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7日 星期四

【無能】政府資訊公開法大破功,台北市區民活動中心全被霸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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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台北市市長.社會局長.民政局長.台北市政風.體育局.台北市主計.資訊局.社會局.教育局.國稅局.



中華民國的政府資訊公開法是個破功的法令.

理由如下,

由台北市政府E資訊系統,

依據相關程序,

取得申請案號,

20141128



回覆是『里辦公處活動用了十幾年』;,

天呀!!

怎樣呀!

又在搞『黑箱』;,

明明是霸占使用,

還有臉說『用了十幾年』;,

那~

E資訊系統是作來唬弄的嘛!!

申請編號

20141127248005010A

20141127248005008A

20141127248005006A

20141127248005004A

20141127248005002A



一個台北市政府明明所有程序都有法有規,

搞得『里長』是土霸王,

說得就算,

試問『公平』嗎?

倘若沒有『對價』誰信呢?



再說,里長那來的能耐辦活動,還一辦辦了N年同質活動呢?

再者,搞清楚身份,『里長』是代管,無權決定給誰用,私廂收受免費使用,亦需經主管機關核准(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總之,經由E系統合法申辦,比不了鬥不過,地下黑箱的對價之利益輸送.



無法無天的濫權濫用,超級不公平,那有理由長期霸占,耗盡活動中心該有的功能呢?



要求台北市市長.社會局長.民政局長台北市政風.體育局.台北市主計合力緝查,既然是里辦公處活動,已耗用政府公帑,請查明所有活動申辦文件.活動成員.活動績效吧!!



全文登載: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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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1 台北市E資訊系統回覆

1.審核不通過

2.理由:親愛的市民您好:

台端於本所租借之場地,於103年11月27日亦有團體以書面租用該場地(參照臺北市政府民政局92年6月5日北市民二字第09231419300號函)本所基於職權,擬擇日通知相關團體辦理協調事宜。



20141201-不通過20141201-不通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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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吧!如此蠻幹的公務員,還敢回覆"團體以書面租用",大搞包庇.圖利.濫權呀!!  請出示下列文件,讓民眾監督並徵信,那有什麼道理,一占就十幾年,場地完全免費呀!!什麼活動是有長期性的占用場地的必要性呢?培訓 "國手"嗎?一群沒合格師資證的人應該沒資格吧!!  公物私用,私用公帑支付費用,合法嗎?不公不義的大行"違憲",不然績效拿出來吧!!

1.書面申請之收件號(郵戳.公所收件號.文件),恐是偽造文書吧!!

2.稱"團體",那該出示"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由主管單位准予開班之核准文件字號.

3.稱"團體",若是繳有場地費.水費.電費者,請出示"合格師資證明"

4.稱"團體",若是未繳場地費,請出示"活動核准字號及企劃書"

5.稱"團體",若是"里辦公處活動,未繳場地費,請出示"活動核准字號及企劃書"及"參與者之該里戶籍證明"

6.稱"團體",該詳查占用時間之年數及活動績效.

7.稱"團體",若涉招入會,則違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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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8回覆

您好!

有關您再次反映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全被霸占一事,經本局了解後說明如下:

一、本府為規範本市區民活動中心之設置、管理事宜,特訂定「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並由各區公所依該要點管理區民活動中心。

二、如有個別區公所未依上開要點管理區民活動中心,或有個人或團體未依規定申請使用區民活動中心,建請您提供更詳盡之資訊,俾本局查處改善,以提供民眾一個優質的休閒集會空間。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曾丰彥,聯絡電話:2725-6235,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局長黃呂錦茹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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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8滿意度

台北市市長.社會局長.民政局長台北市政風.體育局.台北市主計

怎是民政局單一回覆呢?

其它呢?

不然,

申請編號20141127248005010A . 20141127248005008A . 20141127248005006A .20141127248005004A .

20141127248005002A 為何不過呢?

區公所將權益留給誰呢?理由呢?法令依據呢?申請案號及核准開班字號呢?....肯定都沒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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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9親臨萬華區公所

[包庇大違法]檢舉:里辦公處活動包庇圖利某特定社團及特定人,從事"非公益卻實收費"的營利活動,此一違法亂紀又涉不公不義公務私用,侵害里內民眾之公共權益.

To: 台北市長.民政局長.社會局長.教育局長.體育局長.主計處.台北市府政風



今天(2014.12.09)到台北市政府萬華區公所.辦理場地租用抽籤,它應該是一個違法亂紀的實案例:

到場人士:我.杜老師.國標老師.元極舞老師.萬華區公所課長.承辦劉小姐

時間:2014.12.09-早10:00



述: 一到萬華區10樓民政課,二位早候於劉小姐前的人,一位稱星期五元極舞,一位稱星期六國標,二位稱是來協調(心想,協調個什麼,我合法申請付費租場地.而你們假藉里辦公處活動,根本是個完全沒有公益績效的長期免費霸占兼逃漏稅及竊占場所者.憑什麼要與你們協調呢?元極舞稱可讓渡星期五,還一直叫我們改其它日子.),實在是荒唐呀!!

後來,課長就說一些場地要修繕等話....等她發表完,就抽籤(心中暗祈不要抽中,才能有好戲,果然-沒中.當下要求拿出-申請文件,一看就知是偽造文書,還填有收費,也一看就知道今天才辦的,裡面沒有場地租費,一問說-里辦公處活動,可笑是也沒附"里辦公室的活動企劃書",可見...里長一張"嘴"勝過一堆法令.該給里長新名詞是-土霸王!!)

