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看了都要腦溢血的台北市政府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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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關法令的滯礙難行,

 


本人非常的了解,

 


但非~~法令的不週全所致使,

 


而是~~全都卡在"公務員"的態度及作法,

 


長期的縱容暨不作為的執法心態上,

 


將公物私人化,產生必要費用全都公帑支出,

 


包庇圖利,完全不需報稅.

 


 

 


附上一則"答非所問",且"雞同鴨講"的台北市政府承辦員的回覆,

 


看完直覺都快"腦溢血"的檢舉回覆文.

 


 

 


整個檢舉回覆是拼湊的,是無關陳請的,是封亂回,最後又稱"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不再回復"

 


 

 


WOW~~公務員是鬼打牆了嗎?

 


 

 


根本無視"檢舉函",僅當是"陳請文"在作一般回應!

 


 

 


誰能依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給予陳請人明確回覆???

 


 

 


重申,檢舉文耶,可以如此草率亂回覆嗎?

 


 


案件編號: MA201501051086 / 發文字號:104.01.30 北市民治字第10430258900


去電詢問中山區承辦白先生就說明(),何以回覆,答稱-沒回覆-,倘真如此,恐怕-彙整者-偽造不實來回覆,是損及公務員的執法形象~~ 該好好查辦吧!!


 




 


 


 

















































案件編號:
(Case ID)



MA201501051086



安全密碼:
(Password)



 



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檢舉: 台北市各區之活動中心場地,,假藉里辦公處活動,無償免費長期提供霸占使用,該正當性及合法性完全於法無據,誰該負責呢?請政風大力緝查,以護多數民眾權益.別再吃案了!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主旨: 台北市各區之活動中心場地,歷年無償免費長期提供非經主管機關核準及稅務機關申登和師資認證資格等程序,使用公物毫無績效,浪費公帑,假藉里辦公處活動,卻是公然包庇.圖利.背信.貪污.的對價利益存在, 無償免費長期霸占之正當性及合法性完全於法無據,肯定是一串公務員該作為卻不作為的擺爛造成,揪出違法亂紀之公務員,還民一個公平正義的台北市.

本人於台北市e點通系統,依法申登場地租借是屬全額付費式的租借(201411127248005002A/201411127248005004A/201411127248005006A/201411127248005008A/201411127248005010A),屢屢被莫名其妙;的無法無天作為,取消或駁回資格,就合法程序而言,本人守法.
然公務機關最終決定,竟是違背法令,私廂收授於下列違法者使用:
1.長期占地為王的無償霸主-里長.
2.里長提供長期收費的特定團體及特定人,儼然二房東,該等使用者的特色是:
2-1.活動中心完全無償免費提供給長期霸占者.里長以對價利益為誘因,涉背信及貪污.
2-2.課程完全未經該課程之主管機關核準即自行開課.里長以越權,涉圖利.
2-3.課程師資皆無具合格師資資格.
2-4.收費未經稅務機關登記之執行業務.里長涉公然包庇及協逃漏稅.
2-5.綜上,里長並非專業人士,對於課程根本毫無能力判斷,且不具課程之主管機關資格,更非是稅務機關,亦非教育單位,竟可越權允許,假藉里辦公處活動,即隨便允以同意場地使用.以對價利益為誘因,涉背信及貪污.更是越權涉圖利,還是公然包庇及協逃漏稅.

就目前台北市12區中,最嚴重的大安.信義,幾乎全被租借了,卻都是假藉里辦公處活動為名義,完全未具任何主管機關合法核可之開班授課的文件或是經過稅務機關同意執行業務之人士,亦不是教育部或認證機關所頒之師茲,如此的違法濫用活動中心,假公濟私及排它性,完全不符使用條件,何況還有變項收費事實存在.

徹查,
1.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一條透明公開,要求無償免費使用場地之特定社團及特定人士之出具下列資料:
1-1.提出課程經主管機關核準之開班授課之公文原檔(不能提示字號,避免偽造文書).
1-2.提出稅務申報證明及個人執行業務所得稅證明.
1-3.提出師資證.
1-4.提出課程簡章.
1-5.提出課程參與之該里民眾資格審驗證明.
1-6.提出長期無償使用之實體績效報告.
2.里長為低層公務員,藉職務之便恐嚇威脅使用場地者,時有所聞,本人親見親臨,檢舉字號:MA201501050777及MA201501050789. 
3.最嚴重的大安.信義,幾乎全被租借了,儘速徹查所具之申辦文件是否完全符合法令.

