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9日 星期日

【3C】電腦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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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GIGABYTE好好的,

我家的大少,

就拆東拆西,

自以為通用,

拿去別台,

結果,

就變成四不全.



依我的個性,

實在看不下如此糟蹋東西,

索性討來自己備用.



今晚去補了零組件,

有的...通用型就拿舊的零件,

沒有的...只好去買.



CPU Intel E6300,風扇U101-95255風扇 原價480,折價380 (網路價488)

僑威POWER GPB400S ATX 12V 2.0 原價980,折價820 (網路價820)

D-link DIR-612 原價890,折價680 (網路價669)

共計1880.



拿回家,就先將硬體裝起來囉!!



明天再裝OS及其它軟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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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8日 星期六

【無恥笨蛋】資深公僕 領65億不休假獎金,哇~沒績效還領薪喔!真敢唷!!應該解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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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很多公務部門及人員,

版主只能搖頭,

這群公務員只能用"笨蛋"來形容,

明明簡單的5分鐘的事,她們作起來卻要好幾天,

難怪...需要那麼多人,

這當中,是正職公務員與雇員.



上月看到一間區公所的預算,

正職公務員不說,

就雇員,確實都已將加班薪算入,

一個人薪資達4萬以上,不含年終和其它獎金,

所以,

更多有關係的人,

就會請求幫忙安插至公務單位,

這...一個超級"高薪又閒"的職缺,

不去才是"傻子",

倘若叫版主去,

版主肯定用"衝"的,

只可惜"版主沒有什麼政要朋友"啦!!

說真的企業雇用版主,

每家都說讚,

理由是一人當五人用,

不出錯又高效率,且從不加班唷!!

這是離職後,每家都想回聘版主的實例,

不過版主,也從不回頭,

因為,企業主都是"不珍惜現有人才"的.





以一群笨蛋所作的工作績效,

究竟是誰來評鑑呢?



就再以103.6.27星期五,

與國稅局長有約,

明明約10:30,

參與的公務員卻遲到,

當版主10:37分開起作"質詢簡報",

至11:47結束,

都控制於時間內,

接著12:00散會,

我卻還要等記錄作完,

簽名後才能離開.



當時,作記錄的人努力寫,

不過秘書處,卻一直趕人(稱午休及下午有約),

反問,是版主造成的嗎?



ㄘ~~這群公務員實在令人反感,

你要午休及下午有約,版主就"閒閒"嗎?



所以,笨蛋又無績效致使怠惰成性,憑什麼多領加班薪呢?該需要是解雇,引進一人可擔五人職的人吧!!

無恥嘛!!



2014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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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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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6日 星期四

【醫德】一心賺錢,沒醫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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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人人愛,

但取之有道,古有名訓,

昧良心而得,

毫無醫德.



因,一週前牙套邊長了一個包,

本想,自體吸收,就會消,

但...

一週沒消,

沒醫囑,我是不會亂吃藥,

只好去看醫生,

第一個,講得好嚴重,又給了"轉診單".



想~不懂...

查了網路,說是牙根尖囊腫,

原因是牙套前的牙根處理不完善,所致使的.



後,又改自費,

這醫生,更是建議"拔牙"植牙較快.

後來,我將想法告訴醫生,

請他建議,

醫生竟是態度不耐,

講三道四,

最後說...去大醫院保留"牙".



回家,再上網,

牙根尖囊腫只需將牙根清乾淨,無需再換牙套,

wow~~終於了解了,

原因是...我的牙套是別的醫生作的,

拆下作牙根處理,再回粘牙套,

這位醫生是賺不了多少錢的.

那麼前一位醫生,看來也是這樣啦!!



千萬別被"牙根尖囊腫"名稱嚇到,它就是以前醫生說的"蛀牙抽神經回填補劑".



所以,打電話給原來作牙套的醫生,

他就打包票說"簡單",我來處理,用健保即可.



懂吧!!



上述的二位醫生就是"不願意"啦!所以就推到"醫學醫院",

打個"將"給大醫院"搞",

嚴重的醫療資源浪費嘛!!

不懂其醫德究竟是不是"不正常".



倘若,你有健康牙,千萬別像我為了一個小蛀洞,

接受牙醫的話,作了牙套,

因為作牙套前,是必需將原牙,磨到一個小牙,牙套才能套入.

現在,我實在恨透要我作牙套的醫生,

那也是沒醫德的醫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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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有約】國稅局會談內容

.全文會議簡報內容,參: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xLMnXBWwB2sR3RZcFlDeGxZZm8/edit?usp=sharing



一. 政府公開資訊法 2

二 免統設立商號浮濫 2

三 賦稅不公平 2

2.全聯社.家樂福.7-11 3

3.體育會單項委員會 3

4.里辦公室開班收費 3

5.水.電之收據憑證任意亂開,收據憑證管控失調 3

四. 查稅不力 3

1. 社團帳務 3

(1) 入會費: 據會務之「經費及會計-本會經費來源」皆明定收費標準, 4

(2) 其它非公益收費: 四項緝查申報實況 4

(3) 公益款沖銷不符法令 [附造假實證三筆] 7

(4) 社團相關佐證(提具部份僅供參考) - 歷年來制服銷售金額高達數千萬元 9

2. 租賃申報 17

3. 直銷申報 18

五. 執法不力 18

六. 通知公文滿天飛 18

七. 附錄 18

1. 通知會議程序 18

2. 收到局長有約通知 19

3. 局長有約會議參與者 19



前論:本次會談與局長、分局長及稽徵所主任與民有約暨會見納稅義務人作業要點不符.(一)預約時間:約見前1個月至約見前1週。(二)通知約見事宜:約見前3日。(三)處理約見案件:約見後10日。超過預約期限,且非約見前3日正式通知,希望會談後10日能得到處理結果.

臨時電話通知,推諉至中華電信及#1123賴宜君,終:6.26-17:09傳真通知,後於晚亦收正式公文電子傳遞進來,但時間卻是早上9點多,真是奇怪.誇張的連繫方法,可見國稅局之相關聯絡及辦事效能之差.

政府公務須能便民性及合法性,很多明知違法卻不作為,是為引發民怨,且現今網路發達,資訊取得便利,倘若守舊不長進,恐非民眾之福.

公務員服務法優於一些辦法及要點,但是如今很多公務承辦,不懂其意,為便宜行事,就自己雞毛當令箭的亂搞,該作為而不作為,該被譴責的.



一. 政府公開資訊法

企業商號有公示資訊可查,其它全無.

如: 社團.補習班......

二 免統設立商號浮濫

就區域性之地價及其租金,比對週邊,顯然不符免統現規,且實際使用坪數不符登記,如違建擴大營業場所等,亦可不經實地查證,即予核准,顯得過渡的”濫權”.

如: 賣當勞週邊之商號,之前舉發50嵐,後亦無結果.

再就本人住家附近之中央路2段商號租賃,據知已達10萬上下,卻是一堆免統商號,反問收入扣除材物料等直接成本及薪資水電等間接成本,倘不達支付租賃,商號該如何生存呢?據法令”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即需開發票(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84年2月15日台財稅第841605772號函及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 890452799 號函所釋示。)

三 賦稅不公平

薪資.發票是公平原則,除外全數都可”造假”,何以查證不能有”函證”,亦或公開的平台,讓收與支之雙方,誠實申報呢?.

1.律師費

每筆的委託金額都是”隨便喊”,但支方卻完全無法查證,該筆付款是否已被誠實申報,如此的漏洞,顯然是包庇給收方,且又多開一門戶即”最低額: 4萬元”,如此,更是不符”賦稅公平制”,即便本人多次檢舉,亦是”吃案”,不免讓人太不服氣.

反問: 國稅局有誰查過了呢?

2.全聯社.家樂福.7-11

所賣的物件是雜又多,何以都可開發票,卻不見”市場買賣”攤販開發票呢?倘去過”傳統市場”,亦知其收入非常豐厚,一天少則淨收3..4千,多得是萬起跳,一個月淨收6萬至20萬,遠比22K多太多,不是嗎?

反問: 國稅局有誰查過了呢?何以不課稅呢?

3.體育會單項委員會

行使之會務,完全與登記有案的協會一樣,且收費模式亦同,依人民團體法本應登記,何以不需登記即可執行會務.對該收支之帳目.

反問: 國稅局有誰查過了呢?,該如何緝查呢?

4.里辦公室開班收費

以違法之手法,向民眾收取費用之招生活動,目前是到處都是,此涉及逃漏執行業務所得稅,以手上實例,6個月收費2100元來解說,換算一週一次,6個月共24次,費用每次87.5元,一班原則要求20人,共計1750元,以一名老師一天早.中,晚各一班,一週五天,一個月所得共計10.5萬[3班X5天X4週],比起22K太好賺了吧!!一年合計達126萬,該老師所用之場地是里辦公室免費提供,僅需本人到場,這樣就可輕鬆入袋.所收款項,還不含學員買的設備器材,當中所賺之差價,應該也要報稅吧!

反問: 國稅局有誰查過了呢?即便檢舉再檢舉,就是”吃案”,貴局難道完全”無感”嗎?經上述說明,應該有人會”心動轉行”吧!!其實,可以”宣導,並祭出檢舉獎金及懲戒罰款”或許緝查更會有成效吧!!

5.水.電之收據憑證任意亂開,收據憑證管控失調

水.電是屬地性,以持有人或營利租賃者為開立對象,應是合理,倘若開予他人,屬違法.詢問水.電公司坦承開予第三者,可見,企業主亦可將家中費用轉為公司支出帳,虛構費用,已是普遍化現象,何以緝查未曾發覺不法呢?.如此亂象亦是增長社團持有非法收據之理由.

四. 查稅不力

1. 社團帳務

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款「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所得稅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免納所得稅」,不表示其帳務是可以允許「不需申報」,倘須申報,緝查責任即歸「國稅局」,

法令: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款「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

所得稅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1) 入會費: 據會務之「經費及會計-本會經費來源」皆明定收費標準,

法令: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4 條「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 (會員代表) 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並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十五日前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反問: 國稅局如何查驗社團之「入會人數」之入會金額呢?

訴求: 就檢舉人屢次陳請皆被「吃案」,要求以「會員證」請求即刻查證,本人之入會費及年費之收據登載清單及入帳實況.倘未能查出本人入帳之明細時,要求全面清查所有社團之入會費及年費.



(2) 其它非公益收費: 四項緝查申報實況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14 條「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訴求: 就檢舉人屢次陳請皆被「吃案」,

1.要求以下面之「招生」內容清查,其「入會費300」「制服.領巾300」等費用項目 ..



2.要求以下面之「員林隊招生」內容清查,其「入會費300」「班費400」等費用項目.



3.要求以下面之「隊伍」清查其成員的所有「費用繳納」之「申報」實況及清冊.



4.要求清查「長風排舞研習」之公益款「流向」及其申報實況. 本人參與其中,但費用並沒有支付於本班上,亦未填購任何設備,更無場地及其它開銷,非常不合理的公益款支出.