1.2014.11.27(凌晨)由e點通申請,有案號五筆.

2.來抽籤的人,人工手填單,無案號,日期填11/27--絕對是偽造文書,當然最大的包庇和通報就是萬華區公所,親眼看到有收水電費,查到收費單就馬上得知,申請單日期了,真是有夠笨的公務員.

3.偽造單上沒有場租費,區公所課長答"里辦公處活動",wow~~好大的辯詞呀!!那!!里的活動企畫書呢?誰核准呢?總不能出"嘴"就如"法令"呀!!真想反問'里長是什麼東西"呀~比臺灣法令還大呀!!

4.來抽籤二人,就法令先來先得原則,那須要什麼"協商"呢?何況那二人"根本是長期強佔者",沒付場租,一用五年以上,笑話呀!!

5.來抽籤二人稱"有收費",就管理辦法該是"違法",課長及承辦竟無"糾正"還為他們辯,請問公務員是這樣作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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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惰強辯】社團吃喝玩樂全由公益款支出

20141128回覆

MA201411050194 / 103.11.28 北市民治字10333463300號

您好!

有關您向市長信箱反映事項回復不滿意1案,市長相當重視,已交由本局彙整並再次分別說明如下:

一、有關每年公益補助款拿去補助各社團「各區動員指派互相支援的假活動」、「吃吃喝喝旅行假研習」及社團假借里辦公室活動規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一節,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一)有關來信所指每年各社團拿公益補助款辦理「各區動員指派互相支援的假活動」、「吃吃喝喝旅行假研習」一節,查本府社會局補助計畫訂有審查及查核機制,如有所指之情事,請提供具體事證,本府社會局將依法查處。

(二)另來信指社團假借里辦公室活動規避相關法規一節,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特定社團藉里辦公室辦理活動,倘該社團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且有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之情形,當依法先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惟如一般性活動,無涉上述規定者,各團體自可依其意願辦理,無需提出申請。

(三)本局承辦人:洪國翔,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77。

二、有關區公所「自主裁量」過度濫權一節,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本市區公所均依上開規定行使裁量權,倘若有裁量瑕疵之個案,請您提供予本局,本局將請相關區公所檢討改善。

(二)承辦人:曾丰彥,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235。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局長黃呂錦茹 敬上



20141128非常不滿意

千真萬確,社團吃吃喝喝用公益款,何以故意"視而不見"呢?

一條紅布,幾張相片.一份永遠套用的制式成果報告,這樣就沖銷公益款,未免太"過時"的作法.

現在都資訊時代了,還搞這....難怪臺灣敗的那麼快,都快地"地獄"還在"快樂似神仙"喔~~

範例: 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62

【怠惰強辯】里長是特定社團及特定人之大門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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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8台北市回覆

MA201411060022 / 103.11. 28 北市民治字第10333463400號

20141105台北市各區之里辦公室活動全數違法, 里長是特定社團及特定人之大門神,逾權濫權,無人管.

您好!

有關您針對臺北市各區之里辦公處活動等事項回復不滿意1案,市長相當重視,已交由本局彙整並再次說明如下:

一、有關您反映特定社團或特定人藉里辦公室活動之名義,規避所有該經主管機關審驗核准的程序,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一)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特定社團藉里辦公室辦理活動,倘該社團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且有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之情形,當依法先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惟如一般性活動,無涉上述規定者,各團體自可依其意願辦理,無需提出申請。

(二)承辦人:黃汝吟,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請打02-27208889)轉分機6977。

二、另有關里辦公處活動合法性等事項,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據「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8點規定,區民活動中心係提供本府各機關、區公所因公務所需,或里辦公處舉辦有關里鄰活動及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經本府指定之活動,其他民間團體舉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及其他非營利之正當活動。申請者使用該場地,均應依上開要點向本市區公所提出申請。至您反映特定社團或特定人藉里辦公室活動之名義霸佔區民活動中心3個月以上至10多年一事,建請您提供區民活動中心之名稱,本局將請該區公所檢討改善。

(二)承辦人:曾丰彥,聯絡電話:2725-6235。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局長黃呂錦茹 敬上



20141128 - 非常不滿意度回

你們回覆"惟如一般性活動,無涉上述規定者,各團體自可依其意願辦理,無需提出申請。",

肯定的說"並不是,而是以里辦公室活動長期占用",

所有使用狀況記錄及清單,不該由各區公所管理嗎?調資料出來檢視嗎?

再說該"里辦公室活動"都是定時長期性,還敢說"無需提出申請"喔~~

還真是管理太鬆散了呀!!

進一步講,那種型態早已涉及"補習班"業務,"里長"如同地下市長,大筆一揮什麼都准,

請問臺灣沒法令了嗎?

里辦公室活動,參與人不是該里,難道也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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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6日 星期三

台北市市長信箱,附件pdf上傳太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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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台北市市長信箱,附件上傳pdf太奇怪.

說明: 本人於台北市市長信箱的附件pdf上傳過程中,明明檔案都沒有違反”提示訊息”的內容,卻都無法順利上傳,只好勉強改為數字檔名.這樣的系統合理嗎?



