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1日 星期五

【現世報】賴素如判十年,活該的報應~~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kYQ-yE_gJM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a3upn_OaXo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joP9S_bUpI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XqqBpL4HC4



賴素如...人品本來就有問題,判10年只能算還好而已~~拿我10萬沒出席訴訟庭,還謊話連篇,最後還去告我咧~~這種人會如此結果,該是現世報.(在"我所碰到的一個壞人 — 賴素如"一文,參閱http://blog.xuite.net/twtptheresa/law/67427990) ...拿我錢不辦事,反告我,結果法院三審定"我無罪"....憑賴素如和陳以儒二位"博士級律師",都告不倒我,反問..."賴素如和陳以儒"是不是等同, 宣告"他們互為偽證"呢?....但~~臺灣法律的檢察官,卻完全不作"反誣告及偽證"的處理,真是超爛的"包庇"體系. http://blog.xuite.net/twtptheresa/law/20450952



.

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誇張】植物人里長的里辦公室活動,超級太誇張~~

一.

我們臨近一個里長,成了植物人是大家都知道的事,

但~~從她病之後,好幾個月,

竟都還能辦理"里辦公室活動",

實在可笑,究竟是拿人家"好康",還是故意圖利,這就等去查辦,

就一個植物人里長可繼續有那麼多的活動,也真是太可疑了!!

但公所回覆”案件編號:1031025399 ,更是扯到爆.

---------------------

敬愛的市民您好,歡迎您的來信,有關您陳情事項,員林里里長目前身體狀態已穩定下來,並有意識,依規定尚未停職或解職,仍具有里長身分,先予敘明。 里辦公處為促進民眾身心健康,而開設各項活動,鼓勵民眾從事休閒活動。現行市民活動中心之使用已跨越各里轄區之概念,不以里為單位,使鄰近市民活動中心的市民皆能參與,以達資源共享,並以此提升市民活動中心使用率。 以上回覆希望您能滿意,爾後如有任何施政上疑問或建議,歡迎您不吝指教,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民政課何志鴻(02)2273-2000 分機 533



二.

公所對植物人里長,還可繼續許可特定人免費使用之場地.水.電,表上隨便填個里辦公室活動.就當作是申請使用,且不曾就績效進行查證,浪費納稅金於特定人及社團,顯然非常不合理.

1.有意識和可以正確表達意識是不同喔!!植物人也會有意識,卻表達不出呀!!

2.已跨越各里轄區,認同...但標題看清處點『員林里-里辦公室活動』,肯定限定該里,你以為員林里吃飽很閒去辦理『跨里活動』嗎?如果那樣,里長應該改叫『區長』了.

3.對於何先生搞不清楚的狀況看來,土城區活動中心肯定是『包庇不法』弊案絕對有.

4.附件看到嗎?那是一張公開張貼收費通知海報,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已是該被踢出使用的權利.

5.附件海報寫出之時段,與現行使用時段更長更多,不是霸占,請問是什麼呢?

6.里辦公室活動協助特定社團,規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範-開班.授課.收費』『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活動中心免申請且免費長期霸占,』『人民團體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7.既然已使用半年以上的免費場地,請每三個月公告具體的『績效』,以符政法規定要點.記得是『員林里-里辦公室活動』,該提示參與的該里戶籍及名單,及活動課程及進度,讓全民公開監督囉~~





三.

.里長及相關人等漠視『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範-開班.授課.收費』『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活動中心免申請且免費長期霸占,』『人民團體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2.對於公帑之運用顯然過於"濫權"及無法無天.

3.該特定社團還是收費性質耶,明顯嚴重違法『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陳請數個月,持續占用.

【植物人里長】里辦公室活動,占滿該里活動中心,可笑至極~

.
我們臨近一個里長,成了植物人是大家都知道的事,
但~~從她病之後,好幾個月,
竟都還能辦理"里辦公室活動",
實在可笑,究竟是拿人家"好康",還是故意圖利,這就等"檢調"去查辦,
就一個植物人里長可繼續有那麼多的活動,也真是太可疑了!!

