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公務無能】台北市政府暨松山區公所,恬不知恥的一群公務員等同廢物,民眾之不幸,繳稅給這等廢物去作違法事,極度濫權不值得~~




【公務無能】台北市政府暨松山區公所,恬不知恥的一群公務員等同廢物,民眾之不幸,繳稅給這等廢物去作違法事,極度濫權不值得~~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09900號(MA201512100088)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000號(MA201512100086)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200號(MA201512100084)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300號(MA201512100082)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400號(MA201512100080)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100號(MA201512100078)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1100號(MA201512100076)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1200號(MA201512100073)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1000號(MA201512100071)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600號(MA201512100069)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700號(MA201512100067)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800號(MA201512100066)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900號(MA201512100065)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1710500號(MA201512100064)錯號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1300號(MA201512100063)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1400號(MA201512100059)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北市松秘字第10431697400號(MA201512080049)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北市松秘字第10431694600號(MA201512070573)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以上16件不同案件,松山區公所統一以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回復.回覆文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首先感謝您對本所的指教,對於遲至今日方回信,尚請見諒。其次有關您104年12月7日上午來電與市政信箱多次來信,詢問本所區民活動中心租借、反映本所未開放臺北市民e點通租借系統提供查詢,以及本所租借流程有相關疑義之事項,本所說明如下:

一、在臺北市民e點通知租借資訊及圖示說明不一致部分:

本所已於104年12月10日向臺北市政府資訊局承辦人反映介面與圖示說明出現不一致情形,資訊局已於104年12月11日排除此問題,修改後的介面與圖示說明已一致,不致再發生操作疑議。

二、在欲申請租借時段案件審核不被通過部分:

經查您欲租借本區中正區民活動中心之時段,為明(105)年上半年週一、五晚間18:00-22:00,惟該時段已為他人以電話提出租借申請,致您未能完成租借審核流程,尚請諒察。

三、對租借案件申請之公平性持有疑慮部分:

本部分已由本所莫主任秘書召集相關人員,就您指陳租借疑義部分進行檢視:

(一)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管理要點第9點規定,申請借用區民活動中心場地者,應於使用10日前,向所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公所核定並依區民活動中心收費
基準表繳納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區公所並得以依收費基準表收取保證金。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而未及於10日前申辦,經區公所同意者,不受10日之限制。
申請人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並於核准通知繳費時補送相關文件。是有關租借申請方式與繳費的規定。


(二)前述租借申請方式與繳費有多模糊空間,本所已建議民政局修正不合宜要點,並明訂繳費期限與各項申請方式(如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之租借案件受理之優先順序,以降低民眾場地租借公平性的存疑或爭議。

(三)本所租借率高達177.33%(以104年1至11月份為例),在12區排名前幾名;另因租借系統操作上較為繁瑣,且每筆租借資訊需以人工方式逐一作業,過程耗時,非常感謝您的來信,讓本所有改進的空間與精進作為,提升效率。

(四)另為避免租借狀況及資料匯入時間差和匯入資訊時系統異常狀況,本所已草擬方案,近日內將行文建請市府民政局研擬相關改進措施並修正系統後端操作介面;而為避免因系統異常衍生租借疑義,未來民眾提出租借申請時,本所亦將記錄其來電時間,俾利日後查詢使用。

四、其他積極配套部分:

(一)目前臺北市民e點通有繳費期限之限制,為維護民眾線上申請市民的權益與公平性考量,本所所有租借案件將採同步受理方式,維護可租用區間民眾的權益。

(二)本所將於網站上公告最新租借期程,方便民眾查詢租借相關資訊,提供民眾藉由電話或臨櫃等方式詢問下半年度開放登記租借時間外的另一種選擇。

最後,再次感謝您的寶貴意見,本所亦會加強同仁臺北市民e點通租借操作的教育訓練,同時持續精進同仁做好各項優質為民服務,本次租借造成您的多方困擾,本所深感歉意。如您對以上答覆內容尚有疑問或其他的相關建議,歡迎來電。

為民服務業務承辦人:黃誠德 分機152

謝謝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 敬復


=======================


本人滿意度回復非常不滿意,回填內容如下


1.本人經過台北市政府公開申辦系統,所取得之合法案件,依法優先為"第一位",卻被偽造且"未有實質繳費"之"假申辦說詞所駁回,實令台北市政府之威信及公務員聲譽嚴重損害.
2.對於"已租借"說詞,松山區公所並沒有提出合法證據,濫權違法顯見故意.
3.所有未能依法執法之情事,所涉懲戒未見提出,又是一個官官相護之明證.

所有不當皆是應作為而故意不作為,凸顯不公不義,將公資產轉變為私用資產,圖利營利者長期佔地為王及協助漏稅.

對回復文了無新意,毫無反省,不認錯之作為,令人感到公務員真是恬不知恥的一群廢人罷了~








2015年12月8日 星期二

「台北市12區公所」場地租借,長期未能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該依損害台北市政府聲譽,該免職耶~還官官相護!!

