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6日 星期三

【檢調】有法不遵謂之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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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檢察官對於『事實證據存在』都可濫權到 『情有可原』不起訴,未來....都可當是"案例",那殺人也可說『傷勢復原不算殺人啦』!!



檢察官是依法執法,判刑是法官權責,結果檢察官自己當法官,將案件結案,那....以後『臺灣法官』都會是被檢察官架空的閒人.



真是太可怕的臺灣法制,這群學法者,連基本權限都搞不懂,如何查察不法,也同時教導民眾,只要有理,且情有可原,那殺人放火所有違法事件都可不起訴囉!!真扯呀~~~如此一來,是鼓勵私刑來處理私事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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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新北市政府】公務單位為何先來後到的申請程序,是可濫權異動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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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收到臨時通知是『申請核准使用場地需調為老人會使用』.



我不解的回應『老師,嘉倩在公務單位已清楚看到列有總統盃已確定日期,為何忽然改呢?先訂先用這種遊戲規則不是一種誠信嗎?體育處有何權利,又依那條法令,可以"前詞辯異"呢?沒道理也沒誠信更沒理,屬不合法呀!!市政府應被糾舉!~~』



再回應『人民團體法是有規範,也不得亂改,這是一種違反公益推動了違法行為,並不是誰說得算.看附圖是證據,不然國賠損失囉!!否則先來後到必需遵守.』



於是附上由公部門發佈的場地租借清單.

20140420台北市體育館租借清單

先來後到的申請程序而言,理由是老人運動會優先,那根本不可能的理由,殊不知『憲法明文定"人人平等".沒有年紀的問題,而是先來後到.』



如此不妥適的臨時毀信,顯示了公部門的公權力是非常的濫權.



昨天還搞得不知該如何去通知(我邀約了P老師,已組合了一個40人的團隊,今天又改通知『老人會』臨時取消了.真是『裝肖維』,好佳在還沒去通知,...如果出爾反爾,肯定會被P老師打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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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A款】論公益績效,一字可用『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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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倩接觸『公益』領域,心得只有一個『公益社團確實是A政府公益財及民眾錢的最佳好路徑』.

何以會是如此的『結論』呢?

不為什麼,理由如下:

1.沒有實際績效,根本不符『法令』.然~~核銷的公務大人們,眼看附上的『成果報告書』,有『企畫核准書、紅布條、簽章、相片』,就隨手一揮『准』....這~~明眼人一看,都知『潛規則』,錢入私人口袋裡囉~~

2.上述那些,都是『套用』模式而已,沒什麼能耐,與什麼『大學問』的!



現代人,只要『有點常識』,都知『公益』是什麼?就~~好比『慈濟』,參加的人都是心想『積個人因果功德』嘛!!但『違心的假奉行』的人真的好多,親眼看過『著慈濟衣著,卻口中開罵』,當下真想請她去脫掉『慈濟衣』,再『開罵』.就這般般德性,真是『功過相抵一點功德都沒有了呀!!』.結果此人之言行表現,令嘉倩更不敢『隨便加入團體』,也更令人清楚『修行是隨時的事』~~也同時讓我看到『假面公益人』.



如今『政府公益財』查證結果都是,一筆筆的花用到『社團的社員』吃吃喝喝旅遊和團康的活動,看得到的真績效就是『一坨大便』,不然還有什麼呢?真是『超過』呀!!



當然,『公益社團』敢這樣搞,也是『政府公部門』的故意圖利囉~~公部門曾回應過『之前都是這樣嘛!!大家都是這樣核銷,從沒出過事呀!!主管稽核也沒人提出糾正,當然就如法炮製的核銷嘛!不然呢?~~統統重查,看是每件核銷都不符核銷的績效呀!』,回答的還真實在.因此可知『這件公益核銷,已是明確的潛規則』.



對~~沒錯,更重要是『出事』後,應怎樣呢?還不是『官官相護』戲碼又出現了囉!!



終究,日日都上演『假公益真詐財』的事件,各個參與者都人人『視若無睹』~~



若因『勸導』所致使的『人際不佳』,嘉倩不會在意的,有道是『人在作天在看』,各人造業各人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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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7日 星期一

【賄選】期約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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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看到一支影片,那個準備選議員的人,談到"當選....補助",那個場次是一場社團內部新春團拜的場子,每個人都是具有選舉投票權利的人,而這位....肯定是一位不懂"期約賄選"法令的準議員,週遭也無人能有能力幫忙看顧,若是被人"握有"該影片,即便真當選,肯定也是"當選無效"的鐵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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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投票行賄罪之處罰,規定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及刑法第144條。除總統副總統職務以外的公職人員之選舉,均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另外立法院正副院長、直轄市及縣(市)議會之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之正副主席選舉,因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所規定之公職人員,故適用刑 法第144條之規定。反賄選宣導文宣2張

惟不論刑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之投票行賄罪,均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者。」為構成要件。而「投票行賄罪之客體有二種,一為賄賂,一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係指金錢或得以金錢計算之物;不正利益,則係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 或滿足人之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參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3355號判決),且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的賄賂或不正利益必須是約使投票權 人對於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的原因,二者必須具有對價關係,始足以構成本罪。

再者,投票行賄罪只需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不 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即足當之,不以選舉委員會已經發佈選舉公告或選舉人名冊公告為必要,且其行為主體不以已登記為候選人者為限,即非候選人亦得 為本罪之行為主體(參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5658號判決書),故即使候選人尚未登記前,為投票行賄犯行,亦不妨害本罪之成立。

傳統賄選方式:



一、現金買票:

  以往現金買票係最常見的賄選方式,係由候選人透過其所屬派系、農、漁會或水利會系統,由上而下將現金逐一交付予投票權人,再由最基層之樁腳,於投票當日逐一對已收受賄賂的投票權人進行催票,以換取所欲得到之當選公職票數。

另為先行統計所能賄賂之票數,候選人即透過小樁腳逐一先行將欲行賄之對象人數,按住址做成一統計名單,交付中樁腳統合後,轉交候選人或操盤手統計票數。再於投票日前數日,由候選人或操盤手將錢轉發予小樁腳後,由小樁腳按所造名冊,逐戶轉送至投票權人手上。

早期小樁腳行賄時,即持所造名冊逐戶散發賄選金額,部分小樁腳甚至以紅包袋包裝金錢,並於行賄後,於名單上打V註記。故約於民國88年之前,執行查察賄 選工作時,只須接獲檢舉後,快速趕往行賄現場,往往即可查獲行賄者攜有現金、名冊及紅包袋等三項證物,不難證明賄選犯行。惟經歷年來檢警調愈來愈積極的查 察賄選動作,近年來樁腳於買票時,均已知所規避,故於行賄時,往往身上除攜帶現金外,即無任何其他足資佐證之物品,故欲查獲現金買票,難度即較以往為高。