(3) 公益款沖銷不符法令 [附造假實證三筆]

法令:

「人民團體法第39條: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款「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

所得稅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上述行為涉及『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與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造假一: 土城區長風社區發展協會(款項用途不明)[標寫永寧排舞應為筆誤]



造假二與三: 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與樹林大都會排舞協會,協同造假以「新春團拜收費事聚餐」,詐領二筆不同研習活動之公益款項.(聚餐費用由社員支付款支付,收據用途不明).



社團相關佐證(提具部份僅供參考) - 歷年來制服銷售金額高達數千萬元

制服一套約達3000元,歷年來全台來來去去會員達數十萬名,合計金額多於可觀「非憶亦有數千萬元之多」

參考圖檔: 會員證.制服.及其它各隊團體制服,含括吃喝玩樂全數是公益款買單.純屬”自肥”,非對多數民眾進行公益推廣.



2. 租賃申報

據:所得稅法第1.2.14條第一項第五類「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舉報一: 土城區中央路2段204號(原統編89200305 > 現改為54311847), 違建拆除後棟2段192巷1弄3號1樓暨地下室,擴大營業面積,此由民國7X年起至今,所有租賃行為之支付,倘以多報少,則涉逃漏租賃所得稅.舉報後,承辦員都不辦,還要求本人檢具契約書等不合理資料,否則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即予結案」(北區國稅板橋綜字第1031074949),

反問: 雞毛是如此的使用嗎? 事實是2段192巷1弄3號地下室之產權,為本人共同之持份,何以地價稅.房屋稅我繳2X年,收入別人收,又不報稅呢?合理嗎?

3. 直銷申報

據:所得稅法第1.2條所示.再據同法第8條.

反問, 購買美麗樂直銷商品,用於全家,且依使用量完全符合個人需求,試問這算「銷售行為」嗎?當初因商品銷售員稱「越吃越便宜」,因此等同是百貨公司週年慶折抵「現金禮券」的意思,何來「銷售營利行為」呢?況且購買三年以來,該商家根本不承履行「越吃越便宜」的折抵,恐怕是法不周全所致使的大漏規.再就所得稅法第8條,也應是「確實領有獎金」,才符法令規定,才是嗎?以百貨公司之折抵「現金禮券」,換購意思也是該百貨公司,卻無「扣繳憑單」的意涵,其為「現金禮券」等同「現金折扣」應是合理,反觀,直銷商之「獎金」(我是認定為優惠折扣)轉購該直銷商品,不是等同「現金禮券」意義嗎?且一來一回都是直銷商與本人,也無涉「第三者」,且用量可公評「非銷售」,倘強制要以「扣繳憑單」,恐怕有違法令.

五. 執法不力

「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即予結案.並非免執法的免死金牌令旗,公務員服務法之該作為應作為才是應遵循之法令,近年來,發現越來越多怠惰公務員,連個作為都不作,就是一攤都是檢舉人的事,試問,這樣可以嗎?

六. 通知公文滿天飛

就退稅程序,依所知之作業,即「有銀行帳號就匯款;沒有就寄支票」,尤以詐騙猖獗,貴局寄出又非掛號,,難辨真偽,如此作法,若未回覆匯款帳號,款項呢?

七. 附錄

1. 通知會議程序

Mail to :

陳小姐你好(NH01247@ntbna.gov.tw),



明日局長有約,

為了節省大家的時間與提升效率,

請準備至會議室,

需有電腦及投影機,

本人已準備齊全文件,

將直接以簡報,

提出本人的問題.



請貴單位參與人員皆可"講重點",

不要過多贅言,或詞不達意,或根本不了解問題的人員出席,

而致使浪費大家寶貴的時間.



因為我~~

1.不是去作客

2.也不是要對貴單位實施"教育訓練"的啦!!

3.要確實清楚賦稅公平制度



找出有水準資深且能確切"知法與執法"的人員.



謝謝~~

張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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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到局長有約通知

北區國稅板橋服字第1030106882號函

From: banqiao@ntbna.gov.tw

To: twtptheresa@hotmail.com

Subject: 北區國稅板橋服字第1030106882號函

Date: Thu, 26 Jun 2014 09:20:22 +0000

> 如附件

註: 郵件文件與17:09傳真內容相同,但傳送時間是傳真收到後,不是”Thu, 26 Jun 2014 09:20:22 +0000”



3. 局長有約會議參與者

分局長: 張世玢

秘書: 黃淑貞

服務: 陳寶惠

營: 廖獻文

綜: 曹寶真

銷: 徐萬灃

記錄: 陳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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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 水電憑證不實回覆

您好:

有關主張正方圓生活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4311847)登記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符乙節,經本分局103年6月5日發函通知該公司辦理營業地址變更登記,惟該公司未依限辦理,本分局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裁罰,並將繼續輔導辦理變更登記。

台端關心稅政,特此申謝。

本案承辦人:廖獻文

聯絡電話:29683569分機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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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回覆

憲法所制之法令,企業或個人涉及不實,即是偽造文書,移送法辦亦屬貴局該有之主張,請勿推諉,倘放任即涉怠惰及包庇,顯貴局緝查"應作為而不作為"之不落實,依逃漏稅將歷年不實,處以嚴格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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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3日 星期一

郵局存戶繳它家保費,不需多繳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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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保險公司還真是"騙子",明明郵局存戶使用"郵局"繳保戶市完全不需繳"匯費",都轉嫁至保戶身上,


還真是"超級過份",不懂都裝懂,還算什麼"高階主管"咧~~  大笨蛋一個.


 安泰繳費20150624-4安泰   


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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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2日 星期日

【亂分案】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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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1030613266是該分給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卻分到社會局.

社會局本來就是會"推諉和吃案"的單位,

連總統府分至行政院再至新北市政府(案件編號:1030612357),都被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案件編號:1030612302"全文,用複製貼上來作回覆.

如此的單位,竟無人"監督"與管控,

看來"新北市政府"已失控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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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回覆:案件編號:1030623161

您好,有關您的問題(案號:1030623161)業以北社團字第1031103548號函請該會說明。另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倘涉及收費或公開招生等,應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辦理。以上簡要答復希您滿意,最後祝您健康安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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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

公務態度依舊擺爛,實在搞不懂,核准成立,接著推到目的主管機關,難不成,整個社會局都不懂什麼叫"常態"什麼"活動企劃"嗎?

常態指的是社團,經常性舉辦"非活動企劃"的"招生-開班.授課.收費"等業外活動事實.

就業外即需受監督與管控,但社會局都推給別個單位,

看來,確如360行外之行業了,可跳脫稅務,還真是對逃漏稅的團體,真是好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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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9日 星期四

【複製貼上】回覆總統府陳請案,案號1030612357與1030612302,用複製貼上就了事...可笑公務員周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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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3

新北市政府【複製貼上】回覆總統府陳請案-案號1030612357,竟以案件編號:1030612302回覆內容,以複製貼上就了事了嗎?新北市政府該好好懲處公務員周昭如.

參考:

案件編號:1030612302陳請全文於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318

案件編號:1030612357 是向總統府陳請,轉行政院,再轉新北市政府,陳請全文於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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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全文記錄於: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422



請以正式電子公文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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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清楚職責的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令之責在於監督與聯繫,失控在於其不監督還推諉,由此可知政令執行是"窒礙難行",主因在"人",倘若事事推諉,或不聯繫通報,反問其它單位"知否".政府派任公務員在於"執法",倘如"周昭如"如此擺爛的作風,恐怕"事事難執行".該懲戒並徹查周昭如究竟每日公務為何?其績效又是如何,看是"整日閒閒等吃飯領薪水的一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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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文如下



案件編號:1030612302

您好:首先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我們謹此表達敬意。

有關您反映陳情案1030612302號一案,內容中提及新北市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收取活動費用及會費,未提供收據等情,將以北社團字第1031103548號函請該會說明。另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倘涉及收費或公開招生等,應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辦理。再次感謝您的建議,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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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1030612357

您好,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

有關您的問題(案號:1030612357)內容中提及新北市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收取活動費用及會費,未提供收據等情,將以北社團字第1031103548號函請該會說明。另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倘涉及收費或公開招生等,應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辦理。以上簡要答復希您滿意,最後祝您健康安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06



參考:

案件編號:1030612302陳請全文於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318

案件編號:1030612357 是向總統府陳請,轉行政院,再轉新北市政府,陳請全文於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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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回覆:案件編號:1030623219

您好:  有關您於103年6月23日陳情本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未盡監督與聯繫之責一案(案號:電1030623219),

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  感謝您的來信,倘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同仁電話聯絡,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陳忠良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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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

公務態度依舊擺爛,實在搞不懂,核准成立,接著推到目的主管機關,難不成,整個社會局都不懂什麼叫"常態"什麼"活動企劃"嗎?

常態指的是社團,經常性舉辦"非活動企劃"的"招生-開班.授課.收費"等業外活動事實.

就業外即需受監督與管控,但社會局都推給別個單位,

看來,確如360行外之行業了,可跳脫稅務,還真是對逃漏稅的團體,真是好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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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回覆:案件編號:1030623198

您好:  有關您於103年6月24日陳情本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將陳情回復內容複製貼上一案(案號:電1030623198),

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  感謝您的來信,倘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同仁電話聯絡,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陳忠良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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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又是一封【複製貼上】回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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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4日 星期六

【爛政績】 103 年全國舞藝展,笑死人...還說是政績,出動社團社員來支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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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新聞"2014全國舞林高手大會集 舞藝冠新北",

實在是說謊不需打草搞呀!!

103 年全國舞藝展...請問公告何處呢?



副總統吳敦義在致詞時表示,跳舞不僅能展現全民運動的精神,也能促進身體健康,他表示,體育總會每年舉辦「全國舞藝展演」,這也是體育署積極推展的全民運動的活動之一,吳敦義期望全民參與這項有意義的活動。



正如副總統吳敦義致詞那般嗎?

根本不是嘛!!



全民運動是屬"全民",但非屬社團社員,請搞清楚點,

該追究...這是什麼活動呀!!



如果錢拿出來是用分贓式指派社團來參加,那...這種活動就不要辦了,

整個場面,幾乎9成9都是穿制服的社團成員,好歹也來一半的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大學的隊伍嘛?

但....何處呢?

只有一堆"閒閒沒事"老是在A公益款去旅遊聚餐團康聯誼的假公益社團啦!!!



倘若,全民活動再繼續這樣"不是全民"的搞法,人民反感是"加劇"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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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維】行天宮服事人太執著, 不能真濟世等同宮店嘛!!

人為善s.

今受託至行天官辦祭解,

因不懂行天宮的規矩,

去電問,也研讀該網資訊.



今早6點多就出門,

到達後,更慎重再詢問服務台,

依說明先去請示,

一次又一次的聖茭.



依說明就進服務台,

卡在住家樓層,

再去請示,用公媽廳.

進服務台又卡了"吉時"要明確,

天呀!!

沒有....真的全家都不知,那就不能"處理"嗎?

問一個.問二個.問三個...問好幾個,都說不行.

