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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二年來遇到一件"無解"的事.
參加社區推廣公益,三個月內被收二次"不明費用".
要求收據,不給...
舉發國稅局,吃案不辦理.
請問國稅局,對於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的收費,
都不會緝查嗎?
全省的社團達數十萬個,民眾都被當肥羊宰,少則數百元,多則幾萬元,這些都是"違法收費",不是嗎?
怎麼查,連國稅局都不知,那社團帳務肯定從沒人看過吧!!
請回覆~~
社團收費海報: http://linetw.com/wlife/wp-content/uploads/2014/06/DSCI0004.jpg
上面海報僅是證據之一,並非僅此一張,不要僅就個案來處理,不然全省各地發生,就全變"無解"了.
找出一條"適法"之緝查方法才是改革重點,勿"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處理態度吧!!顯得好官僚耶!
MOF20140613005 分案至台北國稅局,看來應是又在亂分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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