20141127-提示訊息


台北市政府e資訊系統之租借場地系統,太不便利,繁雜不實用,費時費力的操作,太刁難使用者屬擾民系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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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台北市政府e資訊系統之租借場地系統,太不便利,繁雜不實用,費時費力的操作,太刁難使用者屬擾民系統了!!



說明:

壹.於20141127凌晨上網租借場地,步驟如下

一.下條件查詢, 萬華區 / 活動中心 > 點按查詢



二.顯示

2-1.顯示清單



2-2.點按福星區民活動中心(二樓)



2-2.點按查詢可租用時間

2-2-1.顯示可租用時間



2-2-2.依上圖,點選12/30之08:00-09:00的歡迎租用後,隨即出現一個提示訊息如下



2-2-3.依上圖提示後,回到原畫面,但卻是回到頂端,並不是回到剛才點選12/30

2-2-4.上圖回到頂端,並不是回到剛才點選12/30,使用者還需費時的拉到12/30才能檢視結果.



2-3.若需再租用其它時間,就需再由2-2步驟重新再作一遍.每個都需一個一個的點按.

2-4.完成後,還需緊張的於30分鐘內丟進場地租借購物車清單



2-5.再點按網路申報,取得相關資訊,最後由系統發送一張申請編號.

貳.綜上,

本人於20141127凌晨上網租借場地,耗時二個多小時,一個時段一個時段點按,才完成租用程序,反問一句,這是”好系統”嗎?

再者,很多區,根本都沒有顯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資訊透明,反問落實了嗎

最後,公開的時間各區不一,反問台北市政府究竟是幾個老大呢?還是內有幾個完全與台北市政府究同等的機關呢?

結論: 多頭馬車的資訊系統,過度擾民,完全不符資訊化該有的快捷.便利.迅速.公開之原則.

三.要求,

建議

1.改用Check Box,勾選後一次丟購物車.

2提示訊息30分鐘,應該可以不用了,製造緊張.

3各區顯示請如實且完全公開.

4各區屬於底層作業人員性質,依據資訊化正規化之規則,根本是無權操控開放顯示的時間,而是該全盤如實公開才是.倘若執意將顯示的時間進行控管,且又任由底層作業人員擁有如此高權限,恐怕是全世界第一個資訊化由作業員操控的系統了,這有可能是”世界級的資訊系統大笑話”,且亦引發更多的”人工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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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4回覆

您好

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已交由本局處理,謹就來信說明如下:

首先,感謝您寶貴的建言與對市政的熱心協助,您的建議,我們會納入e點通功能改版的規劃。

另有關各區公所場地租借資訊公開問題,本局非區公所之督導機關,僅提供系統平台供各區公所登錄場地租借資訊,已將您的意見轉知本府各區公所之督導機關民政局加強督導各區公所場地租借資訊的公開透明化。

如仍有任何問題,歡迎於上班時間直接與本局連絡(02)27208889轉分機1070或email至services@mail.taipei.gov.tw,告知相關資訊,以便我們瞭解問題的實際狀況,做妥適處理與回應。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局長 詹德存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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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5滿意度回覆

系統功能不能符合基本需求,跟預算無關,那是大缺失的問題,且長達5年所付出之維護費及該項系統專案支出費用,都涉及"驗收不實",應該算是"圖利"支付.該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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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e資訊系統,是一個搞死人的擾民爛系統,如果沒弊案,任誰都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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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真不懂,一個台北市政府已經運行五年的E資訊系統場地租借,竟然是一個搞死人的擾民爛系統,如果沒弊案,任誰都不信!!



說明:

壹.於20141127凌晨上網租借場地,步驟如下

一.下條件查詢, 12區 / 活動中心 /時間: 2015-01-01 至2015-12-31 > 點按查詢



二.查詢後顯示

1.各區顯示明細



2.各區顯示明細,各別再點按顯示如下

2-1.士林區(中洲區民活動中心)



2-2.大同區(大龍區民活動中心)



2-3.中山區(新庄一區民活動中心 (中山區公所))



2-4.松山區(民有區民活動中心(第二教室))



2-5.內湖區(五分區民活動中心)



2-6.萬華區(福星區民活動中心(二樓))



2-7.中正區(中華區民活動中心)



2-8.信義區(三張區民活動中心教室A)



2-9.南港區(九如區民活動中心)



2-10.文山區(忠順區民活動中心(大廳))



三.結果 :

1.與本人所填之條件完全不符.

2.台北市12區,僅顯示10區.少了2區

3.各區顯示之資料完全不一.

4.綜上,如此的系統不是爛系統,又該怎麼說呢?



要求:

一.就政府公開資訊法所示宗旨,無法如實呈現正確資訊,已違法令.

二.再就已運行五年的系統,竟是如此的爛品質,可見弊案.

三.一個爛系統,何以公開運行無人知,應是使用效能低下,該追究:

..1.如何通過驗收及付款程序.

..2.該系統執行能力如此的差,導致使用效能不普及,浪費公帑,白養五年的維護人員.反問該群人員其五年的年度績效又是如何呢?

..3.該追究,從企劃 > 製訂規格書 > SOP編寫 > 教育訓練 > 驗收 >執行等...所有相關人等的責任.

四.如此爛系統可公開運行,應涉包庇及圖利,該追究.