二、贈送禮品:

  候選人或樁腳於選舉前相當時日,以酒、茶葉、醬酒、味素、碗盤,或其他禮盒等物,交 付予投票權人,請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惟因所贈送之禮品價格,往往低於現金賄賂之價值,所產生之賄選效益,亦低於現金買票。故贈送禮品之賄選方式,往往 於小型之地方性選舉,如村、里長或鄉鎮(市)民代表選舉最為常見。而一般的大型選舉,贈送禮品則常係候選人或樁腳於選舉前之相當時日,先使投票權人產生好 感之用。候選人若於選舉前,發現有進一步行賄之必要時,則再於接近選舉時,進一步發送現金進行賄選。故贈送禮品之賄選方式,常與現金買票之賄選方式併存, 僅係賄選時間的前後不同而已。



三、旅遊:

  往往發生於候選人或樁腳,於選舉前相當時日,透過樁腳動員某一團體或村里之投票權人,免 費招待至某處進行旅遊。部分則與大型選舉時的造勢活動互相結合,於造勢完畢後進行免費的旅遊招待。另外,旅遊時亦往往同時進行飲宴招待。因候選人或樁腳就 免費招待旅遊所須之花費,往往低於現金買票之費用,而所能動員的人數,及動員之效率,則可能高於贈送禮品之賄選方式,故以往亦常為候選人及樁腳採行之賄選 手法。



四、餐會:

  部分免費招待餐會賄選方式,與招待旅遊賄選方式配合,而於旅遊時同時招待免費餐飲。惟亦 有諸多餐會係與招待旅遊賄選分隔,而由候選人透過村里或團體進行動員後,於某一特定區域進行招待。另部分招待餐會之賄選類型,則係透過一定之組織或樁腳, 逐一至各村里或團體進行賄選,並由候選人到場請求支持。

另外,近年來,亦有發現假藉政見發表會、問政說明會或造勢大會時,進行招待餐會之賄選犯行者,惟不論以何名義招待,只要係以不相當之對價免費提供餐飲,同時請投票權人予以支持,均應可構成投票行賄犯行。

賄選新手法:



法務部自83年間開始推動查察賄選工作,並於91年2月 26日發布「檢察機關偵辦查察賄選案件獎勵要點」,以最優惠的獎勵方式,積極鼓勵檢察官偵辦賄選案件。而前述四種現金買票、贈送禮品、旅遊及餐會等舊有賄 選方式,經由檢察官的積極查辦,均已發生相當之嚇阻效果。惟因國內部分選民之觀念尚未調整,候選人或樁腳對投票權人行賄,並請其投票支持之賄選行為,仍可 達到影響選舉結果之一定效果,故候選人及樁腳因利之所趨,仍甘冒遭查獲即有繫之圄囹之可能的風險,而以各種不同的掩飾手法進行賄選,圖以外觀上似為合法之 作為,規避檢警調人員之追查,即使被查獲,亦試圖以偽裝為合法之外觀作為脫罪之理由,茲就近來已發現的各種新形態之賄選方式,分別敘述如下:



   



甲、以勞務取代財物,對投票權人行賄的賄選類型:



  

一、出錢幫大樓消毒及清潔服務:

  因候選人或樁腳本身經營清潔,或消毒、除蟲公司,遂對選區的各處大樓,或其他私人空間,提供清潔、消毒或除蟲等免費服務,以提供免費勞務之不法利益,作為請求選舉權人投票支持的對價。



二、免費擔任會計、律師、建築顧問,發與免費顧問證書:

  候選人或樁腳本身有會計、建築或法律專長,遂對有投票權人經營之公司或個人,擔任免費的法律顧問等工作,作為選舉時,請投票權人支持的對價。



三、免費拍照;或拍照後免費製成個人化郵票贈送;或藉拍照時登記資料,準備事後買票:

  候選人或樁腳 本身開設照相館,具有相當專業並備有儀器設備,因適值重新換發身分證之際,即以提供投票權人免費拍照服務之方式,請求支持;甚有進一步代為製成個人化郵票 贈送者,或雖於拍照時,仍收取部分費用,惟對拍照者期約賄賂,請拍照者提供資料後,於投票前給予相當之賄賂。



 



乙、以不同外貌加以掩飾的現金買票類型:



 

一、運用所經營之加盟店或各式管道,請他人辦理戶籍遷移,使成為選區之幽靈人口,再致送部分利益予非法遷徙之選民:

   透過所經營之加盟店或其他管道,於選舉日之四個月前,於選區內尋覓一地點,通常為候選人親友或樁腳所提供之住址,請居住非選區內的人民遷入該址,而取得 投票權。再於選舉前提供相當之賄選金額,並於投票日代為出資購買火車或飛機票,作為請投票權人支持之對價,請投票權人前往投票。

因遷移幽靈人 口的賄選行為,相較於其他賄選手法更為繁複,且因須代為支出投票日之交通費,代價亦較其他賄選方式為高,因此候選人或樁腳較難以此方式,一次向數千或上萬 之選民行賄。故通常係於投票權人不多的選舉類型或區域,針對較為堅定的投票權人為之,較常見於離島的各項選舉,以及各地之村里長、鄉鎮市議員或鄉鎮市民代 表選舉類型,候選人及樁腳以此方式取得選舉勝負關鍵的票數。

二、利用生日、喜宴、喪禮名義以禮金方式致送賄款:

  候選人藉轄區選民生日、喜宴或喪禮場所,主動或受邀到場致意,惟於紅白包袋上寫上請求支持,或註記為某公職候選人等語,藉以請求受惠者投票支持。

惟因地方公職人員或士紳,於選民生日、喜宴或喪禮時致贈禮金,亦為事理之常,若僅因於選舉前致贈禮金,即推定該候選人有投票行賄罪之犯意(相對而言,受 禮者亦涉有投票受賄罪之嫌),恐亦與一般民眾感情不符。故候選人於選舉期間致贈禮金,是否構成賄選犯行?自應審酌該候選人所致贈之禮金數額,有無較通常之 禮金數額更高;或該候選人與受禮者之關係,及該候選人平日有無向選區民眾致贈禮金之習慣等相關情節,以判斷候選人有無賄選之意。

三、於重要節日時,假藉慰問貧窮名義,發放慰問金;或假藉關懹老人名義,發放蠶絲被等:

   候選人平日未從事任何公益活動,卻於選舉前的重大節日,假藉慰問貧窮的名義,發放慰問金予選區內的貧戶、獨居老人及居住環境較差之居民,並同時請求支 持。或假藉關懷老人名義,不分選區之老人是否確係經濟不佳或有無實際須要,對每戶家中凡有年滿65歲或70歲以上老人者,逐戶發放蠶絲被,同時請求投票支 持。

此類候選人雖假藉善行之名義,惟實與一般投票行賄之犯行,應無差別。



 



丙、以不同外貌偽裝的贈禮賄選類型:



 

一、假活動、真送禮:

  候選人於選舉前之相當時間起,即以社區聯歡晚會之名義,在選區內之各處,透過樁腳邀集投票權人參與晚會,實際在該晚會中,提供各項高額價值之獎品,再以摸彩之名義,發送予每一名參與活動的投票權人,凡參加者人人有獎。



二、假徵志工、實送禮:

  候選人各地競選總部,以徵求志工名義,凡前往報名者,皆發放價值數百元的候選人競選夾克、T恤、帽子、傳單及其他禮品,且未限名額,只要係該選區之選民前往登記者,即發放前揭價值數百元之禮品。惟實際上領取前述禮品者,並不須負擔任何「志工」之義務,實為賄選。



三、假救災名義、發放民生物品:

  候選人或樁腳於颱風或其他重大災害發生後,即於災區內的發放貼有某某候選人致贈之各項民生物品予災區之選民,疑有以致贈該民生物品請求選區災民予以支持之意,而有賄選之嫌。



四、假表揚楷模等名義致送數千(百)元之獎牌(品):

  候選人於各地舉辦問政說明會、政見發表會或各項活動時,假藉表揚各項地方楷模名義,致送價值數千(百)元之獎牌(品),並請求投票支持,而所謂各項楷模既無任何評選標準,亦無任何客觀選任機制,名為表揚,然疑為賄選。



五、假藉各項名義,宰殺豬、牛贈送選民:

  各地原住民多有於喜慶時宰殺豬、牛發放親友之習俗,而原住民候選人,偶亦見於選舉期間,假藉部落慶典、慶祝競選總部成立等名義,宰殺豬、牛後發放予投票權人,藉以請求支持,實有賄選之嫌。



六、於文宣內夾送洗車券、汽機車強制責任險優惠券、加油或購物折價券之方式,請求支持:

  候選人及後 援會,以其所經營之相關業務資源,作為賄選之對價。如於選區內透過樁腳或委請派報處所夾報發送文宣時,於文宣內附贈洗車折價券、汽機車強制責任險優惠券、 加油或購物折價券之方式,只要持該文宣內所附之折價券或優惠券,至各該公司或營業處所,即可獲取優惠,藉此賄選方式,請求選民予以支持,雖係不同外貌,亦 疑係賄選犯行。



七、免費提供各項游泳訓練班、園遊會、遊樂場入場券等門票:

  今年三合一選舉,已見各地候選人以發放游泳訓練班、園遊會、遊樂園入場券之方式,以夾報或透過樁腳發送之方式,對不特定之投票權人進行賄選。而各該票券往往亦搭配文宣一起發送,實有賄選之嫌。



八、配送低於市價或尚未流通之物品,使選民可賺取差額:

  部分有地方政府經營之民生產業,於選舉前按 戶以低價配銷之方式,全面將產品發放予選區內之居民,使選區內之居民可透過轉售之方式,輕易贈取高額之利潤。惟此是否屬行政裁量之空間?發送行為與請求選 民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間,有無對價關係?均須詳予查證。若確係以此方式,對選民請求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即有構成賄選之可能。



 



丁、假藉各項名義以金錢進行綁樁類型:



  

  綁樁與一般的現金買票不同之處在於,買票者係直接對投票權人為之,而綁樁則係對地方上的村里長或名望之士,藉交付一定利益,請其支持之方式,使成為候選人競選或賄選時之樁腳。



一、以贊助旅遊名義,交付基層村里長相當金額,作為賄賂綁樁:

  國內諸多鄉鎮於村里長每四年之任期 內,往往補助村里長進行一次國外旅遊並考察,而候選人(尤其是鄉鎮市長候選人)於得悉村里長正舉辦每四年一度的出國旅遊計畫之行前會議時,便主動前往參與 該行前會議,並假藉補助每名里長旅遊費用之名義,交付每名里長數千元,作為選舉時請其支持之對價,實為綁樁。



二、支付賄款尋求鄉鎮民代表支持,並允諾當選公職後予以協助:

  候選人為尋求具有相當基層實力之鄉鎮 市民代表支持,除支付部分金額作為綁樁費用外,亦同時允諾當選公職者,藉職務上之權利或機會,將部分小型工程交予該民代指定之廠商施作、或僱用該民代所介 紹之人作為公所之臨時或機要人員,以作為賄選的對價。而以此方式賄選,係以國家基層政府機關之資源預為綁樁之對價,若於當選後確為前述行為,亦當有涉及貪 污治罪條例相關刑責之可能,自不待言。



戊、以國家資源作為賄選對價,暗藏貪瀆的賄選類型:



 

一、以使用執照綁樁;或對鄉鎮市民之申請案,從寬核准。

   使用執照依建築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係由各地方自治機關依相關法規核發。部分工程建物的使用執照核發,須符合各項要件,審核曠日費時,部分不符合之處, 常又須迭經修改、補足。復因部分建物的建造所費不貲,甚至以銀行貸款興建,若無法順利取得使用執照,恐將造成興建者之重大損失。負有審核職責的地方政府機 關於選舉時,即要求各該使用執照之申請者於選舉時支持,並允諾當選後,即協助順利取得使用執照,使建物的興建者不得不於選舉時全力支持。

而各地鄉鎮市長為順利尋求連任,對於鄉鎮市民的各項申請,均以從寬從優方式核准,並請求支持,以此行政裁量權之行使,作為請求支持之對價。此項賄選作為,若有顯然違背法令規範之處,則除賄選犯行外,可能亦同時構成貪瀆犯行,自不待言。



二、許以未來職務搓退候選人。

  公職選舉競爭愈激烈,部分候選人為圖勝選,即愈有賄選之企圖。故若以 搓退其他具有競爭實力候選人之方式,即可減少候選人因賄選所須花費之金額,並確保候選人可因此當選。故設法搓退其他有競爭實力之候選人,對於候選人本身而 言,實較花費鉅額資金進行賄選更能減少花費,且風險更低。

