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9日 星期四

【複製貼上】回覆總統府陳請案,案號1030612357與1030612302,用複製貼上就了事...可笑公務員周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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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3

新北市政府【複製貼上】回覆總統府陳請案-案號1030612357,竟以案件編號:1030612302回覆內容,以複製貼上就了事了嗎?新北市政府該好好懲處公務員周昭如.

參考:

案件編號:1030612302陳請全文於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318

案件編號:1030612357 是向總統府陳請,轉行政院,再轉新北市政府,陳請全文於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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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全文記錄於: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422



請以正式電子公文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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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清楚職責的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令之責在於監督與聯繫,失控在於其不監督還推諉,由此可知政令執行是"窒礙難行",主因在"人",倘若事事推諉,或不聯繫通報,反問其它單位"知否".政府派任公務員在於"執法",倘如"周昭如"如此擺爛的作風,恐怕"事事難執行".該懲戒並徹查周昭如究竟每日公務為何?其績效又是如何,看是"整日閒閒等吃飯領薪水的一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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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文如下



案件編號:1030612302

您好:首先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我們謹此表達敬意。

有關您反映陳情案1030612302號一案,內容中提及新北市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收取活動費用及會費,未提供收據等情,將以北社團字第1031103548號函請該會說明。另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倘涉及收費或公開招生等,應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辦理。再次感謝您的建議,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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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1030612357

您好,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

有關您的問題(案號:1030612357)內容中提及新北市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收取活動費用及會費,未提供收據等情,將以北社團字第1031103548號函請該會說明。另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倘涉及收費或公開招生等,應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辦理。以上簡要答復希您滿意,最後祝您健康安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06



參考:

案件編號:1030612302陳請全文於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318

案件編號:1030612357 是向總統府陳請,轉行政院,再轉新北市政府,陳請全文於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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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回覆:案件編號:1030623219

您好:  有關您於103年6月23日陳情本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未盡監督與聯繫之責一案(案號:電1030623219),

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  感謝您的來信,倘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同仁電話聯絡,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陳忠良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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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

公務態度依舊擺爛,實在搞不懂,核准成立,接著推到目的主管機關,難不成,整個社會局都不懂什麼叫"常態"什麼"活動企劃"嗎?

常態指的是社團,經常性舉辦"非活動企劃"的"招生-開班.授課.收費"等業外活動事實.

就業外即需受監督與管控,但社會局都推給別個單位,

看來,確如360行外之行業了,可跳脫稅務,還真是對逃漏稅的團體,真是好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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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回覆:案件編號:1030623198

您好:  有關您於103年6月24日陳情本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將陳情回復內容複製貼上一案(案號:電1030623198),

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  感謝您的來信,倘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同仁電話聯絡,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陳忠良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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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又是一封【複製貼上】回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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