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1日 星期三

【社會局】公文1031013782回覆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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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1031013782回覆(1030509472.1030519332),

僅能說是「胡說八道」.

...說明二,稱依公文回覆1021716933,於101年11月19日請會員自行翻閱,

就日期.時間地點於何處.請會員自行翻閱章程...等三項,完全不符,倘若有,肯定不會陳請社會局執行監督公權利嘛!!!

公務員回文,完全不查證,也不懷疑,簡直是極其怠惰.

...說明三,依文書作業要點第17點第5款「不再重覆處理」,社會局由下至上所有人員,等同一起「吃案」,就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 條.第 7 條.第 8 條,這群「吃案」公務員完全不遵守.該移送懲戒才是.



社會局相關人等,該作為卻不作為如下:

1.開班.授課:本人參與社區活動,被要求收款,但項目不明又不給收據,據政府公開資訊法第5條陳請社會局,承辦人等,並未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查證該協會是否已經核准開班及授課,且對收費細節亦不稽查,收費不給收據已是明顯違法,且收款是否符合財務收支之公開原則,亦是值得追究。

2.入會:事後給了會員證,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本人據政府公開資訊法第5條詢問社會局,不料該局竟是推諉至該協會之會務作業,如此行為等同包庇.

3.會員資格:協會發出會員證予本人(繳費..很久後),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6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5條,本人竟然從未收到"會員大會通知函"過,請問合理嗎?

4.社章:據人民團體法第12條之人民團體章程,理應是讓民眾清楚其社務,了解其內容後,認同才加入,並經會議通過才算是合法程序,但該協會是完全不需這些程序,完全以"收費"為最大原則,收費後究竟有無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就完全無人知.



要求依法處理:

上述所列示之問題,社會局相關由下至上沒有一件查證過,根本是嚴重怠職嘛!!因此要求如下

1.查證:將上述四項不合法,全部確實查證.

2.依法監督:請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查證該協會目前所有開班.授課總人數清單,並比對該協會列案社會局之會員名冊.倘會員名字重覆列於其它班別內,即違法"憲法平等"原則,等同重覆浪費公益款於該重覆名單.其所參與的活動亦算是重覆.

3.依法公開 :人民社團大都有代政府承辦活動,據政府公開資訊法第4條第二項,即有必要將相關之資料公開透明,舉凡社章.財務收支.活動公告.活動內容.活動撥補款.但該協會卻完全不讓民眾知道實情.陳請社會局, 發現全是怠惰不作為的公務員,嚴重包庇及圖利該協會所有內部活動之聚餐.團康活動.旅遊當作公益項目,完全僅憑紅布條.相片和塗抄的成果報告,即核撥公益款.根本沒有查證確實之活動時間.活動地點.活動內容.活動項目.活動教練和講師資格(其中有人具公務員身份,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4-2條.第14-3條,該人確實從事活動,其所得款項,如匯入個人帳戶即證實違法,倘匯入他人帳戶恐又涉偽造文書,應該查證啦!!)



追究罰責處理:

1.限期: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對該協會理應"限期令其改善".

2.公開資訊:據政府公開資訊法第1條.第4條第1項.第5條.第6條,請社會局主動公開相關該協會之資料.

3.違失懲處:就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 條.第 7 條.第 8 條,這群社會局由下至上所有人員「吃案」,該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22 條.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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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0回覆

您好:首先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我們謹此表達敬意。有關您反映陳情案1030612302號一案,內容中提及新北市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收取活動費用及會費,未提供收據等情,將以北社團字第1031103548號函請該會說明。另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倘涉及收費或公開招生等,應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辦理。再次感謝您的建議,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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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1.回覆提到以北社團字第1031103548號函該會說明--未完嘛!!先函已急著"胡說八道",政府公信力已蕩然無存.

2.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即便目的機關需負責任,但社會局為該法之監督單位,推~推~推,反問.第14條可有行文其它的目的機關執行落實嗎?應該是"沒有"啦!!

3.當一堆公務廢人,拿人民納稅錢,並不辦事,天理能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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