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8日 星期日

【爛法】好康!免費教~速為好野人!!公物免費用,實收款入袋免繳稅!限揪22K組360行外之新行業,不會被緝查唷~公務員都不懂法令!!

.無所適從,都可以放任不管 ??那...我為何要誠實繳稅呢?

主旨:無法無天的政令,各機關的怠惰致使圖利,陳請不緝查,臺灣變成"聯邦"了~

赳正與舉發單位: 內政部.各地方政府.民政局.社會局.體育會.體育署.中央暨全省各機關單位.中華民國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各地主計處,檢調政風.多加個國稅局查稅不力...

說明: 公務員該作為而不作為,且圖利更是占用全民該有之福利及權益,請緝查吧!!

法令依據:憲法第7條之平等與第14條結社自由,倘衝突時,是否該放任幽靈人頭到處結社,並大量以假公益真詐財之活動模式,詐領應為"公益"用途的款項呢?

詳細主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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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法令統統有,

母法以憲法為基準,

再衍生子法,規定.要點.辦法...



但...這些依據,最終就成了"滯礙難行"的"爛法",

完全無法落實,

且處處都開著"法令"的後門來避法.



憲法第7條之平等與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衝突時,

竟然無人能處理.

好比一個人有"入社"自由,

他可揪集30人去成立一個人民社團,

然後"同批人"再"複製"30個幽靈的"人民社團"(內政部及新北市社會局回應"憲法自由權"),

該等幽靈社團,就依一份社團申補準則的手冊,進行企畫申辦各式假活動及以不實憑證核銷等合法手續程序,就輕易獲取各機關的"補撥款",其真實過程,根本無人過問.

政令的撥補要點都有限額及條件,但又有大開"無限額的專案後門",還真厲害咧~~

依法正常模式:倘一個社團一次費用是2萬,30個幽靈社團每次可得"不法撥補款"60萬,一年四次,共計240萬

依法專案模式:一年多次共計70萬,30個幽靈社團每年可得"不法撥補款"共計2,100萬.政府以專案,就這樣的"平白"提供這30人,一年2,100萬的公益經費,進行全年度的吃吃喝喝旅遊,看來非常的不合理.(參: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9)

★ 上述專案經費用途是"非公益",核銷僅須"紅布條及成果相片及文件",這些全是不實的"假造"即可視為合法,即可撥補,算是太簡易了.

聚餐: 看到政令都有績效審驗,卻不知...有那個社團社務是在"救經濟"的,竟然是在餐廳辦理,參(聚餐報公益): 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43

旅遊: 跨區拼績效,實在太離譜,社團分全國性及地區性,倘設立於樹林區的排舞團隊,跑到綠島說是辦"推廣活動",請問一團那麼多人,綠島總人數算一算, 需要那麼多的推廣人嘛!!何況區域性,怎可能允許跨區呢?太不合理呀!!



上述之審驗和核銷,基層主管稱為"人民集社自由",卻不管其"申請活動"的實際績效和真假,經由30人所設立的30個幽靈假社團,取得2,100萬,每人由公益經費就可A到70萬.



就上不法所得,比一個年青人的22k一年26.4萬薪資,實在多太多了吧!!

可笑的是最後績效是『一坨大便』而己嘛!!



擴大社團團數: 上面僅一區的社團實例,它還發揮極至,再擴大社團團數,然後就以"互相支援性"的參與活動,人數算來算去就是那600人左右嘛!!

就是同一批人,A活動後B活動,B活動後C活動..............Y活動後Z活動,這般的活動,根本違反"人民團體法第39條"之宗旨.現在已是該團體"全省好康共享",爭相辦理社團登錄,人數不多社團數全省可能是"第一名"吧!!當然會創造"假推廣活動",一年四季全省大家一起互相支援一起詐領公益款囉!!



