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9日 星期四

【悲】人民該信誰?臺灣鹿茸馬英九不知有何執政良知心得呢?

.

苦民所苦,唉~~民眾之苦無人知.

103.05.30-10:過後,陳請至貴府,一位林女,陳述半天,後竟要求"書面",wow..是這樣嗎?

再撥,一位方男,講了半天,即便書面至總統府,也是推到下層機關,喔....是這樣嗎?



難怪臺灣會是"群龍無首"沒人管的假法制環境,

公務員不懂法...民眾該信誰呢?



最後,我的陳請"政府款項浮濫核撥及里活動中心濫用無績效和里長權責無上限"問題,沒了記錄,林.方二位都不記錄,喂~~....是這樣嗎?



擺濫到如此,人民該信誰?臺灣鹿茸馬英九不知有何執政良知心得呢?



★■ 活動中心使用不負績效的濫用撥付,圖利某特定人(代表)及社團(假公益真詐財)

【公示資料】活動中心無法無天的濫用

■ 實查:

●●【假公益】活動中心圖利特定社團,次次吃案不作為

●●【瞎眼緝查】新北市政府無能管理『活動中心』

●●【占用】大都會排舞推廣中心原來是「里辦公處」,長期非法用途所占之場地~~~

●●【離譜】當民眾是笨蛋嗎?參加公園活動要繳費又要附身份證,實在是活見鬼的活動!!



★■ 毫無績效的撥補款浮濫,圖利某特定人(代表)及社團(假公益真詐財),包山包海包吃包玩保證一票到底用公帑!!

【公示資料】撥付款

■ 實查:

●● [自肥-假帳公報] 99年補助70萬,真是太浮濫呀~~

●●[自肥-假帳公報] 大都會排舞 - 20130228新春團拜(土城區、樹林區)

--------------------

再就『里長』一職,

版主想法就非常簡單,僅是民選最低層的公務員,後來...發現並非如此,他是一位『土霸王里長

『土霸王里長』他掌里之所有,好聽是為民服務,其實並沒有,

好比,活動中心使用大權,圖利特定人(代表及議員和立委)和社團,別說沒有喔!!是最常見發生的,活動中心使用大部份是沒呈報,直接給鑰匙就使用,一旦被查,就謊報『里辦公處』使用,那群擺爛公務員就不會再追究,即便查到收費事實,也是當天起繳費而已,反正"沒人知"嘛!.....

如此明目張膽的公器私用.說穿了....里長那種腦筋會"想到"嗎?版主認為里長是沒能力啦,里長會申領撥補款,大辦旅遊和宴饗及電腦.唱歌.跳舞之活動,憑其能力,根本不可能的,應該是這些社團來教的吧!!

舉我之前,應里長之邀,參加電腦課程,還巨匠咧,我只一次就沒去了,粗淺...或許別人就很受用,但此師資,就里長程度,怎知呢?再說排舞,聲稱免費,但參加..就要入會,繳入會費.年費.班費.買制服....說真的,連里長都推說"不會收錢",但...真實狀況,就是收錢嘛!!

何況開班都要經審驗申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里長那懂,最終,里長就心證"那個好處多"就私相授受了,連通報區公所民政課,都免了,用公帑支付這群"侵占使用者",等同里長是土霸王,也無人要辦.



--------------------

【法令】違法比守法更享權益,這是臺灣現有異象,奇哉~~

●● 中華民國憲法

●●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新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 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台北市活動中心). 設置使用管理要點(新北市活動中心)

●●



.

2014年5月28日 星期三

【驚訝】活動中心費用比較:台北市政府PK新北市政府

.

看到台北市回覆,

您好:

有關臺端所反映朱崙區民活動中心「排舞研習」團體販售制服及免費使用場地等問題,經本所了解:(一)該制服非里辦公處販售。(二)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10點第1 項,里辦公處舉辦里鄰活動使用區民活動中心者,得僅繳納水費及電費(含冷氣費)。故里辦公處使用前,已向本所繳納上述費用,並非免費使用;(三)依同要點第10點第3項:「申請人每週定期使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每次借用以六個月為限,如借用期間使用情形良好者,得辦理續借。」(四)該團體所排練舞蹈、所用舞曲等,是否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等問題,本所非權管機關,可向相關單位檢舉。

謝謝您再次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

問,歡迎逕洽承辦人:薛裕芬聯絡電話:25031369轉509或承

辦人:吳明聰聯絡電話:25031369轉520,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中山區 區長林秉宗 敬上

---------------------

說實話,即便是水電費,那又怎樣,長期算下來,也有...

[(26X10X650)+(26X10X437)]X13年= 3,674,060

再補上場地費 52X10X1100X12= 7,436,000

------------------

場地加水電合計 11,110,060

**********************

而新北市都是全額免費.

那~~是新北市比較"有錢"嗎?



.

【法令】違法比守法更享權益,這是臺灣現有異象,奇哉~~

.

法令原本是制定給不守法的人來遵循,

但~~

臺灣法令卻是來綁住守法的人,可笑呀!!



法令讓違法的人,違法還更是囂張,

看~~這也是沒辦法的,

公務體系,全都利害關係人,官官相護暨官商勾結,

現有公務員連本份法令都不知,

遑論,緝查不法,

他們的實質績效,就是等民眾奉上,

要不要緝查,也看交情和環境,

像我po網,

這群公務員幾乎也沒在怕的,

應該....背後靈的神蹟很厲害吧!!



就等看,臺灣變天那天囉!!



快了呀!!



10多年已知馬當總統,當然變天日就是此時...

等看囉~~



.


【程序】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

.

版主看到,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心想社會局詢問法令都已「落漆落滿地」,根本不懂此法,應該是從來都沒有核文過吧!!



今(103.5.29)就去函,

1.索取審驗格式表格,版主已可猜到「1.不用申請 2.A4填填就好 3.你填表寫清楚 4.趕緊製作表格」

2.再多問「里長辦活動,請來社團,要不要也需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申請呢?」,版主已可猜到「1.不用 2.要 3.我去問問」



好囉~~Go....去問囉~~



***************

20140612台北市回覆(103.06.12北市社團字第10335943100號)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於103年5月29日致市長信箱反映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相關問題之詢問,市長重視您的反映,已交由本(社會)局彙整辦理,說明如下:

一、依據人民團體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法人或人民團體經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或核准舉辦之活動課程,應依有關法規辦理,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有關您所提及審驗程序應依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本局並無相關流程圖及申請文件,惟若活動為收費性質,卻未提供收據,建議不參加該活動為宜。

二、里長邀請社團辦理活動,倘該社團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且有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之情形,當依法先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至各區體育會亦同;惟如一般性活動,無涉上述規定者,各團體自可依其意願辦理,無需提出申請。

三、有關您提及官網查詢合法申請開班的相關資訊及未經申請開班之查緝程序,本府教育局答覆如次:

(一)本府教育局核准立案之補習班,應依上述規則發給收據並載明相關資訊。

(二)若您欲查詢本市立案補習班,可至臺北市補教業者資料庫查詢,網址http://www.bsb.tp.edu.tw/。

有關未經申請開班之問題,請洽詢本府教育局承辦人:吳佩謹。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24

倘對本案有任何相關問題,請逕洽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鄭淑如,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56-6958,本局竭誠提供服務。



敬祝

健康快樂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局長王浩 敬上

--------------------

20140613回覆:

您好: 首先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您詢問陳情案1030529305、1030610301號有關人民團體相關事宜一事,本府說明如下: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倘涉及收費或公開招生等,應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辦理,另倘涉及對外募捐、義賣等,應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您所詢問之收費開班授課事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本府教育局,該局答覆如下: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條第1項:「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又上開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或團體依其他法令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辦理登記或申請核准舉辦之訓練、活動或課程,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如有需查詢關本市立案補習班之相關資料,可由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http://bsb.edu.tw)查詢;相關立案流程與資訊將公告於本市社會教育資源網(http://lll.ntpc.edu.tw),相關資料您可逕自上網查詢。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敬祝您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鄭韻秀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11

--------------------

評論:

1.本局並無相關流程圖及申請文件,惟若活動為收費性質,卻未提供收據,建議不參加該活動為宜。台北市及新北市社會局,全都推至教育局,依法社立團體是向社會局,核准立案後,社會局並沒有通知過相關的目的事業單位,結果教育局是「躺著也上槍」,真是太可笑了吧!!再說人民團體又不是補習班,也沒正規師資,憑什麼收費,它不是推廣公益嗎?

2.當依法先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至各區體育會亦同;惟如一般性活動,無涉上述規定者,各團體自可依其意願辦理,無需提出申請。

3.未經申請開班之問題,請洽詢台北市教育局承辦人:吳佩謹轉6424(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鄭淑如,轉分機6956-6958);新北市教育局承辦人:徐蓉翎轉2719(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鄭韻秀3611)

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看來台北市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是完全未曾落實過.還推諉至教育局實在太可笑了吧!!

++++++++++++++++++++++++++++++++++

今再一次發文給社會局.國稅局.教育局.民政局,等回覆後才一次公開所有回文囉!!

肯定大打"太極拳".

==============

新北市滿意度--非常不滿意:

1.陳請寫著請以正式之電子公文回覆,不認識字嗎?

2.不懂還推,難監督權都是目的機關的事.

3.社章都被社會局審核成包山包海的會務,目的機關是誰呢?

4.依政府公開資訊法,故意隱匿公開內容,且未依法審驗,致使人頭社團一大堆,到處開班.授課.要求繳費,受害全是民眾.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看來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是完全未曾落實過.還推諉至目的機關,實在太可笑了吧!!

就監督負責單位的社會局,本應作為,但卻完全無作為,反問...社團准立後,同時通知相關的目的機關嗎?

再者,人民團體自行改成營利團體,本就不符人民團體法,應該撤照,要求改以補習班模式申登,此方符合輔導法令.

社會局卻什麼都不懂.

連與教育局無關的業務,硬推給教育局,不然,請好好的去釋憲,將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所該負責的機關單位列出來嘛!!



.

【心境】最終一路盲到底~

.

各個各體各個樣;生命意義究為何;是忙也茫終究盲;最終一路盲到底~



有人每日望生子;有人每日盼離婚;有人每日在求饒;有人每日談抱怨;

有人每日招事端;有人每日忙造謠;有人每日跟人走;有人每日攀人情;

有人每日在助人;有人每日在害人;有人每日要名利;有人每日求權貴;

有人每日要重視;有人每日自大過;有人每日哀怨重;有人每日關門過;

有人每日自安慰;有人每日卡心鎖;有人每日小眼鼻;有人每日笑哈哈;

有人每日說空話;有人每日白日夢;有人每日在期盼;有人每日求真相;

有人每日想投機;有人每日講道理;有人每日在番巔;有人每日要發財;

有人每日在學習;有人每日在等死;有人每日在整人;有人每日在打混;

有人每日為三餐;有人每日想玩樂;有人每日等吃販;有人每日裝貴婦;

有人每日在修禪;有人每日在念經;有人每日在跑路;有人每日閒閒的;

有人每日在相罵;有人每日睡飽飽;有人每日想約會;有人每日往外躦;

有人每日想騙人;有人每日窮忙碌;有人每日緊追人;有人每日發神經l

有人每日智障樣;有人每日忙生病;有人每日想賺錢;有人每日拈花草;

有人每日啦啦跳;有人每日算計人;有人每日佛心來;有人每日當廢人;

有人每日展流氓;有人每日侵擾人;有人每日忙上班;有人每日忙就學;

有人每日忙孝親;有人每日為家忙;有人每日為交際;有人每日應酬多;

有人每日上夜店;有人每日電玩迷;有人每日欠人情;有人每日打牌去;

有人每日讀書樂;有人每日追真相;有人每日求迷津;有人每日在迷茫;

有人每日扣扣拜;有人每日錯不知;有人每日當導盲;有人每日在求死;

有人每日在等人;有人每日思考中;有人每日憂慮心;有人每日求快樂;



負責過日,有幾人????





.

【瞎眼緝查】新北市政府無能管理『活動中心』

.

20140529回覆

您好,關於您於信中陳情事項說明如下:該時段使用,為員福里辦公處辦理之活動,並由大都會排舞協會授課,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規定,對於里辦公處因開辦之活動使用市民活動中心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另該協會使用員林市民活動中心,並非員林里辦公處辦理之活動,已於103年5月20日依規定至本所申請租用繳費。另大都會排舞協會為立案登記之社會團體(核准字號0970050911)。以上回覆希望您能滿意,造成您的不便,本所深表歉意,爾後如有任何施政上疑問或建議,歡迎您不吝指教,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民政課林怡慧(02)2273-2000 分機 577

**********

您好

敬愛的市民您好,關於您於信中陳情事項說明如下:經訪查該團體確實有收取入會費,惟入會費主要用於一般行政事務及購置音響耗材設備、慶生項目等消耗性事項,收入與支出屬合理範圍,且無支付師資費及營利行為。次查該團體2至4月使用員林市民活動中心為員林里辦公處所主辦之活動(詳如您所附之招生海報),惟該里辦公處漏向本所申報,以致活動中心租用資訊未及登載,因為未完成申請程序,本所已請該團體補繳2至4月場地使用費,5至7月使用場地費已申請並繳納。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管理設置使用管理要點」規定機關、團體或個人租用市民活動中心須至本所申請繳費,費用則繳入公庫,並無里長經手之情形。關於各活動中心租用資訊,本所將檢討改進,縮短公告之行政作業期程。以上回覆希望您能滿意,造成您的不便,本所深表歉意,爾後如有任何施政上疑問或建議,歡迎您不吝指教,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民政課林怡慧(02)2273-2000 分機 577

-------------------------------------

評論:

1.說一作一,機器人嗎?