五.E資訊系統經本人自103年8月起,屢屢通報,但相關單位卻完全處於一個”你說你的,我作我的”階段,還是提供一個”超級難使用及擾民耗時”的系統,如此作為完全不符資訊化該有的快捷.便利.迅速.公開之原則.

六.E資訊系統是台北市政府的系統,但資訊局總是推諉各區”自主權”,各區推諉”資訊局提供的系統難用”,反問一句,這些責任的後果該由民眾來承擔嗎?

七.E資訊系統若是各自為政的任由各區管控”資訊的公開透明化”,難脫”黑箱造假”之嫌,亦難脫有”弊案”之疑,唯有統一管理才能”有效達成資訊透明化”之功效.



全文登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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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4回覆

您好

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已交由本局處理,謹就來信說明如下:

有關您查詢12個區公所104年1月至12月之場地租借資訊,僅出現10個區公所之場地資訊,係因為大安及北投區公所尚未登錄上述期間之場地資料,故查無大安及北投區公所的場地租借資訊。

場地租借資訊係由各區公所場地管理單位登載維護,已轉知本府各區公所之督導機關民政局加強督導各區公所場地租借資訊的公開透明化及資料一致性。

另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服務功能之設計,可能未臻完善,造成您使用的不便,我們會持續改進市民e點通網站的服務功能,以提供更優質的便民服務。

如仍有任何問題,歡迎於上班時間直接與本局連絡(02)27208889轉分機1070或email至services@mail.taipei.gov.tw,告知相關資訊,以便我們瞭解問題的實際狀況,做妥適處理與回應。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局長 詹德存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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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5滿意度

1.台北市政府一市多區制法令嗎?並不是喔!所有都因怠惰與不落實及弊案所形成的黑箱制度.

2.放任各區為所欲為,嚴重侵害民眾對"台北市政府"的信任,更違"政府公開資訊法第一條的透明公開".

3.沒弊案鬼信啦!!就是因有"絕對的弊案",才不敢"透明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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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5日 星期二

【過敏】蜂蜜水過敏休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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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健忘的,

去年喝蜂蜜水過敏休克1,

2014.11.15從全聯買二瓶,

24開封,沒多久即發作了"過敏",

然後就頭.肚.暈.癱.119~~~~~~

wow ~~

又再次"中獎",

急診一天後,

作了一堆檢查.

打點滴.止痛.....昏睡一整天直到25晚上.

再觀察至26日凌晨,才結帳回家.

醫生說"千萬別再碰"蜂蜜水"了,

過敏是會一次比一次發作快,有時快到...救不回生命",

雖然出了院回家,

不過,還是覺得"頭好痛,身體很不舒服".



這是第二次了,還真是"快速發作"呀!!

『蜂蜜(雲林縣土庫鎮國路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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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8日 星期二

【規勸】堅持想下地獄,吾又奈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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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術不正,行為不正,為人說法及引導者,所為之事,決非"正".

修心.口.意者,為人說法及引導者,所為之事,決"正".

說多作少,說少作多,究竟何"正"何"反",

看來也是依人而異吧!!

一種米養百樣人,因果自負,無人可分攤呀~~



可憐世間人,

是非對錯都分不清,

即便善言導正,

亦非能行.



善導心有,卻礙難行,

了因果,只能放行,

既然如此"堅持想下地獄,吾又奈何呀!!",

只能看"各人造業各人擔".



冥冥之中的事,很多人過度迷信,有些人鐵齒,有些人認為不降身,

因此... 小惡累積卻不知.



或許,都說也是無效吧!!

那~~

就僅能奉上"請你們好好享用作惡後的極其難以形容的地獄果實吧!!"



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bR6IVDChQ



http://www.youtube.com/watch?v=RYowx0ADQ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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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6日 星期日

【淪為蚊子公園】土城區公所公務承辦叫民眾不要去員福公園,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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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陳報土城區公所--有關員福公園髒亂.公物被惡意塗鴉.吸膠人.樹籐等問題.

但~ 土城區公所竟回應--公園晚上危險,不要去.

反問

公園設置沒經過規劃考量嗎?不然為何會危險呢?

叫民眾晚上不要去使用,是可以這樣嗎?要淪為蚊子公園嗎?

公園危險,是規劃於該地之相關人,所為爛政策



綜上,員福公園如果如此危險,應該要想辦法改善,並不是反向要求民眾不要去使用.一味限東限西,試問公園設置目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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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8回覆

敬愛的市民您好,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對於您反映本區承辦員請民眾不要去員福社區公園一事,因本公園原為閒置髒亂空地開闢成公園,周邊無住家,白天時雖然常有民眾散步休閒,但到了夜晚出入民眾較少,且周邊道路車速較快,本所同仁基於公園環境考量提醒您注意自身安全,如有用語不當,對您表示歉意,並已提醒日後言語表達,避免造成民眾誤解。爾後若有相關建議事項,歡迎您洽新北市土城區公所經建課(聯絡電話:02-22732000轉460)反映,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土城區公所經建課何浩熙(02)2273-2000 分機 460



20141118評論,

1.辯稱"本所同仁基於公園環境考量提醒您注意自身安全",這不是該有的行為,既然都知道有"安全疑慮",為何不改善呢?請問,是等發生安全危害才來以"國賠"處理嗎?

2.稱"提醒日後言語表達,避免造成民眾誤解",這也不是誤解,已是第二次了,第一次與公務員通話時,就已"糾正"他了.不料第二次通話,亦再提"不要去".