201410.29公所回覆,更是扯到爆.如下:
有關您陳情事項,員林里里長目前身體狀態已穩定下來,並有意識,依規定尚未停職或解職,仍具有里長身分,先予敘明。 里辦公處為促進民眾身心健康,而開設各項活動,鼓勵民眾從事休閒活動。現行市民活動中心之使用已跨越各里轄區之概念,不以里為單位,使鄰近市民活動中心的市民皆能參與,以達資源共享,並以此提升市民活動中心使用率。 以上回覆希望您能滿意,爾後如有任何施政上疑問或建議,歡迎您不吝指教,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民政課何志鴻(02)2273-2000 分機 533

就個人評論,何先生您雞同鴉講喔:非常不認同也非常不滿意
1.有意識和可以正確表達意識是不同喔!!植物人也會有意識,卻表達不出呀!!
2.已跨越各里轄區,認同...但標題看清處點『員林里-里辦公室活動』,肯定限定該里,你以為員林里吃飽很閒去辦理『跨里活動』嗎?如果那樣,里長應該改叫『區長』了.
3.對於何先生搞不清楚的狀況看來,土城區活動中心肯定是『包庇不法』弊案絕對有.
4.附件看到嗎?那是一張公開張貼收費通知海報,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已是該被踢出使用的權利.
5.附件海報寫出之時段,與現行使用時段更長更多,不是霸占,請問是什麼呢?
6.里辦公室活動協助特定社團,規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範-開班.授課.收費』『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活動中心免申請且免費長期霸占,』『人民團體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7.既然已使用半年以上的免費場地,請每三個月公告具體的『績效』,以符政法規定要點.記得是『員林里-里辦公室活動』,該提示參與的該里戶籍及名單,及活動課程及進度,讓全民公開監督囉~~

.


【濫權】主管機關的自主裁量權...哇~哇~哇~ 還真是聽不下呀!

.

有一個公務員告訴我『法令是法令』,

我們辦理也有一套『主管機關的自主裁量權』,

本人認為憲法為母法,

法條是遵依母法制之條文,

法令由立法,肯定是準則,以不偏離為本,

因此,公務員都可以不依法執法,

卻拿出一套完全沒經過立法通過的"旋轉裁量權",

請問,可以這樣蠻幹嗎?

好比,

(1)每年公益補助款拿去補助各社團『各區動員指派互相支援的假活動』.『吃吃喝喝旅行假研習』億億元.

(2)假藉里辦公室活動名義,社團規避了『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範-開班.授課.收費』『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活動中心免申請且免費長期霸占,』『人民團體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3)台北市及新北市等政府機關,都管不動及無法監督區公所的"自主裁量權"過度濫權.

(4).台北市及新北市等政府機關,暨中央機關及民眾都是國家之四大支柱,結果一人一把號,令人不知所從,尤以像本人如此尊重法令的人,感覺到臺灣政府真是『爛到爆』,一堆廢物公務員,閒閒沒事,到處混吃等死,該辦的事都『自主裁量權」,請問法令是這樣嗎?



20141111-新北市社回局回覆

您好:  有關您陳情「主管機關的自主裁量權」一案(案號:電1031105456),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另本府各局處亦仍依據相關規定,賡續監督補助款及公用場地之使用情形。  感謝您的來信,倘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同仁電話聯絡,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陳忠良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10

20141111-回評:

wow~wow~wow~

還真不是亂陳請的耶~

陳請本文,主針對新北市政府整個團隊,

卻以舉例的一個小單位來回覆,

不懂~~新北市政府的整體團隊主決策是誰呀!!

符合陳請所言之"爛到爆"的新北市政府呀~~

---------------

20141119台北市回覆

您好,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向市長信箱反映事項,已交由本局彙整辦理,並分別說明如下:

一、有關每年公益補助款拿去補助各社團「各區動員指派互相支援的假活動」、「吃吃喝喝旅行假研習」及社團假借里辦公室活動規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一節,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一)有關來信所指每年各社團拿公益補助款辦理「各區動員指派互相支援的假活動」、「吃吃喝喝旅行假研習」一節,查本府社會局補助計畫訂有審查及查核機制,如有所指之情事,請提供具體事證,本府社會局將依法查處。

(二)另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特定社團藉里辦公室辦理活動,倘該社團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且有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之情形,當依法先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惟如一般性活動,無涉上述規定者,各團體自可依其意願辦理,無需提出申請。