2.緝查無誤,款項呢?又是查到當天算起嗎?

3.大都會排舞協會為立案登記之社會團體(核准字號0970050911)與我持有字號是不同?是怎樣亂查又亂回覆喔!!公文書是這樣搞的嗎?

4.員福里辦公處辦理之活動,根本沒公告,也不審驗資格,績效是矇眼嗎?還穿制服,員福里民之參與人數究竟是多還少?何以別里知道活動,本里卻沒人知,管道呢?

5.收費...班費?什麼班費呀!水電用公費?教練是志工,連耳麥電費要民眾付費,算是公益嗎?運動就運動,慶什麼生日,每月慶生一個蛋糕800元,12個月9,600元,收班費400元,人數估30人合收12,000.當然並不止慶生還外加送禮,更有聚餐等情事,參加單純運動,何須要大費周章大搞"應酬",就不能落實"活動中心作運動"一件事嗎?如果額外的活動不要計入,讓民眾參加沒負擔,這樣不是更符公益嗎?

6.





.

2014年5月27日 星期二

【公務】新北工務使用管理科~姓蔡的

.

今午新北工務局蔡姓來電,

問東問西,

意思就是說我填單不清,

重新看了一下陳情案件,

是喔!!『1段1-1 ~ 1~7號地下室』(1-1,1.3.5.7共五戶),看不懂....那是使用管理科專人指導我,要我那樣寫,不然...請那位匿名接待出來說嘛!!當場還問"對不對,可不可以",結果姓蔡的還來電,聲稱『確定』,不知要確定什麼呀!!

再提一點,我可是手上拿著五樓印的竣工圖去二樓喔!!

你~~姓蔡的,應該去問你們同單位的那位匿名接待者,

怎是來問我呢?



原本對五樓和二樓就超級不爽,

【工務局】超扯又離譜的現狀

二樓服務台溜班沒在值班位上,怪誰呀!!

姓蔡的,你還來"亂",

是怎樣呀!!

公務員是很大嗎?

是這樣幹的嗎?



說怎樣,本人也是親自去二樓,你們工務使用管理科的人溜班不負責,後來坐上值班台的要我那樣填,

不然~~

想怎樣呢?



火~~一把火!!

-------------

20140603回覆

您好

親愛的市民頭家您好: 有關您所陳本局櫃檯服務之情形,本局已責成所屬加強宣導平時應注重為民服務態度,並將服務態度等列入年終服務評量紀錄考核,以維本局形象;如您在辦理上有任何疑義,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祝您身體健康、事事順利。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林盈叡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5955

****************

評論,

將民眾當白癡,親洽亂指導,確認再確認"是否有誤",還遭工務單位的電話,可見散漫公務作為,非常官僚.另尚無反省之意更無具體懲處當時離位怠職人等之責任,猶如又一場的"官官相護".

多談,遠雄案,判斷不久就將引火到新北市了吧!!

這也是本人多年,一直拭目以待的公務不法的下場.



.

【爛資訊】自然憑證HiCOS卡片管理工具

.

~~ 自然憑證HiCOS卡片管理工具 ~~

.......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080-117 服務時間:上午7點至晚上11點

.

今日由02-2192-2917於17:01入線,

該人口氣極度差,

本人於操作HiCOS安裝,

明明是2.1.9,卻出現2.1.4不符,

此問題稱"移除不乾淨"是我的事,

試問...

是這樣嗎?

自然憑證網站並沒有教導如何移除,

即便去年亦是自然憑證申報稅務,

今年會發生此種版本不符,

是本人故意發生的問題嗎?



請問...系統作給資訊人員用的嗎?

並不是吧!

倘是如此的作法,

那~~本人民眾,

強烈質疑"驗收有問題"嘛!!



請求查處,相關人員,

還有糾舉來電那位"鼻子上揚"的人員,

反問, 系統出問題,你兇什兇呢?



不適用的人吧!!



公務機關監督與督導,允許如此人員與民眾回覆問答,

最後僅問我一句"能不能用",

哈~什麼態度呀!!



---------------

後來,重Ghost是可以,問題是載點不同嘛!!

不追究網頁提供不同,還兇,

不想飯碗了嗎?

我~~民眾,輪得到"給你兇"嗎?



.

【心存道德】觀審制度

.



現今臺灣法令執法之檢調及法官,

我個人是『非常不信任』,

理由是

1.檢調體系,非死及傷才會移送法院,其它呢?幾乎9成『不起訴』,用的理由又全是『心證』,還真多『心證』咧!!最大理由,就是不願屈於被法官『駁回舉證不足,會讓去法院一審的檢察官沒面子』,看囉!!純屬『面子問題』跟『檢察倫理無關』喔!

2.檢察偵查狀紙,又幾乎是『天下文章』一大抄,還會抄錯,那..是怎樣呀!!

3.法官呢?一審5年,上訴審2年,再上訴可以駁回重審,就這樣『來來又回回』,最高三審,終究遊走於駁回與退回重審,根本就不敢『審判』,也不敢給『決定和結果』,超級無能.最後恐怕就變成『易科罰金』定讞.

4.檢察官.法官拖案和吃案都是一級棒,這群人...毫無人性的執法,真是一群敗類.

-------------------

問卷調查



司法院目前正在推動人民觀審制度,也就是由一般民眾擔任觀審員,與法官一起審判與討論案件,法官必須參考觀審員的多數意見來作成判決。接下來我們想請教您對「人民觀審制度」的看法。

1、整體而言,請問您對法院的審判信不信任?

○非常信任 ○還算信任 ○不太信任 ○非常不信任 ○不知道 ○看情形 ○無意見 ○拒答



2、假如刑事案件能夠讓一般民眾與法官一起審判,並由法官參考觀審員的多數意見來作成判決,也就是「人民觀審制度」,請問您贊不贊成?

○非常贊成 ○還算贊成 ○不太贊成 ○非常不贊成 ○不知道 ○看情形 ○無意見 ○拒答



3、請問您認為讓一般民眾擔任觀審員,和法官一起討論刑事案件的審判,也就是人民觀審制度,對於提升民眾對司法的信任有沒有幫助?

○非常贊成 ○還算贊成 ○不太贊成 ○非常不贊成 ○不知道 ○看情形 ○無意見 ○拒答



4、假如人民觀審制度實施,有機會的話,請問您願不願意擔任觀審員,參與審判?

○非常願意 ○還算願意 ○不太願意 ○非常不願意 ○不知道 ○看情形 ○無意見 ○拒答



5、請問您贊不贊成司法院推動的「人民觀審制度」,應該儘快完成立法並且實施?

○非常願意 ○還算願意 ○不太願意 ○非常不願意 ○不知道 ○看情形 ○無意見 ○拒答



6、如果不採取人民觀審制,而是讓被告有罪無罪完全由一般人民來決定,法官不能參與,請問您認為審判這樣會不會更容易判錯?

○會 ○不會 ○不知道 ○看情形 ○無意見 ○拒答



7、請問您的性別是?

○男 ○女 ○拒答



8、請問您今年幾歲?

○20至29歲 ○30至39歲 ○40至49歲 ○50至59歲 ○60歲以上 ○拒答



9、請問您的最高學歷是什麼(讀到什麼學校)?

○不識字及未入學 ○小學 ○國、○初中 ○高中、職 ○專科 ○大學○ 研究所及以上○ 拒答



10、請問您目前的工作是?

○軍公教人員 ○私部門管理階層及專業人員 ○私部門職員 ○私部門勞工 ○農林漁牧 ○學生 ○家管 ○退休/無業/待業 ○其他 ○拒答



11、建議事項(限500字):

1.放任檢察官不起訴,導致冤情無處可訴,該建議亦由民眾參與,避免吃案.

2.觀審制度,不知是否限定於刑事案件否,倘若是,開放觀審員之意義不大.

3.目前檢察官與法官之職權,早就分不清了,9成檢察官自動調升自己成法官,所作裁定逾越法官之上,該是最急須改善.

4.欠缺道德正義感的檢調法官,實在太少,臺灣體制肯定是『層層包庇』,憲法之審判獨立權,足以讓敗類更「明目張膽」得使壞,這些「骯髒事」或許他們早就「了然於胸」了吧!!換言之「辦公室文化」就是那樣,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應該「黑多於赤」吧!!

.

【占用】大都會排舞推廣中心原來是「里辦公處」,長期非法用途所占之場地~~~

.

20140528回覆: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臺端所反映朱崙區民活動中心長期被佔用問題,經本所了解:(一)、朱崙區民中心「排舞研習」,係里辦公處舉辦有關里鄰活動,並未向里民收取費用,臺端所附"大都會排舞制服"係其團員自費向外面廠商購買,非里辦公處向里民販售,故不構成營業行為;(二)、朱崙區民活動中心除「排舞研習」外,亦有其他團體申請使用,且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管理設置要點」第10點第3項:「申請人每週定期使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每次借用以六個月為限,如使用期間使用情形良好者,得辦理續借。」故申請人依上項規定向本所申請,經本所核准,並依核定使用時段使用場地,未構成佔用問題。另依同要點第8點第2項,區民活動中心以「其他民間團體舉辦以非營利為目的之活動」

為主,故民眾前來申請場地,依規定繳費,自無須附團體績效及企畫書,且同要點亦未規定須檢附前述文件;(三)、因購買該團體制服,係個人行為,無法證明該團體違反同要點第8點規定,惟您有其他證據者,請提供本所,本所將依規定廢止該團體使用許可。

謝謝您再次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

問,歡迎逕洽承辦人:薛裕芬聯絡電話:25031369轉509或承

辦人:吳明聰聯絡電話:25031369轉520,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中山區 區長林秉宗 敬上

-----------------

20140529回覆

您好:

有關臺端所反映朱崙區民活動中心「排舞研習」團體販售制服及免費使用場地等問題,經本所了解:(一)該制服非里辦公處販售。(二)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10點第1 項,里辦公處舉辦里鄰活動使用區民活動中心者,得僅繳納水費及電費(含冷氣費)。故里辦公處使用前,已向本所繳納上述費用,並非免費使用;(三)依同要點第10點第3項:「申請人每週定期使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每次借用以六個月為限,如借用期間使用情形良好者,得辦理續借。」(四)該團體所排練舞蹈、所用舞曲等,是否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等問題,本所非權管機關,可向相關單位檢舉。

謝謝您再次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

問,歡迎逕洽承辦人:薛裕芬聯絡電話:25031369轉509或承

辦人:吳明聰聯絡電話:25031369轉520,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中山區 區長林秉宗 敬上

**************



看到今日回覆文"103.5.28北市中民字第10330880800號",

才驚覺台北市政府竟然有那麼厚顏無恥的公務員,推諉呀!!

辯得滿口,本人評回覆文為不及格的公文書!!

理由:

1.「朱崙」活動中心,販售的制服,全是有大都會排舞Logo,如果沒經授權可以在現場進行販售嗎?

2.如今證實「大都會排舞」借用的場地是「里辦公處」免費借用的,但大都會排舞宣稱付費予里長,那麼貪瀆喔!!

3.既是「里辦公處」使用,何以週六.日,參加的人,全是限穿「大都會排舞」制服的人呢?

4.「朱崙」長達十幾年,被宣稱為大都會排舞推廣中心,應該有權有勢才敢如此囂張吧!!

5.再說「里辦公處」借用,也應是該里為最大受益者,何以是「非該里」之大都會排舞團員,圖利特定人和團體,從事非該里之活動,看來二房東之里長,權利很大嘛!!大過法令的權勢,根本就是公務員怠惰所致使,不是嗎?

6.大都會排舞推廣中心所教導的舞曲,來源幾乎不明,亂改歌.亂改名.亂改步,這等算是推廣嗎?



綜上,貪瀆.圖利.非法用途....都是被台北市政府所允許的,那~~臺灣的法令,乾脆全部廢掉算了吧!!竟然法令比不上里長隨便說說一句,都不用審驗"該里實質績效",然後爽到"大都會排舞"不用付租,又可大肆招攬會員,自稱推廣中心訓練出來的種子教練,然後各地去騙民眾,反問公務員,推廣是利益大眾,大都會排舞的舞,全取自不明來源,這種"偷別人舞"的團體,憑什麼免費使用場地.



「里辦公處」免費借的.用途非該里,已涉不實,里長是公務員,該追究刑.民事吧!!



粗估占用費用如下,

年費,

租用

26X10X650 = 169,000

26X10X437 = 113,620

—————————–

……… 282,620

使用時間,以其成立推廣中心算起90年,

至今共13年,

……….. 3,674,060

以上金額是粗估或許不準,

但絕對也在2,000,000以上的全民買單,

卻滿足該一特定社團,

實在太超過了吧!!