部分候選人,尤其是地方自治行政機關之首長,則係預以當選後之公職,所得聘任的職 務,作為可預期之不正利益,以交換條件之方式,搓退其他候選人。如以縣市之副首長、鄉鎮市公所之秘書職務等作為交換條件,使其他具競爭力之候選人退選。惟 此行為,實係將國家之公職預為分配,無異將公職作為私人之財產,疑涉有賄選犯行,自不待言。



三、鄉鎮(市)長聘僱公所臨時人員,不用實際上班,或在公所假上班;或以要求支持尋求連任之候選人(鄉鎮長)作為交換條件,方予聘僱:

  候選人為尋求連任,即以僱用公所臨時員工之機會,僱佣地方重要樁腳或地方士紳推薦之親友,擔任公所之臨時工,惟因公所內實無人力須求,故平日除了簽到退以外,不須實際工作。然地方重要樁腳或具有影響力之地方士紳,即因而支持該候選人連任。

另有部分候選人假藉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特定工作計畫而有僱佣臨時員工之機會,除僱用特定支持者外,另亦要求受僱用之員工須於選舉時投票支持,否則即不予僱 用,已僱用者則予解僱,並表示,若未能當選連任,即於任期交接前解僱已僱用之臨時員工,使所僱用之員工,不得不予支持。



四、以民代補助款招待選民及致贈禮品:

  諸多議會歷年多有以公共關係或業務聯繫之名目編列相關經費,或有編列各項考察作為的補助費用,惟該名目編列之經費,亦應動支於與公務有關之民代相關業務範疇。部分民代則以前述議會的各項經費或補助,利用國內重要節日時,購買禮品以致贈選區內之投票權人,藉以尋求支持。

另對於重要樁腳則動支補助款,補助該重要樁腳之國內外旅費,以尋求支持。



五、對公所職員許以新職務,期約賄選;或期約將臨時人員升為正式員工,請求予以支持:

  候選人為尋求公所內部人員之全力支持,遂與在公所內任職之重要樁腳(或派系領導人)之親友互相期約,一旦當選後,將調整為更好之職務,期能獲得該重要樁腳或派系之支持;另對公所內聘僱之臨時員工,許以未來將升為正式員工為由,要求予以支持。



 



己、改頭換面的招待旅遊及餐會:



 

一、 以訓練助選志工名義,招待選民旅遊:

   部分候選人於選舉前之相當時日,即透過重大樁腳引介選民,以候選人的助選志工名義進行造冊。再以訓練志工名義,於選舉前之相當時日(通常係檢警調系統展 開查察賄選工作之前)邀集數百名已造冊為助選志工的投票權人,以遊覽車載至特定風景區,展開為期數日的「訓練課程」,實際上除極少時間由候選人或樁腳進行 演說外,其餘均為遊覽行程,並於「課程」結束後,分別贈送註記有候選人姓名之帽子、夾克及禮品,藉此進行選舉之宣傳,並達到賄選之目的。



二、「假收費」後「真退錢」的活動、旅遊:

  透過社區發展協會、各地老人會之管道,辦理老人或社區之 自強活動,表面上先由社區發展協會或老人會收取若干費用,並張貼費用支出名細,實際上則於旅遊期間,由候選人透過樁腳於各部遊覽車上,不僅將款項退回,甚 至有再致贈部分賄款者,使參與活動者,「有吃又有捉」。且因參與者均登記於樁腳之參與旅遊名單內,於投票日,樁腳更可藉此名單逐一催票、動員,藉以達成賄 選之實效。相較於現在以現金買票者,多已不敢留下名單,作為動員投票之依據,以此方式進行賄選者,甚至可達到比現金買票更好的實效。



三、以提供助選志工餐點名義,實際提供選民飲宴:

  候選人各地的競選總部或服務處,於選舉前的相當時間起,即以提供助選志工餐點之名義,定時提供免費餐點(或便當)予投票權人,惟所提供之對象,並未區別是否實為助選志工,任何人均可隨意至該處用餐或取走便當,藉此尋求投票權人支持。



四、假募款、真餐會:

  候選人以募款餐會的名義,除進行餐宴外,同時進行問政說明會或政見發表會。惟 募款餐會之餐券,雖註記每張數百元之數額,惟實際上則已事先透過樁腳,免費散發予各地的投票權人。於餐會之際,則由特定人員在會場外,逐一查核投票權人所 持有之餐券,凡持有餐券者方得進入會場參與飲宴。

惟募款餐會後,候選人或樁腳之募款餐會收入,均載為零。



五、指定在自已經營的餐廳或KTV等處所,免費招待餐飲:

  透過樁腳邀集投票權人,在候選人或樁腳自己經營的餐廳或KTV等處所,以慶祝候選人競選總部成立,或佯裝回饋消費者等名義,於選舉前之某日或數日,邀集投票權人至該餐廳或KTV進行無償飲宴或唱歌,並於餐廳或KTV門口拒絕不認識之人入席,以規避警調前往蒐證。



六、透過學校家長會、各地同鄉會、各種職業公會或聯誼會之名義,邀集投票權人,以慶生、中秋節、謝師宴、聯誼會、介紹子女獎學金或其他開會名義招待飲宴:

   候選人或樁腳每於選舉前,即透過學校家長會、各地同鄉會、各種職業公會或聯誼會之管道,以各項名義招待選區之投票權人飲宴,有時僅為飲宴,有時則係於正 式開會後,藉機免費招待飲宴,並於飲宴中由樁腳,甚至候選人親自到場拜票請求支持。惟以此方式動員,因所動員的對象,往往侷限於特定團體成員,所以每次的 動員能量不高。故候選人或樁腳若以此方式進行大規模賄選者,即往往須於短時間內,以各項不同名義動員不同團體,次數往往十分頻繁,藉以提高動員的效果,因 此若情資來源正確,應不難破獲此類案件。



 



庚、假藉資助或提供利益予團體之名義,以糢糊賄選犯行:



 

一、補助社團經費:

  各地 的老人會、社區發展協會、寺廟或巡守隊,若經詳細過濾各項經費使用情形,均不難發現有諸多地方民意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贊助的經費或用品(往往平日就有,不 僅於選舉前)。故以現狀而言,民意代表或公職人員提供前述各該團體各項活動之經費,幾乎已成為各地之常態,甚至已有發現部分老人會、社會發展協會、寺廟或 巡守隊於舉辦活動時,主動要求基層公職人員或民意代表提供贊助,否則將來即不予支持之情形,候選人或樁腳亦不得不予以適度之贊助。故雖然候選人或樁腳提供 贊助之情形頗多,惟仍須詳實過濾相關事證,並非只要有任何提供或補助社團經費之情形,即均構成賄選犯行。然若該候選人或樁腳從無補助該社團之習慣,而僅於 選舉前(甚至是登記以後)主動連繫,並補助相當金額之社團或活動經費,藉此請求社團成員支持者,則仍應有構成賄選之嫌。