(三)本局承辦人:洪國翔,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77。

二、有關社團假借里辦公處活動規避「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及本市管不動及無法監督區公所的「自主裁量」過度濫權一節,本局說明如下:

(一) 本府為規範本市區民活動中心之設置、管理事宜,特訂定「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依該要點第9及10點規定略以, 申請借用區民活動中心場地者,應於使用10日前,向所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核定並依區民活動中心收費基準表繳納場地使用費(即基本費、水費及電費)後,始得使用;每次借用以6個月為限,如借用期間使用情形良好者,得辦理續借。有關您反映社團假藉里辦公室活動之名義免申請區民活動中心且免費長期霸占一事,建請您提供區民活動中心之名稱,本局將請該區公所檢討改善。

(二)至本市管不動及無法監督區公所的「自主裁量」過度濫權部分,依據「臺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區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局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又依同法第4條略以,區公所設民政、社會、經建、人文、兵役、秘書等課、室,分別掌理各項業務及本府各類授權事項,再依同法第6、7、8條,區公所亦設有人事、會計、政風等單位,並有獨立預算。爰依上開規定可見區公所性質為機關,區公所依據中央或本府訂定之各項法令辦理業務為機關應遵行之準則,然各類業務之個案背景非屬一致,機關於法規授權範圍內,就個案予以認定及查處,本局均予以尊重。

(三)承辦人:曾丰彥,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235。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局長黃呂錦茹 敬上

P.S. 此封信件為系統信件發出,請勿直接回覆

台北市政府 敬啟

.

【爛濫】守法不如違法,臺灣法令是獎勵『人人違法』,來隱匿掉公務員的大違法~~

.
多年以年,明明都看到公所空地,川堂都有人在使用,而且還是團體,更是強迫入社團才能參加,
怎奈上週親自至公所在詢問,亦是回覆『公務用地』.

今天(2014.10.28)早,與秘書室蔡主任先生通話,亦稱是確實『公務用地』,不准借用.還稱會『驅趕』.
但昨晚(2014.10.28),還是『熱鬧非凡』人數多聲量大.

土城區公所如此多面人作風,守法尊重不敢取用.
違法的人隨便使用,都沒人要管.
請問政府法令是這樣的嗎?
何況這些團體都是占用固定時間去使用,
『臨時使用』已是過份,還能允許固定時段『霸占』使用嗎?
是這樣嗎?

政府的公務員就能那麼『濫權』嗎?

即便借用程序,本人都絕對是第一優先,哪輪到那群違法霸占人呢?
臺灣政府是守法人不如違法人嗎?

...........心中 OS如下 .......

版主是一個『小法』都遵從,
屢次以文明人方式,事事尊重,事事依法,目的是不想讓『公務員』為難,
也是體諒『公務員飯碗』難拿,濫權都是『上面』,結果替死鬼都是『底層公務員』,
現在看來,
全都是『烏鴉』嘛!!
都是廢物,真是不知『你們真的能夠好過良心』嗎?

真是給臉,卻是『不要臉』的一群公務死奴才!!

 

.


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

土城活動中心浮爛竊用,屢屢吃案,21日親到公所,查證證實沒有登載也沒申請更沒報備..哈~當場抓包

TO: 新北市政府政風

土城活動中心超級浮濫的竊用,經版主一一如實承報,卻是被屢屢的吃案了結.
土城區公所的官官相護及瀆職濫權還是特級嚴重的嘛!!

版主,據本月公所上傳之最新資料20141021更新,
於10.21午後進公所,親辦報備場地使用,收文後直達5樓民政找林怡慧,但因產假由潘小姐及何先生代理.

依據以上公告之申請使用的記錄,要求查證10月的一.五,時間19:00-21:30有無人申請,
潘小姐翻查記錄,當場回覆都沒有人登記使用,不過就我的拍照記錄確實是有人在土城中正路市場4樓內使用場地,而且還是每間都有人.
因此,證實場地無人租借,卻是實際有人在沒有申請的情況下,進行場地使用,而且使用者還是屬特定社團的那群社員.
沒申請更沒報備..哈~算是當場抓包.