PS.這群公務員,好像不太知道,

版主也僅算水電費,13年,全民買單3,674,060

倘若再補上場地費 52X10X1100X12= 7,436,000

-----------------------

場地加水電合計 11,110,060



要求政風動起來,

強力追索並追責.



當然不是僅此一個活動中心,

請一併緝查"通安活動中心"吧!!

該中心亦是長達10多年,一人獨占,而且是明目張膽的大方收費.

----------------

20140604回覆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臺端所反映朱崙區民活動中心「排舞研習」團體販售制服及免費使用場地等問題,經本所了解:(一)該制服非里辦公處販售,本所於103年5月29日已回復,不再贅述。(二)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10點第1項,里辦

公處舉辦里鄰活動使用區民活動中心者,得僅繳納水費及電費(含冷氣費)。故里辦公處使用前,已向本所繳納上述費用,並非免費使用;(三)依同要點第10點第3項:「申請人每週定期使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場地使用費得以七折計算。每

次借用以六個月為限,如借用期間使用情形良好者,得辦理續借。」故申請人得依上項規定續借場地。(四)該團體所排練舞蹈、所用舞曲來源不明等問題,因本所僅提供場地非權管機關,建請向相關單位申訴。

謝謝您再次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薛裕芬聯絡電話:25031369轉509或承辦人:吳明聰聯絡電話:25031369轉520,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中山區 區長林秉宗 敬上

***************

哇~~超級擺大官喔!!

1.非里辦公處販售,卻是明眼說瞎話,是活動的大都會排舞直接販賣的啦!

2.不是免費,那績效呢?

3.長期占用,還有要點第10點第3項:「申請人每週定期使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場地使用費得以七折計算.

4.舞曲來源不明,請向相關單位申訴,那台北市長信箱用途呢?



.



.

【PK】新北市社會局

.

本人約定6/11參與社會局與局長有約

案件主旨:社會局公務員完全不懂法,濫審.濫申.濫監督.濫回覆,超級無能特愛推諉



換言之就是要去PK社會局一群無能的公務員.



附件參考,好好準備吧!!

.

【以身試法】故意之意圖明顯,猶如流氓...

.

今晚(2014.05.27)長風排舞主課,實在太有福氣

1.教練準時到,帶班直到下課,盡心負責.

2.蔡金德不跳,然後就一直以錄影和拍照監控著整堂課程及教練教學進度,很多學員很喜歡錄影和拍照,不要漏拍某些人而無形得罪更多學員喔!!請蔡金德繼續監控,千萬不要鬆手喔~~加油吧!!..............



BTW:本人從未允本課程中的任何拍攝影像過,且極度重視隱私和肖像權之權益(違: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一旦本人查到課程中錄影和相片有影像被故意po出,依法追究囉!!民法第184(因故意-證據在20140522FB記錄上,貼圖於下,有沒有故意,就已是非常明顯的故意,是吧!!)、185195條 (98.06.10 版).100年台上字第 1548 號.97年台上字第 1396 號.89年重訴字第 20 號]

20140522-恐嚇錄影不違法

再提一項:蔡金德已於20140522公開於FB稱「下次上課我會全程錄影 也不違法」,今晚(2014.05.27)未經本人授權之故意錄影和拍照,進行實質之監控,導致本人今晚自由活動之人身已確實被限制和妨礙,已觸及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前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蔡金德先生應該針對法令進行透析與研究,請自重別以為什麼都是「不違法」,上述作為已是「真」觸法.(釋字第689號)

.

2014年5月24日 星期六

【違法】未依法令的社團,大賺不法款項.

.

20140523晚,

親自前去土城活動中心,員福里教室,

環顧中心一樓至四樓週遭,完全沒有公告該活動,

使用活動中心及開班之合法性,值得質疑.

試問,員福里該教室允准使用之申請書.企畫書.公所公文及使用登記齊全否?



看來肯定有問題,



再依據收費標準,

1、場地使用費130元/時

2、冷氣費56元/時

估算一個月之費用如下:

場地使用費: 4週x2x3x130=3,120

冷氣費: 4週x2x3x56=1,344

合計 4,464 , 一年53,568元

每月公帑支付4,464(,一年53,568元)於特地社團(大都會排舞協會)於該中心從事免費招攬會員使用,

並非從事真正公益推廣,鼓勵民眾參與,

如此關起門的活動,也決不是"真心公益",

且,既為員福里辦公處承借,何以本人不參加,

卻是外里的人來參加呢?

實在不合理.

緝查,肯定辯解"是民眾不是社團",

那麼就請依法緝查,如下:

1.版權來源音樂合法嗎?

2.推廣來源舞序提供嗎?

3.有否國家級證照或教育部師資證亦或同科系畢業之資格呢?

4.有否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取得開班核准字號.

5.有否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辦理會員會籍資料入會登記.

6.有否強迫入會及繳費呢?

7.綜上,本人即是證人,1至6全部違法,第7確實收費又不給收據.

要求:

1.請主管機關遵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3條,提出違法查證並糾舉.

2.並遵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3條,公告考核評鑑,以利社會大眾周知該社團所為之違規事項.

3.要求該違規社團即刻退回歷年來"不法所得"之所有款項予民眾.

4.目前針對員福里,其實大都會排舞協會已跨區跨點超過數十隊了,該一併撤查,糾舉及處罰啦!!

5.怠惰監督之責的擺爛公務員,都次陳請及檢舉,完全不作為,應作為故意不作為,意圖圖利明顯作為,該懲戒及送辦啦!!





.

【離譜】當民眾是笨蛋嗎?參加公園活動要繳費又要附身份證,實在是活見鬼的活動!!

.

看到一指活動海報

aa01



課程: 有氧排舞健身課程-初級入門

活動地點:員林社區公園

費用:活動費500元(一期6個月)

時間: 每週三早上7:00-8:00

開課日: 9/11

繳交文件: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照片一吋2張

主辦單位:新北市體育會新潮流舞蹈委員會

協辦單位: 員林里里辦公處 / 新北市議員黃永昌服務處



特註:這明明就是補助款類型,為何撥補款是找不到,又碰到隱匿了.

再來民眾參加活動,那需付費呢?又有什麼需要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照片一吋2張呢?

民眾因無知,附了證件,看是搜集將來用於更廣之處吧!!

這種的公益活動,實在是非常的差,那是這樣辦的呢?



.

2014年5月23日 星期五

【假公益】活動中心圖利特定社團,次次吃案不作為

.

被檢舉人: 陳美珠教練.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林陳月卿里長.負責里幹事.承辦林小姐暨廖先生.土城區民政課長.土城區政風.新北市民政局地方自治主辦林烱丞.新北市民政局地方自治科長.民政局長.



檢舉主旨: 檢舉人已多次檢舉,但市府之所有公務直接的承辦單位或間接的監督單位,連政風也不理,持續放任圖利特定社團,將公益活動之里民活動中心當作招攬會員之場所,也附帶收費,嚴重違反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之使用法令,更違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公務人員皆嚴重違反公務員之該作為而不作為之故意怠惰和意圖圖利之責,



說明:

1.社團招生開班,本該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通過核准才能開班,但土城區公所竟是完全”沒有審核”即於未附申請書,企劃書.核准函等相關資料,即隨意讓里長占用場地,並提供給特定社團當作招攬會員及違法收費的場地,試問合法嗎?

2.本人以個人公益,持合法證照,遞送申請書及企劃書至新北市市長信箱(1030501561),就是不如人家里長的占用和圖利,請問我的公益是比不上別人的營利嗎?它們占用收費營利式的活動,有合法申請書嗎?有企畫書嗎?有合格證照嗎?肯定什麼都沒有吧!!還遭”駁回”,試問公物是允私用嗎?這是什麼法令呢?反問場所經過審驗資格嗎?里長轉讓當起二房東是合里嗎?還有收費行為真是大圖利特定社團,嚴重大違法.



詳述:

這個政府是病態的,

長期放任公務員亂搞,

一點都沒知覺,

即便去函多次,

也是"冷感",

里長.里幹事.承辦.主管.民政課長.民政局主辦.民政局x長.民政局長….全部瞎眼囉~~



證據與附檔交叉比對說明:

1.海報一張

公開張貼處: 土城區中正路18號一樓電梯邊.(拍攝日:20140523-20:13,本人親臨活動中心拍照存查)

內容: 入會費300元/ 班費400元/年

地點:員林活動中心

時段: 星期三.四.六(2:00-4:00)

開班日: 103.02.02

特定社團: 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

活動中心使用記錄: 參圖列出時段

DSCI0004

2.員林活動中心使用紀錄(2.3.4.5)

----------------------

2014.二月使用清單(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xLMnXBWwB2sMXNBaHAzZEo0WGs/edit)

201402-1

201402-2

違法記錄:上面記錄顯示完全無紀錄,但卻有相片顯示日期2014.02.12,該算是侵占違法使用吧!!還來一個特定團體穿著制服,請問是”老鼠會”嗎?再問師資合格照有嗎?後問有依法申請開班核准字號嗎?

2014.三月使用清單(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xLMnXBWwB2sRzA3SnBUUmFzazA/edit )

201403-1

201403-2

違法記錄:與2014.2月相同狀況,明明有使用,卻沒記錄,也該算是侵占違法使用里長也是公務員,不該負”不實公文書”罪責嗎?

2014四月使用清單(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xLMnXBWwB2scUpyNy03RGhIdUU/edit )

201404-1

201404-2

違法記錄:2014.2及3月明明都沒登記,檢舉人於2014.05.01下載檔案,也沒下載到2014.04的記錄,卻遞出公益借用申請書後,才po四月的所有下午全是滿檔的里民活動,有必要撤查”偽造不實申請使用之登載”.

2014.五月使用清單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xLMnXBWwB2sS3hYd0NrRGZOR1E/edit )

201405-1

201405-2

違法記錄:

1.本人申請之時段以公告記錄是完全無人使用,何以”駁回”說明”二、查您欲借用之員林市民活動中心,每週二至週六下午已由里辦公處規劃辦理多項研習課程,另每週一為休館日。”(參:1030501561 ),如此作為是什麼道理呢?擺爛囉!!該將所有不適人等,依怠惰胡為之違法行徑一併送公務懲戒查處

2.將本人申請之文件,給予合理之回覆吧!!那有依法申辦被違法駁回的道理.



綜上,

就法論:

1.有收費事實即須付費(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新北市民政局資訊網)

1-1.該追索開班起至今所使用時段之費用.

1-2.禁止允其使用權.

2.追查其開班,是否符合"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之申請,倘不符該依法怎麼辦,就依法處置吧!!當然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違法招生及收費,應一併處份,並要求追回"不法所得款".

3.不實占用已是侵站,觸"刑事法責",請移送檢調單位吧!!

4.檢舉人已多次檢舉本案,所有公務單位,完全漠視,恐怕是"長期縱容",此次完全提送證據資料,此等公務不配為民服務,請依圖利.背信.侵占.怠惰等一次查處吧!!



要求政風緝查追責:

1!對於所有失職的"里長.里幹事.承辦.主管.民政課長.民政局主辦.民政局x長.民政局長"一併送辦吧!!

2.陳教練.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違反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違法開班且違法收費,該法辦並追不法所得款.

【稅捐處】官官相護要包庇什麼呢?

.

20140516去函

檢舉: 新北市稅捐稽徵處 土地稅科第一股 李金娟之態度暨專業和跨權,嚴重損害公務政績,非適該職

說明:

1.103.5.15去電諮詢有關里活動中心及各活動場館,舉辦各式收費,就該課徵營業用稅率一案,該員卻是浪費很多時間說些543,此電話連繫,該員拒說其分機及單位名稱.

2.該員寄發之北稅土字第1033104571號,第一段語意不明,如課徵究竟是一般稅率或自用住宅稅率,攏統以皆已依規定課徵.

3.該員寄發之北稅土字第1033104571號,第二段非其職責所該處理,卻行使跨職之非本份職責,其文述內容,又與北稅土字第1033104587號相悖.

4.103.5.16收北稅土字第1033104571號一文,再去電,終於確定103.5.15接電亂說一通的李小姐即是李金娟

5.綜上,公務員之職責及本份,於該員李金娟身上,完全沒有經過訓練之模樣,判斷應該非是合格公務員,或許僅是靠關係進入公務機關的臨時雇員吧了!



因此,特此通知新北市政府相關人事考核及研考和政風,該好好的檢視李金娟小姐應作為而不作為的行為,究竟吃了多少案件,且對此不適之所有作為,該停止聘用,以免讓民眾對新北市政府的公務政績大大折扣.

--------------

20140523回覆

您好: 有關本市市民活動中心之收費如係依據本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應屬規費性質,依財政部98年2月3日台財稅字第09804705830號函釋意旨,得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惟 台端於103年5月15日電話所詢里活動中心及活動場館是否應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仍應視其收費情形個案認定。 另台端陳情事項涉本處所轄地價稅與房屋稅之課徵,乃由本處土地稅科負責處理有關地價稅之查課並彙整房屋稅科之查課結果後,於本處103年5月15日北稅土字第1033104571號函文一併回復,其內容與本處103年5月9日北稅政字第1033104587號函意旨相同,造成您的誤解與不便,尚請見諒。若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本處承辦同仁電話聯絡。 感謝您的寶貴意見,本處將持續提昇同仁專業知能,以精進服務品質。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政風室蔡瑞庭89528303 分機 30

------------------

滿意度:非常不滿意

去函是檢舉,回文成"誤解",有必要當人是白癡嗎?