二、假藉參訪、觀摩等各項名義,出資招待社團或特定團體成員出遊、烤肉等:

  候選人或樁腳透過各地社 區巡守隊、社區發展協會、老人會及寺廟信徒等管道,假藉赴外地觀摩、參訪之名義,邀集成員參與旅遊活動,表面上係由該社團自行出資,實際上則由候選人或樁 腳提供資金,以其他名義補助旅遊費用,並由候選人於觀摩或參訪活動時親自到場拜票,或由樁腳於遊覽車上表示這次活動由何人贊助多少錢,請予支持等語,表面 上係參訪、觀摩活動,實際仍為賄選行為。



 



辛、時間到了,或風聲過後再給錢的期約賄選類型:



 

一、由樁腳造冊或註記,並口頭約定金額後,選後(風聲過後)再付款,規避查察:

   以此方式賄選者,通常由樁腳與選民約定於選後,若該候選人當選者,即給付一定金額之賄款,且通常此類賄選之方式,所給付之賄款金額,高於一般的賄選行 情,使選民為圖得到更高金額之賄款,而於選舉時不僅自已支持,甚至代為拉票,以期促成該候選人當選之給付條件。通常以此方式賄選者,多為具有相當資力之金 牛級候選人,使選民不會懷疑該候選人之付款能力,且於樁腳處或候選人處,通常亦留有名冊等,足資事後給付賄款之資料,故若情資正確,應有查獲此類型賄選犯 行之機會。



二、於競爭對手的有利區域收集身分證,使無法投票:

  候選人或樁腳至其他競爭對手的絕對優勢區域,給付相當金額予投票權人,以蒐集選民之身分證件,於選後再還,使可能支持對手之選民無法前往投票,惟目前雖多所傳聞,然仍未發現有查獲並起訴此類案件。



三、透過黑道色彩之樁腳,進行期約賄選,告知選民將於選前數日以較優惠金額賄選:

  透過黑道色彩之樁腳,使選民有所顧忌,因而不敢檢舉該候選人或樁腳賄選。且於給付賄款後,若該選區未開出一定預期票數,則該樁腳即於選區內逐一找人詢問,使選民不得不投票支持,因而提高賄選之效率,並可規避檢警調人員查獲賄選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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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6日 星期日

【碰風】是誰讓台灣停 止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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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看完文章!!!



是誰讓台灣停止轉動? Who is stopping Taiwan from moving forward?!



其實下這個標題,心情是十分沉重 ,大家看完以後,或許也可以想一想,台灣走到今天,自己到底貢獻了些甚麼?



剛好最近UDN在做「台灣快轉系列」的報導,除了檢討台灣的某些亂象,也做了跟其他國家的比較。心裡只有四個字,就是「為時已晚」!是比較悲觀的,也大膽地作了以下預測:



台灣五到十年內將菲律賓化。



屆時台灣的勞動力除基本服務業外,幾乎全數移往大陸。在大陸的台灣勞工有大多數將在陸資企業工作,台商將急遽減少。

會產生這樣的現象,其實有很多原因,是希望大家開始檢討自己,而不是忙於指責別人。面對台灣的未來,你想好自己該怎麼辦了嗎?



缺乏國際視野的人民



台灣人有甚麼好驕傲的?台灣曾經有勤奮的勞動力,在七、八零年代創造了奇蹟。台灣人曾經富有,也曾經強大,但是台灣人只看到自己,對台灣以外的事漠不關心。新聞頻道一大堆,卻充斥著雞毛蒜皮的本土新聞,跟網路撿來的垃圾。台灣人對於國際事務的無知,讓台灣面對全球的經濟風暴,卻只能坐困愁城!



選民造就沒有水準的政黨



台灣的選舉,沒有一個政黨能拿出政策,沒有候選人講得出政見,更從來沒有專業的辯論,只有無意義的口號、口水與謾罵的負面選舉。這是政黨的錯嗎?當然不是!沒有水準的選民,讓沒有水準的人當選、讓做事的人落選,上台的人貪汙舞弊,在野的當地痞流氓,選贏最重要的事不是做事,而是準備下一次的選舉。

選輸的沒有檢討,只想搶位置捲土重來,卡死別人也不讓別人卡到自己,這就是台灣的政黨政治。台灣的民主?



沒有根的代工產業,是台灣的希望嗎?



四十歲以上的人,應該都對「家庭代工」記憶猶新!一開始是玩具裝飾品,接下來是簡單的電子仿冒品,台灣曾走過的家庭代工歲月,最後在電子業發揚光大,但是台灣人有錢了、劣根性就出現了。台灣人以為,電子業是高科技產業,只要把技術跟設計留在台灣,就永遠不用擔心別人來搶!晶圓廠越蓋越大,技術越來越先進,結果廠裡的機台都是國外進口,關鍵技術不知道在哪?當韓國連代工都搶不到的時候,LCD面板的技術已經領先台灣,台灣說要急起直追,蓋了一大堆面板廠,技術卻永遠落後韓國好幾代,等到韓國超越日本,台灣還是死抱著走入夕陽的高級代工業!



MIT的品牌在哪裡?



台灣科技業很發達嗎?除了代工業以外,在全世界能叫出名字的品牌有幾個?Acer?Asus?恐怕除了這兩個以外,能讓人想得出來的就沒有了。品牌是很花錢的,甚至可以說是錢坑。Acer跟Asus花了幾千億才能有今天的一點小小名氣?在歐美各國賠了多少錢,才換得今天的地位?結果,韓國只花了十幾年,就把三星從一個讓人唾棄的垃圾品牌,變成今天足以站穩世界第一的金雞母?除了砸錢,三星更由抄襲別人,進而研發出自己的技術,靠著不斷創新跟世界級的行銷,站穩自己的地位!台灣呢?連大陸都知道併購IBM電腦部門,砸下巨資轉換成聯想的品牌,結果台灣現在還要幫聯想代工。走了將近四十年的台灣代工業,卻是到頭來還是為人作嫁!



台灣人除了大陸,還有哪裡可去?



講這句話,跟甚麼大陸市場毫無關係,也不牽涉甚麼ECFA讓利,純粹就是探討台灣的勞工品質。台灣人請問問自己,除了中文,你還會講甚麼語言?英文學了十幾年,現在大學畢業生有幾個能用英文溝通?更別說德語、法語、西班牙語或俄語了!語言只是工具,英語更是基礎中的基礎,台灣學生的英語程度在亞洲排名直線倒退,現在連大陸學生都比不上!這樣的能力,除了到大陸,還能到哪裡上班?看看新加坡跟香港這些早就用英語的國家,人民會兩三種語言是基本!有很多人甚至會講5~8種語言,還能流利溝通!台灣人的優勢在哪?