現在並非隨口亂說,而是證據都有的情況下,新北市政府還要放任及"吃案"嗎?

對於公務員的事後作假的動作,版主每次下載活動中心使用時刻表,即刻將原檔上傳至國際網路上,且該文件屬可看不可改,連版主可改不了.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xLMnXBWwB2sek13SnNGakJXYlE&usp=sharing

要求:
1.特定社團長期,無申請的竊用,涉及刑民事,該被追究.
2.里長縱容有無期約賄選,亦或是有向該特定社團收費卻沒轉交區公所,還是里長得到該特定社團的什麼好處,才圖利該特定社團.
3.里活動竟發現沒有該里里民,且免費使用公務是須要呈報活動績效,試問績效表何在呢?
4.該踢除該特定社團於新北市轄內之所有活動中心的使用權.

附圖:20141010場地使用及公告記錄
----------------
20141029回覆
親愛的市民您好:關於您反映檢舉活動中心濫用案,經瞭解本區員福里辦公處於103年9月24日來函申請自9月29日使用員福市民活動中心,每週一、五晚上7時至10時辦理該里排舞班課程,每週二下午2時至4時辦理歌唱班課程,因承辦人疏忽未於活動中心使用時刻表登載,本所深感歉意。另本區土城市民活動中心週一、週五晚上7時至9時30分發現有逾申請期限仍逕行使用之情形,本所除追繳場地使用費外,將強化實際使用情形之管理,非常感謝您的指正。再次感謝您對市政建設的關心。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政風室廖采蓮(02)2273-2000 分機 545
................
評論,
每次抓包都是有小公務員當墊底,超級的"濫權".
再來..
里辦公室活動,憑那條法令,可以由里長說的算呢?超級的"自主裁量權"嗎?
里長是什麼身份,憑什麼"隨便說說或提出一張莫名其妙的函",就可以越權至"社團的主管機關"權責呢?
簡職是亂來的里長.
是包庇是圖利還是賄賂呢?
就法令,里辦公室活動包庇特定社團,規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範-開班.授課.收費』『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活動中心免申請且免費長期霸占,』『人民團體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這種無能的越權看來土城區是非常嚴重喔!!
再質疑
1.既然用免費的活動中心,依政府預算消耗及績效考核,請依法具體提出成效.
2.既然是『里辦公室活動』,追查該活動之該里戶籍參與真實人數究竟是幾人參加.且為何本人是該里里民,卻從未被告知過.
3.該特定社團該依法向主管機管申請開課,里長是主管機關嗎?
4.據國民健康局,333運動原則,員福里申請免費使用是19-22,共計3點小時,顯然過度運動,有礙健康.
5.該社團躲在室內吹冷氣運動,根本不符人民團體法之推廣之意,運動總該走出戶外,怎是鎖在室內,是要給"鬼"參加嗎?
6.師資呢?證照呢?一旦民眾於活動中心發生意外,勢必國賠,何況長期開班,等同補習班業務,需依安檢及保險規定辦理,免費借用,怎可隨便一借借一整年呢?
7.依法核借完全不懂法,如此的"濫權"是圖利幫兇,是大弊案.

請問里長身分什麼呢?憑什麼身份越權至主管機關的審核權呢?憑什麼給特定社團一個規避所有法令呢?究竟里長是什麼東西呢?是區長.市長.總統嗎?都不是,僅是一個小小的公僕,里長懂什麼呢?本人以該里里民的身份,質疑他能幹什麼呢?連一張我們的公寓告示牌,在粘里長8年任期,都沒作,這種爛里長,又有什麼能力辦活動呢?


2014年10月20日 星期一

【大陸系】SU日系美鞋 實物瑕疵差很大唷~~以先取財再拖不給貨的智慧犯罪手法,拖過Yahoo的60天留言功能,將不可能有追索的機會.

.