回這種文是會讓人"恥笑"的,

看清楚吧!!



.

2014年5月22日 星期四

【工務局】還我產權...XX官李吉祥的家別靠我家牆啦!!

.

房子買的是第一手,

每年繳稅,

卻總覺得不合理的是,

防空避難空間產權,

明明是我的,

卻是別人在用,

更氣的是,還是營利"租給商家".



另一就是,為何我獨立的牆面,

被強迫當成別人家的牆呢?



於是19日去申請峻工圖,

23領圖,證實產權是我的,

於是至二樓使用科,

要求緝查.



受理有說會另函"違章"察辦.



等囉~~



後棟連我家牆面,

77年檢舉吃案,

因為他家有什官,

那人家的媽,當初還恐嚇我"你家凸出"是違建,

今日終於"真相大白",

我家是合法峻工取照啦!!

那就請"違章"處理,讓後面那戶"李吉祥檢察官(法官)"的家,回復原狀吧!!



我77年檢舉吃案到今日,無法無天,不再忍了~~



.


【工務局】超扯又離譜的現狀-吃案喔!公務章是民眾在蓋的耶~~

.

今日(2014.05.23)10點多至新北五樓領圖,

1.依規定抽號碼牌214,LED顯示214,臨櫃後,因不知單據要那張,其實他們本上都有登錄,就是要單,不然就要我自己找,扯吧!!結果,我沒離櫃,與我對話的人,竟沒禮貌的接過一個"沒號"的人的資料,就直接處理起來,喂~是怎樣呀!!那可是處理我的時間,憑什呢?請叫"主管",怎麼叫,都叫不來,喂~又是怎樣呀!---行政程序法讀到哪呢?

2.後來等收據,看到一個小姐,拿公務用的"施工科"圓章,於一大冊文件,每張都作其騎縫處,然後蓋章,超賣力的蓋,一直蓋一直蓋....喂~又是怎樣情形呀!公務章何時輪到"民眾"蓋呀!!離櫃後,沿櫃看,WOW~~十幾個人一樣的作風,唉!!瀆職嘛!!

3.至二樓使用管理單位,進門一堆辦公桌人剛好在閒聊,還不錯啦!!會問"辦什麼",哇哩咧~~我那知呀!!誇張嘛!!進門...明明眼前擺著二張"服務台"卻一人也沒有,那是怎樣呀!!擺好看的嗎?人呢?



這是本人親眼親見,有沒有很離譜呢?調"錄影"看清楚,查清楚點.民眾觀感極差.那麼...此局所作所為之公務行為,如果沒有"官商"關係,何以官印民蓋呢?

***********

20140604回覆

單位名稱:工務局

回覆日期:103/06/04 14:32

親愛的市民頭家您好: 有關您所陳本局櫃檯服務之情形,本局已責成所屬加強宣導平時應注重為民服務態度,並將服務態度等列入年終服務評量紀錄考核,以維本局形象;如您在辦理上有任何疑義,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祝您身體健康、事事順利。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林盈叡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5955

----------

評論:

吃案喔!!

為何公務章是民眾在蓋呢?何以沒懲處呢?

為何公務員擅離職守,何以沒懲處呢?

官官相護~~

.

2014年5月21日 星期三

【擺爛】台北市政府回覆真是太制式,也沒查證,更不會緝查,活動中心濫用...

.

20140522回覆文,

您好:

有關臺端所反映之問題,經本所了解:本區所有

區民活動中心之管理均恪遵「臺北市區民活動管理要點」

各項規定,依該要點第8點,以下列活動使用為主:(一)

本府各機關、區公所因公務所需,或與里辦公處舉辦有關里鄰活動及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經本府指定之活動。(二)其他民間團體舉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三)其他非營利之正當活動。又依同要點第12點:「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駁回其申請,已核准者即予廢止許可使用,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一)有違反法律行為者。(二)有營業行為者。(三)有安全顧慮者。(四)活動內容變更或轉讓他人使用,未經區公所同

意者。(五)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六)妨害公務者。(七)蓄意破壞公物者。(八)其他 不法行為。」管理申請人,倘臺端得知本區有申請人違反前述規定,歡迎向本所檢舉,本所當依前揭規定辦理。至於場地安全方面,本所區民活動中心每年必定期做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又依各活動中心不同面積大小,每

2年或4年定期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而在收費部分,本所區民活動中心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場地收費基準表」收取場地設施使用費,並非營業租賃收入,無須繳交營業稅,且按第13點:「區民活動中心所收費用,扣除實際支出之清潔費後,餘額應由區公所依預算程序解繳市庫」。而繳交市庫後的費用,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8項免繳所得稅,又依財政部函示國有房屋提供使用收取規費可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台財稅字第09804705830號函)。

謝謝您再次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

逕洽承辦人:薛裕芬聯絡電話:25031369轉509或承辦人:吳明聰聯

絡電話:25031369轉520,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中山區 區長林秉宗 敬上

***********************

滿意度回覆,非常不滿意

1.提及活動中心"濫用",是因已於中崙活動中心內,買過"大都會排舞制服",若這不是"營利",什麼叫"營利".

相片0474

相片0473

2.中崙活動中心的週六和週日,長期都被據為"大都會排舞推廣中心",究竟為何,圖利嗎?

3.再說活動中心使用之借用程序所附之申請和企劃書,並不能呈現實體績效,倘沒申請和企劃書,又無成長性的推廣績效之擴大,試問這算是"推廣"嗎?依我看,顯是某些社團之社員的小圈圈內部活動,並不是"推廣"啦!!所有該清查申請和企劃書和推廣績效之名單吧!!再者,倘又緝查時,發現穿著制服,那麼肯定是加入社團,一旦加入社團,當然入會費.年費.制服就成了必繳費用,那麼,請緝查人員,調閱"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來讀一讀吧!!再請該團體出示"核準公文書"吧!!1本人肯定的說"什麼都沒有"吧~

4.管理監督都是公務員應作為,但活動中心的申請使用之企畫及績效,恐怕都是沒有直落實.

5.綜上,不然就先清查中崙活動中心囉!!101年9月23日下午,我在該處買了制服(看上憑證),它每週六.日都是大都會排舞推廣中心長期使用的場地,已有數年,不用爭,請依我買制服的101年9月23日,去調當天的申請書和企劃書,及績效報告,倘若都沒有,那麼"瀆職""圖利""背信"及占用濫用和營利,就可證實違法事實明確.那麼"該怎麼辦就依法辦"囉!!



附上制服及收據,請以電子公文書正式回文



.

【廉政】0800-286-586王Sir....來電

.

多次去電【廉政署受理檢舉方式多元管道熱忱服務】-檢舉專區(0800-286-586),發現即便留言,也沒人會回.

於是去信詢問,0800-286-586電話功能不佳,

20140521-20:40由07010812131來電,自稱王先生,答覆0800-286-586電話功能不佳的問題.

並也詢問我事件,我提了3件:

1.公益補助款

2.活動中心濫用

3.免死金牌違行政程序法之公務該作為而不作為

上面三項,給了二個網址,

說實話,

法務部大都也會推諉,如事權歸屬就推,能推多遠就多遠.



分案最後大概都"不了了之",

省事嘛!

唯一心態囉~~

日日過,也是會領到薪,何必累噓噓作事呢?



上回法務部回應會將派駐各地政風的緝查績效等事蹟一一PO出明細,

至今也沒看到,

挺呼弄的!



該相信檢調.政風嗎?

說實話,期待....但"失望更大"!!



靜待消息



.

【公示資料】撥付款

.

發覺公益確實是"無牌營利"最賺錢的360行業之外的一門獨門生意,它

它可大賺民眾的入會費.年費.制服費.其它五花八門的都是它賺錢的門路,

大舉招收會員,這些民眾根本不是認同它的社章,純粹是這社團的吃吃喝喝玩樂特別多,

於欠缺"朋友",及社團大催捧每年餐聚.旅遊.贈品.及幾乎每月數次不同區的聯誼玩樂,加入好處多到拿不玩,

當然~這群笨蛋民眾就呆呆的一個一個被吸收進入社團,

其實...他們不知,他們是人頭簽名者,且是撥補款必備的人頭,

這群笨民眾,其實吃喝玩樂都是"自費型"的,只是社團騙他們"社團補助多少",

其實大家都知"回扣"及實際成本這二回事,

社團嘴巴亂說,根本拿不出"估價單"還證明旅遊費用,究竟是多少啦!!

再說假藉聚餐,騙人去,也需繳聚餐費用,然後又需簽名,同時又當了簽名的人頭了.

還有誇張的"制服",全省一堆穿制服,這制服買賣涉及營利及收入,真好康..不用開發票,結果不用報營業稅,更不用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連國稅局都"閉眼不見"....



中央

https://docs.google.com/spreadsheets/d/1sahYTtcY7hZCXnRl5Y57pHXYtfTdL5SfOcdD9ontbjc/pubhtml

地方

https://docs.google.com/spreadsheets/d/1MhxeWqy3lI_618j8w9wzxxcBAduWxXQYXGkr1Q11fYI/pubhtml

2014年5月20日 星期二

【爛法】[公然指導A錢法]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

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真是一個公然指導A錢法的要點,

這個要點是一個"智障"又公然"自肥",當中

會員人數明定,每年可補助上限,

...居然還開一個"後大門",擴大上限

還有便當80/人,竟也有5000/桌,

...一桌10人,最多也不超過800,哪來的5000呢?

...還有餐廳是熱鬧,公益是平實,那有再餐廳辦公益呢?試問... 臺灣有哪一個"公益本業"是有必要在"餐廳"開活動呢?

...這是~~超級不要臉的作法,也難怪...大辦假研習真聚餐來詐騙公益款~~

新北市-page-001

新北市-page-002

新北市-page-003

新北市-page-004



.

【公示資料】活動中心無法無天的濫用,合法借用【大輸】違法沒經申請的特定人及社團

.

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監督失職.怠惰無誤.縱容向民眾收費.圖利誰明確.違賦稅公平.違活動中心該有的使用法令....完全無法無天~)



活動中心花用的是政府預算公費,竟是由里長當起二房東是私下授與特定人和團體,還收費咧!!這些"違背法令行為",管理權責稱『收費是允許的』,版主沒有看到『那條法』寫著,這群『雞毛當令箭』的公務員,一點常識都沒有,還敢公然圖利,殊不知『賦稅公平』原則,就是收支要清楚,倘『收費是允許的』收據呢?簡直是『亂來』嘛?何況『活動中心』使用是全民是免費,那來『收費是允許的』的呢?



再說『真公益免費』,合法申請提供『申請書.企劃書.合國國家級證照.免費』,竟是輸給『沒申請.沒企畫.沒證照.收費』的違法使用團體.這是什麼法制環境呀!!



就因『活動中心』浮濫,衍生很多行業,不設商號,不必繳稅,一樣可以有『收入』,卻大大的使用『免費的活動中心』,如舞蹈團體(國標.排舞.土風..).書畫社,試問他們以營利為目的,然後學員名單列入協會,再來又跟政府要撥補款,這樣合理嗎?即便是真公益活動,也輪不到(里辦公處)辦理,那也是社區大學的業務嗎?



***************************************

所PO資料最大敗筆,就是沒有依法附上核准時段清單,如1030501-V1;1030516-V2;年月日及當月上傳版本批號,它只會都用5月份活動中心使用時刻表,而版主本月下載2次,其實文件資料是明顯有差異,不作確實標題,判斷是預留修改後路,一旦被緝查到,是可以"偷偷修改",根本沒人弄得清楚究竟是那份才是正確的.

2014.一月審驗申請登記【沒有】

2014.一月使用清單

2014.二月審驗申請登記【沒有】

2014.二月使用清單

2014.三月審驗申請登記【沒有】

2014.三月使用清單

2014.四月審驗申請登記【沒有】

2014.四月使用清單

2014.五月審驗申請登記 20140501我去合法申請後才開始,去電林課長稱"準確",但查證後證實完全不準確,嚴重違反使用要點,因為有里長自稱沒有申請,有里長說要找收費的各班報名.

2014.五月使用清單(稱每月由里幹事彙總再公告)

-------------------------

20140528載入-5月份活動中心使用時刻表.xls

20140528載入-6月份活動中心使用時刻表.xls

20140604-活動中心使用時刻表-6月份(6/4更新)

20140612-活動中心使用時刻表-6月份

2014年5月18日 星期日

【不適任】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欠缺專業及法令

.

20140516回覆如下

您好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於103年5月9日致「市長信箱」陳情案1030509472號電子郵件,陳情公益社團相關事宜一案,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經查相關法條並無規定人民團體之章程須公開,另有關會員名單之審查,係理事會之權責,感謝您的來信,若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同仁電話聯絡。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06

*********************

滿意度及評論:

1.太過官僚又制式的回覆.

2.選挑回答,應該全數提問全數答.

3.無規定人民團體之章程須公開,另有關會員名單之審查,係理事會之權責,那麼看來這位回覆者顯然忘記法令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如此不專業又傲慢且怠惰的態度,該好好的評鑑其適任.