甚麼工業都反對,就甚麼工業也沒有!



台灣近二十年來,許多莫名其妙的打手(假環保團體,如雨後春筍般出現)!這些團體甚麼都不會,只要一有建設就反對,設工業區也不行,國外廠商來投資也不行,連自己的基礎工業也反對!甚麼都反對,就甚麼都沒有!外商只要一看到環評就卻步,不是因為過不了,而是因為不知道要拖多久?久而久之,誰想在台灣投資?



台灣曾有機會站上世界舞台的頂端,卻因為自我感覺良好,而一再錯失機會,今天台灣已經連亞洲之龍都排不上了,台灣人瞧不起的大陸,都在急起直追,台灣卻還在為了誰該出來選市長的狗屁新聞吵到不可開交,為了幾萬噸牛肉進不進口佔著立法院當露營區?



台灣已經停止轉動了!世界可不會停下來等台灣!



這篇文章,很值得轉給台灣年青人看看, 心中先有個底; 要改變創造自己的前程, 下次選舉時,請睜亮您的大眼睛.



We are what we are!

2014年2月9日 星期日

【新北市政府主計處】「一皮(擺爛)天下無難事」是新北市政府主計處回覆的最佳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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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新北市政府主計處回覆20131031之主計長信箱,參下文: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反映「102年新北市第2屆主委盃排舞奪標賽未辦理,何以先行核銷撥付與本府102年度公告之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資料重覆、新北市土城區長風社區發展協會、新北市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及新北市樹林區大都會排舞協會補助經費支出疑義」,回覆如下:



(一)102年新北市第2屆主委盃排舞奪標賽未辦理,何以先行核銷撥付及本府102年度公告之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資料重覆二案,本處前已於102年11月11日回覆。



(二)新北市土城區長風社區發展協會、新北市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及新北市樹林區大都會排舞協會補助經費支出疑義,經主政機關社會局詳加查明後,回覆如下:



1.本府社會局並未補助新北市土城區長風社區發展協會辦理「長風排舞班」,「新北市政府101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所列補助款係補助該協會辦理「口腔保健研習」,故應無信中所指補助長風排舞班並遭不法社團盜領補助款之情事。



2.新北市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及新北市樹林區大都會排舞協會(以下簡稱各排舞協會)辦理活動地點及團體照背景相同,主要係因委請苗栗排舞協會安排訪視苗栗市戊山園青海老人養護中心時,為不影響院民正常作息,將排舞表演集中辦理所致。



3.信中所陳辦理付費旅遊,係因有學員建議增加知性活動且排舞協會非屬營利單位,故經召開理監會議決議通過,參加者每人收費2,300元,並採自由參加方式辦理。



4.本案各排舞協會係依據協會章程第6條規定辦理各項活動及社會服務,且經誠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尚符「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人民團體社會服務活動管考查核表」之規定。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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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以上回覆,錯誤百出,可證主計緝查的公務人員,素質之差與無能,連個小案都查不出,那就列出小小的實例,來證實這群公務員是多「無能」,如下:

1.說明(一)本處前已於102年11月11日回覆「誤植」,卻不曾懲戒所有把關的承辦及主管,形同「上po網路蓋瞎章」,可證公務程序有嚴重漏洞.僅說「誤植」就算了事,不是太過「輕率」了嗎?

2.說明(二.1)主計公佈的101年12月止的公開資訊,連這都可以推說不是,那....什麼政府資訊才是「正確可靠」的呢?(參: http://linetw.com/twld/data/attachment/forum/201310/25/010455oa0p88z3jj9hjlzh.jpg)

3.說明(二.2)不影響院民正常作息,將排舞表演集中辦理所致,那麼~~主計緝查人員就顯得非常不專業了(根本可說是"不適擔當緝查公務員嘛"),該二協會的策略連盟共同詐欺的手法,並不是這件而已喔~~

證據如下:九十九年一月至三月份主計公告的緊急救護安全講習活動 撥放 6萬[與本業毫無關連,與20130228新春團拜(土城區、樹林區),又是同手法,那..這樣一來,年年(99.100.101.102)的緊急救護安全講習活動,都是同樣騙局一場嘛!! ],當中的各年都是手法一致啦!!

(參99年: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9)(參102年: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61)

4.說明(二.3)參加者每人收費2,300元,並採自由參加方式辦理,反問...參加名單是否一一確實比對過申補核銷名單呢?暨相關支出費用明細呢?還有旅遊支出的餐.宿.車等單據憑證,拿來抵核銷憑證呢?奉勸主計緝查員們,可別睜眼說瞎話了吧!!該二協會是右手向參加者拿錢,左手請參加者簽名,再轉至申補核銷名單,來詐領公益補助款的啦!!再論法「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該旅遊活動收費是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了呢?膝蓋想都知「肯定沒有」吧!!再反問,公益活動是社團內部活動嗎?隨便就可撥補,那~~企業行號是不是乾脆設立社團,然後騙公益款辦員工旅遊,或是舉辦員工聚餐呢?

5.誠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肯定查帳不清吧!!本人查帳數十年,看清查帳手法,不然把帳攤出來吧!!我來教你們怎麼查證吧!!

6.最後,公益社團依據法令,本不應背離國家法令「非公益本業」不得受補.(可參:據內政部七十三年五月一日台內社字第二二四三○六號函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團體從事各項活動,應以章程所定之宗旨與任務為範圍,未定入其範圍內之事項,非依法律規定,不得為之。』)。再論,公益本業是排舞,去老人院推廣排舞嗎?老人動得了嗎?反問績效何在呢?根本不符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四(一)同時二申請、(二)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講法的法治國家,緝查人員卻是各個的「無能」,那條法令允許你們如此的「包庇」呢?結論就是應驗了「Nothing的吃下案,就輕率的當結案」囉~





「一皮(擺爛)天下無難事」,還真是這群無能的緝查公務員的慣用手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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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6日 星期四

【台北市政府 】何謂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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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於便民這件事,完全不懂,一昧要求民眾配合,請問是便民嗎?

今天因網路市民無法登錄,1999轉1070,得到處理.

但密碼驗證錯誤,重新取得密碼,

依個人習慣,複製貼上,竟然不行,於是又撥1999轉1070.

答覆是"複製貼上"會多一個空白,所以驗證會錯誤.

當下回--你們早知道問題,為何不改善呢?

看她一昧要求民眾以登打方式,就不會發生多一個空白,本人實在非常驚訝!!