我於10/20在Yahoo買四雙鞋,店家:Y1082773969明明都標寫"預購款,預購期為30-45工作日",但就是聯絡不上,留言不回,後來回覆卻是千篇一律的以"複製貼上語"來回應,超有效率卻沒誠意的賣家.
02-7
20141216-1寄鞋S3076
03-4
20141216-2寄鞋-S6757
20141216-3寄鞋S6760
20141216-4寄鞋S8019

因為一直不來貨,今天特別看清處一下,商家的一些資料:
....標寫日系美鞋,但內容卻是韓語,查了卻在大陸上海.
--奇特呀~~

20141211-01-鞋
不過,一直無法確定它究竟什麼時候會到貨.
這種銷貨模式,是版主第一次遇到,
就行銷法...它是買空賣空,尤其它是先"收錢",
然後~~拖..拖..拖...
無限期的拖~~還真是問不到正確的到貨日.

版主認為,若是"貨是好的",還可接受,
但~~倘若是"爛品",那~~詐欺意圖就非常明顯.
以"投機"先取財,然後"運用別人"的貨款去作其"生錢"的本錢,
算來是"智慧型賣家".

再說啦!一雙鞋499元,以"小資"騙大就成了"大資"了.
就其"評價"而言:正評 85678 / 負評 2269 這是累積的.
不過近期卻是"負評"比"正評"多.
很奇特喔~~
尤其近一週"負評64",而"正評27"
20141211-02-鞋評

就經濟學週期理論,屬"低的衰退期了",
那麼~~版主是會非常耽心,
這家拍賣商是否已出現"沒錢買貨"給"買家"了呢?
何況,這種鞋款是"低價大量製作"才符成本,
根本不是人工,
何需"工作天"呢?

又發現2014.11.27訂購,買家2014.12.11就收到鞋,只是"評價:內毛會掉,讓我失望",出貨出奇的快速,就其給貨模式,恐怕是"退貨品"二手出貨吧!!
20141211-03-鞋-1127

再者,對於一拖再拖的訂單,竟都統一說詞
"水水好哦,很抱歉讓水水久等了,您的鞋我們有問廠家,大概還要兩個星期到一個月左右的哦,請水水放心,我們會在貨到的第一時間為水水寄出的哦,之後寄出會在評價或郵件通知您的哦,謝謝"
20141211-04-鞋覆

版主非常的懷疑,這家店的可靠性及"真實性",
賣家"關於我"留的連絡電話是86-21663789900 00286-2166378990 00686-2166378990 三支,怎麼撥都有問題.且沒有公司行號.
經中華電信 0800-080100解碼後,正解如下:
86-2166378990無法撥出,理由是沒國碼
00286-2166378990 -- 直通大陸上海國際電話,一分計費12元計費.
00686-2166378990 -- 直通大陸上海國際電話,一分計費12元計費.

20141211-02-鞋評-cell

留言版留言根本不回,
只有"評價留言"才會"立即回",
真是特級奇怪,

該叫"Yahoo"徹查"店家"真實性,
信用卡付款是需跟著發票,
而發票呢?沒來...貨也沒來,
這~~又是更奇怪了.

今天(2014.12.11)就給Yahoo投訴一下,
好好的請問Yahoo對商家的控管是怎樣,
不然淪為"詐騙區"不是很傷Yahoo的品牌嗎?

Yahoo輕鬆付 https://tw.bid.yahoo.com/help/c2c/
Yahoo聯繫 https://io.help.yahoo.com/contact/index?page=contact&locale=zh_TW&y=PROD_TWAUCT#
SU日系美鞋 https://tw.bid.yahoo.com/tw/booth/Y1082773969
商品 https://tw.bid.yahoo.com/tw/show/auctions?userID=Y1082773969&u=:Y1082773969&clf=22#bd
全部商品 https://tw.bid.yahoo.com/tw/show/auctions?userID=Y1082773969&u=:Y1082773969#bd

