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8日 星期五

【違法濫權】一個「給臉卻不要臉」的公務機關,聘雇一群「白癡不懂法」的人, 屢屢違法亂紀,該被全數評鑑,不符資格亦該全數解聘.

公務單位憑什麼權利拒絕民眾申請案呢?


任何一個單位或一個人在公務機關上班者,皆受制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
民眾尊重政府機制,遵循法令向公務單位親自遞送正式申請文件,怎奈竟遭當面拒絕!


就法令,即便申請內容不符,公務機關亦需依法以公文通知「限時補正」.倘若「不受理」,亦需經過正式公務程序通知,怎會是直接「拒收文件」呢?ps.104.08.31呂小姐回報稱「申請文件格式不符」,天呀!!牽拖到格式不符,這群白癡公務員,還強辯呀!!本人長期與公務單位往來,從來也沒用過它們提供的格式,每回都用A4將必填欄位填齊,沒被拒收過呀!!區公所還真是歪理一堆」.實在聽都聽不下去了,當現代人都是白癡民眾」嗎?


「土城區公所」是一個長期「違法亂紀」的公務單位,本人親眼親見之事件「多得很」,如下:
..1.縱容里長亂搞,參考 http://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34206979-20150803
..2.縱容工務課放任道路長期破損 http://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30049381
..3.縱容里辦公處長期提供社團免費占用活動中心 (里長成植物人,還持續使用)
......http://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02566257-20141029-1
..4.土城區公所長期拒絕民眾申請[蔡主任],與本案處理程序一樣,就是拒收申請文件.
......http://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02566251-20141029-2
..5.區公所明知活動中心之申請不合法,卻長期擺爛縱容沒申請的社團竊用活動中心,親自到區公所質問,承辦當場承認都沒有申請,可笑的申請方式竟是一張A4,隨便簽個名,就可以免費使用. http://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02566248-20141022-1
..6.全面噴灑"賽洛寧"時,里長會狹怨報復,故意不通知里民,致使噴灑之藥劑污染食物及洗淨置於外的衣物.



上述作法,套句檢察官的話都什麼時代了,還在搞官威呀!」,這是說給土城區土霸王員福里里長粘玉明聽的,因為就是土城區公所的監督管理不佳,放任里長,致使土霸王員福里里長粘玉明,長期將大型易燃廢棄物亂丟於單行道上,屢勸不聽,只好搜證直接向地檢署提告囉~~


要求,
1.新北市政府該對指派至土城區公所擔任區長的人進行評鑑及糾舉,現在是民主時代,本人對公務單位的尊重,卻被糟蹋,如此「給公務單位臉,公務單位竟是不要臉」,那本人當然就只好回應「這群不要臉」的公務機關和公務員囉~~
2.2015.08.21拒絕受理,顯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行政程序法.
3.公務單位若是花公帑聘雇一群白癡雇員在公務單位上班,因「白癡不懂法」的違法亂紀,該被全數評鑑,不符資格亦該全數解聘.


2015年8月25日 星期二

【法令全在騙人】人當道,法令貼牆示意罷了!!

【官員護航 女0分考上公務員】甄試交白卷竟第一名錄取!花蓮縣府年初辦理「原住民生活輔導員甄試」,縣府一名前處長媳婦逾期報考,竟獲增額參加考試,其中「公文」科試卷交白卷考零分,原民處代理處長為報答前處長提拔,竟指示下屬拿空白考卷給女考生重新填寫,再幫她改總成績,最後竄升第一名錄取.


以上的事實,絕對不是「冰山一角」的.
看看公務員「素質」之差,毫無智慧,執法無力,就是證明.


臺灣什麼事都發生...喔~修正,正確說法「只要有人都會發生故意違法」的作為啦~


人分正直人和垃圾人,垃圾人占九成,社會環境因而精彩,才會有不同的劇情發展.


而正直人,什麼事都是「事事遵法」,卻是處處受制,這種社會還真是陽間輪迴.


2015年8月5日 星期三

【徵兆】臺灣滅國前兆

中庸第二十四章
至誠之道可以前知。國家將興,必有禎祥;國家將亡,必有妖孽。見乎蓍龜,動乎四體。禍福將至,善必先知之;不善,必先知之。故至誠如神。


臺灣現在是「四不像」,
國家機制完全處於「空轉」,
建設都是圖利他人的爛建設,
回憶臺灣經濟起飛時的「十大建設」,
反觀現在呢?
什麼都沒有.