已知問題請務必排除,不要造成民眾困擾,如此方是便民之舉.



應該立即改善~~



信箱掛點發生錯誤,請聯絡系統管理員

改遞 mayor@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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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11 北市資應字第10330606700號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有關您所反應之問題已交由本局處理,謹就問題回復如下:

很抱歉,由於本局客服人員未說明清楚造成您的誤解,針對您無法順利登入網路市民之情形,當時客服人員判斷可能是複製密碼時,多複製一個空白字元造成登入失敗,因此提供給您相關處理建議,並非網路市民服務中心系統自動重設補發之密碼會含有無效之空白字元,對於本次事件造成您的困擾,在此向您致歉,並希望能獲得您的諒解,若對於操作上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於上班時間電洽本局客服電話:02-27208889轉分機1070,或將您的問題,email至services@mail.taipei.gov.tw,由專人為您進一步處理。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局長 詹德存 敬上



*********************



奇怪耶~~"當時客服人員判斷可能是複製密碼時,多複製一個空白字元造成登入失敗,因此提供給您相關處理建議,並非網路市民服務中心系統自動重設補發之密碼會含有無效之空白字元",客服明明坦承的說"複製貼上系統會多一個空白",卻於回覆"辯說......",哈~~反正打死也不承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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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4日 星期二

【台北市政府 】不是"洩密"什麼才是"洩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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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台北市政府人民團體科,社團亂象始於你們這群怠惰無能又擺濫的公務員",提出承辦連小姐的不適作為.



由怠惰承辦人連小姐直接吃案的回覆程序,可證台北市政府是個無能的機關.

此作為是不避嫌的直接回覆,wow~~台北市政府"洩密"喔~~~~



台北市政府的處理是"由被投訴人直接回覆",

不是太可笑了嗎?

什麼都推不知,那為何不解釋"台北市體育會排舞運動委員會"是誰允的立案呢?

無能至極,

何以"該網站"極速的撤下資料呢?若非連小姐的私下通報,以上回三等親問題處理幾個月都作不好的案例,再以龜速公文往返,編修理應超過一個月吧!!這次速度之快,肯定沒公文遞送,是以電話通報吧!!

此地無銀三百兩,活生生就發生在這群"擺爛公務員身上".



不想懲戒不法,不想移送公務員懲戒,放心...我可有一大冊"公務員怠惰陳請,卻吃案"啦!!

想玩就來吧!!



還確實真是-由你們這群怠惰無能又擺濫的公務員造成的社團亂象呀~~



還有,回覆二、所陳承辦員口氣不佳一節,承辦員係為了解情況,僅係詢問與了解,並無惡意,若造成您的誤解,謹致上歉意。至所稱「為何總是針對大都會排舞呢?」一節,查本局並無登記立案之大都會排舞協會資料,併予說明。



辯的還很有道理喔~~真是死豬不怕水燙嘛~~明明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與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設於同址,又是夫妻關 係,這件事也因三等親向台北市政府揭露,要求改善,不是嗎?沒有嗎?(案號:三個),怎樣呀!!失憶症嗎?都敢說"無登記立案",真是"一板一眼"嘛!會如此亂象,也是你們審驗的嘛!下圖旗幟證明同為大都會排舞啦!!教你一招,往後提大都會排舞就是啦!!他們立案多,也是由你們同意登立,不然呢?若只提排舞,肯定連小姐,又會氣沖沖的反問那個排舞,確實會有國排.德排.x排一堆啦!!

台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旗幟 2008-03-12-01-18-57_MG_1877



由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站http://www.tmaf.org.tw/associations_info.php?id=10連到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網站http://www.metrolinedance.com,竟是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請問為何如此呢?

還要辯"無登記立案 "嗎?真是一群"瞎眼公務員"嘛~~不然說說看"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是誰允許登記呢?何況明明連結到"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還要凹,不知該讓民眾,如何信任"政府的公信力"呀!!

不然有何情況,可以如此的"大擺濫"呢?是台北市政府沒人了嗎?還是坦蕩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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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日 星期日

【新北市政府】確認信,提示訊息...是誰規畫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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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多按了一次確認,出現一個提示訊息"已過一個月內點選確認期限或此案您已確認過,請靜候回覆,謝謝!" --



太驚人了吧!!



不需要這樣嚇人嘛!!什麼--已過一個月內點選,可以簡單點--此案已確認過!!



如圖:     20140203-訊息



實在不知要不要通知新北市政府資訊處呢?以我個人的心態,是希望別人無缺失,那...就給它通報一下囉!!改善是為了功能是盡善盡美,而不是讓它成了"使用者不懂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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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回覆會改善,但..問卷卻又出現連續二封mail,外加二封簡訊,那~~又是什麼狀況了呢?參下圖:



2014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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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未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列示收支補助款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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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政府資訊公開法(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61號令公布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要求據實公告如下明細.

(1)中央各部會補助款

(2)歷年之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3)尤以各補助單位的單項委員會受補(社區運動教室),更是一個明顯的大洞,據查根本就是委員會的會員獨享的權利,那有民眾的權益呢?倘若自認清白,理應清楚列示,所有受補的明細,就其活動網路公告何處,恐怕是無人知吧!!再就其活動名稱.時間.人數,場地.講師證照資格.亦是隨便湊湊,核銷相片就請一一比對"同臉孔"囉!!所有活動資料都是核銷及其承辦單位持有,不曾公開讓民眾知道,猶如一個公庫通私庫的管道,完全無法徵信,當然就失去其公信力.至於績效,恐怕是零吧!!另~活動要求免費這件事,根本是不可能的,公務緝查,根本是做假的,公務承辦員,誰知道活動收了什麼費用了嗎?



要求儘速列出以上政府資訊公開所該公開的資料.



比對公開資料後,本人自會遞出活動收費明細至政風單位,去請求察查囉~~



新北市教育部(http://www.ntpc.edu.tw/_file/2052/SG/38048/45628.html) > 政府資訊公開(未列中央各部會補助款,且支付或接受之補助根本無法開啟。)



撥付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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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2回覆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首先感謝您的來信,有關您洽詢「新北市政府未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列示收支補助款明細?」案,謹向您說明如下:    本府歷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公告資料,係公告於:新北市政府網站首頁/新北市政府/資訊公告/政府資訊公開(http://www.ntpc.gov.tw/ch/home.jsp?id=1682&parentpath=0,6,27)點選編號「八、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後點選「連結」(連結至新北市政府主計處公告「新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網頁(http://www.bas.ntpc.gov.tw/_file/1528/SG/50433/D.html))。    又本府教育局訂定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計畫預算管考作業規範」,已對補(捐)助民間團體經費之支用情形明訂考核及管制規定,並依規定辦理受補助單位實際執行情形之查核。    再次感謝您的來信,爾後如果有相關問題歡迎您洽詢本府教育局(電話:本市境內1999、29603456分機2811),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您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會計室魏珮如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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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對於公務答非所問真不知該哭還是該笑呀~~也非常不滿意!!