長期以來...「台北市12區公所」場地租借未能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以完整透明公開於e點通系統提供全民之便民使用.未符公正公平及便民之效能,即便陳請多次,「台北市12區公所」,尚有多區依舊持續「我行我素」,傲慢作為實在令人生氣.


   長達二年多來,屢屢陳請都被「承辦員吃案」,亦常常撥電話向民政局自治科#6228鄭朝元科長及王天洞科長抱怨「台北市12區之場地租借沒有一區,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法令所示宗旨,全然黑箱,陸續有區公所進行改善,雖不盡理想,但尚符法令.唯以大安區公所及信義區公所和松山區公所最是嚴重」總是維持的作風,是以今日是12/8,僅顯示12/18-12/28之十日記錄為限,其它期間全數關閉都不開放,大安區公所及信義區公所和松山區公所故意作法,嚴重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及嚴重損害台北市政府聲譽.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該予以最嚴厲的懲戒,以維台北市政府聲譽.懲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以下圖表是12/8,由e系統截圖後之統計表 (已完整截了,才作統計)


20151209-1.jpg


 大安區公所、信義區公所、松山區公所三區最惡劣,故意隱匿,全搞黑箱.


南港區公所、中正區公所北投松山區公所三區優,開啟期間已到2016.12.07了.


中山區公所、大同區公所、內湖區公所萬華區公所、文山區公所五區中,開啟期間到2016.06.05.


士林區公所,開啟期間到2016.0.07.


看吧~各立一國,民眾要怎麼去遵循呢?


亂唷~~亂糟糟的台北市政府,沒人管耶~~


2015年12月6日 星期日

【守法人】公務員違法亂紀還真會恐嚇,我還怕你嗎?

2015/12/6晚上23點,依法至台北市e系統,找松山區中正活動中心,檢視2016年租借狀況,完全看不到.
今(12/7)再度前往e系統,找松山區中正活動中心,檢視2016年租借狀況,也完全看不到.
撥電#829藍小姐,令人實在非常生氣,竟是...沒有一句話是「依法」在執法,全都是違法,她說如下,
1.電話說「2016年的一晚.五晚.六早...已租借」,卻不用申請書,更沒繳錢.---這話合法嗎?依據e系統,是核准後有限期繳費通知..
2.電話租就可以--.---這話合法嗎?依據政府公開資訊法,這種申辦都需公開透明,還搞黑箱作業..
3.明年不用現在繳,明年2016.01.04才要繳.--依據e系統,是核准後有限期繳費通知,難不成松山區是另一國嗎?
我要求她開啟e系統,她就非常堅持已經開啟,我說沒開..她還是堅稱她已開.
....講講講~火了說了一句「白癡」.
WOW,她恐嚇我「你不知道我們有錄音.....公然侮辱罪」,我回嗆「最好錄音,我根本沒在怕」,說真的,我確實是不怕,因為藍小姐是未依法的公務員.要告最好...
最後,我說趕快開,她竟回我「電腦有問題...」,哇~還真是超級「有才」呀! 9:40還沒開電腦辦公,難不成還在吃早餐喝咖啡嗎?
回我說還要找「資訊」,「區公所資訊」根本是不管這e系統,而是藍小姐根本不會e系統嘛!!.
掛電後,通知6228王天洞科長,述明松山區公所問題,稱會處理.
掛電後....等很久,直接入線松山區公所#168王課長,該員稱繳費不能繳涉會計年度,稱長期都是電話登錄,不會使用e系統.一堆辯詞,聽了很煩.
掛電入線台北市政府市長專員楊小姐,請問12區公務品質不一的問題,及執法之不適當,當然直接要求送市長室.(un2015120707509)  4420
12/7-15:45與松山區主秘莫小姐通話,要求立即開啟e系統,17點前我一定要登載立案.
要求:
1.務必政風保留2015/12/7藍小姐與我的通話錄音.這是鐵證如山的「違法亂紀公務員」胡說八道記錄.
2.立即開啟e系統,倘若松山區公所如果能力不足,請撥台北市e系統機關應用組8587去詢問.
3.所有電話登錄,沒有申辦文件和繳費,全是不合法,該取消「已租借」.
4.松山區公所今天12/7,只開一天12/27的網路資料,這是什麼系統呢?不是該公開資訊嗎?法令名稱"政府公開資訊法"


5.參圖: 只開一天的資訊


20151206-LD.jpg 


6.參圖: 完全開不了2016年


20151207-LD.jpg  


7.12/7-16:28:22 (參圖) 還是開不了期間,詢問資訊局李先生,回約14點已撥電給藍小姐,且寄圖檔給她,還告訴她"設定錯誤",WOW是怎樣呀!一件小事,10:21-16:28搞幾個鐘頭還搞不定.效率效能及程度,竟是如此的差,這種人還配當執行公務的人員嗎?


20151207-3.jpg 


===========================


終於教會松山區使用E點通了,也申登了1-5月星期一時段,並取得案號,但王課長就是堅決不開放六月.參圖.