今天我看還是趕緊再去買一雙鞋,不然20號的舞會,我就去不成了.
=================================
20141216記錄
原本對SU日系美鞋就有點火,回說"原日系,變韓風,產製大陸".
20141214賣家說有鞋先寄,版主於"2014/12/14 11:51:19"回"立馬寄來.",
結果"立馬"是拖到" 2014/12/16 17:43:09"回"水水好哦,我們已經為您寄出了2雙現貨,您的快递單号為: 1415844264沒有寄出的是:S6760 s8019我們用的是雅仕快遞!您可以直接撥打快遞查件電話886-2-85311006 ,雅仕快遞查件以及確定收件時間 謝謝~",
真不知該如何溝通,原來大陸人的立馬,不是臺灣的"即刻"...無言^.^"透頂.
20141216-寄鞋
20141216-寄鞋2
截至20141216的賣方評價,恐怕賣方快要誠信破產了.
20141216-鞋評
************************************
20141218郵局掛號寄達鞋子.
包裝外箱
01
第一雙鞋(SU日系美鞋╭☆短靴----帶雕花洞眼側拉鍊粗跟【S3076】預購)
02-1
第一雙鞋,鞋根有點瑕疵
02-2
第二雙鞋(SU日系美鞋╭☆韓版淑女風小皮鞋簡單百搭歐式內增高鞋學生鞋【S6757】小皮鞋 預購)
第二雙鞋,鞋底...版主看了,實在不懂,底面材質,還有究竟能不能止滑呢?
03-103-2
第一雙與第二雙鞋,鞋子大小真的有差耶,第二雙抵到腳姆指,顯然不是36號鞋.
再者,拍賣及實物二相比較,
第一雙: 無論型.製作.材質.品質顯然不一致,實物超硬,沒有柔軟度,走路起來,卡卡作響,前面螺空處有白色如紙板物,鞋跟瑕疵,鞋面成份不如拍賣似顯合成的,膠水味強到刺鼻.
a-1
02-5
02-7
第二雙: 色差有差,底面止滑淺,穿起來抵到腳姆指.
b-1
03-2
03-4


 


20141218 收貨立即留言給賣家(賣家沒回覆,顯然貨出概不負責的態度,爛~爛~爛~爛~) 


20141218郵局掛號寄達鞋子.全文記載: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972 鞋子瑕疵很多.第一雙與第二雙鞋,鞋子大小真的有差耶,第二雙抵到腳姆指,顯然不是36號鞋.再者,拍賣及實物二相比較, 第一雙: 無論型.製作.材質.品質顯然不一致,實物超硬,沒有柔軟度,走路起來,卡卡作響,前面螺空處有白色如紙板物,鞋跟瑕疵,鞋面成份不如拍賣似顯合成的,膠水味強到刺鼻.第二雙: 色差有差,底面止滑淺,穿起來抵到腳姆指.


鞋  


12/20版主穿上面這雙出去,天呀~~穿得超痛,回家都像是"走不到家"般,今天(12/21),發現腳起水泡了,它竟不是後腳跟,反而是腳肢,整雙腳都痛,那~~是要等到版主腳"縮水"再穿嗎?


 =================


20141224去"SU日系美鞋╭☆韓版秋冬新款粗跟側拉鏈高跟鞋簡約百搭裸靴【S6760】短靴預購"留言


請問大陸工作天一週幾天呢?可以將工作天列出給消費者看嗎?都是你們說得算,送來的貨品質很差,穿又很痛,我付款是10/20,依臺灣10月9工作天/11月20工作天/12月18工作天,共計是47天,與你們標示最長45天已超過了,要何時出貨呢?


20141224去"SU日系美鞋╭☆獨家定制☆韓系嚴選必買款【S8019】高跟短靴預購"留言


請問大陸工作天一週幾天呢?可以將工作天列出給消費者看嗎?都是你們說得算,送來的貨品質很差,穿又很痛,我付款是10/20,依臺灣10月9工作天/11月20工作天/12月18工作天,共計是47天,與你們標示最長45天已超過了,要何時出貨呢?


20150104 去留言  2014年10月付錢買四雙鞋,過很久了唷~~你們是詐騙集團喔!覺得臺灣人很好騙吧!!先前來二雙爛鞋,又拖二雙,實品與圖完全不符,應該將你們揪出來送警局關起來喔~~


 20150105 檢視留言  2015.01.05看了留言,這群詐騙集團,以臺灣一罪一罰,關到死應該有機會.但~猜想,該是躲在大陸吧!!那就為民除害,就善惡之道.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只是時候未到。就希望這等惡徒,即刻立馬得到"下地獄"之報應~~


 