3.公務承辦員於11/7和11.14連續二個週五已進階到直接關燈,故意讓民眾不得出入公園的作法,要再辯嗎?11/7的燈不亮,工務黃來電稱一顆燈有問題,11/14的燈不亮,工務黃來電稱跳電喔~是真的嗎?隔天它是自動燈亮,怎是跳電呢?不是被人故意關開關,不然就很難解釋"燈不亮"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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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4日 星期五

【狹怨報復】土城員福公園逢週五晚都公休嗎?故意關閉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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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7通報案號1031107808,土城員福公園燈沒亮,

20141111由工務課王先生撥電回報且說明11/07燈沒亮的問題,只會一顆.

結果,

20141114晚,土城員福公園再度沒燈亮.

不給燈喔~~

昨晚1999通報了.



比對20141107及20141114都是週五晚,

是怎樣呀~~

公園燈可以不亮嗎?

請新北市政府出面處理,

土城區公所的無能管理,沒人管考績嗎?

這些怠惰公務員,不需懲戒嗎?

連個燈都管不好,可以聘用個”像人”的公務員嗎?



要求,

放任民眾於無燈的危險的政府公園中,怠惰無能的維護人該送懲戒.



這群公務員超爆爛的怠惰,請問連續二週都是如此執法"對職責該負責"的任務都作不好,請問還能作好什麼職務呢?該好好審查歷年該人考績究竟是怎麼考核的吧!!



全文登載:



今天再度遞送新北市市長信箱,要求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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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早,工務黃先生覆"跳電",喔~

跳電,那"隔天"就好了,那~~"跳什麼電"呢?

原來公園會為了整民眾,而選日子"跳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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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4回覆:

您好,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對於您反映本區員福社區公園舞臺燈沒亮一事,經本所103年11月17日晚上現場勘查確確有不亮情形,已於103年11月18日修繕完成。爾後若有相關建議事項,歡迎您洽新北市土城區公所經建課(聯絡電話:02-22732000轉460)反映,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土城區公所經建課何浩熙(02)2273-2000 分機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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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滿意度回應:

1.公共環境放任不維護不管理,致民眾於危險環境中,算是"怠惰"吧!!

2.小事都作不好,其它公務肯定也是"怠惰".

3.連續二週都發生在週五,其它日期都沒有,辯言"巧合",也未免太湊巧.

4.為何沒人為"怠惰"被懲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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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3日 星期四

【官威好大】如實登載, 公務員說是"恐嚇"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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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有一套執行五年多的e系統,
版主今年才使用,
對於各項系統問題,追著監督已數個月,
都不見改善.

今早自稱資訊局本部主秘潘小姐由0972630222來電(她自稱台大資訊...),
稱是因不滿意,故撥電解說.

其實說來說去就是出一張嘴,就是不願意"面對問題,有效改進,來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然後就是推給底層機關,完全一種"與資訊局無關"的態度.

版主說會公開於網路,潘小姐脫口說"恐嚇".......
哇哩咧~~
如實登載,她說我"恐嚇"耶~~
版主真不知登載,會涉"恐嚇"喔~

不然,請問,
1.e系統不是有寫"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郵寄、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網路申辦(全程式)".
20141114-01
..........為何版主都不能由"網路申辦(全程式)"來批次申辦呢?為了一個需求場地,還在一個一個慢慢找,找了一個多月,試問"公務員"呀!!這不是爛系統,那~~是什麼系統呢?
2.即便辛苦找到,有預定,卻"莫名其妙"被拒絕,請問這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3.撥電,承辦都說"滿", 那是"滿什麼"呢?黑箱嘛!!不然公開呀,又不敢,請問這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4.現行,場地租借還有長期借的,不可思議還有折扣耶,這麼好康,難怪"滿"呀!!倘若我要長期租借來"營利",只要我不說,學員不說,公務員根本"沒皮條"嗎?又倘若,我不想"租借",只要跟"里長"打好關係給點"好康",那里長就可大筆一揮"里辦公處活動",wow~~可替我省掉:
..(1).不受"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管控
..(2).不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及其它要點管控.
..(3).不必繳稅,公開財務徵信就免了.
..(4).公資源會負擔"場地"費用,稅賦全免..水.電小錢,少報時段或偷用,反正沒人管.
..(5).公務員的里長.幹事.實際使用者,全都掛勾,肯定不會"出事".
5.政府資訊公開法對這群"掛勾人士"來說,自主裁量權最大,民眾需求場地,都得必需親自來申辦.請問,是怎樣呀!!耍官威嗎?

好囉!
版主是守法納說人,沒有需求,功能是政府規劃製作執行,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又沒落實,民眾就該法第一條要求改善及落實,有"錯"嗎?

現行人工有,系統卻沒有,請問不是"爛系統",又該怎麼說呢?
政府公務橫縱都不聯繫也不溝通,就只會"辯",只會"推諉",請問"公務員服務法"的依法執行,是喊"口號"的嗎?
連資訊的正規化都沒有,竟還給底層掌有管控權限,請問系統是這樣搞嗎?

話說,台北市政府都通知底層機關"場地租借要公開",至今,看來還是"說一套,作一套"嘛!!

整體看來,資訊對台北市政府來說是"系統,花錢是應該,執行是不該,要用是不能",請問這種系統,究竟拿來"好看"的嗎?