20151207-4.jpg 


各位看一下,松山區公所連個e點通都搞了幾個小時,還不會,卻可毫無具理由於一小時內駁回我的申請案耶~~




20151207-5.jpg 


20151207-6.jpg 


誇張是「駁回」後,竟又開放「歡迎租用」濫權也不能如此的偏差嘛~~


20151207-7.jpg


區公所公務員想違法蠻幹,想害柯文哲吧!


那~都不關我的事.


我的權利被侵害,絕對奉陪到底~~


繼中山區公所之後,另一個...故意挑戰違法滋味的公務機關單位松山區公所.


有道是邪不勝正的道理,我守法,公務違法,敢就來吧!!


請問公務員黑到這般田地,不該投訴嗎? 




行政程序法第 1 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
      確實證據者。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者。
(五)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我不想再容忍公務員的服務品質和效率,那這樣吧!

一個案號一張檢舉,松山區公所15件案號若通通不同過就15件訴願狀,簡單啦!

依法我是有憑有據,松山區公所全部都是"憑空變出來",講白點,什麼實證都沒有,有可能就偽造文書補出一些資料文件嘛!一旦拆穿就多了一條"公訴罪",一罪一罰就15條公訴罪了~

12/8記錄:  

1.近九點入線,通知莫主秘,被駁回.

2.約五點尚未接到處理來電,再聯繫莫主秘

3.與台北市府民政自治科長王科長聯繫,通知松山區公所執法有問題,審核有問題,已租借並非審核條件.



4.約六點,松山區公所,12/7申登一小時內駁回五件案件,今天12/8卻都沒處理另十件案件,結果呢?承辦和課長電話不通,應該是下班了吧!!WOW~下班速度之快,公務效率之差,.... 超級無言~~

20151209-9.jpg 


上述全數被駁回,看來公務員是要蠻幹了吧~


成全您們囉~


12/10# 民政局政風陳專員#6213 


1.e點通系統無理由「審核不通過」.共計15件


2.e點通開開關關.松山區公所12/7藍小姐王課長稱不會用>約14:00由資訊局2835李先生入線至松山區公所指導,16時松山區公所還是不開,通知801莫主秘,16:30開通.隨後申登16:46-16:56取得五案號(20151207248005010A、12A、14A、16A、18A),不料松山區公所於17:22-17:30,將申登完成才半小時的案件,30分鐘全數駁回.不服該無理由駁回,隨即又於17:30-17:44申登再取十案號,12/8早9點多又見松山區公所再度關閉e點通系統整天,12/9本人通知民政局自治科王科長,經通知松山區公所才又再開啟,但松山區公所17:30前竟又無理由駁回另10件,隨後松山區公所又再度關閉e點通系統.12/10松山區公所莫主秘沒接電話,民政局自治科王科長也沒接,詢問後得知是到議會受詢.轉接政風陳專員#6213,對談也證實及感受到很多問題,留下四大問題要求緝查.後連繫資訊局長室高專員#8549,請她操作e點通系統,點按松山區公所,由高專員親眼看到松山區公所的e點通系統確實呈現關閉狀態.


3.e點通系統原設置目的是便民提供正確資訊,竟還能發生黑箱作業,真不知這等公務員是什麼心態,還在舊制嗎?還在用不合法的手段在執行公務嗎?不想再容忍這群公務員廢物.鬥就來嘛~~


【守法人】公務員違法亂紀還真會恐嚇,我還怕你嗎?

2015/12/6晚上23點,依法至台北市e系統,找松山區中正活動中心,檢視2016年租借狀況,完全看不到.
今(12/7)再度前往e系統,找松山區中正活動中心,檢視2016年租借狀況,也完全看不到.
撥電#829藍小姐,令人實在非常生氣,竟是...沒有一句話是「依法」在執法,全都是違法,她說如下,
1.電話說「2016年的一晚.五晚.六早...已租借」,卻不用申請書,更沒繳錢.---這話合法嗎?依據e系統,是核准後有限期繳費通知..
2.電話租就可以--.---這話合法嗎?依據政府公開資訊法,這種申辦都需公開透明,還搞黑箱作業..
3.明年不用現在繳,明年2016.01.04才要繳.--依據e系統,是核准後有限期繳費通知,難不成松山區是另一國嗎?
我要求她開啟e系統,她就非常堅持已經開啟,我說沒開..她還是堅稱她已開.
....講講講~火了說了一句「白癡」.
WOW,她恐嚇我「你不知道我們有錄音.....公然侮辱罪」,我回嗆「最好錄音,我根本沒在怕」,說真的,我確實是不怕,因為藍小姐是未依法的公務員.要告最好...
最後,我說趕快開,她竟回我「電腦有問題...」,哇~還真是超級「有才」呀! 9:40還沒開電腦辦公,難不成還在吃早餐喝咖啡嗎?
回我說還要找「資訊」,「區公所資訊」根本是不管這e系統,而是藍小姐根本不會e系統嘛!!.
掛電後,通知6228王天洞科長,述明松山區公所問題,稱會處理.
掛電後....等很久,直接入線松山區公所#168王課長,該員稱繳費不能繳涉會計年度,稱長期都是電話登錄,不會使用e系統.一堆辯詞,聽了很煩.
掛電入線台北市政府市長專員楊小姐,請問12區公務品質不一的問題,及執法之不適當,當然直接要求送市長室.(un2015120707509)  4420
12/7-15:45與松山區主秘莫小姐通話,要求立即開啟e系統,17點前我一定要登載立案.
要求:
1.務必政風保留2015/12/7藍小姐與我的通話錄音.這是鐵證如山的「違法亂紀公務員」胡說八道記錄.
2.立即開啟e系統,倘若松山區公所如果能力不足,請撥台北市e系統機關應用組8587去詢問.
3.所有電話登錄,沒有申辦文件和繳費,全是不合法,該取消「已租借」.
4.松山區公所今天12/7,只開一天12/27的網路資料,這是什麼系統呢?不是該公開資訊嗎?法令名稱"政府公開資訊法"