丟盡國譽: 公益推廣來源又涉及國際剽竊,將取自國際共享資料,卻將原創來源擅改名稱,抽換原創音樂,擅改原創內容,如此的公益團體,已違"人民團體法第39條",難不成是要將中華民國的臉,放在地上讓國際人士踩嗎?這種如同偷盜行為,是要民眾一起學嗎?該立即要求公告來源之正確資訊,否則該協會全省大大小小子協會及各體育會的單項委員會已數百個,到處亂教"來源不明"的東西,試問其所開之推廣班,符合推廣提升文化素質嗎?



強占"活動中心":接著這批人又去強占"活動中心",以里辦公處之名義,沒有合法申請與登記,就開始使用公物,從事真收費,卻不給收據,其財務收支申報程序,根本完全不實.使用公物督導不力,陳請基層機關,所得回覆是"里辦公處"使用不需申登.但明明就其管理要點都列示"申請"核准才能使用,何以不要求呢?而社團收費更是不合法,監督法令,明明寫有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才能辦理收費,但沒核准,況且收費還包含制服費.入會費.年費.班費及其它不明收費明細,陳請社會局也不查.所有收款內容,社會局不通知國稅局,國稅局就無法清楚款項,就社團收費之緝查課稅的部份即變成漏稅大洞涉逃漏,以賦說公平原則而論等同是空談嘛!!



牽涉由上至下的法令之落實不力之機關單位:內政部.各地方政府.民政局.社會局.體育會.體育署.中央暨全省各機關單位.中華民國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各地主計處,檢調政風.



社團登記(內政部.各地方政府): 內政部全國性社團登記浮濫 > 地方社會局社團登記浮濫

社團開班登記(社會局): 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是經申請核准才能開班收費,但社會局根本沒查核過,致使全國數十萬個社團之班隊之數之龐大,倘以10萬個社團一班30人,入會費300計,年費300計,所得即有600萬未報社團收入款,實例是很多社團入會費是以萬起跳,年費以千為準,那麼逃漏就更多了啦!!

社團使用活動中心(民政局):沒有一個代管里長,確實執法,隨便借就拿,不論有無申登,不論有無危險,無論有無收費,無論有無績效,愛怎麼用只要關係好,就占用到底,真是太無法無天了.

撥補款濫核(中央暨全省各機關單位):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辦活動者都是屬此項,但全國竟然所有撥補9成全是沒公開透明的公告,試問,這種活動難道沒弊端嗎?尤以"打造運動島"更是"9成民眾,連活動是什麼都不知",竟然花了數百億.參: 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49

中華民國審計部: 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陳請查核"績效",結果....沒結果.

行政院主計處: 稱"非關他們職權",就不見轉呈其它負責單位

各地主計處: 稱"社團說沒有那樣",嘴說比查證有效,那~~這群公務員也該撤掉了吧!!

國稅局: 對於社團帳務之緝查,應該完全不知從何查核起,諸如會員數量.年會繳納來源.制服費用.開班班級暨收取班費等程序,完全毫無所析,正確說法是"應該裝傻不查".再來就是企業所有資料都公示,唯獨社團完全不准查,何以如此,社團拿公益款,屬於政府公開資訊法第四條第二項,更應該公開,不是嗎?

活動企劃核准暨核銷單位: 社團提出企劃,屬於政府公開資訊法第四條第二項,為何從來就沒有公告於"各地方政府的官網的公開資訊區"呢?根本沒有讓民眾知道的規劃嘛!!這樣如同圖利"某人或某社團"之便,換言之,圖利社團以社員混充民眾,詐領公益款目的明顯嘛!且事後,參與活動9成5都是該社團社員,這不叫"社團自肥",那~~什麼才叫作"社團自肥"呢?倘純屬"社員",也不符合人民團體法第39條推廣之意,且互相支援,等同詐欺嘛!!

社員:依每個社章都標寫需經"同意",那麼,社員應該是"認同社務",才來參加,對於社團不足之人力和財力,由社員來貢獻,並不是如同所見的"一起詐領公益款"嘛!!

執法公務員:尤以社會局和民政局素質最差,本人所講法令,這群雇員如同"雞同鴉講"般,完全聽不懂,而且也亂裁處.