政治人物的報復心態,致使「惡鬥連連」,
沒有一點想「廣納良才」之寬廣心胸,
用的都是「有學歷;沒經歷」的人,
將臺灣推向「死路」.


這群人想在「歷史」留名,
對~會!一定會的!


等著看吧!!


不用等太久,沒辦法「起死回生」時,
另一波,又將再起,
這在歷年年代起落,
都是一樣的「進展」,
沒什麼啦!!


2015年8月4日 星期二

九成擺爛公務員

【令人厭惡】
九成以上公務員,都有大頭症,
連小小里長都是.


好比,活動中心租用,
里長還會來大小聲,
說"他沒同意,就不能借",
偃然活動中心是里長個人資產般.


又好比,
辦個小小的換證,
結果公務機關連個程序都沒有,
去電問還刁難的要死,
一下要公司登記證,一下要到現場勘察.是怎樣呀! 恐嚇我就怕你嗎?錯~~我是講法的!!


說明點,公務員依法行政,
我是不會怎樣,只要依法執法,我身為守法百姓,本來就該配合.
但~
若是以"恐嚇言語",
那~~大家就走得瞧,
我是沒在怕的啦!!
有本事就來"硬幹"嘛!!


第一次聽到,我去投訴的單位,
該科長主管,請我撤案,因為被我投訴的人將會被"記過",
wow~第一次聽到唷~


長期為不法事,提投訴案,從沒人告知過我"有人被記過"這回事.100%都是官官相護吃案吃掉了.


要我撤,一句"不可能撤",因為那是"事實",並非"假造",
倘若要求民眾撤申訴,反向就是變是"我的錯".


就記錄而言,有憑有據才能當作是"公務反省及改善"的依據.


 


 


【搶錢】法院強制扣押存戶,搞錯帳還不處理~~

一般民事訴訟原告是需先拿出裁判費才會受理,
若經過救助,
是會等到終結確定,
裁判費計算,你就要看緊一點,
因為"算錯"可能性極大.


尤以主標的金額和連帶標的,
可千萬別讓自己再度成為一個受害冤大頭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不另併算其價額」
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633號,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九二號裁判意旨參照.


訴訟主標的與訴訟連帶標的是不同主張,與訴訟主體有關即是主標的.
於標的認定的同時,
原告該強烈主張區分標的計算,
不然,連律師可能都"不會"的裁判計算,
很多根本"不管別人死活"的爛律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再者,裁判費計算錯誤要求重算,可參(99年度抗字第731號),
裁判金額由776,733,降至481,653,差距高達295,080
這些都不是律師看出來,
全是原告抗告,所裁廢重算的經歷.


然..律師打官司輸,連判決書都不會看.
這種律師還真是"學藝不精的司法敗類",
怎有臉出來持業呀~
將別人的官司打得,外帶賺一筆高額裁判費,
還真是奇蹟呀~~


反正,最後倒大楣要繳裁判費又不是律師,有沒有看懂判決,都已成事實,無解;當然裁判費算錯,無關他屁事,死活是繳款人自擔吧!!


接著,沒繳裁判費,強制執行處,就會千方百計的調出資料,有存款就一毛不剩的直接扣,不管法院自己有沒有搞錯,就是扣就對了.
然後,銀行或郵局就跟著"扣",事後也不告知存戶.


這種"搶錢"如土匪作風,千真萬確發生在"法院".
法院違法還不要臉的要求"被扣存戶"依法限期提異議狀,
至今存款依舊扣押不還.


 


【侵權大違失】法院強制扣押不存在債務

【侵權大違失】法院強制扣押不存在債務


板橋地院強制執行處奉臺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處,
執行(99年度事聲字第10047號)一筆"已繳裁判費"的債務,
然查據.該筆裁判費債務繳費單號99民國字第21739號,
繳費日期99年4月30日清償裁判費.


但~因法院內部嚴重的管理疏失,
致使,已清償之裁判債務,以搶匪般的作為強制扣押受害人之僅一存款,
連具提異議7日時間基本生活費都不留,顯然違憲第15條生存權.


該筆債務受害人一直認定"已繳清",倘若尚餘差額,法院理應依法通知債務人進行繳納,而不是一錯再錯,認定是受害人故意不繳,就依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現行執行之行為,令受害人完全不能認同,未告知債務人繳款,就強制執行,顯然違反憲法第15條剝奪財產權.


法院因自身嚴重管理疏失,
錯不在民,法院卻不思反省亦不道歉,更不立即解決錯誤,
還加害及逼迫受害人,要依法提出證明及異議狀,
顯然是「意圖致人於死」嘛!!