5.參圖: 只開一天的資訊


20151206-LD.jpg 


6.參圖: 完全開不了2016年


20151207-LD.jpg  


7.12/7-16:28:22 (參圖) 還是開不了期間,詢問資訊局李先生,回約14點已撥電給藍小姐,且寄圖檔給她,還告訴她"設定錯誤",WOW是怎樣呀!一件小事,10:21-16:28搞幾個鐘頭還搞不定.效率效能及程度,竟是如此的差,這種人還配當執行公務的人員嗎?


20151207-3.jpg 


===========================


終於教會松山區使用E點通了,也申登了1-5月星期一時段,並取得案號,但王課長就是堅決不開放六月.參圖.


20151207-4.jpg 


各位看一下,松山區公所連個e點通都搞了幾個小時,還不會,卻可毫無具理由於一小時內駁回我的申請案耶~~




20151207-5.jpg 


20151207-6.jpg 


誇張是「駁回」後,竟又開放「歡迎租用」濫權也不能如此的偏差嘛~~


20151207-7.jpg


區公所公務員想違法蠻幹,想害柯文哲吧!


那~都不關我的事.


我的權利被侵害,絕對奉陪到底~~


繼中山區公所之後,另一個...故意挑戰違法滋味的公務機關單位松山區公所.


有道是邪不勝正的道理,我守法,公務違法,敢就來吧!!


請問公務員黑到這般田地,不該投訴嗎? 




行政程序法第 1 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
      確實證據者。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者。
(五)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我不想再容忍公務員的服務品質和效率,那這樣吧!

一個案號一張ru035r訴願,松山區公所15件案號若通通不同過就15件訴願狀,簡單啦!

依法我是有憑有據,松山區公所全部都是"憑空變出來",講白點,什麼實證都沒有,有可能就偽造文書補出一些資料文件嘛!一旦拆穿就多了一條"公訴罪",一罪一罰就15條公訴罪了~

12/8記錄:  

1.近九點入線,通知莫主秘,被駁回.

2.約五點尚未接到處理來電,再聯繫莫主秘

3.與台北市府民政自治科長王科長聯繫,通知松山區公所執法有問題,審核有問題,已租借並非審核條件.



4.約六點,松山區公所,12/7申登一小時內駁回五件案件,今天12/8卻都沒處理另十件案件,結果呢?承辦和課長電話不通,應該是下班了吧!!WOW~下班速度之快,公務效率之差,.... 超級無言~~

20151209-9.jpg 


上述全數被駁回,看來公務員是要蠻幹了吧~


成全您們囉~




































































































































【守法人】公務員違法亂紀還真會恐嚇,我還怕你嗎?

2015/12/6晚上23點,依法至台北市e系統,找松山區中正活動中心,檢視2016年租借狀況,完全看不到.
今(12/7)再度前往e系統,找松山區中正活動中心,檢視2016年租借狀況,也完全看不到.
撥電#829藍小姐,令人實在非常生氣,竟是...沒有一句話是「依法」在執法,全都是違法,她說如下,
1.電話說「2016年的一晚.五晚.六早...已租借」,卻不用申請書,更沒繳錢.---這話合法嗎?依據e系統,是核准後有限期繳費通知..
2.電話租就可以--.---這話合法嗎?依據政府公開資訊法,這種申辦都需公開透明,還搞黑箱作業..
3.明年不用現在繳,明年2016.01.04才要繳.--依據e系統,是核准後有限期繳費通知,難不成松山區是另一國嗎?
我要求她開啟e系統,她就非常堅持已經開啟,我說沒開..她還是堅稱她已開.
....講講講~火了說了一句「白癡」.
WOW,她恐嚇我「你不知道我們有錄音.....公然侮辱罪」,我回嗆「最好錄音,我根本沒在怕」,說真的,我確實是不怕,因為藍小姐是未依法的公務員.要告最好...
最後,我說趕快開,她竟回我「電腦有問題...」,哇~還真是超級「有才」呀! 9:40還沒開電腦辦公,難不成還在吃早餐喝咖啡嗎?
回我說還要找「資訊」,「區公所資訊」根本是不管這e系統,而是藍小姐根本不會e系統嘛!!.
掛電後,通知6228王天洞科長,述明松山區公所問題,稱會處理.
掛電後....等很久,直接入線松山區公所#168王課長,該員稱繳費不能繳涉會計年度,稱長期都是電話登錄,不會使用e系統.一堆辯詞,聽了很煩.
掛電入線台北市政府市長專員楊小姐,請問12區公務品質不一的問題,及執法之不適當,當然直接要求送市長室.(un2015120707509)  4420
12/7-15:45與松山區主秘莫小姐通話,要求立即開啟e系統,17點前我一定要登載立案.
要求:
1.務必政風保留2015/12/7藍小姐與我的通話錄音.這是鐵證如山的「違法亂紀公務員」胡說八道記錄.
2.立即開啟e系統,倘若松山區公所如果能力不足,請撥台北市e系統機關應用組8587去詢問.
3.所有電話登錄,沒有申辦文件和繳費,全是不合法,該取消「已租借」.
4.松山區公所今天12/7,只開一天12/27的網路資料,這是什麼系統呢?不是該公開資訊嗎?法令名稱"政府公開資訊法"