4.我莫名其妙的繳錢入會,卻不能看社章,不會很誇張嗎?第4條.第13條.第14條是寫什麼呢?那第1條又是什麼呢?什麼都不用管,何需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1030519332



****************

20140520回覆如下:

您好:  有關您於103年5月19日致「市長信箱」陳情案(案號:電1030519332),陳情本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欠缺專業一案,嗣後將持續加強員工教育訓練,另關於人民團體運作之問題,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有關章程之訂定及變更,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7條規定,係經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且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故有關人民團體之章程內容,主管機關原則予以尊重,惟仍不得牴觸人民團體法等相關規定。另人民團體之章程,為利所屬會員得以遵守,應將內容使會員知悉,並提供會員閱覽。有關會員(會員代表)資格之審查,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 (會員代表) 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並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15日前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故會員資格之審查,係屬理事會之權責。  感謝您的來信,倘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同仁電話聯絡,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陳忠良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10

----------------

滿意度是超級不滿意,理由

1.官官相護--不思改善更不立即處置之前擺濫不作為的所有陳請.

2.既說"章程之訂定及變更....惟仍不得牴觸人民團體法等相關規定"--何以大都會排舞土城區及樹林區之規章的包山包海,都不審閱呢?簡直"莫名其妙",推究其社章及"公益本業",請問是什麼呢?看來該協會應該是看到我po的『社會團體從事各項活動,應以章程所定之宗旨與任務為範圍,未定入其範圍內之事項,非依法律規定,不得為之。』 ]之資訊才去修改章程吧,但也不能"包山包海"的嘛!!

3.稱"會籍資料... 大會15日前審定會員...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去函社會局查證已近一年多,卻完全不作為,更別說"回覆備查究竟有無問題",吃案吃太兇了吧!!

4."另人民團體之章程,為利所屬會員得以遵守,應將內容使會員知悉,並提供會員閱覽。"--此部份已多次要求,死就不給看,請依法盡到監督之責的作為.

5.倘若,大都會排舞協會收民眾錢,卻不講清楚,也沒核准招生開班字號,更不給"收據",也不給"社章",民眾提報社會局後,社會局什麼都不作,請問"這是什麼公益"呢?

6."周昭如"回覆文.還有未回部份--是怎樣呢?本回文也不該一併回個清楚嗎?

7.因此,上面如果都查不好,社會局等同是"超級無能,且故意協助假公益真詐財的圖利"的公務機關了.

8.公益是什麼?大量虛設社團,互相支援,(a)大社團內部"聯誼",舞曲未授權,音樂沒授權,舞序亂跳,也沒"國家級教練和裁判"受聘,且跳來跳去,也就是那幾支舞曲--完全不長進,這算是"觀摩和研習"嗎?(b)大辦吃吃喝喝"聚餐",康樂娛樂表演--熱鬧的餐廳,可以專心研習嗎?(3)大辦全省各地跑透透的旅遊,設團本就以設立地為公益地,全省各區各地都有社團,跨區等同違法公益之在地性,誇區對本業又有什麼關係呢?!!上述三大項違規,根本不符"公益" 法令,且未審驗其"公益本業"及"設立區域".因此,可以作"非本業",也可以"誇區",然後又是同一"組"的人,請問"公益績效"呢?在在都顯示"詐騙集團"所為之事,唯獨這群"社會局恐龍公務員"看不到,我判斷不是看不到,是故意圖利吧!!

9.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9-1.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上述行為涉及『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9-2.與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10.所有假公益真詐財,都符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了嗎?摸摸良心,我肯定的說"沒有一件"是符合,竟然不符合,竟又不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請問社會局是幽靈公務單位嗎?



.

【學習評鑑】過動兒篩檢 極可能被濫用

.

作者:劉馨如(輔導老師)



日前看到新北市小二聲開始免費篩檢過動兒的新聞,引起身邊朋友一陣討論,擔心量表遭到濫用,讓更多孩子被貼上過動的標籤。校園充斥被診斷成過動兒的學生,當孩子有情緒、專注力問題,三步驟跟馬上著來:身分懷疑、建議就醫、接受服藥,普及化的評估流程,最後給孩子貼上「不正常」的標籤。



量表的使用得非常小心:問卷使用的語句、受測者對文字的理解、施測者對蒐集資料的使用…太多干擾影響測驗的判讀結果。具診斷效力的量表,施測者必須受過專業的訓練,在特定安排的情境下才得以進行,而新北市的這項措施,卻是由孩子將彌封過後的量表,帶回家給父母填寫。



量表所列出的觀察行為,發生的機率有多高?發生的程度是否視情境差異有不同反應,緊張、對子女行為要求較多的父母,可能填出的數值較高,孩子相對被診斷為過動的機率也較高,若孩子比較調皮好動,核對下來賓果!最後的下場是:家長不斷被說服讓孩子服用利他能,變得昏昏沉沉、食慾不振,自然看似過動的狀況解除了。但孩子是過動還是好動?過動是一種病,還是一種被汙名化的行為表徵?過動是誰造成的?是生理先天上的限制,還是社會環境造成的能量無法抒發?



身為學校的輔導老師,我看到的是僵化、枯燥的學習環境對孩子的限制。台灣的小學課程內容多屬靜態,班上若有比較好動的孩子,老師得花很多時間去處理孩子因坐不住引起的情緒,我曾經遇過一個孩子,老師在上課時拿著粉筆在黑板上畫,溫言軟語規勸得花很多力氣才能把孩子請下來。



是孩子的錯嗎?上課這麼無聊,有的孩子能自己找事做:發呆、塗鴉…,而這些孩子只是選擇了不同的遊戲,以度過枯燥乏味的課堂時間。



還有另一種孩子,下課時間不知道如何與同學正確的互動,我曾遇過孩子溜滑梯時喜歡把同學從上往下推、拿樹枝揮舞不小心擦到同學的臉,倘若發生意外,家長通常把矛頭指向導師,一位導師要照顧這麼多的學生,往往分身乏術,很多父母面對這樣的孩子,習慣否認孩子的問題行為,指責學校老師教得不好、孩子在家裡不會這樣,但在家裡孩子只需要和一到兩位兄弟姊妹互動呀!



面對這樣的孩子,該怎麼在有限的環境下提供協助?



一、提供其情緒發洩的管道:有些被誤判為過動的孩子,其實只是缺乏情緒抒發的管道,有些大人習慣用暴力制裁孩子的暴力行為,曾遇過一個孩子,每每在父母吵架隔天到學校打同學,經過幾次的相處,透過繪畫、遊戲,提供任意抒發情緒的場所,孩子漸漸能夠利用語言表達,說出生氣的感覺。



二、就讓他動吧:說服家長帶這樣的孩子,早上到校先跑操場兩圈,當天症狀便舒緩許多,或是找機會讓這樣的孩子跑腿,幫老師的忙,抓緊機會讓孩子能開心的動,在運動的同時大腦分泌腦內啡,讓孩子動得開心,問題行為也相對能夠減少。



台灣的教育環境無法提供孩子足夠的活動空間,孩子的行為問題一環扣著一環,如果能提供友善的環境與課程,是否能讓孩子旺盛的精力得以發揮,只是判定孩子有問題,讓孩子用藥,看似好像將行為問題控制住,卻扼殺了這些孩子可能滿腹的創造力。

*********************

過動並非是真過動,僅是一種名稱的總括,本人小孩為了這個病,困擾很大,經過聯合醫院評測和臺大醫學神經檢查,證實腦部某神經傳達出現斷層,有時因該問題,致使腦部運作產生不正常放電及壓制,故小孩呈現非常的"自閉",一點人際與交友能力都沒有,腦力的某區能力是低於同齡5歲,專注力非常差,忘東忘西,聽與作不能一致,老師說的完全記不住,寫黑板,就是跳行又跳字,考試幾乎只能完成1/4,還有非常嚴重的憂慮症,經醫師建議且保證無副作用,開始服用"利他能(短效.長效)"~...但就是覺得"怪".......為此,本人特別去美國研讀此相關科系,回國後立即停服"利他能",醫師騙人啦!!根本只會惡化小孩的病症......之後,本人只能努力朝向有利身心的部份去改善,至於評鑑根本是濫判,幾個沒實務親身經驗的評鑑員,總以理論來作研判,我的小孩並沒列入,至於有沒有濫權判定,我說"有",因為我們主治醫師並非是來評鑑的"醫師",所以這個評鑑醫師判斷,我的小孩不是.因此...自此小孩所有的就學保障都全沒了,試問....以上發生的問題,學校老師明明都知道,卻為了自身教學績效,全不寫在學籍備註,也沒通知過家長該怎麼處理,導致小孩學程都被當作是一個"奇怪的小孩",這是一個非常不合理的現象......且非常不專業的評鑑.(ps.我的小孩與家屬之間的串聯,應該是遺傳病,而且是傳男不傳女,家族女生智商.學歷都非常高,唯獨男生發病,另一發現,女生不發病,但女生是帶傳因子...)

.

【選舉前景象】一定要那樣嗎?

.

【選舉前景象】一定要那樣嗎?

1.旅遊

2.餐會

3.鋪路

4.餐點說明會

5.期約承諾



當然這些都沒少過,

為何如此顯明的運作,

就是沒人...一個"檢調"也沒看見,

卻是所有民眾都知道的『潛規則』呢?



島國青年成軍,

但寡不敵眾這句請勿忘記,

再大的願力改革,

即便清清白白的推動法案修法,

但一群同掛的"無能政客"把持,

少數政治家又能怎樣呢?

****************

20140602

今年選舉,

依據往年經驗,

很多不合理的聚餐,旅遊,

從今年頭至今,

看來是很多了,

可惜"沒人查".



今特通知,新北市土城區員福里於103年6月7日~8日,

二天預計人數640人.

以"里辦公處"辦理"自然生態研習活動".

地點(1)紅毛港紅樹林生態區(2)大埔水庫(3)內灣老街.

據103年3月21日修正之新北市里基層工作經費督導實施要點二,並沒有提供自然生態研習.



該活動單並未標明"活動之核準字號",也沒指導單位.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承辦單位,更沒有標明"自籌款來源"也沒標明"費用",且行程之成員一定是"員福里民"嗎?就"自然生態研習",就"里"所能提供之實質"績效",本人認為根本"無處可展現",倘推說"大漢溪旁"可應用到"研習所學",那也需有"專業參與自然生態之志工"才運用的到吧!!



因此,本人認為,應該是"實質性的賄選旅遊行程".



請貴單位查察,該活動實際核準字號.金額預算.身份證實.自然生態之應用及績效究竟為何?



倘若如本人所言,是政客提供之賄選旅遊,亦或違背"新北市里基層工作經費督導實施要點"所申辦之活動,該究辦請依法究辦吧!!



活動計畫書

IMG_20140601_150301







.

2014年5月17日 星期六

【講真話】淹水求助台中南屯分隊 消防員竟回:去也是作秀!

.

公務員肯講真話的人,沒幾個,幾乎是"虛偽又愛作秀"的人.對長達幾十年的淹水老問題,大家都知,就是沒人要改善,要怪一個老實消防員,大家認為呢?強調再強調 "幾十年的淹水老問題",難道"張耀中議員"都不知情嗎?倘若不知, 那大家就選票不要給他囉!!因為不知民情,整體看來張耀中議員為選票而來嘛!!還有"未經同意公佈錄音,已構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張耀中議員該受譴責的.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wJhMrHTNHs

就台中南屯分隊的電話,版主聽起來是『誠實又中肯』,語氣根本沒有『一點輕挑』更沒有『大小聲』,而是一種『無奈』,看來問題並不是只發生一次而己,更可能的是『每次去都無功而返』.

倘若,大家不正視『原頭』,那麼『悲劇』發生,該怪誰呢?是有人『怠惰瀆職』,不是嗎?



如果推責於『基層消防單位』,這是極端不合理,又不是『消防單位規劃設施』,對吧!!

要找『誰』怠惰及瀆職,那個『誰』也絕不是『消防單位台中南屯分隊』啦!!



ps.三立電視的新聞,為何不能"客觀"點,且多點論述嘛!!倘是這樣,版主認為"over"且不專業!!

-----------------------

20140518去函『南屯消防分隊小隊長賀祥麟無需道歉,並無需懲戒,而是該公開褒揚其中肯且正確宣導之行為』

20140518-02

南屯消防分隊小隊長賀祥麟根本無需道歉,更無需懲戒,請長官檢視消防職責條列吧!!

賀祥麟錄音對話中肯,也沒不禮貌,還特別解釋非其職責,並非推諉.

本人認為貴局該保護隊員,更確保免再受騷擾侵害,損害消防員聲譽及打擊消防士氣,應該對民進黨張耀中提出"未經同意公佈錄音,已構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之訴.

最後,請褒揚賀祥麟對無知民眾,提出中肯且正確宣導之行為公開表揚.

****************

很多人反向認為,但若理性想,先有雞還是先有蛋呢?再看消防職責條列,就更可分辨責任,並不能一昧指責一方.