最後還被說成"執著",

那~~真是不懂耶,

神說可以,人說不行,

那請問是聽神還是聽人呢?

何況,

官網寫那麼多的"不同祭改",都是不同功能,

那...你們這群"人",

究竟是誰"令"你們這樣"執著照辦"呢?



之後,有人說可以去"祭元神",

但...牆上寫"祭元辰的用意即在於祈求本命元辰光彩,理智清明而能分辨是非善惡,以期消災解厄。",

那求平安保護,又跟這有什麼關係呢?

再說,雙胞胎同時辰不同秒,命也大不同耶,

因此,直喊"執著",究竟是"有沒有同理心"呢?



祭解與功能不是我定的,

遵循是我的原則,

不然說說看"沒有準確時辰",

祭解結果是怎樣呢?



這就等同"溪水警告牌寫危險",有人不聽勸,自認自己"可以平安渡過去"似,結果"意外死掉"的意思一樣嗎?

那...我可以隨便聽"你們說,我就跳下水"嗎?



我就是"不懂",也不知"危險程度"和"影響",守住"告示牌",

這樣是"執著"嗎?



回家前,我去稟了二次,

一次就直接說"神准,人不准,請祂直接護衛了,並說回家可以嗎"?

一次擲筊就聖筊.

不信沒貴人,再去找一個問,還是答非所問.

再去稟,並補了時間,由11時至1時沒杯,1時至3時/3時至5時/5時都聖杯,再問午後生嗎?也聖杯....不擲了,就再請祂直接護衛了,並說回家可以嗎"?

擲筊就聖筊.



回家了.



不然說說看"沒時辰"會有什麼差,好嗎?



有道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唉!!遇到一群"沒智慧"的人.



回家後秉持"作好人",去電三峽表達今天遭遇的問題,

這位林志鴻先生,很客氣,

也謙稱"盲點",

請他代轉達,並非守住原則就是"執著",

如果"弄巧成拙"不是問題更多嗎?



掛電後,誠心希望能有改善,

否則,行天宮變成宮店,那...人民信仰處又將少一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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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3日 星期五

【電訪】02-8771-4991來電訪談北區國稅局施政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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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一下,

103.6.14晚約8:30來自02-8771-4991電話,

訪談北區國稅局施政滿意,

這位臺灣國語的阿姐,

問的蠻多,

....滿意

....有何意見

最後個資,年齡.職業.學歷.戶籍.



哇!!

第一次咧~



記起上月,

好像也有接到此類電話,

最後好像是區域也問夠人數了,

說聲抱歉就掛電.



好像同一人......



這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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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2日 星期四

【教育局】躺著都中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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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的開班.授課.收費,

詢問社會局,

社會局推至目的主管機關,

奇怪的事,

當初社團成立並沒通知"目的主管機關",

為何推責至"無辜單位"呢?



這事絕對是爭議的,

因為賦稅原則,收費如果不需申報,形同一個360行業外的另一"實際從事收費事實,並不需繳稅"的特殊狀況.



社會局沒辦理過,更沒監督過,

國稅局也沒被通知過,更不知收費狀況.

教育局也沒被通知過,更不知開班.授課狀況.



推~推~推~~



全省..這種社區推廣假公益的社團,達數十萬個,民眾都被當肥羊宰,少則數百元,多則幾萬元,這些都是"違法收費",不是嗎?

尤以開班.授課這件事,都是由"未具資格者"擔任,實在非常不合理.

也違"人民團體法第39條"所示宗旨,不是嗎?



誰~ 那個公務單位的職責呢?

怎麼查,千萬別回覆"本局並無相關流程圖及申請文件"喔!!

不過,本人心裡有數,全台無人落實此條法令!!

請回覆~~



全文記錄 po: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366

社團開班授課海報: http://linetw.com/wlife/wp-content/uploads/2014/06/DSCI00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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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6台北市回覆

網路朋友:您好!

您於103年6月13日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社會)局彙辦。

一、有關您反映人民團體立案及開班授課、收費事宜,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20點規定:「主管機關核准社會團體立案時,應將核准文書副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會址所在地之稅務機關。」故人民團體經社政主管核准立案,當依上揭規定副知當地稅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主管,至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依各該團體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之「目的事業性質」為認定標準,先予釐清。

(二)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是以,關於人民團體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訓練、教學研習等業務,係分由各有關部會主管,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予以規範。

(三)本局依您所提供之網址http://linetw.com/wife/up-comtent/uploads/2014/02招生每月100.jpg全文紀錄po:http//linetw.com/wife/archives/2366所在內容查閱,乃新北市土城區員林里里長主辦之活動,至協辦單位(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非本市立案,倘您對該活動性質或該團體之會務運作有疑義,建請您逕向該主管機關洽詢為宜。

(四)如有其他疑義之處,歡迎電洽社會局承辦人:范燕妃,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56-6958。

二、本府教育局說明如下:

(一)依「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規定,法人或人民團體經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或核准舉辦之活動課程,非屬補習班業務。

(二)因本局為協辦單位,若您對相關法規有疑義,仍須善盡說明義務。謝謝您的來信。

承辦人:吳佩謹。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24

敬祝 健康快樂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局長王浩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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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極差.

台北市政府竟然用了一個"看不懂字"的公務員,

我是直接給了案件圖檔,明明就是台北市區,她竟然看到我沒給的新北市,

回覆文還瞎編個圖檔連結,

是怎樣呀!!

要栽贓我嗎?

此文是雙送至,一是新北市,二是台北市,

台北市的圖檔不想公開,就沒附在此文,

不過也於陳請文有填"正確"頁面,

怎麼...那麼"瞎"呢?

台北市社會局該換個"眼睛好"的,

看好問題再回覆,才是嘛!!

真是太瞎了.



至於新北市回覆,過於推諉,已被我,另寫一篇文,大力的贊嘆-【亂分案】新北市政府!!



台北市招生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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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查】國稅局太無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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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二年來遇到一件"無解"的事.

參加社區推廣公益,三個月內被收二次"不明費用".

要求收據,不給...

舉發國稅局,吃案不辦理.

請問國稅局,對於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的收費,

都不會緝查嗎?

全省的社團達數十萬個,民眾都被當肥羊宰,少則數百元,多則幾萬元,這些都是"違法收費",不是嗎?



怎麼查,連國稅局都不知,那社團帳務肯定從沒人看過吧!!

請回覆~~



社團收費海報: http://linetw.com/wlife/wp-content/uploads/2014/06/DSCI0004.jpg

上面海報僅是證據之一,並非僅此一張,不要僅就個案來處理,不然全省各地發生,就全變"無解"了.

找出一條"適法"之緝查方法才是改革重點,勿"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處理態度吧!!顯得好官僚耶!



MOF20140613005 分案至台北國稅局,看來應是又在亂分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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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資訊Bug都不知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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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3-02



201406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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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限制都不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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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信件編號20140019808之回覆,

肯定的說,

你們這群"無能資訊員",

自己用什麼方法查證呢?



遞送時,都被檔掉,才去通知,

是怎樣呀!!我吃飽太閒嗎?



可見,發生問題都不知,

連回覆也都亂說一通,

看來公務員通病,連貴單位也有嘛!!



6月9日共寄6封,

2封被檔,

原因不明,

判斷"字數.符號.長度,"也通知了(查閱信件編號:20140019809)

文件內容不能全部傳遞,

且又沒附檔可送,

致使,改簡述,

要求上網來看全文(可查請信件編號:20140019835),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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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超爛的程序及分案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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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陳請信件編號:20140019835,轉發至行政院後,行政院又發至各相關單位.

不過,本人發現行政院後之機關,竟然是"亂分案",

就法令整體看來,非單一機關所能處置,

而是需由最高機關來研擬正確執行之道,

倘若又是"亂分案",恐怕事拖久,基層程度又不足,

難保...又變成了"更無法無天"了 .



亂分案又推諉是目前各機關單位的公務員態度,

總統呀!!你還真不知基層公務員都是"眼前會作才作",沒看過沒辦過,即便是他應有的職責,也都非關他事呀!!



尤以新北市社會局更是"吃案暨推諉"的單位(本人接觸長達二年,至今全部問題都沒處理,更是拒絕再處理,不知這是什麼公務單位),這是朱立崙的無能.當然其它如民政局.體育局.教育局.工務局...一堆問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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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1日 星期三

【爛法】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是人民團體法的『神主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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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神主牌位』歐

無相關流程圖及申請文件,惟若活動為收費性質,卻未提供收據,建議不參加該活動為宜。這台北市政府20140612台北市回覆(103.06.12北市社團字第10335943100號)的回覆.



難怪「國稅局」根本查不到「社團收費」的帳務.

這就是「臺灣賦稅公平」的怪象.



首區的台北市政府無論知識水平和守法素質都高於一般城鄉,怎會如此呢?



該好好緝查,未遵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所開設的班別和統計一下人數吧!!這些民眾或許都與本人一樣,被社團強迫要求繳了不明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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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寬】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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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線不順,原因很多,

如果突然,

那該如何查修呢?

就經驗 :

1.網路單線直接連外檢測(可能Router問題).

2.Router工具插頭拔插,等它完全釋放(過熱當機).

3.電腦關機

4.如果以上都不行,那只好撥客服查報了.

4-1.客服經驗夠好,直接看監控系統工具,檢視後,如果線路沒回訊,即會報工程,如果是線路通,卻連不出網,客服會要求上述1-3步骤重作.

4-2.客服經驗不好,可能講不出所以然,那就直接找另一人吧!!



20140612-gateway wait

這幾天,都發生Please wait的現象,應該不會才是,

除非提供商主機異常,不然就是我的Router有問題,先問提供商確定有無異常,再來判斷需不需要再去買Router.



針對網路連線異常,我是會全部完成自我檢修,然後回報狀況給提供商,買賣雙方互相通報,才能確保良好的網路品質.



客服林先生回報,確實有作異動,但...已處理完畢,會再繼續追蹤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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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公文1031013782回覆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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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1031013782回覆(1030509472.1030519332),

僅能說是「胡說八道」.

...說明二,稱依公文回覆1021716933,於101年11月19日請會員自行翻閱,

就日期.時間地點於何處.請會員自行翻閱章程...等三項,完全不符,倘若有,肯定不會陳請社會局執行監督公權利嘛!!!

公務員回文,完全不查證,也不懷疑,簡直是極其怠惰.

...說明三,依文書作業要點第17點第5款「不再重覆處理」,社會局由下至上所有人員,等同一起「吃案」,就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 條.第 7 條.第 8 條,這群「吃案」公務員完全不遵守.該移送懲戒才是.



社會局相關人等,該作為卻不作為如下:

1.開班.授課:本人參與社區活動,被要求收款,但項目不明又不給收據,據政府公開資訊法第5條陳請社會局,承辦人等,並未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查證該協會是否已經核准開班及授課,且對收費細節亦不稽查,收費不給收據已是明顯違法,且收款是否符合財務收支之公開原則,亦是值得追究。

2.入會:事後給了會員證,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本人據政府公開資訊法第5條詢問社會局,不料該局竟是推諉至該協會之會務作業,如此行為等同包庇.