5.參圖: 只開一天的資訊


20151206-LD.jpg 


6.參圖: 完全開不了2016年


20151207-LD.jpg  


7.12/7-16:28:22 (參圖) 還是開不了期間,詢問資訊局李先生,回約14點已撥電給藍小姐,且寄圖檔給她,還告訴她"設定錯誤",WOW是怎樣呀!一件小事,10:21-16:28搞幾個鐘頭還搞不定.效率效能及程度,竟是如此的差,這種人還配當執行公務的人員嗎?


20151207-3.jpg 


===========================


終於教會松山區使用E點通了,也申登了1-5月星期一時段,並取得案號,但王課長就是堅決不開放六月.參圖.


20151207-4.jpg 


各位看一下,松山區公所連個e點通都搞了幾個小時,還不會,卻可毫無具理由於一小時內駁回我的申請案耶~~




20151207-5.jpg 


20151207-6.jpg 


誇張是「駁回」後,竟又開放「歡迎租用」濫權也不能如此的偏差嘛~~


20151207-7.jpg


區公所公務員想違法蠻幹,想害柯文哲吧!


那~都不關我的事.


我的權利被侵害,絕對奉陪到底~~


繼中山區公所之後,另一個...故意挑戰違法滋味的公務機關單位松山區公所.


有道是邪不勝正的道理,我守法,公務違法,敢就來吧!!


請問公務員黑到這般田地,不該投訴嗎? 




行政程序法第 1 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
      確實證據者。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者。
(五)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我不想再容忍公務員的服務品質和效率,那這樣吧!

一個案號一張ru03訴願,松山區公所15件案號若通通不同過就15件訴願狀,簡單啦!

依法我是有憑有據,松山區公所全部都是"憑空變出來",講白點,什麼實證都沒有,有可能就偽造文書補出一些資料文件嘛!一旦拆穿就多了一條"公訴罪",一罪一罰就15條公訴罪了~

12/8記錄:  

1.近九點入線,通知莫主秘,被駁回.

2.約五點尚未接到處理來電,再聯繫莫主秘

3.與台北市府民政自治科長王科長聯繫,通知松山區公所執法有問題,審核有問題,已租借並非審核條件.



4.約六點,松山區公所,12/7申登一小時內駁回五件案件,今天12/8卻都沒處理另十件案件,結果呢?承辦和課長電話不通,應該是下班了吧!!WOW~下班速度之快,公務效率之差,.... 超級無言~~

20151209-9.jpg 


上述全數被駁回,看來公務員是要蠻幹了吧~


成全您們囉~




































































































































【守法人】公務員違法亂紀還真會恐嚇,我還怕你嗎?

