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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觀察,
現在法令真的是限制到『守法人』,
違法的人,太多太多了,
然後『守法人』必需受盡『違法人』的恐嚇,
那...
『憲法』所言之各項,
根本只能以『屁話』來總結其結果.
如何之前所談之『侵擾』,即是憲法第23條之社會秩序,但....警員無人知曉.
再說,
今晚(2014.06.04),我們土城員福里粘玉明里長,竟為了『違章之違法人』來到我家騷擾,門鈴按不停,請粘玉明里長不要按了,他就故意一直按一直按,跟粘玉明里長說『要報警,他還嗆去報呀!!』,還繼續『門鈴按不停』,真是氣人.
看~~這是什麼樣的惡質里長呀?
里長是公務員,為里民服務的,憑什麼呢?真是太超過了吧!!
這個粘玉明里長仗里長之名,即便請他『別再按鈴』,粘玉明里長依舊『我行我素』,里長是這樣幹的嗎?
全家受不了其『門鈴按不停』,於是『報警』了.
『報警』後,宋警員到場後,土城員福里粘玉明里長才停止『按鈴』騷擾動作.
對於宋警員到府處理事件,共計三次,
第一次是嚴重噪音問題侵擾,會同環保局確認是超標的噪音量.
第二次是樓上嚴重漏水拒絕處理,會同里長,三樓住戶堅稱沒有,漏水致使整過房間潮溼且無法居住.結果自行搜證,證實所有住戶都沒有漏水,唯有三樓住戶出示不了檢測報告,且水度過量,將查證公告於樓梯佈告欄,樓上才願意修理水管,此事經過三週才處理完畢.
第三次,即是土城員福里粘玉明里長,竟為了『違章之違法人』來到我家騷擾,門鈴按不停,為違法人求饒竟是如此『蠻橫又無禮』,簡直是『莫名其妙』.
本人絕對守法,希望大家守法,倒楣事件卻是一件又一件的發生,不得不請求警員到場處理.
就土城宋警員迅速到場,本人特函,懇請予以表彰.
ps.每次到場都二人,另一警員可能被里長擋在樓下吧!!倘二人同行,亦請同予表彰~~
警政署C1030604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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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5致1999轉7909新北市民政局地方行政科陳建民科長,表述土城員福里粘玉明里長侵擾行為已違藉職(勢)作威,請求協助.
里長選民服務,首重份際該清楚,事件原委,並不是什麼事都允許「藉職(勢)作威式」的來到民眾家侵擾,且里長受託是一件「違法事」,既受害里民已循合法途徑,里長必需明理歸勸「違法者」守法點,而非是..為「侵權者」來到「被侵權者」里民家來展官威,這種行徑真是非常不可取!!
里長推說「選民服務」,為違法事件而受託到里民家來侵擾,這樣就較合法嗎?並不是吧!!
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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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2回覆
您好:
您於103年6月4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以下簡稱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員警處理案件服務良好等情一案,茲答覆如下:
一、查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警員宋○○、連○○等2員,受(處)理您的報案,迅速到場,處置得宜,服務熱忱,獲致您的肯定,該分局業予獎勵在案。
二、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本案聯絡人員:洪辰諭
聯絡電話:02-80725454(分機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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