要求:
1.本人依法申請租借,是全額付費,卻被違法者免費借走,不公不義的程序.
2.最終使用者,公開聲稱全部活動中心都有收費事實,但台北市政府的政風全數睡著了即便屢屢檢舉,卻因故意不查,吃案結束所有檢舉案.
3.該等假藉里辦公處活動名義,無償免費使用者皆無具主管機關核准開班授課,也未誠實申報稅務,更是無具師資資格
4.綜上,憲法所言之法令,在台北市只要里長說得就算,實在太好笑也非常可恥!!
5.強力要求,先徹查大安.信義.中山等,再擴週邊.一旦皆是無具資格,請:
5-1.歷年里長該負責,一個也不要漏.
5-2.追索長期無償免費使用之所有費用,該款本該入公庫的收入,若入里長私人口袋者,當是貪污.
5-3.追索長期無償免費使用之所有費用,還需嚴以刑事.民事處份之~以敬效尤.
5-4.查辦里長個人選舉之參與者,是否皆為場地使用團體站台,若有對價關係,肯定是成立的.
6.將活動中心租(付費).借(免費), 全部公開,尤其免費更該全部公開,如申請文件,附件還含開班授課核准公文,稅務申登證明. 課程師資資格.課程期間及時段.
7.該懲戒或法辦的,請依法吧!!杜絕里長土霸王的存在.別再吃案了!


以上處理結果請台北市市長.民政局.中山區公所區長.政風,各單為需以正式公文回覆本人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民政局、大安區公所、中山區公所、信義區公所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民政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5/1/30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4.01.30 北市民治字第104302589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向市長信箱反映事項,已交由本局彙整辦理,並分別說明如下:
一、有關本市信義區民活動中心被里辦公處長期無償租借問題,本市信義區公所說明如下: 
(一)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8點規定,區民活動中心以提供市府各機關、區公所因公務所需,或里辦公處舉辦里鄰活動及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經市府指定之活動、民間團體舉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其他非營利之正當活動使用為主。爰尚無課程及師資或參與民眾須經資格審驗核准之法規適用情形。
(二)區民活動中心租借予里辦公處活動,依前揭要點第10點規定略以:「得僅繳納水電費及電費(含冷氣費)…每週定期使用連續達3個月以上,場地使用費以7折計算。」爰未有包庇無償長期違法使用之黑箱作業情事。
(三)本所均依規定辦理本區區民活動中心租借事宜,如目前可供租借時段仍未能滿足您的使用需求,有任何問題或欲瞭解其他可供租借之時段及活動中心,歡迎逕洽本所查詢。
(四)承辦人:唐福元,聯絡電話:27239777轉812。
二、另有關本市大安區民活動中心被里辦公處長期無償租借問題,本市大安區公所說明如下: 
(一) 本所一向秉持公開、公平原則辦理本區區民活動中心場地租借事宜,並定期將本區各區民活動中心場地租借之情形公告於本所網站及張貼於區民活動中心公告欄,供民眾查詢參閱。
(二)另依據本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8點規定,區民活動中心以提供下列活動使用為主:1.本府各機關、區公所因公務所需,或里辦公處舉辦有關里鄰活動及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經本府指定之活動。2.其他民間團體舉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3.其他非營利之正當活動。因此,本區里辦公處為聯繫里民間情誼辦理之里鄰活動及民間團體舉辦非以營利之正當活動,皆依規定辦理租借事宜並繳納相關費用,本所並未有包庇無償長期違法使用區民活動中心之黑箱作業情形。
(三)承辦人:李炉山,聯絡電話:2351-1711轉8205。
三、另有關本市中山區區民活動中心被里辦公處長期無償租借問題,本市中山區公所說明如下: 
(一) 重申本所104年1月12日所述,陳情人於臺北市民e點通申請租借本區埤頭區民活動中心(案件編號20141201248005016A、20141201248005018A、20141201248005020A、20141201248005022A及20141201248005024A),本所均依申請者登載之日期、時段、場地等已租借予該申請人,並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10點第3項「申請人每週定期使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場地使用費以七折計算」辦理,並無取消或駁回其資格之情事。
(二)承辦人:白建舫,聯絡電話:2503-1369轉520。
四、有關您反映本市區民活動中心場地遭假借里辦公處活動長期霸占一事,本局了解後說明如下:
(一)依據「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2點規定,本市區民活動中心管理機關為區公所,旨揭反映事項前開相關區公所已說明在案,若您仍有其他疑問,建請洽詢區公所相關人員。
(二)因本案已多次答復,爾後若為同一事由陳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不再回復。
(三)承辦人:曾丰彥,聯絡電話:2725-6235。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局長藍世聰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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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滿意更要讓我們知道,讓我們有機會可以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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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在使用此連結有問題時
        1.首先您可以依照受理通知函內的案件編號、安全密碼透過市長信箱網站的填寫滿意度頁面填寫。
        2.或請於上班時間每週一至五8:30~17:30撥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分機1070,外縣市請撥服務電話2720-8889分機1070,向客服人員反應,以便在第一時間協助您處理。
        3.非上班時間可以將問題與方便的聯絡方式(電話或手機、時間)電子郵寄到services@mail.taipei.gov.tw,服務人員會主動與您連絡協助處理。