..好比

-----陳請社會局談及"社團收費不明,規章不給",回函竟是"尊重會務",這是那個公務員服務法所示的法令呢?明明"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就有督導原則,這群社會局都不知耶!

-----陳請民政局談及"活動中心提供特定社團,卻允該社團收取班費,且沒申請為何可以自行使用",回函竟是"已要求繳費""班費是必要費用",哇!!怎是這般裁處呢?

------開班: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是須經同意才能開班呀!!未經核准且師資不符,可以允開班嗎?倘發生事故,國賠嗎?再者運動推廣應該去"公園.運動場",鎖在活動中心,如何推廣呢?又不是"舞蹈學校"嘛!!

------收費: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是須經同意才能收費呀!!收支要公開,供徵信,亦需向如實申報.公務員稱允許收費,請問那條法與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不一致呢?收據又不給,這樣不是很奇怪嗎?借公物當私品,收費還可以入袋不繳稅喔!!那麼是公開定義"社團是360行除外的特殊行業"嗎?

------場地申請: 依管理要點是須經同意才能使用,且需負擔必要費用.政風都查證了,竟不必追繳之前之費用,也不必終止使用,違反管理要點呀!!

------總結,上述政風都查證屬實,完全沒有依法究責呢?侵占.不實.背信.欠費等,都不用查了.試問法令是這樣嗎?可以讓違法社團續用嗎?看來這群公務員對服務法很不熟喔!!等同圖利嘛!!還發生劣幣驅逐良幣般的,打壓本人經由市政府市長信箱管道申請場地使用的合法程序,可以這樣蠻幹嗎?那群占用者那點符合呀!!收費.師資都有問題,究竟誰允許如此"膽大妄為"的呢?



如此攸關全國百姓權益,民眾辛苦工作去誠實納稅,不料卻被非法使用於圖利於假公益真詐財的人民社團,此權益並非損及本人一人而己.

非常的不合法也非常的放任,如此膽大妄為的圖利,浪費公帑都不需追究嗎?

向各地方政府之基層主管機關陳請無效,

上至中央主管機關亦推為地方事務,

這種橫縱不連繫,

連政風單位亦是”查證而不辦”,

請問,現在究竟是”臺灣聯合國”嗎?



還未完,將是法令列示及相關對應和見解........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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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法】論: 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公然由政府主計指導A錢法!!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243

【爛法】論: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問題一堆的要點,究竟那個人訂制的呀!!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237

【爛法】『自肥專案』就是合法的『後門』啦!!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136

【程序】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060

【公示資料】活動中心無法無天的濫用,合法借用【大輸】違法沒經申請的特定人及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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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 全台無人落實,更無人監督,形成一個有法卻不知怎麼遵的「奇怪辦法」.

■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里長算最大,不用申請「愛誰用就誰用」,里幹事.公所承辦.市府承辦沒人會監督,浪費公帑「福植違法者」,也確實是「奇怪的管理要點」.

○有法....不用依法,就是現行的臺灣法令,可笑吧!!



收費海報及被收費和證據

02招生每月100

DSCI0004

DSCI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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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0473

相片0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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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0回覆{[310-103012340]院長信箱-無法無天(案件編號:1030612357)}

您好,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有關您的問題(案號:1030612357)內容中提及新北市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收取活動費用及會費,未提供收據等情,將以北社團字第1031103548號函請該會說明。另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倘涉及收費或公開招生等,應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辦理。以上簡要答復希您滿意,最後祝您健康安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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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回文竟是同一回覆,直接就"複製貼上"全文,當作回覆文喔~~

[310-103012340]院長信箱轉為案件編號:1030612357,

新北市政府居然大膽的以"案件編號:1030612302"回覆文,來當作此案回文,

本案是經由總統府轉行政院再轉入至新北市政府,

簡直亂來,看來"複製貼上"的公文,

真是笑死人啦!!

參考:案件編號:1030612302"回覆文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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