SU日系美鞋╭☆韓版淑女風小皮鞋簡單百搭歐式內增高鞋學生鞋【S6757】小皮鞋 預購
SU日系美鞋╭☆短靴----帶雕花洞眼側拉鍊粗跟【S3076】預購
SU日系美鞋╭☆韓版秋冬新款粗跟側拉鏈高跟鞋簡約百搭裸靴【S6760】短靴預購
SU日系美鞋╭☆獨家定制☆韓系嚴選必買款【S8019】高跟短靴預購


 


20150104 去檢舉詐騙[聯絡服務中心]


四雙鞋(100024871089【S6757】 . 100025760214 【S3076】.100024872474【S6760】.100024888850 【S8019】)延遲很久,沒依約30-45天內給貨,催了才隨便出二雙,品質材質與圖檔完全不符,超級難穿,比地攤199還不如,後二雙至今沒交待.要退貨也不知怎樣退.聯繫也不回.且Yahoo留言板又設限60天後不能留言,真是索討無門.本人發現評價及商品留言,幾乎都是不給貨的催貨留言,嚴重質疑這是"先取財的智慧犯罪手法",再以拖貨,此作法是以小搏大的作風,一旦賣家倒了,買家是索賠無門,Yahoo是其詐騙錢財的最佳管道,請立即處理該賣家,並就本人所收的劣品及尚未收到的貨品,協助追討款項.全文登載:http://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02566362 [ 我們已為您建立了一個案號 150103-035516]


 ==================


20150108Yahoo來問卷,就事實回答如下:


賣家詐騙,經買家告知將報警,賣家原同意賠償並於1/8送出貨品,卻於未告知買家本人之情況下,賣家私自以原扣款帳號報退直接沖銷款項,賣家欲自了困境,但...還有比買家本人更慘的買家,卻拿不到貨又收不回已付貨款,顯然Yahoo控管出現大漏洞
--------------------
1.網台平台不容有"買空賣空"的賣家存在才是.
2.對於無實物卻可上網拍賣,顯然提供一個詐騙平台.
3.實物與圖片差異過大,賣家卻躲在大陸,這點非常難認同.
4.Yahoo客服根本是"嘴泡姐與哥",無關痛癢之回覆,簡直是擺爛.
5.一張訂單四項產品,卻不能逐一評價,非常有問題.
6.訂單都未完成送出及收貨,竟因超過期限,而無法再與賣家留言聯繫,真是太差的功能.
7.評價三次鎖死不得再使用,僅就未出貨的催貨評價而己,連催幾次貨後,貨都沒收,就鎖評價留言非常可笑.
8.賣家的評價已超過三個月負評,Yahoo該懲以處罰性停刊,以利不在有人受騙,Yahoo卻都沒作要求性管控,害更多人受害,連錢都退不回.
9.賣家根本沒提供個人真實資料,連姓名,聯絡電話及住址都是假的.
10.對非臺灣住籍之賣家,要求必需貨到評價才允提領貨款.
11.賣家該提存保證金,一旦詐騙被訴後,才有索賠機會.
12.賣家拿別人的圖檔,謊稱自己這點恐怕就是詐騙.
13.SU日系美鞋,搞半天,根本就是大騙徒,與日系無關,更與韓系無關,完全是大陸仿製品,這個騙徒,實在該送法辦.
14.Yahoo系統缺失太多,且賣家之控管基制過差,將來糾紛勢必很多.



--------------------


 



.


2014年10月10日 星期五

反為正,真是偏呀~~

.

一直追查公益款.公資產活動中心,一直被欺詐及占用.

但~曾幾何時,版主以眾多人之公權利,

進行全民監督,要求公務機關合法的執行,這是錯嗎?



難道臺灣人也淪為是非不分的人了嗎?

當"個人占有公資源"時,私下慶幸免費,這是貪,是違法,

為何她們總是"不反省自己的違法"呢?

還怪罪"守法"的人呢?



真是天地倒轉的年代~~



為了要當模範,版主辦了一場活動,從政府系統線上申辦場地,亦遵法令及通知,依法繳費完成.



同時,活動亦以全程免費邀請國外老師來臺灣及全省各地民眾參加.



獲很大的響應,活動舉辦前置,全由版主自己完成.



版主績效已呈現,接著就等著看參與者是否如同預期之想法"自愛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