 



 


 


 


 


 


 


2015年1月15日 星期四

一流台灣不是夢 前內政部長李鴻源(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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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報告文件 - 加拿大慈善舞后 Winie Yu 老師 臺灣見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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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排舞交流聯誼(歲末迎新)舞會 - 加拿大慈善舞后 Winie Yu 老師 臺灣見面會
成果報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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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養一堆不作事還會圖利商人的公務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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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台北市一直爆發"圖利特定人",
令人納悶,之前的郝市長及馬市長為何都"沒感覺"呢?

古言:"麻木不仁",應該就是典型的"養老鼠咬布袋"作風.
為何多數人不知,
就因公開資訊法是"假法令",
連公務員都搞不懂,
所以就會"天差地遠"的思維了.

訂契約合法,但條文卻處處違法,
還是明顯的"坑人"及陷阱,
這是公務員非常明顯的故意,
若非,那...那群公務員是"智障"嗎?
肯定不是.

再者,一旦爆出弊案,
高官應該早跑光了,
剩下都是無權的"底層公務員"罷了.

簡單說就是"替死鬼"囉!!

現在趁"柯P"大刀一揮,
不合理及不合法一一給它砍一砍吧!

但~要砍...
建議先將"政風單位"的績效查一查吧!
這是"嚴重怠惰不作事",
違法檢調職責的明證.

所有政風都將各級政府單位的政風處都當"養老中心"了,
強力要求出具"政風績效"來瞧瞧嗎?

一定沒有~~

理由簡單:
1.跟錢無關不辦.
2.所有事證全妥,肯定會"緝查成功",能有"升官發財"的才辦.
3.不能讓政風人員有"封爵稱后"的案件不會辦的.

就經驗,真的一堆公務老鼠在政府單位咬布袋,侵蝕民眾納稅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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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是養老單位嗎?

 

今(104.01.16)早收掛,
標頭"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發文字第:  審北市政字第1040050044號.

由於內容非常有問題,卻搞不清誰發文,
打電話去台北市,回說”審計部”.

打來審計部,總機轉收發,收發還一直問”誰寫”,
哇~見鬼嗎?如果知道,本人幹嘛來問呢?
還像”跳針”,一直重覆問”誰寫”.

重撥由周先生轉”秘書處”,
秘書處回答更猛”我為什麼要告訴你”,

哇咧啦~~

再重撥,周先生直接說他去問.

為了問一封”莫名其妙”的公文信,連打6通電話,還遇到二個”公務老人”跳針的問.

請問,審計部是退休老人院嗎?
依法執法有困難嗎?

如此刁難,
又憑什麼去刮”別人的鬍子”呢?

全文PO到網路了,
讓大家看一下”審計部”,自己的”無良作為”,
還有什麼顏面去”監督”公務員的不法呢?