消防法. 消防員職責



****************

再仔細推究,真相只有一個就是『破窗』這個決定,為何決定破窗呢?誰裁決的呢?這群救災的人究竟遵循那條SOP來救人呢?倘若救人反殺人,那該要好好再重新檢視SOP了吧!!倘若是『違反SOP』,那麼裁決人就是該負『最大責任』的人啦!!其它放任不改善及監督沒落實的,涉業務怠惰,此又人命一條,且是長期不處理事件,應非是意外,應該可以處以故意之責.此案理應落實查察責任,事大刑小是目前臺灣審理的通例,判斷最後,倒楣往往都是受害者及其家屬.當然此案國賠絕對是跑不掉啦!!舉證是最關鍵,請當地正義之士,幫忙搜集證據(相片.圖籍.排水設施.使用核准峻工圖.各相關負責的公務單位名稱及各負責職責),越詳細揪出越多怠惰公務人員,資料越多提供受害家屬,被國賠之舉證就越有利.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7Yx75OsYTk

.

FB無法登入

.

有人的帳號忽然登不上,

先從別人的FB,檢視網頁有沒有存在,

如果沒存在,那...就是被FB鎖了.



倘若存在,那...就是被侵了~~



下面是被侵的排除方法,僅供參考囉!!

https://www.facebook.com/help/131719720300233/

https://www.facebook.com/help/213343062033160

如何使用我的朋友(如信賴的聯絡人)重新取回我的帳號?

https://www.facebook.com/help/213343062033160



.


2014年5月15日 星期四

【藉口】沒人.沒錢.民眾要免費幫忙,卻又拒絕,不覺得有問題嗎?我作了,於文章中....

.

新北市土城區民政課長林先生,

實在奇怪,

問他公文書資料po網前不需審核嗎?

強辯"總會有錯",好像沒什麼大不了的樣子.



本人又問他公開資訊法的規定,

為何將1.2.3.4月撤下,聽他說,也好像過期沒什麼好看的.



後又問他為何只po"活動中心使用時刻表A",連個上傳日或是年月都不po呢?

他好像也搞不清楚,



之後,本人又聽他說了"沒人.沒錢",

於是開口說"我來幫忙",

只是程序之申請書.企劃書.繳費單等齊全,

我以民眾身份來協助公告及公開.



結果....林課長馬上回言"不用",

那...實在太詭異了吧!!

為何呢?



判斷,什麼都沒有吧!!



濫權,就睜眼說瞎話嗎?



於是,我就將下載的使用狀態先po了,

大家就看囉!!



活動中心申請表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WwzfJ10JqvtFN_zdqn5PyRPHB6lKjVIysvNDJy8PsO8/viewform

線上申請頁面

01-0-線上申請

線上申請遞送提示

01-1-送單提示

即時通報

02-即時通報

場地使用狀況查詢

01-2-場地使用狀況

場地使用時段狀況查詢

01-3-場地使用時段狀況

★■ wow~~這麼好用的線上免費工具,公務員竟然不會用,還說"沒人,沒錢"嗎?

一月申請【沒有】

一月使用清單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xLMnXBWwB2sM1VDOHdILXl1Z28/edit?usp=drive_web

二月申請【沒有】

二月使用清單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xLMnXBWwB2sMXNBaHAzZEo0WGs/edit?usp=drive_web

三月申請【沒有】

三月使用清單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xLMnXBWwB2sRzA3SnBUUmFzazA/edit?usp=drive_web

四月申請【沒有】

四月使用清單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xLMnXBWwB2scUpyNy03RGhIdUU/edit?usp=drive_web

五月申請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xLMnXBWwB2sS3hYd0NrRGZOR1E/edit?usp=drive_web

五月使用清單【沒有】



****************

20140521回覆文,參下: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關於您於信中欲免費協助管理公告本區市民活動中心時刻表一事說明如下:本區各市民活動中心目前均委由轄管里辦公處代為管理,並負責開關門事宜,另為符合作業流程完整性,各市民活動中心使用時刻表將請各里辦公處確認後送交本所彙整,並定時更新於網站上,供民眾參閱。以上回覆希望您能滿意,造成您的不便,本所深表歉意,爾後如有任何施政上疑問或建議,歡迎您不吝指教,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民政課林怡慧(02)2273-2000 分機 577

--------------------

滿意回覆『非常不滿意』

績效差.能力差.民眾協助也拒絕,然後申請也亂搞,PO出的公文資料也不確實,標題不敢寫上日期和正確表名,矇騙似以為"沒人知",且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所定,沒有一項執行到位,是一種完全不落實的管理要點,這種公務員,只會搪塞"每個人公務繁忙,疏失難免",那~~我就只能說"無能就不要作"嘛!!領"國家薪俸"就該"盡心盡力作好自身本份",不然,本人來免費試作一週,還寫份工作SOP,來教你~什麼才是績效"的工作方法,要嗎?

另提"為符合作業流程完整性,各市民活動中心使用時刻表將請各里辦公處確認後送交本所彙整,並定時更新於網站上,供民眾參閱。"請問"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是這樣規定的嗎?換言之"里長填了就算"嗎?程序呢?表單呢?使用合法性呢?WOW~~原來"里長是二房東的起因是由這樣決定活動中心使用權",哈~~太扯,這是違法,更是圖利,外加放任~~該送檢調及公務懲戒啦!!



.

【濫權】瞎眼公務,違法包庇擠壓合法申請

.

明知之狀況,

竟然公然亂搞,如果我的守法敗在你們這群違法人的手上,

那麼,就真是"沒天理"了!!

參閱如下二封回覆:

20140515-回覆

您好: 您於103年5月1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1030501557號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府民政局處理,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一、本市各市民活動中心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及「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規定開放申請使用,經向各區公所申請並審查核准者,完成繳費後即可使用;如其他政府機關、經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民間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營利行為者,公所得減收或免收專用場地使用費,先予敘明。 二、查您欲借用之員福活動中心,每週一、二、五晚間已外借里民活動使用。建議您可向土城區公所申請借用其他時段(以網站上公告資訊為準)或其他活動中心場地。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若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土城區公所林小姐(電話22732000分機577)或本府民政局林先生(電話29603456分機7939)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地方自治科林烱丞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939

——————–

您好: 您於103年5月1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1030501561號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府民政局處理,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一、本市各市民活動中心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及「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規定開放申請使用,經向各區公所申請並審查核准者,完成繳費後即可使用;如其他政府機關、經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民間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營利行為者,公所得減收或免收專用場地使用費,先予敘明。 二、查您欲借用之員林市民活動中心,每週二至週六下午已由里辦公處規劃辦理多項研習課程,另每週一為休館日。建議您可選擇每週三至週五早上時段(9時至12時)向土城區公所申請借用。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若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土城區公所林小姐(電話22732000分機577)或本府民政局承辦同仁林先生(電話29603456分機7939)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地方自治科林烱丞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939

**************************

查20140515下載之土城區公所之使用申請記錄

員福里(員福里工作區還標示成員林里,等同怠惰亂為,連個公告的記錄表格,都隨便亂填就公告,難道是一人公務就了事嗎?沒主管了嗎?不需核對與簽章嗎?如此的單人公務就可直接將區內之里活動中心的內容如實公告嗎?如此擺濫作風,就可看出土城區公所的人事行政怠惰之嚴重!!)

20140515-01員福里列示之5月使用申請記錄,但口頭詢問,粘里長稱"並不是他,而是議員".那麼,議員權利大到可以"免費占用場地"嗎?這不是關說,那....算什麼呢?而且該時段是"本人被收費的大都會排舞協會",是特定的社團,讓活動中心當其招攬會員之場所,合理嗎?

20140515-01員福里5月使用申請記錄

員林里(此表,沒有任何記錄與本人要申請的日期相沖,但卻被以口頭告知"里辦公處規劃辦理多項研習課程"包辦, 反問活動企劃及內容,總該公告讓民眾知曉,沒企劃又說被包用,不等同是強占嗎?何況里辦活動卻轉得他人使用場地,這算是什麼呢?二房東嗎?!)

20140515-01員林里5月使用申請記錄

20140515-01員林里5月使用申請記錄



要求清查: 活動中心之申請文件.活動企畫書.及績效成果,若無…肯定是違法占用,該嚴懲.



**********

滿意度為非常不滿意,留言

員福問卷

明知之狀況,

竟然公然亂搞,如果我的守法敗在你們這群違法人的手上,

那麼,就真是"沒天理"了!!

只能說濫權】瞎眼公務,違法包庇擠壓合法申請

員福里長電話回覆"不是他申請的"

--------------

員林問卷

公然亂搞,如果我的守法敗在你們這群違法人的手上,

那麼,就真是"沒天理"了!!

只能說濫權】瞎眼公務,違法包庇擠壓合法申請

員林里長先生電話回覆"午間班別不同,收費也不同,繳費找該班的人"

.

【濫權】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

.

20140516收回文

案件編號:MA201405090127

案件主旨: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臺端反映於103年5月8日點閱e點通,查詢場地租借之行政區,僅看見103年5月19日之後的紀錄乙事,經查以e點通申請活動中心,其繳費期限為10日,為避免先申請後取消或逾期不付費的情形,抑或與民眾臨櫃申請同一時段場地,兩造先後難以釐清之爭議,始將系統後端設定為僅顯示10日後之使用情況。惟臺端建議甚佳,本所將朝公開使用資訊

及各種便民方向努力;但宥於繳費等系統設定問題非剋日可改善,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薛裕芬聯絡電話:25031369轉509或承辦人:吳明聰聯絡電話:25031369轉520,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中山區 區長林秉宗 敬上

***********************

回覆問卷:

1.公務機關有收費事實,違活動中心使用辦法,且該收入為租賃收入,請問依法申報了嗎?

2.營利之用,以廉價之租金,轉租顯圖利.

3.里活動中心,所辦之所有活動,涉及體育運動類,恐有運動傷害之事件發生,持教之教練之合格證照為何?倘涉受傷或致死,若是承租,恐怕"國賠事件"逃不過,倘若是占用而無租用記錄,恐是與民發生"糾紛",也會因"監督不週"難脫其責,而需連帶負責"國賠事件".

4.倘租,即是所有活動場所之安全.防火.衛生,亦需接受檢驗",場地之合法性及安全性",猜想應該都沒接受檢驗才是吧!!

5.承租允收費,此事違"營利行為",且未據實承報"國稅局",協助營利者逃漏營業稅和個人執業所得稅,難脫涉"協助逃漏稅"之責.

6.里活動中心所租收之金額,亦涉稅捐課徵之公平性,試問土地與房屋稅,是否連同繳付了呢?

7.同上,電費理該是營業用電才是吧!!(1911查報稱"低壓非營業電價")

8.主申請人或是講師.教練,無論租或借,一律都不能收費,一旦有收費,即便是一元,都是違法活動中心設立及使用要點,也違賦稅之公平性.



據台北市及新北市收費清單及活動中心要點,顯然已涉"違法"



詳閱使用要點,都言明"非以營利",卻是公家公然收費,又允許租借者向民眾收費,還有公器轉私用,的大舉非常占用還收費,有沒有長期圖利,有沒有瀆職,全部的申請文件.企畫書.及績效成果等...攤出,即可一目了然.



說真的,未免太"知法犯法"了吧!!



要求清查,活動中心之申請文件.活動企畫書.及績效成果,若無...肯定是違法占用,該嚴懲.

.

2014年5月14日 星期三

【官商勾結】千萬別墅恐徵收 竹科人情何以堪

.

這麼離譜的事,如果...不是官商勾結,那又是什麼呢?

據稱昇喬建設公司已停業,就我的經驗,它背後一定還有一個真正的後台存在,最有可能,這後台可能是某一大財團,說穿了,這是建築業的共同方案,算準賣完就跑的,肯定不是好貨,而實質好又可維持其好名聲的建物,財團才會具名保證,若不想如此被坑,購屋住戶可以推一推,試著找出幕後那個大財團,或許可以保住財產追回權益喔~~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3aXFi0ODKQ



記者林清華/新竹報導



日前新竹一位87歲李姓老伯伯,因為政府蓋高鐵、台鐵,家裡可能面臨第四次拆屋,氣得下跪向行政院長江宜樺陳情。其實當地還有另一處受災戶「芷園別墅」, 僅僅7戶的社區才蓋了6年,房子也可能面臨被拆除、作為計劃道路的用地的命運;但最可惡的是,當初建商取得建照時,就已經知道土地會被徵收,卻硬要蓋房、 賣房賺一筆,這對買屋的屋主來說,情何以堪。



千萬別墅恐徵收 竹科人情何以堪





鄰近高鐵、台鐵的透天別墅,白天住戶上班去,大門深鎖,這裡的住戶都有共同的痛,就是這房子恐怕再住也住不了多久。



2007年3月,配合高鐵台鐵六家支線,「芷園別墅」這塊地將作為計畫道路用地,但建商卻取得建照,在2007年11月完工還把房子賣出去,等於買房變「套房」,完工6年卻恐面臨拆除命運。



 千萬別墅恐徵收 竹科人情何以堪









附近住戶:「成屋大概起先賣1100多萬,這邊兩三戶都買1100多萬。」



千萬別墅恐徵收 竹科人情何以堪



 



看看平面圖,計劃道路穿過這個社區,右邊四戶是道路用地,左邊三戶將成停車場。居民當初花1000多萬買下來,沒想到將面臨拆除,這叫買屋的竹科上班年輕人情何以堪。



千萬別墅恐徵收 竹科人情何以堪





附近住戶:「你繳貸款,徵收的錢拿去繳貸款就好,一樣。(但房子也沒了?)對啊。」



千萬別墅恐徵收 竹科人情何以堪





蓋房子的是昇喬建設公司,資本額1000萬,成立在2006年。不過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已經停業,建商找不到人;住戶貸款還在繳,未來如何補償,縣府也還沒有譜,對這七戶住戶來說,只能心驚膽顫的度過每一天,面對房子沒有的那天到來,實在心酸。



.