3.會員資格:協會發出會員證予本人(繳費..很久後),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6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5條,本人竟然從未收到"會員大會通知函"過,請問合理嗎?

4.社章:據人民團體法第12條之人民團體章程,理應是讓民眾清楚其社務,了解其內容後,認同才加入,並經會議通過才算是合法程序,但該協會是完全不需這些程序,完全以"收費"為最大原則,收費後究竟有無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就完全無人知.



要求依法處理:

上述所列示之問題,社會局相關由下至上沒有一件查證過,根本是嚴重怠職嘛!!因此要求如下

1.查證:將上述四項不合法,全部確實查證.

2.依法監督:請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查證該協會目前所有開班.授課總人數清單,並比對該協會列案社會局之會員名冊.倘會員名字重覆列於其它班別內,即違法"憲法平等"原則,等同重覆浪費公益款於該重覆名單.其所參與的活動亦算是重覆.

3.依法公開 :人民社團大都有代政府承辦活動,據政府公開資訊法第4條第二項,即有必要將相關之資料公開透明,舉凡社章.財務收支.活動公告.活動內容.活動撥補款.但該協會卻完全不讓民眾知道實情.陳請社會局, 發現全是怠惰不作為的公務員,嚴重包庇及圖利該協會所有內部活動之聚餐.團康活動.旅遊當作公益項目,完全僅憑紅布條.相片和塗抄的成果報告,即核撥公益款.根本沒有查證確實之活動時間.活動地點.活動內容.活動項目.活動教練和講師資格(其中有人具公務員身份,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4-2條.第14-3條,該人確實從事活動,其所得款項,如匯入個人帳戶即證實違法,倘匯入他人帳戶恐又涉偽造文書,應該查證啦!!)



追究罰責處理:

1.限期: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對該協會理應"限期令其改善".

2.公開資訊:據政府公開資訊法第1條.第4條第1項.第5條.第6條,請社會局主動公開相關該協會之資料.

3.違失懲處:就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 條.第 7 條.第 8 條,這群社會局由下至上所有人員「吃案」,該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22 條.移送懲戒.

.................

20140620回覆

您好:首先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我們謹此表達敬意。有關您反映陳情案1030612302號一案,內容中提及新北市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收取活動費用及會費,未提供收據等情,將以北社團字第1031103548號函請該會說明。另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倘涉及收費或公開招生等,應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辦理。再次感謝您的建議,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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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1.回覆提到以北社團字第1031103548號函該會說明--未完嘛!!先函已急著"胡說八道",政府公信力已蕩然無存.

2.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即便目的機關需負責任,但社會局為該法之監督單位,推~推~推,反問.第14條可有行文其它的目的機關執行落實嗎?應該是"沒有"啦!!

3.當一堆公務廢人,拿人民納稅錢,並不辦事,天理能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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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0日 星期二

【怠職】警政署陳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派令又被抗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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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305290002,回覆稱已派巡邏,6/3並沒有巡邏警員.

C10306040001,回覆深表致歉,6/10也沒巡邏警員,

警政署連一個回覆的確實"落實",竟是..."空說白話",

那...往後的指派,恐怕下屬的抗命也是必然的.



記錄參: 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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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9日 星期一

【民政局】違法亂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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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為何一堆不懂法令的人,在濫用職權的包庇更圖利某人及某特團呢?

請緝查,就新北市民政局資訊網之設置使用管理要點第11條,經本人糾舉不法共四件,百分百證實成立,何以未依條列終止使用呢?還續用,請問民政局都沒人懂法令嗎?無法無天到此到步,僅四案就百分百,換言之,全數活動中心管理出現大問題了.

★請市長好好糾舉查辦不適執法,

1.要求將里活動中心濫用好好查辦,當中圖利是絕對有的,再就舉發成立四件,依法裁處終止並不得再申請的權利,以阻再度違法使用,更需就該四案進行究責及處份.

2.要求追究不懂法令之公務執法人,進行相關責任議處.

3.依據設置使用管理要點第二條知會社會局,查驗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之核准文件,備齊文件及審驗師資是否符合資格,始允核准.

4.依據設置使用管理要點第十一條嚴格查緝收費情形(活動中心為公物,所有提供者為公部門,因此不得要求收費-如入會費.年費.班費.制服費等行為).倘有收費,請提具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之核准文件備查.



以劣幣驅逐良幣的作為,讓依法申請被駁回的我,超級不爽,倘若不導正,永遠無機會可以讓守法人,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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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不懂裝懂的一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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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為何一堆不懂法令的人,在爛用職權的包庇更圖利某人及某特團呢?

請緝查,就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所列示之內容,請市長要求社會局,就新北市之境內所有設立登錄的團體,究竟有無合法申請及執行第14條所列示項目.此事攸關社團的收入狀況,如入會費.年費.班費.制服費的收入項目,又牽涉稅務申報及收支徵信.目前社團亂象起因全是由市府社會局之法令不懂暨相關主管的監督不力所造成.祈市府能夠正確掌握境內真實參與的民眾人口數,當然也可發現多數的重覆姓名於名單內,主因為社團進行幽靈碰風.就29區1032里222294鄰人口數3,955,995人,倘若每里一隊每隊20人,應計20,640人從事活動.但~~扣除重覆人數,恐怕不到5000人,再就公益撥補款撥放來看,為5000人所耗公益款項數仟萬,是否值得呢?

★好好糾舉查辦不適執法,再就社團亂收費也該好好監督,更需防範假公益真詐財事件一再發生.



社會局不懂裝懂還吃案,就憑"不懂法"這點,實在有點不清楚不了解,該局究竟有什麼能力去關懷弱勢族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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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8日 星期日

【環保局】垃圾不落地,大破功,挑釁執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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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個單行道,不能有妨礙物的一件基本常識,

竟然時常發生"成堆垃圾置於單行道上",



垃圾不落地是一個區域的水準,

何以土城員福里總是有"大型成堆的垃圾堆",放置於單行道上,

不知執政者,

如果你家位於"單行道"上,時常放置不知從那來的成堆垃圾,

一不小心萬一著火,

試問,如何滅火呢?



捫心自問,臺灣環保作得究竟怎樣呢?

20140609-4總統府垃圾堆



此狀已數不清的次數,基層不管,誰可以管呢?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2段192巷中.



環保局用騙術及各種回文,就是無法徹底解決,罄竹難書的事蹟,可以慢慢於本人之專網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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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3回覆

您好:您於103年6月20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案號:電1030620433)號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局處理,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本局於103年6月20日17時17分派員至本市土城區中央路2段192巷沿該巷道巡查,巡查時並未發現有廢棄物放置於該巷道(詳後附現場照片);本局將不定時派員加強巡查,另擬於該地點周邊設置機動式監視攝影機,以取締隨地棄置廢棄物之行為人,以維護環境衛生。 感謝您對環境衛生的關心,日後若有類似指教事情。歡迎您直接向本局反映,俾利迅速派員前往瞭解與改善, 謝謝您寶貴的意見。敬祝 身體健康!若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人電話聯絡。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城區清潔隊張木昌(02)2953-2111 分機 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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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一次又一次,反正臺灣快倒了嘛!!

大家一起擺爛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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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法】好康!免費教~速為好野人!!公物免費用,實收款入袋免繳稅!限揪22K組360行外之新行業,不會被緝查唷~公務員都不懂法令!!

.無所適從,都可以放任不管 ??那...我為何要誠實繳稅呢?

主旨:無法無天的政令,各機關的怠惰致使圖利,陳請不緝查,臺灣變成"聯邦"了~

赳正與舉發單位: 內政部.各地方政府.民政局.社會局.體育會.體育署.中央暨全省各機關單位.中華民國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各地主計處,檢調政風.多加個國稅局查稅不力...

說明: 公務員該作為而不作為,且圖利更是占用全民該有之福利及權益,請緝查吧!!

法令依據:憲法第7條之平等與第14條結社自由,倘衝突時,是否該放任幽靈人頭到處結社,並大量以假公益真詐財之活動模式,詐領應為"公益"用途的款項呢?

詳細主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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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法令統統有,

母法以憲法為基準,

再衍生子法,規定.要點.辦法...



但...這些依據,最終就成了"滯礙難行"的"爛法",

完全無法落實,

且處處都開著"法令"的後門來避法.



憲法第7條之平等與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衝突時,

竟然無人能處理.

好比一個人有"入社"自由,

他可揪集30人去成立一個人民社團,

然後"同批人"再"複製"30個幽靈的"人民社團"(內政部及新北市社會局回應"憲法自由權"),

該等幽靈社團,就依一份社團申補準則的手冊,進行企畫申辦各式假活動及以不實憑證核銷等合法手續程序,就輕易獲取各機關的"補撥款",其真實過程,根本無人過問.

政令的撥補要點都有限額及條件,但又有大開"無限額的專案後門",還真厲害咧~~

依法正常模式:倘一個社團一次費用是2萬,30個幽靈社團每次可得"不法撥補款"60萬,一年四次,共計240萬

依法專案模式:一年多次共計70萬,30個幽靈社團每年可得"不法撥補款"共計2,100萬.政府以專案,就這樣的"平白"提供這30人,一年2,100萬的公益經費,進行全年度的吃吃喝喝旅遊,看來非常的不合理.(參: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9)

★ 上述專案經費用途是"非公益",核銷僅須"紅布條及成果相片及文件",這些全是不實的"假造"即可視為合法,即可撥補,算是太簡易了.

聚餐: 看到政令都有績效審驗,卻不知...有那個社團社務是在"救經濟"的,竟然是在餐廳辦理,參(聚餐報公益): 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43

旅遊: 跨區拼績效,實在太離譜,社團分全國性及地區性,倘設立於樹林區的排舞團隊,跑到綠島說是辦"推廣活動",請問一團那麼多人,綠島總人數算一算, 需要那麼多的推廣人嘛!!何況區域性,怎可能允許跨區呢?太不合理呀!!



上述之審驗和核銷,基層主管稱為"人民集社自由",卻不管其"申請活動"的實際績效和真假,經由30人所設立的30個幽靈假社團,取得2,100萬,每人由公益經費就可A到70萬.



就上不法所得,比一個年青人的22k一年26.4萬薪資,實在多太多了吧!!

可笑的是最後績效是『一坨大便』而己嘛!!



擴大社團團數: 上面僅一區的社團實例,它還發揮極至,再擴大社團團數,然後就以"互相支援性"的參與活動,人數算來算去就是那600人左右嘛!!

就是同一批人,A活動後B活動,B活動後C活動..............Y活動後Z活動,這般的活動,根本違反"人民團體法第39條"之宗旨.現在已是該團體"全省好康共享",爭相辦理社團登錄,人數不多社團數全省可能是"第一名"吧!!當然會創造"假推廣活動",一年四季全省大家一起互相支援一起詐領公益款囉!!