請公務員從業員腦袋清楚點,

1.本人是民眾,你們的發文審北市政字第1040050044號內容,實在太有問題了.
2.一堆自稱耳壟的”公務老人”,借機與民眾”大吼大叫”,以為沒事嗎?這群”廢物”,該好好去養老了吧!!別在吃”民眾納稅金”,還不辦事.
3.該文是103.12.17貴單位收,今天104.01.16才要確認身份,據陳請案件,不是該二週回覆嗎?
4.為何於審計部遞出案件,都沒有給”案件編號”呢?是為了”吃案不作事”嗎?


2015年1月2日 星期五

碑頭區民活動中心付全額租用場地,當慣土霸王及土黃帝的里長,永遠跟不上現代環境及法令呀!! 四大惡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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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15.01.03
地點: 碑頭區民活動中心市民大道三段209號A室
申租案號: 20141201248005016A
四大惡質行為(一):活動中心緊閉--怠惰.
說明:
申租碑頭區民活動中心在案(20141201248005016A),依申租時間準時於2015年一月三日前往場地,竟是大門緊閉,一行人在門外等候很久,本人親撥手機,停話中,改撥室內電話,本人說完後里長ㄅㄟㄅㄟ林銘清就掛電話,原以為里長會以區公所受委託身份,來為民服務開門,以利方便民眾使用,不料他竟是不理會.等不到人開門,改由另一人撥,才說要來,讓我們租借人罰站門外近20分鐘等,就此事,牽涉民政局.區公所.里幹長.里長四方之聯繫不良,就全額付費的租借民眾而言,該等怠惰行為實在觀感極差.

要求
1.就怠惰不作為之里長,及委託管理的區公所.里幹事.及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的民政局,等四單位,該為此事負起全責
1-1.懲戒怠惰者
1-2.不開門延遲時間要求補退費.
1-3.不給冷氣遙控,要求補退費.
1-4.建請市府改派委託人開門.


四大惡質行為(二):里長好大官威

說明:
申租碑頭區民活動中心在案(20141201248005016A),但里長委開門之莊小姐稱里長稱要借用人,完全遵照里長的規定才可以借用活動中心,看來應該是將租借全額付費的我們,當作里長個人長期私廂收授無償免費提供的對象吧!!,口氣大到不行,真是好大好大的官威呀!!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單憑一個最低層的公務員,竟敢口氣大到比總統大,是怎樣呢?當很久的土黃帝了嗎?忘了自身僅是一個小公務員嗎?
要求:
1.請問里長職責,不是僅是該里的公務員及受託管理活動中心的人嗎?憑什麼官威大到猶如總統呢?
2.台北市里長可以自定內規嗎?那條法令允許呢?又是那個公務機關審定准允呢?
3.請徹查林銘清對於活動中心,所自定之管理辦法,究竟是什麼?
4.碑頭里林銘清里長行為失當,請依公務人員服務法究辦吧!!

四大惡質行為(三):恐嚇.
說明:
申租碑頭區民活動中心在案(20141201248005016A),但里長委開門之莊小姐稱里長沒同意借用.

哇~~是怎樣呢?碑頭區民活動中心是里長個人資產嗎?

要求:
1.依法租借場地,又是全額付費,有何必要一定要經過里長允許呢?
2.徹查里長允用之使用狀況,本人質疑:
..2-1.敢對租借付費人如此誇張的恐嚇,恐是長期以來一定存在的事實,倘里長此等最低層的公務員都敢,那麼假公濟私,將公物撥給私人無償免費使用,肯定是有的,那麼串連即是對價互利,貪污.圖利.損害市政府的營收.
..2-2-.該里長長期稱是里活動之明細課程,該要全數徹查,本人質疑款入里長口袋,卻沒進市政府公庫,涉貪污喔!!
..2-3.再就里長非各個課程的主管機關,憑那條法令,里長說得算呢?
..2-4.里長跨越各個課程的主管機關之職權,開班授課之長短,又跨越教育局補習業務,憑那條法令,里長.區公所.民政局,台北市政府可逾越教育局補習業務,准允長期開班授課的呢?
..2-5.開班授課之收費,收支財稅申報,屬稅務機關之業務,憑那條法令,里長.區公所.民政局,台北市政府可逾越稅務機關,准允收費不必申報稅務的呢?
..2-5.依法無據的擺爛,任憑里長當起山寨土霸王,全部說得算,可比課程的主管機關.教育局補習業務.稅務機關還大的權限,簡直是土黃帝一個嘛!!