要求,
1.臺北地院強制執行處的案件該全面稽查及控管.
2.追究暨懲戒於法院內部管理疏失之所有違失相關人
3.立即撤銷該筆強制執行案件.
4.就侵權違失,提出改善及預防之道.


------------------------------


就上看來「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讓人不解,錯在法院,憑什麼還要求依法遞異議狀呢?
況且大家都知道,法院遞狀後再裁決,是要經過多久時間呀!!
難不成,就是慢慢等程序嗎?
這樣,不就是等死了嗎?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一得一捨


有人請法扶打官司,
結果訴訟律師費是免費,官司是輸的,
然後裁判費,經法扶資助,卻尚差八萬,是需由原告支應.
可知道嗎?打了二審訴訟,一審免費律師是四萬,二審就是八萬.
會算嗎?免費律師費成了原告支付的裁判費.
換言之,這場官司訴訟就是"白忙一場"的程序.


又論法扶律師程度,
建議,沒錢也要自己去找一個品格能力好的,
因為律師能力有關官司成敗,
且律師.檢察官.法官有很大的可能性是同學或學長.弟關係,
說難聽,打官司時,他們都不會申請迴避,就大方直接包庇"認識"的同學或學長.弟,
若你是孤鳥,我個人見解是"你個人,即便能力再好,根本也沒路用"啦!


再說,律師能力和程度,根本極差,連個判決書都不會看,試問...這種笨蛋律師能夠作到什麼程度的攻擊防禦呢?
有人實例是,律師不懂的,原告直接提抗告,還真的抗告成功耶!!


就只能說,法扶素質根本是不管控的,反正花司法院撥出的補助款嘛!!


[檢舉]金管會之保險類承辦申訴之人員,法令素質簡直是爛透了,完全不能依法辦理更甚是完全不懂,儼然是故意不作為的圖利保險業者,進行大量吸金.

[檢舉]金管會之保險類承辦申訴之人員,法令素質簡直是爛透了,完全不能依法辦理更甚是完全不懂,儼然是故意不作為的圖利保險業者,進行大量吸金.


說明:
1.保險何意?
2.同意設立目的為何?
3.監督誰責?
4.保險業者之管理及稽核不良,保戶負責,倒楣當個自動提款機,卻完全無法令可追究責任


倘若以上的功效都沒有,待掏空臺灣,
宣告倒閉後,受害者絕對是民眾,而幫兇就是政府無能所致.


本人所遇之事99%保戶肯定亦會遇到,
這是所有保戶權益被侵害,
何以,金管會之保險承辦竟是歸究至單一個案之爭議呢?


本案就南山(案號:201507I00385)及安泰(案號:201507I00370)之處理,放任到極限
陳請亦無法達到勸導改善,亦惡化為不理不睬,一種奈何不了保險業者.
請立即查辦,並以正式公文回覆,
本人接下反擊將是不再客氣.


以正式公文回覆,
以正式公文回覆,
以正式公文回覆,
以正式公文回覆~~


2015年8月3日 星期一

大型垃圾及廢傢俱不收費是圖利民眾,更是縱容隨地亂棄置.違法的環保局!!

自愛守法人都該"尊重"鄰里.
家用垃圾用專用垃圾袋要花錢.
大型垃圾及廢傢俱反而不用錢,是這樣嗎?
不是的,是環保局提供了方便,但大家都當成是隨便啦!!
大型垃圾及廢傢俱是預約時間的,繳費後才會派車清運的,
【東森影音檔】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0zgBBhr4c0
【東森文字搞】http://news.ebc.net.tw/apps/newsList.aspx?id=1436097745&cat=complain
【蘋果日報文字搞】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719/36674227/?fb_action_ids=1611023145814174&fb_action_types=og.comments


 


蘋果


 


廢棄物法令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01  
第十四條 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


--------------------------------


可見新北市環保局執法程度之法令常識極差,差到爆~~才會養成一堆沒水準的垃圾人!!
一旦民眾反起來,統一都不用家用垃圾袋,直接丟在一處,成山後,環保局再處理,是要這樣嗎?


 =================


要求:
1.請立即要求改善及宣導.
2.依第24條法令,本該向行為人要求繳交廢棄物清除及相關費用,卻沒入帳,如同公務家當作私人的清潔車,該追溯法令公佈後,派車記錄,依法追溯所有該繳的費用入公庫.
3.倘不追查,全屬圖利.亦或是貪污,依法送辦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