丟盡國譽: 公益推廣來源又涉及國際剽竊,將取自國際共享資料,卻將原創來源擅改名稱,抽換原創音樂,擅改原創內容,如此的公益團體,已違"人民團體法第39條",難不成是要將中華民國的臉,放在地上讓國際人士踩嗎?這種如同偷盜行為,是要民眾一起學嗎?該立即要求公告來源之正確資訊,否則該協會全省大大小小子協會及各體育會的單項委員會已數百個,到處亂教"來源不明"的東西,試問其所開之推廣班,符合推廣提升文化素質嗎?



強占"活動中心":接著這批人又去強占"活動中心",以里辦公處之名義,沒有合法申請與登記,就開始使用公物,從事真收費,卻不給收據,其財務收支申報程序,根本完全不實.使用公物督導不力,陳請基層機關,所得回覆是"里辦公處"使用不需申登.但明明就其管理要點都列示"申請"核准才能使用,何以不要求呢?而社團收費更是不合法,監督法令,明明寫有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才能辦理收費,但沒核准,況且收費還包含制服費.入會費.年費.班費及其它不明收費明細,陳請社會局也不查.所有收款內容,社會局不通知國稅局,國稅局就無法清楚款項,就社團收費之緝查課稅的部份即變成漏稅大洞涉逃漏,以賦說公平原則而論等同是空談嘛!!



牽涉由上至下的法令之落實不力之機關單位:內政部.各地方政府.民政局.社會局.體育會.體育署.中央暨全省各機關單位.中華民國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各地主計處,檢調政風.



社團登記(內政部.各地方政府): 內政部全國性社團登記浮濫 > 地方社會局社團登記浮濫

社團開班登記(社會局): 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是經申請核准才能開班收費,但社會局根本沒查核過,致使全國數十萬個社團之班隊之數之龐大,倘以10萬個社團一班30人,入會費300計,年費300計,所得即有600萬未報社團收入款,實例是很多社團入會費是以萬起跳,年費以千為準,那麼逃漏就更多了啦!!

社團使用活動中心(民政局):沒有一個代管里長,確實執法,隨便借就拿,不論有無申登,不論有無危險,無論有無收費,無論有無績效,愛怎麼用只要關係好,就占用到底,真是太無法無天了.

撥補款濫核(中央暨全省各機關單位):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辦活動者都是屬此項,但全國竟然所有撥補9成全是沒公開透明的公告,試問,這種活動難道沒弊端嗎?尤以"打造運動島"更是"9成民眾,連活動是什麼都不知",竟然花了數百億.參: 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49

中華民國審計部: 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陳請查核"績效",結果....沒結果.

行政院主計處: 稱"非關他們職權",就不見轉呈其它負責單位

各地主計處: 稱"社團說沒有那樣",嘴說比查證有效,那~~這群公務員也該撤掉了吧!!

國稅局: 對於社團帳務之緝查,應該完全不知從何查核起,諸如會員數量.年會繳納來源.制服費用.開班班級暨收取班費等程序,完全毫無所析,正確說法是"應該裝傻不查".再來就是企業所有資料都公示,唯獨社團完全不准查,何以如此,社團拿公益款,屬於政府公開資訊法第四條第二項,更應該公開,不是嗎?

活動企劃核准暨核銷單位: 社團提出企劃,屬於政府公開資訊法第四條第二項,為何從來就沒有公告於"各地方政府的官網的公開資訊區"呢?根本沒有讓民眾知道的規劃嘛!!這樣如同圖利"某人或某社團"之便,換言之,圖利社團以社員混充民眾,詐領公益款目的明顯嘛!且事後,參與活動9成5都是該社團社員,這不叫"社團自肥",那~~什麼才叫作"社團自肥"呢?倘純屬"社員",也不符合人民團體法第39條推廣之意,且互相支援,等同詐欺嘛!!

社員:依每個社章都標寫需經"同意",那麼,社員應該是"認同社務",才來參加,對於社團不足之人力和財力,由社員來貢獻,並不是如同所見的"一起詐領公益款"嘛!!

執法公務員:尤以社會局和民政局素質最差,本人所講法令,這群雇員如同"雞同鴉講"般,完全聽不懂,而且也亂裁處.

..好比

-----陳請社會局談及"社團收費不明,規章不給",回函竟是"尊重會務",這是那個公務員服務法所示的法令呢?明明"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就有督導原則,這群社會局都不知耶!

-----陳請民政局談及"活動中心提供特定社團,卻允該社團收取班費,且沒申請為何可以自行使用",回函竟是"已要求繳費""班費是必要費用",哇!!怎是這般裁處呢?

------開班: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是須經同意才能開班呀!!未經核准且師資不符,可以允開班嗎?倘發生事故,國賠嗎?再者運動推廣應該去"公園.運動場",鎖在活動中心,如何推廣呢?又不是"舞蹈學校"嘛!!

------收費: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是須經同意才能收費呀!!收支要公開,供徵信,亦需向如實申報.公務員稱允許收費,請問那條法與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不一致呢?收據又不給,這樣不是很奇怪嗎?借公物當私品,收費還可以入袋不繳稅喔!!那麼是公開定義"社團是360行除外的特殊行業"嗎?

------場地申請: 依管理要點是須經同意才能使用,且需負擔必要費用.政風都查證了,竟不必追繳之前之費用,也不必終止使用,違反管理要點呀!!

------總結,上述政風都查證屬實,完全沒有依法究責呢?侵占.不實.背信.欠費等,都不用查了.試問法令是這樣嗎?可以讓違法社團續用嗎?看來這群公務員對服務法很不熟喔!!等同圖利嘛!!還發生劣幣驅逐良幣般的,打壓本人經由市政府市長信箱管道申請場地使用的合法程序,可以這樣蠻幹嗎?那群占用者那點符合呀!!收費.師資都有問題,究竟誰允許如此"膽大妄為"的呢?



如此攸關全國百姓權益,民眾辛苦工作去誠實納稅,不料卻被非法使用於圖利於假公益真詐財的人民社團,此權益並非損及本人一人而己.

非常的不合法也非常的放任,如此膽大妄為的圖利,浪費公帑都不需追究嗎?

向各地方政府之基層主管機關陳請無效,

上至中央主管機關亦推為地方事務,

這種橫縱不連繫,

連政風單位亦是”查證而不辦”,

請問,現在究竟是”臺灣聯合國”嗎?



還未完,將是法令列示及相關對應和見解........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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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法】論: 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公然由政府主計指導A錢法!!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243

【爛法】論: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問題一堆的要點,究竟那個人訂制的呀!!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237

【爛法】『自肥專案』就是合法的『後門』啦!!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136

【程序】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060

【公示資料】活動中心無法無天的濫用,合法借用【大輸】違法沒經申請的特定人及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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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 全台無人落實,更無人監督,形成一個有法卻不知怎麼遵的「奇怪辦法」.

■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里長算最大,不用申請「愛誰用就誰用」,里幹事.公所承辦.市府承辦沒人會監督,浪費公帑「福植違法者」,也確實是「奇怪的管理要點」.

○有法....不用依法,就是現行的臺灣法令,可笑吧!!



收費海報及被收費和證據

02招生每月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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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CI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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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0473

相片0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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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0回覆{[310-103012340]院長信箱-無法無天(案件編號:1030612357)}

您好,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有關您的問題(案號:1030612357)內容中提及新北市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收取活動費用及會費,未提供收據等情,將以北社團字第1031103548號函請該會說明。另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倘涉及收費或公開招生等,應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辦理。以上簡要答復希您滿意,最後祝您健康安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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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回文竟是同一回覆,直接就"複製貼上"全文,當作回覆文喔~~

[310-103012340]院長信箱轉為案件編號:1030612357,

新北市政府居然大膽的以"案件編號:1030612302"回覆文,來當作此案回文,

本案是經由總統府轉行政院再轉入至新北市政府,

簡直亂來,看來"複製貼上"的公文,

真是笑死人啦!!

參考:案件編號:1030612302"回覆文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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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7日 星期六

【驗收】真奇怪,驗收亂象一堆,工程品質之差,圖利誰呢?又是誰該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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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4陳請之土城區騎樓整平卻不平的怪象圖利案(1021224565),

陳請及回覆記錄於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橋隧維護科】有礙行人安全的騎樓整平施工

工務局回得好笑,都已作完,下次再改善.

是這樣嗎?



這樣就草草驗收了,

究竟為何,

事先不是要聯繫規劃完善才施工嗎?



如今回一句,完工無法處理,下次再研議,

真不知要研議什麼呀!!



路平是民眾用路安全之權益保障,結果...高高低低,真不知這種品質施工之意義究竟有什麼好處呀!!

陳請置之不理,猶如"吃案",請查處並即刻將路面整平吧!!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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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6日 星期五

【爛法】論: 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公然由政府主計指導A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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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PO過一文『[公然指導A錢法]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其實這份是2013.12.03向中華民國審計部陳請,不懂為何政府允許如此不合理的作業要點.

全文為:

20140607-20131203-A錢術

結論:不了了之.看到原載點的文件是將費用部份刪除了.

活動實施計畫範本之載點: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3&ved=0CD4QFjAC&url=http%3A%2F%2Fwww.sw.ntpc.gov.tw%2Fweb66%2F_file%2F1588%2Fupload%2Fco%2Fother%2FCO_Other_20100902_1.doc&ei=lXydUqrwEsyrlQWCpIHwDA&usg=AFQjCNG-CM5etMU4Dj553bgWiZVx0wi0ug&sig2=N4Ln5AFmongnIp27isvBVg

活動實施計畫範本.doc舊版內容

20140607-舊版費用

活動實施計畫範本.doc新版內容

20140607-新版刪除費用

上述作為,看似已修正「公然教導A公益款」之違法作為.



怎奈,原來是說一套,作一套,再查閱新北市政府之主計法規『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竟然....還存「公然教導A公益款」之方法(參載點: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1&ved=0CCYQFjAA&url=http%3A%2F%2Fwww.bas.ntpc.gov.tw%2Fweb66%2F_file%2F1528%2Fupload%2Ffile%2FBureau_scl_compsat.doc&ei=PsuSU8nXIpGC8gXwwoGQBg&usg=AFQjCNFbLiPQMEeKkjeohRb-rKwtT2FmRQ&sig2=s4B3aLOups7N8kGdjL8ZjA )









電詢新北市政府主計預算,找到研擬此『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的承辦單位,卻堅稱『毫不知情.

試問,新北市政府是『多頭馬車』嗎?



也要問問『中華民國審計部』,此陳請究竟是怎樣呀!!是存心放任嗎?

難怪至今,還一直於網路上,時時看到社團的聚餐.旅遊等自肥活動樣樣都來,

請問中華民國審計部,你們職責究竟是什麼呢?未善盡公務員服務法了吧!!請即刻執行並落實你們的監督責任吧!!就現在的時局,民眾已對政府執政反感至極,倘因此引發"具大民怨",為臺灣之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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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5日 星期四

【爛法】論: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問題一堆的要點,究竟那個人訂制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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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北府民自字第1001184195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北府民自字第101136262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北府民自字第1022279526號令修正



(102年8月2日生效)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市民活動中心之設置、使用及管理,以發揮多元化功能,達成多目標之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何為「多元化功能」?

