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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MA201501051086 / 發文字號:104.01.30 北市民治字第10430258900號
去電詢問中山區承辦白先生就說明(三),何以回覆,答稱-沒回覆-,倘真如此,恐怕-彙整者-偽造不實來回覆,是損及公務員的執法形象~~ 該好好查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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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MA201501051086 / 發文字號:104.01.30 北市民治字第10430258900號
去電詢問中山區承辦白先生就說明(三),何以回覆,答稱-沒回覆-,倘真如此,恐怕-彙整者-偽造不實來回覆,是損及公務員的執法形象~~ 該好好查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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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台北市一直爆發"圖利特定人",
令人納悶,之前的郝市長及馬市長為何都"沒感覺"呢?
古言:"麻木不仁",應該就是典型的"養老鼠咬布袋"作風.
為何多數人不知,
就因公開資訊法是"假法令",
連公務員都搞不懂,
所以就會"天差地遠"的思維了.
訂契約合法,但條文卻處處違法,
還是明顯的"坑人"及陷阱,
這是公務員非常明顯的故意,
若非,那...那群公務員是"智障"嗎?
肯定不是.
再者,一旦爆出弊案,
高官應該早跑光了,
剩下都是無權的"底層公務員"罷了.
簡單說就是"替死鬼"囉!!
現在趁"柯P"大刀一揮,
不合理及不合法一一給它砍一砍吧!
但~要砍...
建議先將"政風單位"的績效查一查吧!
這是"嚴重怠惰不作事",
違法檢調職責的明證.
所有政風都將各級政府單位的政風處都當"養老中心"了,
強力要求出具"政風績效"來瞧瞧嗎?
一定沒有~~
理由簡單:
1.跟錢無關不辦.
2.所有事證全妥,肯定會"緝查成功",能有"升官發財"的才辦.
3.不能讓政風人員有"封爵稱后"的案件不會辦的.
就經驗,真的一堆公務老鼠在政府單位咬布袋,侵蝕民眾納稅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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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04.01.16)早收掛,
標頭"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發文字第: 審北市政字第1040050044號.
由於內容非常有問題,卻搞不清誰發文,
打電話去台北市,回說”審計部”.
打來審計部,總機轉收發,收發還一直問”誰寫”,
哇~見鬼嗎?如果知道,本人幹嘛來問呢?
還像”跳針”,一直重覆問”誰寫”.
重撥由周先生轉”秘書處”,
秘書處回答更猛”我為什麼要告訴你”,
哇咧啦~~
再重撥,周先生直接說他去問.
為了問一封”莫名其妙”的公文信,連打6通電話,還遇到二個”公務老人”跳針的問.
請問,審計部是退休老人院嗎?
依法執法有困難嗎?
如此刁難,
又憑什麼去刮”別人的鬍子”呢?
全文PO到網路了,
讓大家看一下”審計部”,自己的”無良作為”,
還有什麼顏面去”監督”公務員的不法呢?
請公務員從業員腦袋清楚點,
1.本人是民眾,你們的發文審北市政字第1040050044號內容,實在太有問題了.
2.一堆自稱耳壟的”公務老人”,借機與民眾”大吼大叫”,以為沒事嗎?這群”廢物”,該好好去養老了吧!!別在吃”民眾納稅金”,還不辦事.
3.該文是103.12.17貴單位收,今天104.01.16才要確認身份,據陳請案件,不是該二週回覆嗎?
4.為何於審計部遞出案件,都沒有給”案件編號”呢?是為了”吃案不作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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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15.01.03
地點: 碑頭區民活動中心市民大道三段209號A室
申租案號: 20141201248005016A
四大惡質行為(一):活動中心緊閉--怠惰.
說明:
申租碑頭區民活動中心在案(20141201248005016A),依申租時間準時於2015年一月三日前往場地,竟是大門緊閉,一行人在門外等候很久,本人親撥手機,停話中,改撥室內電話,本人說完後里長ㄅㄟㄅㄟ林銘清就掛電話,原以為里長會以區公所受委託身份,來為民服務開門,以利方便民眾使用,不料他竟是不理會.等不到人開門,改由另一人撥,才說要來,讓我們租借人罰站門外近20分鐘等,就此事,牽涉民政局.區公所.里幹長.里長四方之聯繫不良,就全額付費的租借民眾而言,該等怠惰行為實在觀感極差.
要求
1.就怠惰不作為之里長,及委託管理的區公所.里幹事.及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的民政局,等四單位,該為此事負起全責
1-1.懲戒怠惰者
1-2.不開門延遲時間要求補退費.
1-3.不給冷氣遙控,要求補退費.
1-4.建請市府改派委託人開門.
四大惡質行為(二):里長好大官威
說明:
申租碑頭區民活動中心在案(20141201248005016A),但里長委開門之莊小姐稱里長稱要借用人,完全遵照里長的規定才可以借用活動中心,看來應該是將租借全額付費的我們,當作里長個人長期私廂收授無償免費提供的對象吧!!,口氣大到不行,真是好大好大的官威呀!!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單憑一個最低層的公務員,竟敢口氣大到比總統大,是怎樣呢?當很久的土黃帝了嗎?忘了自身僅是一個小公務員嗎?