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占用】佔領區公所32年!77坪免租金 國民黨狂省5千萬

.

看到標題,就覺得沒什麼好驚訝!!里活動中心,不也是如此嗎?

http://www.setnews.net/News.aspx?PageGroupID=6&NewsID=22786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R-MKSsq6W0



記者徐慧倫、林文富/台北報導



原先是要服務民眾的公家機關大樓,卻被國民黨免費佔用了嗎?這樣離譜的情況,出現在台北市的南港區公所,32年前興建後提供場地給國民黨分社無償使用,現在國民黨的南港民眾服務社,就佔用了其中77.6坪的辦公室空間,讓民眾痛批實在太不公平。



走進台北市的南港區公所,赫然看見有青天白日的國民黨徽,不說還不知道,原來這是國民黨的南港服務處。



國民黨黨工看到鏡頭後口風變超緊,直言「你們要拍只有那個牌子可以拍,其他通通不行,好不好?」



因為佔用公家地的爭議大,國民黨自從1982南港區公所興建後,就佔用裡面77.6坪的辦公用地,而且只付過6年租金。以南港辦公大樓目前行情來算,一年就為國民黨節省216萬租金,佔用26年下來少說為國民黨省下高達5600多萬。



國民黨南港服務社黨工激動的說:「這是他們(國民黨)的東西耶,你現在讓他(市府)收回去,這些人不去跟他拼命才怪。」



台北市議員粱文傑則在質詢時,對台北市長郝龍斌說:「區公所官太小,他要收回這個(國民黨服務社),所有國民黨的南港、內湖區的議員,全部來關切,他根本不敢。所以他現在簽到你市政府,那就是市長來決嘛。」



不過,就連郝市長都不敢打包票,只回應:「我們現在提出法律訴訟,然後勝訴的機會不大。」



馬英九在2006年擔任台北市長時,曾經提出「終止使用借貸」,並且要求遷離的協議,同時寫上「請暫此乙案,試洽國民黨」。但吊詭的是,當時的馬市長已經是國民黨的馬主席,等於公共財公然被國民黨私有化。



民眾痛批:「那個地方本來就不是免費的啊,是給台北市民用的,不是只給國民黨用的。」不過也有民眾說:「我覺得只要對民眾有幫助,應該OK吧,跟黨派沒有關吧。」



雖然是為了服務民眾,只是黃金地段卻獨厚國民黨,辦公室空間讓黨免費佔用,這樣「市庫通黨庫」的作法拖了32年,北市府如果不果斷處理,恐怕難杜眾人的悠悠之口。



.

【無知】是喔~~馬英九有綠卡???

.

數年前馬英九堅稱沒用綠卡,自動失效,今天...忽然又有綠卡,是金的嗎?

http://www.setnews.net/News.aspx?PageGroupID=1&NewsID=23251&PageType=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2vlpQn3c0o#t=42



http://www.setnews.net/News.aspx?PageGroupID=1&NewsID=23251&PageType=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Fuf0LDWYTk



現在的人,難道都是這樣的"沒道德"嗎?每天躺在"謊言堆中",都沒有一丁點的羞愧心嗎?

倘若,臺灣總統是這般那麼,底下"公務員"就可以好好的當"榜樣",往後拿出"馬英九都這樣,當然依照辦理!!"

wow~~終於幫了李慶安解套,重出江湖應該可行呀!!



http://www.nexttv.com.tw/news/realtime/politics/11033683

http://www.nexttv.com.tw/news/realtime/politics/11033680/privacy



.

2014年5月8日 星期四

合法申請場地,竟見忽然填滿使用...區公所廖先生便宜行事態度惡劣.

.



本人於2014.5.1.送件申請活動中心場地(案號1030501561 / 1030501557)[網路登載於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1602],不料5/8始看到四月的公開使用狀況表,竟將本人要申場的時段,全數『占滿』,且新北市政府又是毫無查覺,也沒回文,於是去電詢問.



由於申請場地後,竟發現要申請的時段,忽然間全被占滿,那...擺明有人“有人故意侵占,不然,怎麼這樣的剛好都是我提的場所呢?



看喔~~背後靈太強,靠山也很大支嘛!!敢嘛~就讓你"嚥不下",連吐都沒時間…



於是,由1999轉區公所,

由廖員接聽,詢問何處可以查到活動中心登記使用現狀表,他回答去問里長,後因本人認為本屬廖員職責,何需找里長呢?且詢問過程中態度惡劣,說白點,你們依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執行,我…不需去電啦!!廖姓不僅態度差還推諉並要求我…去問里長,還說里長同意就可以,心想『里長是什麼東西,充其量..不過是公僕,憑什麼,要里長同意呢?』可見,區的承辦和里長都該算是『當地的流氓』呀!!如果不是,為何『畫地自限』呢?何況都已改制了,還搞什麼『地方自治』呀!!



隨後去電查證二個里,問明活動中心的活動,意外聽到里長可以將場地給它人使用,還提到收費.

後又去電民政局7933陳先生回報,問他該如何處置,陳員稱他僅代理非他職務,並說可至政風,隨後掛電.



本人想不通,活動中心使用狀況,竟然都允"里長霸占"並轉給非公益的社團,用來吸收會員,收取入會費和年費及制服費和其它不明費用的場所,猶如老鼠會般的擴大社團勢力,並吸收為簽名大隊來詐騙公益補助款的群體,像這樣的搞,沒有符合公益目的,根本違反人民團體法和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像這般的霸占使用,請問你們憑什呢?有本事將活動企畫及申請書攤出來,再來看績效又是什麼嘛!!而且明知的事實,活動可是都有『收費』的呀!!既然收費,那就違反要點之『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核准….(四)有營利行為者』.



音訊檔:

1.里長借用轉它人用(坦承收費)

2.議員關說,繳1400以後免繳費(社團社員專屬,且收有費用,我個人7-11月就繳了二次費用,不清不楚不明白也沒收據.



**************

20140515回覆

您好

敬愛的市民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關於您的建議本所答覆情形如下:本區各市民活動中心因管理人力有限,目前均委由里長代管,並負責場所清潔及維護,因此各里辦公處開辦之各項活動得優先使用市民活動中心,為配合里民需求,辦公處開辦之課程時有新增或變動,本案因本所彙整及更動各里辦公處使用活動中心統計表時序較晚,今後本所將於每個月月底前公告各活動中心次月的使用情形統計表以利查詢,不便處敬請見諒。 另個人或團體租借場地從事各項活動時如查獲違反「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及「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者,本所將立即取消申請者的使用權,以符公平原則。造成您的不便,本所深感歉意,爾後如有任何施政上疑問或建議,歡迎您不吝指教,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民政課林怡慧(02)2273-2000 分機 577

-------------

非常不滿度:

1.維持公務員的一慣的本性作風,能推多遠就推多遠.

2.事實呢?沒查吧!!

3.忽然填入的登記,恐怕沒有依照申請辦法辦理吧!!有本事攤出公文接受檢驗吧!!

4.二房東是里長瀆職嗎?還是承辦員或主管機關的放任不作為呢?都是該受監督與檢驗的~

5.里活動中心涉占用及非法收費,恐涉一堆違法問題,如下:

5-1.涉逃漏稅.

5-2.營利之用,以便宜市價之租金,轉租顯圖利.

5-3.里活動中心,所辦之所有活動,涉及體育運動類,恐有運動傷害之事件發生,持教之教練之合格證照為何?倘涉受傷或致死,若是承租,恐怕"國賠事件"逃不過,倘若是占用而無租用記錄,恐是與民發生"糾紛",也會因"監督不週"難脫其責,而需連帶負責"國賠事件".

5-4.倘租,該場所之安全防火衛生,亦需接受檢驗"場地之合法性及安全性",猜想應該都沒接受檢驗才是吧!!

5-5.承租允收費,此事違"營利行為",且未據實承報"國稅局"可涉"協助逃漏稅"之責.(0800-000-321該報稅)

5-6.里活動中心所租收之金額,另一件為土地與房屋稅,是否連同繳付營利稅呢?(稅捐稽征283謝股長)

5-7.同上,電費理該是營業用電才是吧!!(1911查報稱"低壓非營業電價")

6.20140515下載的-A活動中心使用時刻表.xls,明確的睜眼說瞎話,星期二.五辦公處,那問一下什麼活動呢?轉給排舞隊吧!還是限社員咧!!忽然間,員林是什麼班都沒有,OH~~還真神咧!!見鬼,不是嗎?

.

社會局的擺爛不作為,與公益本業無關的事項,都可列,難怪"詐財假公益社團如"雨後春荀"到處成立

.

糾舉社會局對公益社團之監督.審核過度濫權,怠惰吃案不作為

.

參加本里的活動,

被要求繳錢7-11月各繳一次,

共二次,

原本以為『小錢』不計較,

就是運動嘛!!



但是...卻受傷連連,

還會被公審,

且三次.

記錄於: 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53



讓我實在非常的不解"一個社區活動"搞得像"紅衛兵"式的,

還收費..又是名目不清,

連個舞曲都搞不懂的教練,

版權呢?

證照呢?

憑什麼呢?



可惡的是,

這個團體,竟是詐財的假公益,

招攬會員,目的就是收錢,那有什麼功效呢?

東騙西騙,就是錢嗎?



手腕之高,就是用貪來誘民眾嘛!!

就像...我去看一樣,小小錢的不以為意,

最後變成需繳"常年會費",

還淪為"簽名詐財兵團",

連"春節團拜"都可"騙錢".



無恥到,到處成立協會,

互相支援,互相挺人數,

將幾個協會.委員會的內部社員的假公益活動,

當作申請公益補助款的手段.

記錄: 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gid=112



所借的學校.體育館...應該都是免費吧!!

還要求買制服,

wow~~營利行為,卻不開發票,

實在真好賺呀!!



向社會局陳請,

社團濫行收費,不開收據.

社團規章完全不公開,要求看也不行.

完全無人肯處理,僅回社務問題,

自行去問協會.



至今...

只能說"吃案"擺爛不處理,

像這種的"主管機關",實在是閒差事.



終結一事,法治觀念差,

放任社團亂搞.



再來,該社團被舉發"吃吃喝喝旅遊"之後,

還呈社會局修改社團規章,明正言順的有社員.旅遊.交流等字,以規避被查,

反觀會員資格,經審核才允真是天大笑話的一條內容,

那需"審核",來的人就是要求繳費,繳了錢就是會員,

然後...."吃吃喝喝旅遊"就成一個詐騙公益財的大共犯了一大群人了.



再說,他們厲害的很,

幾個協會.委員會一次會議,同時一遍就完成了,

開會內容,改改就交差,實在是"騙很大".



請問社會局,

人民團體法是只針對"內部會員",且可跨足"非本業"的嗎?

以上都沒人緝查,致使"公益團體"更好搞大.



倘若這樣,理應請該社團去成立"公司或行號",

不要佔著"公益團體"之名,從事非"公益本業"的活動吧!!



要求:

1.公開"所有公益協會的社團規章"

2.審查社團規章違反"人民團體法"之內容.

3.刪除僅限會員暨將非本業且跨區之不合理條文.尤以"交流""旅遊""聚餐""聯誼"等不適作為.

4.徹查"會員名單"與"收據清單".

5.交叉比對" 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樹林區大都會排舞協會""土城區體育會大都會排舞委員會""三峽區排舞委員會""樹林區體育會排舞委員會"等互相支援之活動的簽署名單.

6.徹查社團占用市民活動中心.

****************

申請場地後,竟發現全被占了,那擺明有人"故意侵占",再說,我太剛好都是我提的場所,是喔~~背後靈很太,靠山很大支嘛!!敢嘛~就讓你"嚥不下",連吐都沒時間....



里長借用轉它人用(坦承收費)



議員關說,繳1400以後免繳費(社團社員專屬,且收有費用,我個人7-11月就繳了二次費用,不清不楚不明白也沒收據)

.

里長都是土霸王嗎?竟還有關說....

.

對於里的活動中心,

它是有法的,

不過....那些"地方自治"時期的Lkk,

竟還持續延用.



致使里長變成"土霸王",

將里活動中心,

視為自己的,

還需由他調配活動的使用權利,

儼然當起"二手房東".



對於公務單位的"不作為",

民眾遇到此,

也沒辦法啦!!



里長為個人利益,

最可能就是與"社團"及政客掛勾.

拿公務換取"那群人支持",

根本不是"為民服務"的人.



里長借用轉它人用(坦承收費)



議員關說,繳1400以後免繳費(社團社員專屬,且收有費用,我個人7-11月就繳了二次費用,不清不楚不明白也沒收據)



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什麼法都沒在確實執行,等同土霸王嘛!!