說明:
申租碑頭區民活動中心在案(20141201248005016A),但里長委開門之莊小姐稱里長稱要借用人,完全遵照里長的規定才可以借用活動中心,看來應該是將租借全額付費的我們,當作里長個人長期私廂收授無償免費提供的對象吧!!,口氣大到不行,真是好大好大的官威呀!!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單憑一個最低層的公務員,竟敢口氣大到比總統大,是怎樣呢?當很久的土黃帝了嗎?忘了自身僅是一個小公務員嗎?


要求:
1.請問里長職責,不是僅是該里的公務員及受託管理活動中心的人嗎?憑什麼官威大到猶如總統呢?
2.台北市里長可以自定內規嗎?那條法令允許呢?又是那個公務機關審定准允呢?
3.請徹查林銘清對於活動中心,所自定之管理辦法,究竟是什麼?
4.碑頭里林銘清里長行為失當,請依公務人員服務法究辦吧!!

四大惡質行為(四):威脅

說明:

申租碑頭區民活動中心在案(20141201248005016A),但里長委開門之莊小姐稱里長要求借用人要拖地清潔完畢才能離開.若不作,下週就不准使用.WOW~~ 土黃帝耶~~
見鬼了,敢用威脅手段呀!!
試問,去旅行住飯店,有那家飯店會要求客人去洗床單,整理乾淨才能離開呢?

租借場地會付全額的請去檢視一下吧!!我們就是特別的潔身自愛,也不貪小便宜的想省租用場地費用,更不想與爛里長掛勾,去迎合里長的貪污對價作風.
試問,如此自愛的人,會故意弄壞場地的設備嗎?或故意污損環境嗎?

這里長真是以其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租用時間是9-13,13點我們如時結束,卻不見人來關門,為避免產生糾紛,本人欲關閉所有門,有人說不用,還是真奇怪,那這樣不是變成任何人都可以隨便進入的意義不是一樣了嗎?

等不到里長委託開門的莊小姐來關門,又恐被栽贓,本人離開前一一拍照存證,倘若離開後,有任何遺失或是損壞,想誣陷我們,本人就會有一套的完整時間記錄的檔案,提供佐證,以證實受託人怠惰不關門,致使遺失或是損壞.

要求:

1.依使用辦法並無要求付費民眾必需拖地

2.里長要求過頭,顯然過度濫權,指使民眾為其廉價勞工.

3.那條法令規定沒拖地,就不准租用呢?


2015年1月1日 星期四

2014 Winnie臺灣見面會 偷渡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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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協助肉搜】"尋人啟事"找活動當晚翻譯"粵語"的女士,竟然...沒人知道她是誰,那位女士沒佩戴"識別證",難不成是活動的偷渡客嗎???? 
附上多張圖片,~請參與者來指認一下,翻譯的這位女士(黑衣).究竟她是誰? 
她特意站在大都會排舞謝教練團隊旁,全體團照她都沒入鏡,
嘉倩希望活動千萬不要有"偷渡客",倘若有,這種不禮貌且不尊重主辦人的行為,一旦被發覺,恐怕將是~~排舞界的黑名單的重要人物了~~導致往後沒人敢再辦這個"吃力不討好"的活動了,那就非嘉倩所願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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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人(黑)與所有人裝熟,

並沒有人知道"她是誰"!!

昨晚翻看影片及相片了,

已找出她所有影像,

最特別的,她總是在大都會謝教練團隊中,

又與他們合照二張(清楚到不行的相片).

 

說白點,誠實是嘉倩對人的基本尊重,

對她的不禮貌和不尊重及不誠實,

假若,不找出她來,

還讓她竊竊自喜,自以為是,

恐怕還會到處拿與Winnie的影片"招搖撞騙"耶~

這樣的人,如此敢,究竟她是憑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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