要求:
1.請問里長職責,不是僅是該里的公務員及受託管理活動中心的人嗎?憑什麼官威大到猶如總統呢?
2.台北市里長可以自定內規嗎?那條法令允許呢?又是那個公務機關審定准允呢?
3.請徹查林銘清對於活動中心,所自定之管理辦法,究竟是什麼?
4.碑頭里林銘清里長行為失當,請依公務人員服務法究辦吧!!
四大惡質行為(三):恐嚇.
說明:
申租碑頭區民活動中心在案(20141201248005016A),但里長委開門之莊小姐稱里長沒同意借用.
哇~~是怎樣呢?碑頭區民活動中心是里長個人資產嗎?
要求:
1.依法租借場地,又是全額付費,有何必要一定要經過里長允許呢?
2.徹查里長允用之使用狀況,本人質疑:
..2-1.敢對租借付費人如此誇張的恐嚇,恐是長期以來一定存在的事實,倘里長此等最低層的公務員都敢,那麼假公濟私,將公物撥給私人無償免費使用,肯定是有的,那麼串連即是對價互利,貪污.圖利.損害市政府的營收.
..2-2-.該里長長期稱是里活動之明細課程,該要全數徹查,本人質疑款入里長口袋,卻沒進市政府公庫,涉貪污喔!!
..2-3.再就里長非各個課程的主管機關,憑那條法令,里長說得算呢?
..2-4.里長跨越各個課程的主管機關之職權,開班授課之長短,又跨越教育局補習業務,憑那條法令,里長.區公所.民政局,台北市政府可逾越教育局補習業務,准允長期開班授課的呢?
..2-5.開班授課之收費,收支財稅申報,屬稅務機關之業務,憑那條法令,里長.區公所.民政局,台北市政府可逾越稅務機關,准允收費不必申報稅務的呢?
..2-5.依法無據的擺爛,任憑里長當起山寨土霸王,全部說得算,可比課程的主管機關.教育局補習業務.稅務機關還大的權限,簡直是土黃帝一個嘛!!
說明:
申租碑頭區民活動中心在案(20141201248005016A),但里長委開門之莊小姐稱里長稱要借用人,完全遵照里長的規定才可以借用活動中心,看來應該是將租借全額付費的我們,當作里長個人長期私廂收授無償免費提供的對象吧!!,口氣大到不行,真是好大好大的官威呀!!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單憑一個最低層的公務員,竟敢口氣大到比總統大,是怎樣呢?當很久的土黃帝了嗎?忘了自身僅是一個小公務員嗎?
要求:
1.請問里長職責,不是僅是該里的公務員及受託管理活動中心的人嗎?憑什麼官威大到猶如總統呢?
2.台北市里長可以自定內規嗎?那條法令允許呢?又是那個公務機關審定准允呢?
3.請徹查林銘清對於活動中心,所自定之管理辦法,究竟是什麼?
4.碑頭里林銘清里長行為失當,請依公務人員服務法究辦吧!!
四大惡質行為(四):威脅
說明:
申租碑頭區民活動中心在案(20141201248005016A),但里長委開門之莊小姐稱里長要求借用人要拖地清潔完畢才能離開.若不作,下週就不准使用.WOW~~ 土黃帝耶~~
見鬼了,敢用威脅手段呀!!
試問,去旅行住飯店,有那家飯店會要求客人去洗床單,整理乾淨才能離開呢?
租借場地會付全額的請去檢視一下吧!!我們就是特別的潔身自愛,也不貪小便宜的想省租用場地費用,更不想與爛里長掛勾,去迎合里長的貪污對價作風.
試問,如此自愛的人,會故意弄壞場地的設備嗎?或故意污損環境嗎?
這里長真是以其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租用時間是9-13,13點我們如時結束,卻不見人來關門,為避免產生糾紛,本人欲關閉所有門,有人說不用,還是真奇怪,那這樣不是變成任何人都可以隨便進入的意義不是一樣了嗎?
等不到里長委託開門的莊小姐來關門,又恐被栽贓,本人離開前一一拍照存證,倘若離開後,有任何遺失或是損壞,想誣陷我們,本人就會有一套的完整時間記錄的檔案,提供佐證,以證實受託人怠惰不關門,致使遺失或是損壞.
要求:
1.依使用辦法並無要求付費民眾必需拖地
2.里長要求過頭,顯然過度濫權,指使民眾為其廉價勞工.
3.那條法令規定沒拖地,就不准租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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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協助肉搜】"尋人啟事"找活動當晚翻譯"粵語"的女士,竟然...沒人知道她是誰,那位女士沒佩戴"識別證",難不成是活動的偷渡客嗎????
附上多張圖片,~請參與者來指認一下,翻譯的這位女士(黑衣).究竟她是誰?
她特意站在大都會排舞謝教練團隊旁,全體團照她都沒入鏡,
嘉倩希望活動千萬不要有"偷渡客",倘若有,這種不禮貌且不尊重主辦人的行為,一旦被發覺,恐怕將是~~排舞界的黑名單的重要人物了~~導致往後沒人敢再辦這個"吃力不討好"的活動了,那就非嘉倩所願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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