對民間團體補(捐)助公告中,其中漏列所有補助得各社團的單項清單,總不能概括一筆,那不等同乎弄帶過吧!



依規定辦理受補助單位實際執行情形之查核,真是自我感覺良好,有查核嗎?民眾會提,肯定有證據,公務單位還硬坳,何況本來就開公開,不公開應辯有查核,不等同此地無銀三百兩嗎?



中央各部會補助款的款項,和單項委員會受補(社區運動教室)等撥付清單也未說明填列.



總是選擇性的回覆,要這樣公務單位有何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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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教育部】未列明"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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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61號令公布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要求據實公告.

歷年之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尤以各補助單位的單項委員會受補,更是一個明顯的大洞,據查根本就是委員會的會員獨享的權利,那有民眾的權益呢?倘若自認清白,理應清楚列示,所有受補的明細,就其活動網路公告何處,恐怕是無人知吧!!再就其活動名稱.時間.人數,場地.講師證照資格.亦是隨便湊湊,核銷相片就請一一比對"同臉孔"囉!!所有活動資料都是核銷及其承辦單位持有,不曾公開讓民眾知道,猶如一個公庫通私庫的管道,完全無法徵信,當然就失去其公信力.至於績效,恐怕是零吧!!另~活動要求免費這件事,根本是不可能的,公務緝查,根本是做假的,公務承辦員,誰知道活動收了什麼費用了嗎?

要求儘速列出政府資訊公開所該公開的資料(1)歷年之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2)各體育會下的單項委員會受補清單.



比對公開資料後,本人自會遞出活動收費明細至政風單位,去請求察查囉~~



台北市教育部(http://www.edunet.taipei.gov.tw/) > 政府資訊公開(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僅列中央各部會補助款。)



撥付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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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11 北市體輔字第10331621400號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向市長信箱反映「台北市教育部(未列明"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案,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局彙辦,謹就您信中所陳述事項,說明如下:

本局對於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之補助,皆依規定將核定金額公告於本局網站,如您有興趣,請逕至本局網站http://www.tms.taipei.gov.tw→首頁/最新消息參閱。

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如果仍有疑問或建議,歡迎聯絡本局承辦人蔡秋珍小姐,電話:25702330轉6438,本局當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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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處中華民國臺灣區,竟是各自表述,不知回覆者是何人呀!!睜眼瞎子嘛~~  http://www.tms.taipei.gov.tw  附圖如下:台北市政府究竟要呼弄什麼呢?



20140212-台北市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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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幸福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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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刻還理所當然天真的以為永遠,下一刻突然的變化卻讓永遠只能停留於瞬間。」「

是的,確實如此,沒有一個男人是真正用心在「愛女人」,

因為看不清,所以「投入」,致使「受傷」,可憐是「無人惜惜」,

等看清,有人選擇勇敢「再投入」,真令人佩服,

而我,肯定選擇「不投入」了,寧可「自由」,不願「傷神」~



你呢?

幸福來 無伴 人生 夫妻 快樂 走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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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可笑的台灣司檢體系- 張德正「五度五關」 北院裁定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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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一個『病態社會環境』,幾乎都是『怪得離譜』,不知什麼問題才會這樣如此的怪象.



衝撞『總統府』的事件,凸顯是『無法獲得伸張』的問題,想獲得『正常眼光與處理』才會有的行為.



然,竟又衍生『鬧劇一場』,這究竟是什麼『邏輯』呢?



據查『必要羈押急迫性』條件,「羈押目的乃為有效實踐刑事訴訟程序,發現實體真實,確認國家對被告之刑罰權,而羈押的決定與否在程序上具有急迫性,是為防止犯罪嫌疑犯逃亡、避免湮滅證據與串供以及確保被告始終能到庭受審;在施行上則具有侵略性,為保全被告及證據,其手段是將被告拘禁於特定處以拘束其行動自由,此強制處分是對人身自由最大的限制。



對應「張德正」,他衝撞『總統府』,顯示『死也不怕』,那還在乎『被關』呢?



就這種『小常識』怎麼檢察官『不懂』呢?



何況『北檢』不是集『最優秀人才』之檢察體系嗎?沒人會檢視『檢察官』的裁定,可證並非是『賦予獨立權』,而是『賜予最大的濫權』,不是嗎?



經過「五度五關」 北院裁定交保,那又能怎樣呢?浪費司法與檢調資源,並同時...讓全臺灣的民眾,更是「瞧不起」臺灣的司檢體系.



也讓「大S老公汪小菲轟台灣司法一塌糊塗」應驗了,還真是「一塌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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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日 星期六

【新北市交通局】交通號誌設置完全不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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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即刻改善新北市三峽區復興路367巷口," 行人過馬路按鍵"桿,移至"斑馬線"前端才是.

說明:新北市三峽區恩主公醫院大門右側之復興路367巷口,設置一個立意良善的"行人過馬路按鍵"桿.它的功能是確保行車流量順暢,也可保護"行人過馬路的安全",以利民眾於綠燈時,行走於"斑馬線"上,並安全前往對向搭公車.

可惜,原設置應該是在"斑馬線"同側才是,但...該設置卻『異於常人思考模式』.

這般設置,其程序是(1)行走"367巷斑馬線"跨巷(2)按"行人過馬路按鍵",(3)再走回367巷"斑馬線"跨巷,回原地(4)站復興路"斑馬線"等綠燈,過復興路(5)過復興路"斑馬線",到對向.

就這樣在復興路367巷口,"斑馬線"跨過來,又"斑馬線"跨回去,難道不危險嗎?



附圖20140202



單位名稱:交通局

回覆日期:103/02/11 17:07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反映三峽區復興路367巷遷移號誌燈桿一案,查原係有用電設備變電箱設施,由本府交通局將協調用電設備權管單位於行人穿越道線端再增設一桿燈號可行性評估,並預定30個工作天完成。感謝您特地來電,如有其他要改進之處,亦請多多賜教,另請您撥空協助填寫本府電子陳案件滿意度調查表,以利本府作為未來加強市民服務之改進依據。敬祝    健康愉快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科陳世章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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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9問卷: 說一套作一套是公務員的本色,沒有附上改善後的狀況,怎知是改善了呢?請附改善後狀況及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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