二、本要點所稱市民活動中心,係指由本市各區公所管理並經本府民政局或社會局列管之活動中心。市民活動中心名稱,應冠以轄區區名及所在地地名;集會所名稱應改為市民活動中心,其名稱由所轄區公所核定後報本府備查。

: 「民政局或社會局列管之活動中心」,何以未參考「社會局」之開班授課之核準字號(參: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4條),即隨意供「特定社團或人」進行開班授課使用呢?

三、市民活動中心之設置方式包括新建、增建、價購及撥用等,設置地點應符合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

四、申請設置市民活動中心,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設置地點方圓一點六公里內無市民活動中心或其他活動中心者。

: (一)距離

....員福里以最遠之「裕德國中」,就最遠路程是1.6公里/最近路程是1.2公里.

....員林里以最遠之「新北市土城區學府路二段102號」,就最遠及最近路程僅850公尺

....員福里與員林里相較,應該是員福里需設「活動中心」較合理,怎是「員林里」呢?

....(二)總人數:

....新北市土城區員福里總人數(100.12) 5,738 (103.05)5,817

....新北市土城區員林里總人數(100.12)6,104 (103.05)6,229

(二) 設置地點方圓一點六公里內雖有市民活動中心或其他活動中心可供共同使用,但其個別面積在一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下,已無法滿足鄰近市民之需求者。

(三) 地處偏遠之里且至鄰近市民活動中心或其他活動中心交通不便者。(四) 預期設置地點附近人口二年內將有百分之二十以上顯著成長,將無法滿足鄰近市民之需求者。

市民活動中心每月使用率之計算方式,係每月實際使用時段次數除以六十,再乘以百分之一百。

如全區平均使用率連續六個月均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得不同意於該區域新建市民活動中心。

五、市民活動中心之設置,應提供周邊三里至五里共同使用,總樓地板面積(不含防空避難室)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且不得少於二百平方公尺;如係購置或撥用取得而具特殊原因,仍不得少於一百六十平方公尺。

:應提供周邊三里至五里共同使用,何以員林活動中心獨享.

六、市民活動中心之設置,應由所轄區公所通盤考量妥善規劃(應包括設置地點、土地權屬、面積大小、計畫用途、使用里數、人力及管理維護等事項),研訂具體設置計畫報本府核定後,由本府或所轄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提報本府審議。

:看遍土城區各里,員福里十多年已規劃12號公園,且比員林更需積極建置活動中心,卻完全毫無動態,市府大小眼之作風,與本條悖理.盧嘉辰市長內任承諾至今,已當立委還是無法履行選舉支票,真是吃人夠夠!!

七、私人無償提供土地供本府新建或增建市民活動中心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設定地上權予本市,權利存續期間不得少於五十年。但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本市者,不在此限。

前項地上權或所有權證明文件,所轄區公所應妥善列冊保管。

八、市民活動中心設置於橋孔或其他已完成之公有建築物者,應依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各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市民活動中心之特定空間供其專屬使用,應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向所轄區公所申請,以提供下列使用為限:

:應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究竟是那些費用.何以區公所稱「里辦公處」為完全免費.而又不公開什麼「集會和活動」,恐涉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加損害於人。」.即政府公開資訊法第4條第6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一) 本府及所屬機關、里辦公處舉辦集會或活動。

(二) 前款以外之政府機關、經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民間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

(三) 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正當活動。

(四) 依市民活動中心之場地特性提供辦理宴會使用。

:前四項,未含「個人」從事授課.倘其為公益推廣,是否允借呢?倘若以「個人」借用卻從事授課收費,已違第三項,何以現行是公然允許呢?

十、申請使用市民活動中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機關團體應備公函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須持身分證明文件。

:何以透由「里長」,就僅須「口頭說」,且社會局未核准,二項嚴重缺失下,竟也可以「登記」使用.而佔8成是連「登記都沒有,就直接使用」呢?

(二)於使用日前十五日至六十日內提出申請,並填寫附件一之申請書向區公所提出申請。但申請使用者有正當理由而未及於十五日前申請,經區公所同意者,不受十五日之限制。

:緝查合法申請登記之核准文件,表列公告吧!!並將該期之水.電度數及支付費用,列出績效提供參考.倘若毫無績效可言,恐怕相關公務員已涉公務員服務法"圖利他人"進行非法使用吧!!

(三)申請使用期間每次以三個月為限,屆期如無其他核准登記使用者,得依規定申請繼續使用。同一時段如申請者眾多,以公務使用為優先,申請時段相同時,請公所先與各申請者協調,如協調不成,則以抽籤方式決定。

:佔8成連「登記都沒有,就直接使用」的團體, 並非短期三個月,而是長期佔用型,使用超過三年不在少數.

(四)經審查核准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繳清費用,並依核准申請內容使用。

:要求確實稽核申辦文件,我認為是"沒有 "啦!!

(五)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三日前,向區公所申請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且所繳之費用不予退還。經核准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時,申請使用者應於不可抗力之災變結束後十日內,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佔8成連「登記都沒有,就直接使用」的團體, 怎可能繳費呢?這是公然的「事實」,即便目前登錄「里辦公處」,土城區電話回覆亦稱「免費」,因此何來有繳費的情況呢?

十一、申請使用市民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區公所得終止其使用,並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被舉發四件,四件查證屬實,結果僅是三件「繳費」,一件改登為「里辦公處」,此四件完全成立,但卻是「續用」場地,此裁處作為完全悖法.多次抗議亦無效,形成依法遞送申請者駁回,違法者續用,如此已嚴重毀損公務員形象,更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的「圖利他人」.且該裁處根本沒有就舉發之前已使用之事實,對違法團體進行侵權追責及費用追繳和罰款等處份,如此包庇,應屬「應作為而不作為」屬嚴重違法,怎會無人負責呢?

(一)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違反公序良俗者。

(三)有安全顧慮者。

(四)有營利行為者。

(五)蓄意破壞公物者。

(六)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者。

(七)曾使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登記有案,未滿一年者。

(八)其他不法行為。

十二、 市民活動中心由所轄區公所管理,但為提高使用效益、節省人力及管理維護費用,區公所得視實際需要委託當地里辦公處或社區發展協會管理。區公所委託里辦公處或社區發展協會管理之市民活動中心,仍應由區公所依預算程序,將場地使用費等費用繳入市庫。

:區公所雖委當地里辦公處或社區發展協會管理,但濫用非一天二天了,區公所相關人等,對於活動中心濫用,本該負有督導之責,何況舉報四件全數成立,可見百分百的管理欠妥.然未善盡管理之責之「當地里辦公處或社區發展協會管理」已確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的「圖利他人」, 何以放任不管呢?

十三、 市民活動中心之管理維護費用(含水電費、設備費、人事及維護費等),由區公所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編列時應參考上一年度之場所使用率、經費收支及設備損壞折舊情形等確實編列。

:政府立意良善. 提供活動中心讓民眾參與半天或一天的「講習」場所,所用於該「公共需知」之管理維護費用,皆由政府之預算支應.怎奈現行活動中心,幾乎「變質」成一般「補習班」或「社區大學」才能提供的開班授課.這些非經「社會局」或「教育局」所核准之授課內容及師資,實在無法有效管控,且該項開班授課行為,又牽涉「補習班」業務,且收費部份又涉及「稅務問題」.倘又於活動中心因該非法課程致使受傷,將來究責肯定又是「國賠」.再說50%的活動又是跳舞之運動類,就運動於室外「空氣佳」,更可吸引一般民眾參與,但卻進到「靜態性的教室」內,如此,怎有民眾知道「活動中心」有舞蹈運動呢?

十四、 市民活動中心每星期應開放使用五日以上,開放時間由各區公所視當地習慣另定之。

十五、 市民活動中心舉辦各項活動得酌收講師鐘點費。

:得酌收講師鐘點費意義不明,究竟是講師要再付鐘點費給區公所,還是主辦人付鐘點費給講師,亦或是民眾要付講師鐘點費呢?如果一,那費用是多少,如果二,已違十一(四),如果三,違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因本條已涉及講師鐘點費,有金額爭議,即有收支徵信及稅務問題,倘涉及民眾付費,恐怕考量必需於法有據,才能合法使用活動中心.

十六、 市民活動中心經依規定申請核准使用後,區公所應即時將各市民活動中心登記使用情形公告之,並於使用時填具附件二之使用登記簿。

:本條,應該就目前而言,全數管理都欠佳.多數為被舉發才事後補登,如此行為已是「不實填寫」.

十七、 經核准使用市民活動中心者,除經區公所同意外,使用者不得就其固定設備擅自拆卸、搬動或攜出,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處理。

:本條,根本無人執行,換言知,落實不易,因為受託管理者根本「不會出現」,遑論巡視或關門.倘發生本條所言之事,恐怕爭議難定呀!!大家都自己拿鑰匙自由進出,本人沒看到「受託管理者」出現在活動中心過.

十八、 市民活動中心之各項財物、圖書及器材設備,區公所均應列冊登記管理。

十九、 市民活動中心除安置災民外,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得供人留宿,且不得設立戶籍。

:本條應多一項「未經申請同意,不得使用」,經緝查將追究相關責任.

二十、 市民活動中心如長期閒置或低度使用,經本府要求區公所限期提出改善計畫提高使用率,屆期仍未達到一定使用率者,本府將檢討其功能效益,並考量提供其他本府所屬機關轉型利用。

:目前「活動中心」使用率非常高,可由每月水表及電表得知,但是~無人自覺「申請時數 < 使用度數」之詭異現象,該好好緝查,究竟是「誰未經申請同意,即使用」,該裁處追責及追款和罰款處份,以嚇阻違法繼續發生.

二十一、區公所對市民活動中心之使用管理,應善盡職責,本府民政局或社會局得隨時派員督導考核。

:舉發四件成立,無人負責無人受懲無人移辦,顯然過度「官官相護」予以「包庇」,該給一個合理的交待.