騙民眾.騙選票.搞花大錢沒用的系統和行銷"騙人的無用政績",就這樣嗎?
政府就不能作點"有利民眾"的政策嗎?
"狼來了"口號喊太多,那天真的被"狼吃了",就是"大報應的災難"呀!!



套一句,2015年2月柯P講的一句"奇怪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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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0日 星期一

【狹怨報復】經建課限制民眾至公園,還故意關閉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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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怨報復】民眾是主,公務員是僕,互相尊重,怠惰失職該懲戒



20141111由工務課王先生撥電回報且說明11/07燈沒亮的問題,

...舞台一個燈壞,其它是好的.

...就常理,也沒理由全部燈都不亮.

正如版主所言,

就是"故意",而且肯定就是"版主超不爽,經建課不作為,擺爛後的狹怨報復"



詢問後,亦證實燈是由經建課主管,

這下~~

經建課就該負全責,

之前提報公園問題,不管強辯又怠惰,

而後又故意熄燈,

這種爛公務員,

不該受懲戒嗎?



還真敢,

擺明來挑戰"版主".



版主一不偷用公資源,二依法申辦和報備,三作一個好公民幫忙通報.

試想,如此守法,竟還會有如此爛公務員,不依法執法,是怎樣呀!!

每天等領薪水嗎?



何況,即便一個燈壞,也不至於全部燈都不亮,

想騙誰呢?

動歪頭腦行壞點子前,要想清楚,

版主頭腦智商非常高,

敢去具名提報,

就是"於法有據",

身位公務員,未善盡職責,還亂搞,

版主還怕你不成嗎?



有得瞧囉~~

不給一點顏色,

還當民眾好欺侮!!



別忘了,你捫公務員薪水可是民眾納稅錢,

誰最大呢?.....民眾最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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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9日 星期日

【爛系統】台北市e資訊系統,是一個完全不符需求功能的爛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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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台北市回覆,實在讓人氣結,

難道是故意放任各區公所,再有人工黑箱作業嗎?既然區公所,都有這種作業來統一申登場地,而且次可借很多時段及次數,為何系統作不出需求的功能,顯然資訊局花大錢建置的系統,連區公所底層人都不愛用,這種系統說什麼有"實運作績效",恐怕系統付款前之結案的驗收肯定是有很大的問題.



於是滿意度回應,就填具下列內容:

1.資訊局是位於"井中"的青蛙嗎?

2.回覆操作程序不符快速查詢,更無法滿足本人要達成的場地預定功能.

3.所有資訊系統都是因需求而建置,怎是全是無法滿足的功能呢?還需以人工及親身到各區公所辦理呢?



怠惰.失職.加上擾民的系統,

是該送檢調政風,好好檢視該爛系統,

究竟是如何滿足及符合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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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0台北市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已交由本局處理,謹就來信說明如下:

  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之場地租借檔期係由場地管理機關自行維護並設定開放

申請日期,機關已上傳至系統並已開放申請之場地租借檔期,即可於臺北市民e

點通網站線上申請。經查您所舉例之大安區公所尚未上傳及開放申請2015年1月

至6月之活動中心租借檔期,故目前尚無法於系統查詢相關場地資料及進行線上

申請,(上情,據大安區公所稱:已告知您了),請諒察。

  場地租借目前提供單一場地不同時段之批次申請,操作步驟如下:

【步驟一】利用場地查詢,取得符合條件之場地清單列表。

【步驟二】於場地清單列表點選欲租借之場地,再點選「查詢可租用時間」,

以開啟檔期列表。

【步驟三】檔期列表中有標示「歡迎租用」之各時段,表示該場地該時段尚可

租借,直接點選「歡迎租用」之超連結文字,預約該時段以加入「場地租借購

物車清單」。

【步驟四】欲租借不同日期多個時段,請重複步驟三之操作。

【步驟五】點選「場地租借購物車清單」檢視已預約時段無誤後,點選「申辦

我的場地租借」,進行線上申請表單填寫及送出申請。

  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之場地租借,目前提供行政區域、場地類別、場地名

稱、面積坪數、租用金額、場地設備、活動類別、時間區間等查詢條件,場地

容納人數則於場地查詢所得之場地清單列表中顯示資訊,目前並無提供場地適

用於靜/動態活動及容納人數之查詢條件,此部份查詢條件的新增,我們會納

入未來系統功能改版規劃的參考。

  如仍有問題,歡迎您於上班時間直接與資訊局連絡(02)27208889轉分機

1070或email至services@mail.taipei.gov.tw,告知相關資訊,以便我們瞭解

問題的實際狀況,做妥適處理與回應。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局長 詹德存 敬上

**************



資訊局回覆者,肯定是不會短命不會死的九命怪貓.否則,誰有那麼多的多餘時間去重覆操作那些程序呢?

【丟盡臺灣國臉】長期官官相護的管理不善,竟還以現行犯取締緝查作法,居心叵測的公務作法,讓舉辦國際活動的現場鬧哄哄!丟臉~丟盡臺灣國臉!!