2015/12/6晚上23點,依法至台北市e系統,找松山區中正活動中心,檢視2016年租借狀況,完全看不到.
今(12/7)再度前往e系統,找松山區中正活動中心,檢視2016年租借狀況,也完全看不到.
撥電#829藍小姐,令人實在非常生氣,竟是...沒有一句話是「依法」在執法,全都是違法,她說如下,
1.電話說「2016年的一晚.五晚.六早...已租借」,卻不用申請書,更沒繳錢.---這話合法嗎?依據e系統,是核准後有限期繳費通知..
2.電話租就可以--.---這話合法嗎?依據政府公開資訊法,這種申辦都需公開透明,還搞黑箱作業..
3.明年不用現在繳,明年2016.01.04才要繳.--依據e系統,是核准後有限期繳費通知,難不成松山區是另一國嗎?
我要求她開啟e系統,她就非常堅持已經開啟,我說沒開..她還是堅稱她已開.
....講講講~火了說了一句「白癡」.
WOW,她恐嚇我「你不知道我們有錄音.....公然侮辱罪」,我回嗆「最好錄音,我根本沒在怕」,說真的,我確實是不怕,因為藍小姐是未依法的公務員.要告最好...
最後,我說趕快開,她竟回我「電腦有問題...」,哇~還真是超級「有才」呀! 9:40還沒開電腦辦公,難不成還在吃早餐喝咖啡嗎?
回我說還要找「資訊」,「區公所資訊」根本是不管這e系統,而是藍小姐根本不會e系統嘛!!.
掛電後,通知6228王天洞科長,述明松山區公所問題,稱會處理.
掛電後....等很久,直接入線松山區公所#168王課長,該員稱繳費不能繳涉會計年度,稱長期都是電話登錄,不會使用e系統.一堆辯詞,聽了很煩.
掛電入線台北市政府市長專員楊小姐,請問12區公務品質不一的問題,及執法之不適當,當然直接要求送市長室.(un2015120707509)  4420
12/7-15:45與松山區主秘莫小姐通話,要求立即開啟e系統,17點前我一定要登載立案.
要求:
1.務必政風保留2015/12/7藍小姐與我的通話錄音.這是鐵證如山的「違法亂紀公務員」胡說八道記錄.
2.立即開啟e系統,倘若松山區公所如果能力不足,請撥台北市e系統機關應用組8587去詢問.
3.所有電話登錄,沒有申辦文件和繳費,全是不合法,該取消「已租借」.
4.松山區公所今天12/7,只開一天12/27的網路資料,這是什麼系統呢?不是該公開資訊嗎?法令名稱"政府公開資訊法"


5.參圖: 只開一天的資訊


20151206-LD.jpg 


6.參圖: 完全開不了2016年


20151207-LD.jpg  


7.12/7-16:28:22 (參圖) 還是開不了期間,詢問資訊局李先生,回約14點已撥電給藍小姐,且寄圖檔給她,還告訴她"設定錯誤",WOW是怎樣呀!一件小事,10:21-16:28搞幾個鐘頭還搞不定.效率效能及程度,竟是如此的差,這種人還配當執行公務的人員嗎?


20151207-3.jpg 


===========================


終於教會松山區使用E點通了,也申登了1-5月星期一時段,並取得案號,但王課長就是堅決不開放六月.參圖.


20151207-4.jpg 


各位看一下,松山區公所連個e點通都搞了幾個小時,還不會,卻可毫無具理由於一小時內駁回我的申請案耶~~




20151207-5.jpg 


20151207-6.jpg 


誇張是「駁回」後,竟又開放「歡迎租用」濫權也不能如此的偏差嘛~~


20151207-7.jpg


區公所公務員想違法蠻幹,想害柯文哲吧!


那~都不關我的事.


我的權利被侵害,絕對奉陪到底~~


繼中山區公所之後,另一個...故意挑戰違法滋味的公務機關單位松山區公所.


有道是邪不勝正的道理,我守法,公務違法,敢就來吧!!


請問公務員黑到這般田地,不該投訴嗎? 




行政程序法第 1 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
      確實證據者。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者。
(五)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我不想再容忍公務員的服務品質和效率,那這樣吧!

一個案號一張訴願,松山區公所15件案號若通通不同過就15件訴願狀,簡單啦!

依法我是有憑有據,松山區公所全部都是"憑空變出來",講白點,什麼實證都沒有,有可能就偽造文書補出一些資料文件嘛!一旦拆穿就多了一條"公訴罪",一罪一罰就15條公訴罪了~

12/8 




































































































































【守法人】公務員違法亂紀還真會恐嚇,我還怕你嗎?

2015/12/6晚上23點,依法至台北市e系統,找松山區中正活動中心,檢視2016年租借狀況,完全看不到.
今(12/7)再度前往e系統,找松山區中正活動中心,檢視2016年租借狀況,也完全看不到.
撥電#829藍小姐,令人實在非常生氣,竟是...沒有一句話是「依法」在執法,全都是違法,她說如下,
1.電話說「2016年的一晚.五晚.六早...已租借」,卻不用申請書,更沒繳錢.---這話合法嗎?依據e系統,是核准後有限期繳費通知..
2.電話租就可以--.---這話合法嗎?依據政府公開資訊法,這種申辦都需公開透明,還搞黑箱作業..
3.明年不用現在繳,明年2016.01.04才要繳.--依據e系統,是核准後有限期繳費通知,難不成松山區是另一國嗎?
我要求她開啟e系統,她就非常堅持已經開啟,我說沒開..她還是堅稱她已開.
....講講講~火了說了一句「白癡」.
WOW,她恐嚇我「你不知道我們有錄音.....公然侮辱罪」,我回嗆「最好錄音,我根本沒在怕」,說真的,我確實是不怕,因為藍小姐是未依法的公務員.要告最好...
最後,我說趕快開,她竟回我「電腦有問題...」,哇~還真是超級「有才」呀! 9:40還沒開電腦辦公,難不成還在吃早餐喝咖啡嗎?
回我說還要找「資訊」,「區公所資訊」根本是不管這e系統,而是藍小姐根本不會e系統嘛!!.
掛電後,通知6228王天洞科長,述明松山區公所問題,稱會處理.
掛電後....等很久,直接入線松山區公所#168王課長,該員稱繳費不能繳涉會計年度,稱長期都是電話登錄,不會使用e系統.一堆辯詞,聽了很煩.