前項督導考核以使用效率、保養維護及環境衛生為重點,並評定優劣等次,分別予以獎懲。

:督導考核以使用效率,根本沒有作到核對實際度數與真實使用記錄表和申請登記有案三方面之差異,如此的督導,根本是表面,毫不合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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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倘未盡完善,相關人等的公務員,本該有自省能力,努力提出改善,才是吧!!怎是允許爛法爛人用的道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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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誰】民怨沸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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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時期都會有不同的「民怨」,

但~~也有輝煌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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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618-907)

隋煬帝-楊廣的暴政,兵變,民變宮廷政變紛紛,使剛剛統一的中華帝國又一次面臨大混戰。



最後,勝利屬於李淵-唐王朝的開國君主。 李淵是一位平凡的領導者,但他的次子-李世民卻是中華帝國史上最偉大的領導者之一,在李世民的輔助下。 又一次統一中國。 經李世民的「貞觀之治」使中華帝國進入另一個輝煌的時代,海外的中國人現在叫「唐人」,聚居的地方叫"唐人街"。



「唐王朝是中國歷史上貢獻最巨,國力最強,歷時最長的王朝之一,共二百七十六年,其中一半時間在黃金時代之內。」(柏楊.《中國人史綱》)。



唐朝最明顯的特點是帝國擴張。 通過一系列大的戰役,它的疆域甚至超過漢朝。 唐朝在中亞建立了中國的宗主權,並在朝鮮的平壤,越南的河內等設有長住官叫(都護府)。 當時世界上,只有中東的穆斯林阿拉伯人的帝國能與之匹敵。 其中唐太宗李世民大帝是中國人公認的好皇帝,他勵精圖治,廣納善言,任用賢能。 太宗李世民被北方部落尊稱為「天可汗」。 被中國人真心稱頌,不單是由於他創立的偉大的唐朝,更主要的是他的美德,他的言行被紀錄在《貞觀政要》裡,為後世帝王的模範。



唐朝在政治制度上經過不斷的改革形成一套從中央到地方的完整而嚴密的職官制度。 中央的最高權力機構仍為三省六部製。 為「中書,門下,尚書」三省。 「吏,戶,兵,刑,禮,工」六部。 最重要的是唐玄宗在周邊地區設置十個節度經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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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新聞論,真假難辯,自導自演,虛構事端,根本沒人都有可能,等警察查辦結果吧!!

20140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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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權 】該管不管;不該管又都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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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管不管;不該管又都要管,這就是臺灣法令過度『濫權』的寫照.



那好比,多次談到活動中心使用之用途.績效等不適性,

但~~公務員一貫擺爛的作風,還是"擺爛",

根本不管『法令之貫徹性』.



20140606-02

引文

釋字479號

人民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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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後炮】明明就是「官官相護」掩蓋違法事實,並非查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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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江宜樺」稱早知情,那「知情不報」不就是「官官相護」嗎?

要不要追究當初「查辦的飯桶」呢?

說穿了,「查辦的飯桶」肯定也知情,大家習慣了「官官相護」的作風,

多存「我不捅你,你也不要捅我」的包庇心態!!



這件「葉世文事件」,肯定是「窩裡反」,

不然依照「公務員」互相包庇作風,怎會「出事」呢?



當然~~ 牽涉是一堆人,並不是一個「葉世文」而已,

不過,判斷.....止血到此,不會再牽出什麼人了,

因為...有人會說「葉世文會動搖國本」,不要繼續了!!



20140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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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4日 星期三

【真瞎耶】局長與民有約回絕,那麼~~證明社會局是一群不敢面對事實與真相,真是太丟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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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5回覆

您好: 有關您於103年5月28日陳情(案號:電1030528290號)本府社會局同仁對公益社團之監督、審核過度濫權情事,並反映欲預約局長與民有約一案,經了解業務單位前已依相關程序處理,其中涉及社章、辦理活動及會員管理部分係屬大會之職權並基於團體自決原則予以尊重,另有關活動核銷部份亦皆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本府社會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四(三)「陳情案已依相關程序處理中或可立即交辦權責科室處理者」之規定,不予受理安排本局局長與民有約,感謝您的來信,如尚有其他疑問,請逕洽本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秘書室謝呈祥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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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實在丟盡臉,新北市社會局呀!!

完全不敢面對事實與真相,

怕嘛~~



應該是怕死了呀!!

單憑社會局的所作所為,

該被糾舉了.

ps.一群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圖利他人的烏合之眾.怕什麼呢?又作什麼呢?冠冕堂皇的功能"局長與民有約",竟可回絕,看來肯定有問題,怕被揭發.證據多...都收集了,來養案囉!!



約不到局長,就去約市長,不然就去約行政院長,不然總統也可約嘛!!



請繼續"吃案"~~ 憲法公務員服務法

瞎到爆的社會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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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5致新北市市長信箱(1030605561)

主旨:長達2年追查不法社團及違法補領公益款和長期未申租之占用活動中心情事,社會局吃案為結案,民政局與區公所是說一件辦一件,完全不追溯既往之相關侵占及不法得利等問題,稅捐稽徵處亦採完全不追溯既往,以查到的當天起算,令本人非常生氣,特約新北市市長一同會同處理,社會局.民政局.稅捐稽徵處三個單位應作為卻不作為的行為.



說明:

本人所有檢舉皆被社會局相關人等”吃案”,屢屢陳請無效,且亦經程序申請”社會局局長與民有約”(案號:電1030528290號),果然亦被社會局以”社會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四”予以回絕.總是以吃案為結案,這就是社會局相關處理的態度.

再據,20130509陳請之案號1030509375,與事實不符,確實是已透過社會局申請社會局局長與民有約是遭拒.

就上述理由,請新北市市長親自處理吧!如此的單位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很多條款,更是有故意圖利及 核銷不實和監督等之重大問題.

只能一句說明,本人依據檢舉條例,如實具文具名附證,皆一一全數被”吃案”,如此膽大作為,恐怕社會局中隱藏更多不可告人的不法貪瀆事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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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2回覆

您好:本案於103年6月9日下午3時已向您電話聯繫,並針對您所提活動舉辦地點是否應屬當地區域及開班收據之問題,經向業務單位了解,其表示前者如經向本府提出計畫核准後即可辦理;後者則已由業務單位電話聯繫臺端進行說明,以上,均已依相關程序處理,故依據本府社會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四(三)「陳情案已依相關程序處理中或可立即交辦權責科室處理者」之規定,不予受理安排本局局長與民有約,感謝您的來信,如尚有其他疑問,請逕洽本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秘書室謝呈祥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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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依舊無法無天~

就憲法言,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再就憲法第24條暨公務員服務法第1.5.7.23等,貴局竟還敢包庇吃案,真是無天無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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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公務員不得兼職~~...還是有人掛「人頭」帳,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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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公務員不得兼職,

但...又看到一個人,她明明是公務員,卻四處兼差,難不成還分正式公務員和雇員嗎?



這人還掛人民社團的「理事長」,哇~~還真奇怪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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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案,才驚覺一個公務員,可以快速累積財富,用的方法就是小三人頭帳.

算起僅是冰山一小角罷了!!



倘若~~認真辦,肯定一串,又一串的肉粽,理由無它,大家心知肚也明,互助相挺,大家一起沉淪嘛!!你不拿,別人拿,你也不能說出口,因為要是同路人,若不同路,鐵定被釘死,也升不了職.所以就一起坐船嘛!!久了沒出事,順理成章就拿囉!!不拿,成就財富都比不上其他同路人,肯定會顯得很「落漆」,還會自覺比不上週遭的公務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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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義】納稅不公平,獨厚某些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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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憲法第19條與賦稅公平,為何很多人就是不繳稅呢?國稅局也不查呢?

說明: 本人一輩子上班,奉公守法納稅,但退休後, 卻發覺現在不納稅的人還真多呀!!

1.公然使用活動中心開班授課又收費,公物之水電場地費用全民買單,但執行授課者卻未依法如實申報其所得,且其兼賣之設備及材料,理應收入扣除成本,亦未如實申報,試問這樣的行為,符合憲法第19條與賦稅公平原則嗎?

檢舉至國稅局,無人肯查辦,無人會審驗,無人會稽查,如此弱的緝查能力,算是符合法令之"應作為而作為"之作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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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註:

本人去舞蹈補習班學跳舞,補習班需安檢,地板也講究,也是收費1000多元而己,老師收費後,開"收據"給我!!

另外~本人小孩去學鼓,收費僅2000元,還可刷卡,老師收費同時,還開"發票"耶!!千真萬確是"發票",而不是"收據"喔~~

以上二位老師,所提供的不僅是環境和空調,也同時提供高昂的設備,如鼓和音響,這些全部由老師提供,重點是老師都守法,開立收據和發票,倘扣除成本, 或許營收比在活動中心的收費還低咧!!



反觀,假公益的老師,即便是部份付費予公所,活動中心使用,還是以公帑支付,不是嗎?

何以這群假老師,可以大方收費,且所收全數金額是放入自己的口袋中,而不用繳稅呢?



依法:

如為個人則需申請營業執照,依法申報或課徵.

若是人民團體,也需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4條「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結果:

守法者,開收據或發票.

不守法者,確實有「違法(逃漏稅)」之實,卻完全不負任何罰責呢?

綜上,悖憲法第19條與賦稅公平原則,合法.合理.合情嗎?



.

機關單位

.



台北市政府  [   phone  1999 / WEBCALL  ]

☆●台北市政府 社會局 人民團體科

☆●台北市政府 民政局

●>> 台北市政府 民政局 自治行政科

■>>> 自治行政科主管 鄭朝元 (活動中心)#6228[還算客氣]<6233 紀小姐/曾先生>[大安區 <吳崇信課長>8220] [信義-西村/欣雅(#812張先生拒絕公開租借) ]民政局曾丰彥#27606294 #6235(居然無法透過1999轉)

■>>>區政監督科(禮堂)張科長#6218,6222江股長

........................................

☆●資訊局 services@mail.taipei.gov.tw [劉 ic-a630130]

●>> 2852-e點通李先生   8575webcall劉小姐  8587應用組張先生

-----  e點通問題:(1)底頁沒列維護連絡者 (2)場地查詢欄位太不人性化,使用太刁難,且需求條件都無規劃查詢,一間一間找,太費時.(3)內容缺靜動態及限制(不宜活動).(4)隱匿不公開搞封建制度.(5)會員資料修改連結錯誤.(6)登入後之案件查詢太囉嗦,只需未審核及.審核.全部.

-----  應用組問題:(1)聯絡單位旁的電話圖示並非專線分機,應置一個即可,避免誤解.

-----  webcall問題: (1)聯絡機關沒有分機,無意義設置(2)每次都出現麥克風分享提示(3)撥通直接按分機會跳回總機

-------------------------------------------

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 社會局 人民團體科

☆●新北市政府 民政局

●政風 #7902 郭秀玲

●>> 新北市政府 民政局 地方自治科

■>>> 主管 林偉雄科長 #7928

■>>> 主管 曾先生 #7931 (蕭小姐離職 7937-陳小姐5月到職)[顯得不耐煩]

........里月費45,000 底層經費50,000 里建設300,000

■>>> 承辦 陳先生 #7933

■>>>>新北市政府 土城區 市民活動中心

★>>>> 林課長

>>>> 林小姐 #577

★>>>> 廖先生#549

●>>新北市政府 民政局 地方行政科

■>>> 主管 陳建民科長 #7909



☆●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

●>>祕書處  林小姐 #7863(6/5三事)

●>> 違章拆除大隊 #

■>>> 主管

■>>> 承辦

●>>使用管理科 #

■>>> 主管

■>>> 承辦 蔡世彥 # 8954 [6/5曾小姐代接,稱外出(請假),科長開會]

●>>> 土城區公所 #

>>>>>>  道路養護 陳先生

>>>>>>  路平 羅先生



監察院

>>>>>>>>>>>>>>>院長信箱



中華民國審計部

>>>>>>>>>>>>>>>審計建言

>>>>>>>>>>>>>>>全民監督



廉政署受理檢舉方式多元管道熱忱服務

電話為「0800-286-586」—沒人接…真是奇怪呀!!