主旨: 洩露檢舉人個資,暨超級離譜的緝查取締,完全丟盡國臉的作法,要罰怎可漏掉區公所.里幹事.里長等公務人員呢?請正式公文回覆本人強力要求的四項查處及處分結果..(更正: 地點屬性是區公所大禮堂,負責單位是區長秘書處,且是公所樓上,若沒人包庇,誰會在大歲頭上動武呢?若沒人???門會自己開嗎?連版主都還搞不清楚,場地由誰管理及維護,竟還有人指名道姓,真是造謠的厲害嘛!!!)



說明:

一.2013.12.6.7.8三天二夜有人善意的為臺灣排舞邀來國外排舞專家,來提升臺灣排舞界的眼界.

時間: 2013.12.6-8三天

地點: 台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 大同區公所 6樓

二.先不管場地是否合法取用,但緝查人員,難道沒眼睛嗎?竟於數位國外排舞專家面前,當場取締,讓臺灣國臉丟盡於活動現場.難道不能先”默默搜證”嗎?或私下談嗎?需要這樣的搞嗎?即便”默默搜證”,也是達”取締目的”,不然當”現行犯”要求撤離嘛!!

三.本人多次向台北市政府提到台北市境內的所有活動中心,都有管理不善的問題,但公務機關至今都沒有回覆過,真正緝查和處份的名單.

四.何以,2013.12.6.7.8假藉本人檢舉名義,大舉派員前往緝查取締,還公然指名道姓--檢舉人是本人張嘉倩,實在非常可惡,不免讓人連想,這群公務員是否從本人官網看到活動訊息,狹怨報復式的故意單挑本人張嘉倩有參加的活動去取締呢?想讓本人張嘉倩當場難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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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力要求,

1.台北市政府,就該國際活動,公務單位的丟臉取締模式,進行調查及檢視

2.本於管理不善問題,原該責罰於區公所.里幹事.里長,既然已進入使用,該追究是鑰匙管理人及場地管理人,怎能於活動現場作出如此丟盡國臉的舉動.

3.據稱,活動主辦因此受罰,倘若受罰,對等關係的區公所.里幹事.里長,若不是縱容放任,何來致使管理不善的問題出現呢?區公所.里幹事.里長竟都沒事,還真是超級”不要臉”的官官相護嘛!!

4.更可惡是公開指出本人”張嘉倩”為檢舉人,請問是怎樣呢?本人張嘉倩針對該國際活動個案檢舉了嗎?調出以(網)檢舉,全都有圖檔的檢舉,台北市政府全不都吃案掉了,沒有一件回覆緝查結果和公務員因管理不善而處分的回覆,怎麼此活動,大拉拉的去緝查,還公開指我張嘉倩為檢舉人呢?將檢舉人公開是洩密,請查辦.

2014年11月7日 星期五

【對價利益】政府各機關.政客.社團三方對價,引社會不良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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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利益】政府各機關.政客.社團三方對價,引社會不良觀感.



近期舉選,很多藉公益社團之團體形象,頻進出選舉場合,以相挺或是站台及輔選等方式,為選舉人達造勢目的,本人認為不適.

理由:

1.雖民眾可結社及人身自由,但都限為個人行為.

2.人民團體法第39條所示宗旨,明令有公益目的.

3.公益社團之主要會章應是公益,而非選舉站台

4.政客與公益掛勾,達政客給予贊助經費,社團給予輔選,二廂得利,稱對價,恐引社會極不良之觀感.

明顯對價:

1.政客給與贊助經費.

2.社團受政客要求,隨扣隨到.

3.社團極其濫用公資源,政府部門無人敢管.

4.社團詐領公益款,進行吃吃喝喝聚餐,及全省旅遊亦有經費及靠山.



因此,對於各主管機關,何以完全放任不予監督及制止呢?恐涉官.政.社團三方,或許更多方的利益輸送及對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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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6日 星期四

【圏養】公益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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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選舉,很多公益社團竟是以團體名義及形象,出入各個選舉場合,

顯然是非常不中立,也難跳脫被圏養及被包庇的一群.



很多政客,平時都沒有作公益,忽然就有一堆,藉"公益社團"大打"好形象"的假象,

看了就讓人非常不舒服,

而這些社團,為何要穿"社服"出席呢?

主因多數衝著,"政客"的贊助款囉!!

算是"對價"的利益關係的雙方.



版主認為,公益社團本來就不該出席"非公益"的場所,

圖個"好形象",或是"賺人氣",都是有問題的.



看看,公益社團會出現於選舉場合中,

多辦也會詐騙公益款的,

倘若,清白的作公益,款項多數取自"社員",

哪需要出去"掙錢"呢?

多數的社團社員,都是"鐵公雞"一隻,

只會貪求"社團好康",並不知是要"付出"的.

就因為"社團"對社員的需求,採"饑不擇食",多多益善,

社員多,騙公益款就可多,拿政客贊助就更多,

所有社員從來不作撿擇的.



如此社團的素質能夠多好,

用膝蓋想,肯定"差"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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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怨報復】民眾是主,公務員是僕,互相尊重,怠惰失職該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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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怨報復】民眾是主,公務員是僕,怠惰失職該懲戒



20141107晚,員福公園竟然舞台區沒燈.

撥1999也不見人處理.

讓民眾處於”月光下”,

摸黑運動,

是故意的嗎?



明明員福公園是開放空間,之前都是”燈光明亮”,

今晚,舞台區卻沒燈,

通報1999沒人理,更沒人來處理,

難道沒人知的無人管理區域嗎?



請問,公園不是開放讓民眾來運動及使用的嗎?