說實在,占用也非常的誇張,而且還收費咧~~

那...請提出活動的企畫.申請.核准等文件,一一攤出,不要淨作違法,還不知.

可見"素質之差",差~~差~~差~~



民政局

.

2014年5月7日 星期三

【爛法】公務員怠惰的『免死金牌』,違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職責

主旨: 糾舉『財政部所屬所有單位』,放任應作為而不作為的違章緝查之檢舉案件.

說明: 本人近期三年向財政部檢舉之所有『逃漏稅』違章全數自動結案,對此不合理之公務作風,顯然違反『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法令宗旨.



舉例:近期檢舉違章為

違章: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2巷1弄3號一樓及同址地下室,長達20多年從事圖書文具公司之公開場所,隱匿營利事實,請依法查察並追補租賃所得.並應嚴懲.

說明:

地址: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2巷1弄3號一樓及同址地下室.

近期更名: 54311847 正方圓生活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地址: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204號

實際營利時間: 長達20年以上(7x年).

事由: 檢舉地址與中央路二段204號1F,自開業日前即貫穿,以利營業區域擴大,從事圖書文具事業為一開立發票之行號,但依營業登記的地址判斷,檢舉地址並未登記於204號之共同營利區域,明顯與事實不符,且地下室之侵占使用,亦收有租金顯然屬不法所得,就檢舉地址非登記立案,卻有使用事實,顯然逃漏房屋之租賃收入,請即刻查辦,以符公平原則.



對...北區國稅局(03-339-6789)檢舉單位,卻要求本人提出具體的租賃合約書,顯然是過度的『便宜行事』,違反『應作為而不作為』之公務責任,反觀『新北市稅捐徵處』就顯得積極作為多了.



檢舉上述檢舉:具名.檢舉地址.用途.檢舉說明都一一附上,何以不查呢?再說該址使用已是『大家都知』的事實,為何不查呢?

倘若,所有證據要求民眾提示完整證據才要『撿便宜得績效』,那..請問要這群『等吃飯拿好康績效』的公務員,有何用途呢?



要求:清查多少案被吃案掉.

依公開資訊法所示,有必要列出所有違章清單,查處結果.

要求廢止『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加強緝查逃漏稅之案件,以符賦稅公平原則.

2014年5月4日 星期日

【iPAGE】規格與排修記錄

【iPAGE】規格與排修記錄

【Hosting24】規格與排修記錄

.

今日我的主機伺服器完全不能動.

20140505-02hosting

於是去函,

看到Hosting官網發佈一條訊息

20140505-03hosting



Slow/unresponsive websites



We have recently received numerous reports regarding slow connectivity to our services (website/cPanel/Webmail). We have forwarded this issue to our system department and have contacted the datacenter technicians as well. The issue seems to be affecting just some part of our clients, particularly the ones using Comcast provider. What we have observed so far, is that the connection is broken of at a node in the middle of the network pathway in the Comcast network. This issue is quite difficult to deal with since the source of it is out of our reach. You could try to press the issue by contacting Comcast support team regarding this. We will make sure to communicate with the relevant parties and try to resolve this as soon as possible. We understand the inconvenience this is causing you and we are trying to resolve the issue as swiftly as possible. Thank you for your patience and understanding.



意思是說問題出自"Comcast support team",那...我是由"Comcast support team"服務的嗎?誰是"Comcast support team"呢?



.

2014年5月3日 星期六

【怕】誰畏因果

畏因果,故杜絕參加"無公益績效又以人頭簽名申補公益款的自肥社團的吃吃喝喝旅遊暨假公益的所有活動"~~

2014年5月2日 星期五

【大大】網路.第四台同時斷訊(5/2,3,4)連續呀!!

.

5/2(17:00-21:00)和5/3(13:00-18:00),5/4(11:00-1700)

網路與第四台同時斷線N次,

斷線太頻繁.

5/2回報第四台,維修線路致使問題產生.

5/3回報中央路.水源街更換網路設備,會斷訊.



請問,何以撥客服,無人知道原因呢?



還有...請大大網路的田小姐,別那麼"制式回覆",挺沒客服該有的程度.

**********

大豐,

綜上,

請問,何以撥0800-050-600客服,無人接聽呢?

最終..結果大無畏推大豐,何以合併後,竟,得不到最佳的服務,而是互推責任呢?



多提一點

聯絡客服真是爛功能,

填了半天,沒有遞出鍵...是怎樣呀!!

附圖

20140504-大豐

*************

20140504,今又同時斷訊,

大豐蔣小姐回覆"與大無畏同線路,更換測試中"

大無畏雷小姐回覆很扯"測得你的線路沒異常",在追問"還會斷訊嗎?"回"你的線路沒異常",好似"鬼打牆",再問"線路更換嗎?",再回"你的線路沒異常",逼急了"回了英文",她似乎聽不懂,搞半天才說"一點才會完全好",那...是怎樣呀!!早上斷訊,還要忍到下午一點,卻僅會回"你的線路目前沒異常"....看吧!"鬼打牆"嘛!!

===============

20140504大大(大無畏)回覆,各位看吧!!下面是大大回覆,有回什麼嗎?並沒有,這種態度....這是大大的品質保證!!

20140504-03

20140504大大(大豐)回覆,各位看吧!!下面是大大回覆,有回什麼嗎?並沒有,這種態度....這是大大的品質保證!!

20140504-05

收信後去試,還是不理想,於是直接留言於網路頁面上

有效改善是你們的事,

並不是所有人都會用"你的這個功能",

對CTRL+...可以執行"送出鍵",

但..

20140504-04



.

2014年5月1日 星期四

【行政院主計處】緝查功能蕩然無存

.

臺灣各區之公務假帳一大堆,就是不見主計有何能力去緝查不法之支出.



就好比,全省里活動中心,竟是有些特權民眾都持有一把鑰匙,然後當作自家財產般,自由且無限的免費占用,未經政府申請即可自由進出活動中心,真是非常的離譜.

可惡是--當自家場所外,還另外收費的開班起來呀!!



請問,這種活動中心的公費開銷,何以都不需核對場地借用清單及使用時數,再核計該支出之公費呢?

難不成,照單全付嗎?



經本人查證,活動中心幾乎所有時段都有人在使用,但下載活動中心使用時刻表,竟是沒人登記,那麼"公費開銷"的支出原因是"鬼在用嗎"?



就法而言,特權民眾自由侵占,以收費開班的不實使用,何以被占用的場地開銷,卻是全民買單呢?



訴求:

1.立即清查並核對,倘不相符,該究辦追責所有的相關人等.

2.以圖追人嚴辦"侵占.不實.背信."還需以更嚴厲的追罰款項.

3.雖本案僅提"活動中心",其實包含大型場館亦是"收費"式活動卻是以免費提供.



ps.從主計的違失案例看來,恐怕已很久沒在作"緝查"審核,反問...什麼都下級作好,只作"統計",那本單位的真實功能和職責,已失職很久了吧!!



正式公文程序回覆處理

**************

20140509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呂政哲02-23803723通話,非常失望,原來公務員工作是如此簡單,根本只是彙整員嘛!!

完全沒又什麼好作,那需要這裙高等公務員又要幹嘛呢?

天呀!!我的納稅錢竟是花在"廢物上",

那....臺灣究竟還有多少"不用作事"的閒缺呢?



想到就覺得"臺灣"看是一切運作正常,但...實際卻是"無成效的亂花錢",

就像"核四"數千億..

炒房...

是怎樣呀!!

要把民眾個個搞得"不切實際"的一群"投機客"嗎?

這樣就會很爽嗎?



看到臺灣7成辛苦"務實"的工作者,

所納稅款,遭到如此"濫用",

請問"臺灣"是要垮了嗎?



.

【機關單位】通訊聯絡

.

新北市政府 民政局 地方自治科

>>>>>>>>>>>>>>>>>>>>>>>>>>> 主管 曾先生 #7931

>>>>>>>>>>>>>>>>>>>>>>>>>>> 承辦 陳先生 #7933

新北市政府 民政局 地方行政科

>>>>>>>>>>>>>>>>>>>>>>>>>>> 主管 陳建民先生 #7909

新北市政府 土城區 市民活動中心

>>>>>>>>>>>>>>>>>>>>>>>>>>>林小姐 #577

>>>>>>>>>>>>>>>>>>>>>>>>>>>廖先生#549

監察院

>>>>>>>>>>>>>>>院長信箱

中華民國審計部

>>>>>>>>>>>>>>>審計建言

>>>>>>>>>>>>>>>全民監督

廉政署受理檢舉方式多元管道熱忱服務

電話為「0800-286-586」---沒人接...真是奇怪呀!!

>>>檢舉管道一覽表(中央機關)

>>>檢舉管道一覽表(縣市政府)

>>>檢舉管道一覽表(檢察與調查機關部分)

內政部人民團體

>>>

新北市政府 社會局 人民團體科

行政院主計總處

...違失案例



.

【新北市民政局】檢測公務體系的申辦審核之執行力.....

.

對於濫用公物,浪費公帑之作為,版主非常的不以為然.

今,以身依法申辦,

就看公務機關會是如何處置.



依政府公開資訊法令所示,本該完全公開,讓民眾監督,

附上今日公開網的資訊予該單位,

當然...留一手, 反擊的證物,

不想變成"反效果",自傷自己的公務員,就該仔細謹慎為之,

否則...之前的"愛辯",都是怠惰使然,不是嗎?



好~~靜觀其變.



所有申辦全從網路,有憑有據,誰敢亂搞,肯定會被投訴到底,不信就等著瞧囉~~

1030501561 / 1030501557

---------------------

20140508註

經合法管道申請借用場地,

新北市民政局地方自治科答覆『會以公文通知』,

這是當然的事嘛!!

合法借用,本該就該給予公文,

嘉倩提出申請,

是基於『守法』,

那像一堆『假公益吸收會員,收取入會費,年會.班會』的社團和營利的個人團體,

大家就依法申請囉!!



拿出證照,提出企劃,

不要一堆『沒證照』的黑牌教練,

到處亂教.



至於申請的時間.場地...

都是經由新北市政府,

依『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公開公佈於網站的資訊,

嘉倩都是找『沒申請』的空閒時間,

理所當然,公務單位是『依法辦理』囉!!



就等...申請時段核准通知囉!!



PS.今晚(2014.05.08),看到區公所PO的四月使用清單,

真是見鬼,明明沒有的空閒時間,竟被標記,

即便這樣又怎樣呢?

是以何用途租,有付費嗎?申請人何時申請,依法是需公告,

忽然才PO,

顯然內情不單純,

以為會沒事嗎?



別太小看其它公務機關的緝查職責,

所有公費預算花用都需有憑有據,

違法侵占使用的人,都該現形了.



如果查不到,那只能說『有人在包庇,圖利違法侵占人囉!!』

眼睛擦亮,看審計.主計一起動吧!!



假公濟私的里長,別以為您們最大,說得算...現在合法申請最大啦!!

還敢"自以為是"的亂搞...那就....等人來辦您們囉~~

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page-001

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page-002

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page-003

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page-004

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page-005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page-006

---------------------

20140515-回覆

您好: 您於103年5月1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1030501557號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府民政局處理,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一、本市各市民活動中心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及「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規定開放申請使用,經向各區公所申請並審查核准者,完成繳費後即可使用;如其他政府機關、經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民間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營利行為者,公所得減收或免收專用場地使用費,先予敘明。 二、查您欲借用之員福活動中心,每週一、二、五晚間已外借里民活動使用。建議您可向土城區公所申請借用其他時段(以網站上公告資訊為準)或其他活動中心場地。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若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土城區公所林小姐(電話22732000分機577)或本府民政局林先生(電話29603456分機7939)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地方自治科林烱丞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939

--------------------

您好: 您於103年5月1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1030501561號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府民政局處理,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一、本市各市民活動中心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及「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規定開放申請使用,經向各區公所申請並審查核准者,完成繳費後即可使用;如其他政府機關、經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民間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營利行為者,公所得減收或免收專用場地使用費,先予敘明。 二、查您欲借用之員林市民活動中心,每週二至週六下午已由里辦公處規劃辦理多項研習課程,另每週一為休館日。建議您可選擇每週三至週五早上時段(9時至12時)向土城區公所申請借用。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若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土城區公所林小姐(電話22732000分機577)或本府民政局承辦同仁林先生(電話29603456分機7939)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地方自治科林烱丞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939

**************************

查20140515下載之土城區公所之使用申請記錄

員福里(員福里工作區還標示成員林里,等同怠惰亂為,連個公告的記錄表格,都隨便亂填就公告,難道是一人公務就了事嗎?沒主管了嗎?不需核對與簽章嗎?如此的單人公務就可直接將區內之里活動中心的內容如實公告嗎?如此擺濫作風,就可看出土城區公所的人事行政怠惰之嚴重!!)

20140515-01員福里5月使用申請記錄

員林里(此表,沒有任何記錄與本人要申請的日期相沖,但卻被以"里辦公處規劃辦理多項研習課程"包辦, 反問活動企劃及內容,總該公告讓民眾知曉,沒企劃又說被包用,不等同是強占嗎?何況里辦活動卻轉得他人使用場地,這算是什麼呢?二房東嗎?!)

20140515-01員林里5月使用申請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