>>>檢舉管道一覽表(中央機關)

>>>檢舉管道一覽表(縣市政府)

>>>檢舉管道一覽表(檢察與調查機關部分)



內政部人民團體

>>>



行政院主計總處

違失案例

**************************

【法令】

全國法規資料庫

政府資訊公開法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0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人民團體法

釋字479號

====================

富邦(胡文煌 - 20141016變更批註有問題,金額退款錯誤,未理賠折扣扣回,退款未退原繳人,批註單未親間四)

... https://www.fubon.com/financial/service/contact.htm?ctype=B&cid=footmenu&oid=contact

.... 24小時服務專線: 0809-000-550

中華電信(手機沒訊號2014.11.19起)

... http://www.cht.com.tw/services/contactus-calleline.html

.... 0800-080090或手機直撥800

SanDisk for USB(2014.11.24 USB不能存,也不能刪,因USB內控壞了,無法執行,五年保固可以換新)

... http://www.sandisk.hk/about-sandisk/find-a-retailer

.... 中文: 台灣數位有限公司

.... 英文: TaiwanDigi Company

.... 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八德路一段43巷18號1F (面新光華)

.... 電話: 02-23217996

.... 傳真: 02-23216885

.... 服務時間: 12: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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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驗收】人孔蓋會摔死人,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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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政風督工專案-廣播短劇-路見不平的一天

0800090109 - #1743 (新北市...就不知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q7SsVZGlcI

人孔蓋藏隱形陷阱 高低不平易摔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cAWsvTHs4k



幾週前,住家前施作重鋪工程,真奇怪,不是整條重鋪柏油,而是1-1號,6號及1弄內,

且施工品質很爛,人孔蓋鋪得高低落差,都幾十天了,連里長也瞎眼,都不通報,

那~~究竟怎樣驗收呢?

依據台北市宣導片所言『找肅貪單位1999轉1743』,

可是新北市呢?



這種品質,是想摔死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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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陳玉萍喬裝勘察,我是不太相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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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篇新聞看到"陳玉萍在2008年偵辦新北市大香山區濫墾山坡地案,曾多次喬裝登山民眾勘察",

何以要求「政風」現場勘察『活動中心』,卻推東推西呢?

真的嗎? 「陳玉萍喬裝勘察」了嗎?

我是不太相信啦!!

201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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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3日 星期二

【法令】違法當道呀!報警記錄...警政署C10306040014,難逃藉職(勢)作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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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觀察,

現在法令真的是限制到『守法人』,

違法的人,太多太多了,

然後『守法人』必需受盡『違法人』的恐嚇,

那...

『憲法』所言之各項,

根本只能以『屁話』來總結其結果.



如何之前所談之『侵擾』,即是憲法第23條之社會秩序,但....警員無人知曉.

再說,

今晚(2014.06.04),我們土城員福里粘玉明里長,竟為了『違章之違法人』來到我家騷擾,門鈴按不停,請粘玉明里長不要按了,他就故意一直按一直按,跟粘玉明里長說『要報警,他還嗆去報呀!!』,還繼續『門鈴按不停』,真是氣人.

看~~這是什麼樣的惡質里長呀?

里長是公務員,為里民服務的,憑什麼呢?真是太超過了吧!!

這個粘玉明里長仗里長之名,即便請他『別再按鈴』,粘玉明里長依舊『我行我素』,里長是這樣幹的嗎?



全家受不了其『門鈴按不停』,於是『報警』了.



『報警』後,宋警員到場後,土城員福里粘玉明里長才停止『按鈴』騷擾動作.



對於宋警員到府處理事件,共計三次,

第一次是嚴重噪音問題侵擾,會同環保局確認是超標的噪音量.

第二次是樓上嚴重漏水拒絕處理,會同里長,三樓住戶堅稱沒有,漏水致使整過房間潮溼且無法居住.結果自行搜證,證實所有住戶都沒有漏水,唯有三樓住戶出示不了檢測報告,且水度過量,將查證公告於樓梯佈告欄,樓上才願意修理水管,此事經過三週才處理完畢.

第三次,即是土城員福里粘玉明里長,竟為了『違章之違法人』來到我家騷擾,門鈴按不停,為違法人求饒竟是如此『蠻橫又無禮』,簡直是『莫名其妙』.



本人絕對守法,希望大家守法,倒楣事件卻是一件又一件的發生,不得不請求警員到場處理.



就土城宋警員迅速到場,本人特函,懇請予以表彰.

ps.每次到場都二人,另一警員可能被里長擋在樓下吧!!倘二人同行,亦請同予表彰~~



警政署C1030604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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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5致1999轉7909新北市民政局地方行政科陳建民科長,表述土城員福里粘玉明里長侵擾行為已違藉職(勢)作威,請求協助.



里長選民服務,首重份際該清楚,事件原委,並不是什麼事都允許「藉職(勢)作威式」的來到民眾家侵擾,且里長受託是一件「違法事」,既受害里民已循合法途徑,里長必需明理歸勸「違法者」守法點,而非是..為「侵權者」來到「被侵權者」里民家來展官威,這種行徑真是非常不可取!!

里長推說「選民服務」,為違法事件而受託到里民家來侵擾,這樣就較合法嗎?並不是吧!!

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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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2回覆

您好:

您於103年6月4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以下簡稱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員警處理案件服務良好等情一案,茲答覆如下:

一、查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警員宋○○、連○○等2員,受(處)理您的報案,迅速到場,處置得宜,服務熱忱,獲致您的肯定,該分局業予獎勵在案。

二、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本案聯絡人員:洪辰諭

聯絡電話:02-80725454(分機2612)



.

【爛法】『自肥專案』就是合法的『後門』啦!!

..

政府的政令,寫得都很好,防漏也作到了,開後門也洋洋灑灑的公開,那後門就是以『專案』核准即可破解『政令』的限制,而那個『專案』是根本不會查察的.

從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都可知了,門檻上限金額2萬,但~~該年總是一堆『專案』,撥補變成了70萬......

懂吧!!

『專案』就是合法的『後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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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新聞]月租5萬起! 葉世文領津貼 住百坪豪宅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QXMheVSpFw

20140601中天新聞 租百坪豪宅 葉世文愛「吃喝」早遭盯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OlVdSGewkc



..

【怠職】警政署陳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電子回覆,新北市土城分局吃案嗎?還是怠職呢?

.

張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103年5月29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要求派員巡邏1節,經本署責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茲答復如下:

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每日均針對轄內治安及交通熱點,編排勤務加強巡邏及路檢,並加強督考各項勤務單位執勤狀況,以保障民眾安全。

二、所指土城區中華路2段89巷內空地週遭,現已責由當地警分局派員加強巡邏,另所稱事項若有涉及不法,請逕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聯繫(電話:02-22656058)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若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同仁電話聯絡,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承辦科室:行政科

承辦人:警務正 蔡多賀

聯絡電話:(02)80725454-4278 [6/3撥電二次不通,第三次改4277/79跑到會計,該員給與正確分機]

為增進警政署為民服務品質,歡迎您至下列連結,填寫滿意度調查做為我們改善的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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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19:25~21:20未見警員到場,

所言之侵擾人,依舊以錄影和拍照監控著,此類侵害人權之舉,

因該人之故意且已公然於20140522表態,並公佈於FB上,

20140522-恐嚇錄影不違法

20140527晚錄影和拍照監控實錄一:

20140527-2

當晚不想被拍,休憩在旁,限制我人身活動之自主性...不爽啦!!

20140527-1



201400603晚錄影和拍照監控實錄二:

20140603-3

20140603-2

20140603-1

20140603-4

20140603-家3

20140603-家1

20140603-家2

今晚影片中,我確實入鏡了,我...超級不爽啦!!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gXjD8WKw-A



不屬侵擾嗎?

警政署陳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電子回覆,新北市土城分局吃案嗎?還是怠職呢?



現已責由當地警分局派員加強巡邏,是的!!陳請人信任回覆所述,6/3早去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行政科警務正 蔡多賀,還誇他是「我見過,最簡潔回覆者」,但....6/3晚上「大破功」,為何「預防勝於治療」,警員是不懂的呢?為何朱立倫看中的,是侯友宜「打擊不法不手軟」的硬個性,但~~警員有此Guts的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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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日 星期一

【這樣嗎?】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臺灣人權大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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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據:

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之「兩公約」總論講義

國際人權標準與執法-警察使用的人權袖珍手冊(可笑囉!!是簡版及英文,臺灣竟是用此版,太~~OVER了)

臺灣根本完全『沒落實』,連基本法令,臺灣執法者都不知,不是超級的「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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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2014.06.03-9:35-2266-6023,通話10:48,

通話中談及要解釋及說明"派員巡邏",

當中談及不適言論:

1.警察不屬個人.

2.案件是民事,向警報案.

就針對上述二項,

就令我超級"不爽",

警察職責是什麼,

投遞署長信箱早已收函,

稱派員巡邏,

就意義而言『落實巡邏』即可,

來談什麼解釋及說明呢?



問他姓什麼,編號幾號,竟回『身家調查』,

喂~~怎樣呀!!

問一下不行嗎?

怕~~被投訴嗎?



洪警官,就是要『投訴你』啦!!

警察職務盡責了嗎?

憲法、刑法、民法很熟嗎?



還敢來教我『那是民法』,

更來告訴我『警察不屬個人』,

ㄘ~~



反問,

民眾『憲法權益受損及預防』,

已損人權...報案囉!!經地檢暨法院裁處,(告訴乃論9成9不起訴)

被恐之人權預防...不就找警察嗎?



請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該正視『警察』從業員之正確法源知識及該作事項,

就自稱土城分局,洪警官之來電,本人『不以為然』是正確,

..一來『我收到電子信件回文』

..二來『尚未落實巡邏,即來電稱些543』,

依法,本人保障人權,是錯誤嗎?



倘若因此,民眾被告誡『警察不屬個人』,

那~~

反問,不然...要找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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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所設置人權信箱,郵件地址: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130號, 電子郵件地址:humanrights@mail.moj.gov.tw,民眾可於法務部全球資訊網「人權大步走專區」(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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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臺灣人權大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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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好好重新檢視『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臺灣人權大步走』,不要淪為口號.

最需積極作為是

1.警察職責及普通法令認知的『訓練』.

2.地檢裁處,告訴乃論9成9不起訴之真實原因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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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日 星期日

【潛規則】趙藤雄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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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年前,

購北大,

就發現僅三大建商,

卻搞了大大小小不同建案和不同建商,

彙整後,

才驚覺,僅三家...遠雄.麗寶.寶佳...

其它都由這三家分名出來的.



然後一堆"寫手門",

哄抬~~ 哄抬~~ 哄抬~~



其實,這些建案,可以去核對"竣工圖",

肯定全數"違建",

但工務使用管理科,核照竟都沒到場,

僅以建商提供"相片"為依,就准了,

還有"沒到場",竟可簽到場,

真是"騙很大".



只不過,

它們被舉發,都是"罰小錢",

最後...全部"放水",

這就是"臺灣公務典型的公務程序和作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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