掛電入線台北市政府市長專員楊小姐,請問12區公務品質不一的問題,及執法之不適當,當然直接要求送市長室.(un2015120707509) / 4420



要求:
1.務必政風保留2015/12/7藍小姐與我的通話錄音.這是鐵證如山的「違法亂紀公務員」胡說八道記錄.
2.立即開啟e系統,倘若松山區公所如果能力不足,請撥台北市e系統機關應用組8587去詢問.
3.所有電話登錄,沒有申辦文件和繳費,全是不合法,該取消「已租借」.
4.松山區公所今天12/7,只開一天12/27的網路資料,這是什麼系統呢?不是該公開資訊嗎?法令名稱"政府公開資訊法"


5.參圖: 只開一天的資訊


20151206-LD.jpg 


6.參圖: 完全開不了2016年


20151207-LD.jpg 


【守法人】公務員違法亂紀還真會恐嚇,我還怕你嗎?

2015/12/6晚上23點,依法至台北市e系統,找松山區中正活動中心,檢視2016年租借狀況,完全看不到.
今(12/7)再度前往e系統,找松山區中正活動中心,檢視2016年租借狀況,也完全看不到.
撥電#829藍小姐,令人實在非常生氣,竟是...沒有一句話是「依法」在執法,全都是違法,她說如下,
1.電話說「2016年的一晚.五晚.六早...已租借」,卻不用申請書,更沒繳錢.---這話合法嗎?依據e系統,是核准後有限期繳費通知..
2.電話租就可以--.---這話合法嗎?依據政府公開資訊法,這種申辦都需公開透明,還搞黑箱作業..
3.明年不用現在繳,明年2016.01.04才要繳.--依據e系統,是核准後有限期繳費通知,難不成松山區是另一國嗎?
我要求她開啟e系統,她就非常堅持已經開啟,我說沒開..她還是堅稱她已開.
....講講講~火了說了一句「白癡」.
WOW,她恐嚇我「你不知道我們有錄音.....公然侮辱罪」,我回嗆「最好錄音,我根本沒在怕」,說真的,我確實是不怕,因為藍小姐是未依法的公務員.要告最好...
最後,我說趕快開,她竟回我「電腦有問題...」,哇~還真是超級「有才」呀! 9:40還沒開電腦辦公,難不成還在吃早餐喝咖啡嗎?
回我說還要找「資訊」,「區公所資訊」根本是不管這e系統,而是藍小姐根本不會e系統嘛!!.
掛電後,通知6228王天洞科長,述明松山區公所問題,稱會處理.
掛電後....等很久,直接入線松山區公所#168王課長,該員稱繳費不能繳涉會計年度,稱長期都是電話登錄,不會使用e系統.一堆辯詞,聽了很煩.
掛電入線台北市政府市長專員楊小姐,請問12區公務品質不一的問題,及執法之不適當,當然直接要求送市長室.(un2015120707509)  4420
12/7-15:45與松山區主秘莫小姐通話,要求立即開啟e系統,17點前我一定要登載立案.
要求:
1.務必政風保留2015/12/7藍小姐與我的通話錄音.這是鐵證如山的「違法亂紀公務員」胡說八道記錄.
2.立即開啟e系統,倘若松山區公所如果能力不足,請撥台北市e系統機關應用組8587去詢問.
3.所有電話登錄,沒有申辦文件和繳費,全是不合法,該取消「已租借」.
4.松山區公所今天12/7,只開一天12/27的網路資料,這是什麼系統呢?不是該公開資訊嗎?法令名稱"政府公開資訊法"


5.參圖: 只開一天的資訊


20151206-LD.jpg 


6.參圖: 完全開不了2016年


20151207-LD.jpg  


7.12/7-16:28:22 (參圖) 還是開不了期間,詢問資訊局李先生,回約14點已撥電給藍小姐,且寄圖檔給她,還告訴她"設定錯誤",WOW是怎樣呀!一件小事,10:21-16:28搞幾個鐘頭還搞不定.效率效能及程度,竟是如此的差,這種人還配當執行公務的人員嗎?


20151207-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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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教會松山區使用E點通了,也申登了1-5月星期一時段,並取得案號,但王課長就是堅決不開放六月.參圖.


20151207-4.jpg 


各位看一下,松山區公所連個e點通都搞了幾個小時,還不會,卻可毫無具理由於一小時內駁回我的申請案耶~~




20151207-5.jpg 


20151207-6.jpg 


誇張是「駁回」後,竟又開放「歡迎租用」濫權也不能如此的偏差嘛~~


20151207-7.jpg


區公所公務員想違法蠻幹,想害柯文哲吧!


那~都不關我的事.


我的權利被侵害,絕對奉陪到底~~


繼中山區公所之後,另一個...故意挑戰違法滋味的公務機關單位松山區公所.


