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檢舉嚴重損害台北市政府公信顏面及尊嚴,查辦一群有夠賤的公務員.並確保本人權益~
說明:
1.一紙回文「北市松秘字第10431800300號」案,吃掉十七張不同案件的陳請案《MA201512100088、
MA201512100086、MA201512100082、MA201512100080、MA201512100078、
MA201512100076、MA201512100073、MA201512100071、MA201512100069、
MA201512100067、MA201512100066、MA201512100065、MA201512100064、
MA201512100063、MA201512100059、MA201512080049、MA201512070573》,複製貼上真會用呀!
2.回文不夠具體,也不確實,不符行政程序法第5條.
..2-1.依法,我是唯一取得台北市政府e點通系統所核發的合法申租案號的申請人,回文僅以「空口說白話」假造說詞就當了正式回文內容,顯然過度
「濫權」,有本事依據回文內容拿出具體證據,1.「電話通聯記錄」2.補送的「申請書收文案號」3.「繳費單」,我是104.12.07取得案號,倘若三
項資料有一項在我的合法案號後,依法我就是「當然申租人」,理由是我申租有憑有據.
..2-2.倘若三項資料齊備,我是租四小時全額支出場地水費等費,倘該人僅租二小時全額,理所當然我也是優先租用,市府沒道理租給二小時卻不租給四小時,來短收租金吧~
..2-3.倘若三項資料齊備,我是租四小時全額支出場地水費等費,倘該人也是,依公平原則,抽籤囉,沒道理圖利該人吧~
3.據查,我依法在104.12.07由e點通「歡迎租借」的開放時間,全部租用了,反觀已租者104.12.10才繳付11次的使用費,試算e點通卻全標註「已租借」卻不收費呢?該收52次使用費卻僅收11次,請問是何道理呢?
要求:
1.遵照行政程序法確保本人合法案件.
2.查辦「違法亂紀」濫權的相關人等.
3.懲戒該做為卻不作為的公務相關人等.
4.本人申租松山區中正活動中心之週一週五晚間時段,原租借人是已經使用該場地十多年的收費者(2005-2016),
..4-1.本人質疑該租借人是從未支付過「場地費用」的竊用者,請務必追查釐清「繳費清單」.
..4-2.對於公務員長期默許收費行為,絕對不可能不知情,故意怠惰該查辦
..4-3.務必追回欠繳費用,連同利息一併繳回公庫
..4-4.私人使用場地又收費,卻沒繳場地費給公庫,沒道理變成百姓納稅金去支付私人使用的所有費用成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