何況,

本人守法也遵法,更尊重員福公園的管理維護人,於是正式去公所,依法去”申請”晚間使用,

公所也有通知核准函.(案號: 新北土經字第1032299284號)

今晚,本人認為是”公所”的某人” 狹怨報復”,

故意不給燈的,理由,如下:

1.10.27通報員福公園內鐵支架被缺德民眾,以”奇異筆”標寫”挑釁及髒話”之不雅文字,污損支架四支,本人拍照通報(案號:031028027),但公所面對毀損,採取的態度是”自行清除”處理,不願追查責任即便公園有架錄影設備,就是”辯解”無法確認,態度始終就是”不願意”,如此便宜行事,讓本人遞出滿意度時,直接給”不滿意”,試問,依法查辦究竟是誰的事呢?

2員福公園樹藤蔓生,拍照後通報,經過修剪卻是沒落實,本人再通報,承辦稱”請我拍照”,當天拍照遞出,承辦嫌太黑,竟要求民眾提供白天相片,天呀!!民眾好心通報,竟被當作是”傭人”使喚,不懂耶!!

3.綜上,民眾是主,公務員是僕,本人基於好百姓處處依法遵法,結果區公所竟是個個都是”自主裁量權”,隨便要求民眾作事,是這樣的嗎?



直到21:00離開,還是沒燈,1999也沒人來處理.



附證:

一.場地核准案號:031028027

新北土經字第1032299284號



二.標寫不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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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入口有錄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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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樹藤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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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樹藤蔓生承辦人的回覆文,如下

張小姐.

您寄的相片 我收到了

但是相片太黑 看不清楚

是否有白天相片 以方便釐清哪棵樹藤蔓 需修剪



本人自認是守法的好公民,亦盡心維護環境,且體諒公務員的辛勞,時時通報,怎知公務員竟然可以作到如此的膽大妄為,令本人超級不爽.

要求:

1.10.27毀損公物為何不追究呢?

2.樹藤蔓生修剪沒落實,為何沒人管?

3.11/7為何唯獨舞台區沒燈呢?故意的吧!

4綜上,上述三項請速查並追責,怠惰及便宜行事和故意不開燈的,致使民眾於危險環境.

5.以正式的電子公文回覆.



特此舉發怠惰不作為的相關人等,請追究並查辦,以儆效尤~



20141111工務王先生回覆 【狹怨報復】經建課限制民眾至公園,還故意關閉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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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土城區公所

回覆日期:103/11/17 09:41

敬愛的市民您好,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有關您反映員福公園舞臺燈等事宜,說明如下:本所於103年11月7日晚間接獲本市1999通報員福社區公園公園燈損壞即派維護廠商到場勘察,因需高空作業車輛,且夜間施工視線不佳有施工安全之虞,故於103年11月8日上午修繕完成,並於當日晚上勘察恢復照明。公園樹藤蔓生部分,經與您電話確認內容後隔日即派員修剪園內道路上榕樹氣根,如尚有未盡完善部分,再請您來電告知本所改善。塗鴉不雅文字部分,因有影響環境及民眾觀感問題,已先行拍照存證並立即清除改善,致於行為人查辦部分,因公園往來民眾眾多,以園區外監視系統取證有其困難,爾後本所將加強公園巡查,如有發現塗鴉不雅文字之行為人時,本所將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備案並調閱監視系統指認,取締不法。爾後若有相關建議事項,歡迎您洽新北市土城區公所經建課(聯絡電話:02-22732000轉460)反映,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土城區公所經建課何浩熙(02)2273-2000 分機 460

2014117 回應,說一套作一套.

1.員福公園舞台燈,沒有倒楣到全壞地步,推葦工務局,是管控舞台燈光總開關的人故意關燈.

2.要求懲戒,卻厚顏要獎勵.

3.超爛公務怠惰不追究,官官相護.

要求懲戒怠惰推諉的公務相關承辦人.

全文登載: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804

再說,

工務局回覆員福公園舞台區僅壞一顆,又沒全壞,卻是故意被全部關閉所有舞台燈光.


一週後的11/14同週五同時,還是員福公園舞台區依舊沒燈,不是故意就很難不串連,爆爛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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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政風】不願查與不想查,就成了查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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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務單位附屬配置於中央機關及各地方政府的政風,

長期以來,究竟作了多少事,

版主認為...這些配置人員都算是"養老"的人,

完全沒作為能力的人.



我們每年納稅,需要養一些"不作事"的人嗎?

實在太欺侮我們納稅人.



20141107收回覆(ntpc018@ntpc.gov.tw),6/2到現在才回覆,說實話已是超過回覆時效.

還回一句"查察活動辦理過程尚未發現有違法",說實話,版主覺得很可笑.



原來,又是不願查與不想查,就成了查不到~~

這群政風腦袋肯定有問題,

理由很簡單,

1."自然生態"在版主的住籍,根本毫無發揮的場地,需要去觀摹嗎?

2.活動地區跨很多地方,根本與"自然生態"無關,都是名勝景點.

3.再說,活動後的績效呢?又是一坨"大便"了,算績效嗎?

4.參與人非該里戶籍者,湊人頭一起揪去玩.



如果"自然生態"活動算是合法,那~~政府機關恐怕都是住在"屎坑"裡的公務員囉~~



不然,很難想像,怎麼會查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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