/7申登一小時內駁回五件案件,今天12/8卻都沒處理另十件案件,結果呢?承辦和課長電話不通,應該是下班了吧!!WOW~下班速度之快,公務效率之差,.... 超級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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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全數被駁回,看來公務員是要蠻幹了吧~


成全您們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