有道是邪不勝正的道理,我守法,公務違法,敢就來吧!!


請問公務員黑到這般田地,不該投訴嗎? 




行政程序法第 1 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
      確實證據者。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者。
(五)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我不想再容忍公務員的服務品質和效率,那這樣吧!

一個案號一張檢舉,松山區公所15件案號若通通不同過就15件訴願狀,簡單啦!

依法我是有憑有據,松山區公所全部都是"憑空變出來",講白點,什麼實證都沒有,有可能就偽造文書補出一些資料文件嘛!一旦拆穿就多了一條"公訴罪",一罪一罰就15條公訴罪了~

12/8記錄:  

1.近九點入線,通知莫主秘,被駁回.

2.約五點尚未接到處理來電,再聯繫莫主秘

3.與台北市府民政自治科長王科長聯繫,通知松山區公所執法有問題,審核有問題,已租借並非審核條件.



4.約六點,松山區公所,12/7申登一小時內駁回五件案件,今天12/8卻都沒處理另十件案件,結果呢?承辦和課長電話不通,應該是下班了吧!!WOW~下班速度之快,公務效率之差,.... 超級無言~~

20151209-9.jpg 


上述全數被駁回,看來公務員是要蠻幹了吧~


成全您們囉~


12/10# 民政局政風陳專員#6213 


1.e點通系統無理由「審核不通過」.共計15件


2.e點通開開關關.松山區公所12/7藍小姐王課長稱不會用>約14:00由資訊局2835李先生入線至松山區公所指導,16時松山區公所還是不開,通知801莫主秘,16:30開通.隨後申登16:46-16:56取得五案號(20151207248005010A、12A、14A、16A、18A),不料松山區公所於17:22-17:30,將申登完成才半小時的案件,30分鐘全數駁回.不服該無理由駁回,隨即又於17:30-17:44申登再取十案號,12/8早9點多又見松山區公所再度關閉e點通系統整天,12/9本人通知民政局自治科王科長,經通知松山區公所才又再開啟,但松山區公所17:30前竟又無理由駁回另10件,隨後松山區公所又再度關閉e點通系統.12/10松山區公所莫主秘沒接電話,民政局自治科王科長也沒接,詢問後得知是到議會受詢.轉接政風陳專員#6213,對談也證實及感受到很多問題,留下四大問題要求緝查.後連繫資訊局長室高專員#8549,請她操作e點通系統,點按松山區公所,由高專員親眼看到松山區公所的e點通系統確實呈現關閉狀態.


3.e點通系統原設置目的是便民提供正確資訊,竟還能發生黑箱作業,真不知這等公務員是什麼心態,還在舊制嗎?還在用不合法的手段在執行公務嗎?不想再容忍這群公務員廢物.鬥就來嘛~~


以下附檔就是無能的松山區公所,目前的惡形惡狀


1.2015.12.06於e點通系統,看到的實狀,誇張至極,僅開放第20天的一天資訊,查看,例如依區活動使用要點規定,使用十天前申請,那麼12/7要申請12/18的早上時段(系統顯示午晚已租借),就松山區公所故意關閉e點通系統的行為,民眾如何從台北市e點通平台去申租場地呢?


01-20151206-開26一天.jpg 


2.2015.12.07於e點通系統,要申登場地租借,完全無法使用,違背法令.結果聽到王課長回應從來沒有使用,真是無言...10多年系統,松山區公所不會用耶~~


02-20151207-說不會使用.jpg 


3.12/7當天由資訊局李先收協助,開啟e點通已是16:30分,之後16:46-16:56合法申登取得案號五筆,完成後,松山於17:22-17:30五筆全數駁回,火速結案.駁回毫無理由.


20151207-6.jpg 


4.12/7又依法取得十筆案號,


20151207-10.jpg 


5.松山區公所竟於12/8早上9點多關閉e點通系統,整天到隔天依舊不開.


03-20151208-關e點通.jpg 


6.松山區公所於12/8早上9點多關閉e點通系統,整天接到民政局通知後開啟,於17:10-17:26又火速駁回案件


20151209-8.jpg 


7.12/9於17:10-17:26火速駁回十筆案件,下班前馬上關閉e點通系統,到12/10依舊不開.


04-20151209-關e點通.jpg 


8.12/9於17:10-17:26火速駁回十筆案件,下班前馬上關閉e點通系統,到12/10依舊不開.


05-20151210-關e點通.jpg


104.12.10松山區公所副區長#198來電,回詢將請政風檢視審核程序,若違反規定,則取消已租資格,若同時有人申租,就未繳費前人人公平原則,抽籤勢在必行,那能容松山區公所,想藉繳費就是租借資格來呼攏民眾.


我也同時拿到103.01-105.12三年使用狀況.


活動中心之使用權幾乎掌握在里長手上,如同上回恐嚇我的里長一般,將活動中心活化成自己的補習班,提供收費者的無償場地.對價關係是確定,是否還有貪污應繳給政府的費用,逕自轉入個人口袋,這將是這波的檢調重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