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6日 星期四

【局長有約】國稅局會談內容

.全文會議簡報內容,參: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xLMnXBWwB2sR3RZcFlDeGxZZm8/edit?usp=sharing



一. 政府公開資訊法 2

二 免統設立商號浮濫 2

三 賦稅不公平 2

2.全聯社.家樂福.7-11 3

3.體育會單項委員會 3

4.里辦公室開班收費 3

5.水.電之收據憑證任意亂開,收據憑證管控失調 3

四. 查稅不力 3

1. 社團帳務 3

(1) 入會費: 據會務之「經費及會計-本會經費來源」皆明定收費標準, 4

(2) 其它非公益收費: 四項緝查申報實況 4

(3) 公益款沖銷不符法令 [附造假實證三筆] 7

(4) 社團相關佐證(提具部份僅供參考) - 歷年來制服銷售金額高達數千萬元 9

2. 租賃申報 17

3. 直銷申報 18

五. 執法不力 18

六. 通知公文滿天飛 18

七. 附錄 18

1. 通知會議程序 18

2. 收到局長有約通知 19

3. 局長有約會議參與者 19



前論:本次會談與局長、分局長及稽徵所主任與民有約暨會見納稅義務人作業要點不符.(一)預約時間:約見前1個月至約見前1週。(二)通知約見事宜:約見前3日。(三)處理約見案件:約見後10日。超過預約期限,且非約見前3日正式通知,希望會談後10日能得到處理結果.

臨時電話通知,推諉至中華電信及#1123賴宜君,終:6.26-17:09傳真通知,後於晚亦收正式公文電子傳遞進來,但時間卻是早上9點多,真是奇怪.誇張的連繫方法,可見國稅局之相關聯絡及辦事效能之差.

政府公務須能便民性及合法性,很多明知違法卻不作為,是為引發民怨,且現今網路發達,資訊取得便利,倘若守舊不長進,恐非民眾之福.

公務員服務法優於一些辦法及要點,但是如今很多公務承辦,不懂其意,為便宜行事,就自己雞毛當令箭的亂搞,該作為而不作為,該被譴責的.



一. 政府公開資訊法

企業商號有公示資訊可查,其它全無.

如: 社團.補習班......

二 免統設立商號浮濫

就區域性之地價及其租金,比對週邊,顯然不符免統現規,且實際使用坪數不符登記,如違建擴大營業場所等,亦可不經實地查證,即予核准,顯得過渡的”濫權”.

如: 賣當勞週邊之商號,之前舉發50嵐,後亦無結果.

再就本人住家附近之中央路2段商號租賃,據知已達10萬上下,卻是一堆免統商號,反問收入扣除材物料等直接成本及薪資水電等間接成本,倘不達支付租賃,商號該如何生存呢?據法令”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即需開發票(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84年2月15日台財稅第841605772號函及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 890452799 號函所釋示。)

三 賦稅不公平

薪資.發票是公平原則,除外全數都可”造假”,何以查證不能有”函證”,亦或公開的平台,讓收與支之雙方,誠實申報呢?.

1.律師費

每筆的委託金額都是”隨便喊”,但支方卻完全無法查證,該筆付款是否已被誠實申報,如此的漏洞,顯然是包庇給收方,且又多開一門戶即”最低額: 4萬元”,如此,更是不符”賦稅公平制”,即便本人多次檢舉,亦是”吃案”,不免讓人太不服氣.

反問: 國稅局有誰查過了呢?

2.全聯社.家樂福.7-11

所賣的物件是雜又多,何以都可開發票,卻不見”市場買賣”攤販開發票呢?倘去過”傳統市場”,亦知其收入非常豐厚,一天少則淨收3..4千,多得是萬起跳,一個月淨收6萬至20萬,遠比22K多太多,不是嗎?

反問: 國稅局有誰查過了呢?何以不課稅呢?

3.體育會單項委員會

行使之會務,完全與登記有案的協會一樣,且收費模式亦同,依人民團體法本應登記,何以不需登記即可執行會務.對該收支之帳目.

反問: 國稅局有誰查過了呢?,該如何緝查呢?

4.里辦公室開班收費

以違法之手法,向民眾收取費用之招生活動,目前是到處都是,此涉及逃漏執行業務所得稅,以手上實例,6個月收費2100元來解說,換算一週一次,6個月共24次,費用每次87.5元,一班原則要求20人,共計1750元,以一名老師一天早.中,晚各一班,一週五天,一個月所得共計10.5萬[3班X5天X4週],比起22K太好賺了吧!!一年合計達126萬,該老師所用之場地是里辦公室免費提供,僅需本人到場,這樣就可輕鬆入袋.所收款項,還不含學員買的設備器材,當中所賺之差價,應該也要報稅吧!

反問: 國稅局有誰查過了呢?即便檢舉再檢舉,就是”吃案”,貴局難道完全”無感”嗎?經上述說明,應該有人會”心動轉行”吧!!其實,可以”宣導,並祭出檢舉獎金及懲戒罰款”或許緝查更會有成效吧!!

5.水.電之收據憑證任意亂開,收據憑證管控失調

水.電是屬地性,以持有人或營利租賃者為開立對象,應是合理,倘若開予他人,屬違法.詢問水.電公司坦承開予第三者,可見,企業主亦可將家中費用轉為公司支出帳,虛構費用,已是普遍化現象,何以緝查未曾發覺不法呢?.如此亂象亦是增長社團持有非法收據之理由.

四. 查稅不力

1. 社團帳務

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款「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所得稅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免納所得稅」,不表示其帳務是可以允許「不需申報」,倘須申報,緝查責任即歸「國稅局」,

法令: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款「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

所得稅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1) 入會費: 據會務之「經費及會計-本會經費來源」皆明定收費標準,

法令: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4 條「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 (會員代表) 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並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十五日前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反問: 國稅局如何查驗社團之「入會人數」之入會金額呢?

訴求: 就檢舉人屢次陳請皆被「吃案」,要求以「會員證」請求即刻查證,本人之入會費及年費之收據登載清單及入帳實況.倘未能查出本人入帳之明細時,要求全面清查所有社團之入會費及年費.



(2) 其它非公益收費: 四項緝查申報實況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14 條「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訴求: 就檢舉人屢次陳請皆被「吃案」,

1.要求以下面之「招生」內容清查,其「入會費300」「制服.領巾300」等費用項目 ..



2.要求以下面之「員林隊招生」內容清查,其「入會費300」「班費400」等費用項目.



3.要求以下面之「隊伍」清查其成員的所有「費用繳納」之「申報」實況及清冊.



4.要求清查「長風排舞研習」之公益款「流向」及其申報實況. 本人參與其中,但費用並沒有支付於本班上,亦未填購任何設備,更無場地及其它開銷,非常不合理的公益款支出.



(3) 公益款沖銷不符法令 [附造假實證三筆]

法令:

「人民團體法第39條: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款「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

所得稅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上述行為涉及『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與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造假一: 土城區長風社區發展協會(款項用途不明)[標寫永寧排舞應為筆誤]



造假二與三: 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與樹林大都會排舞協會,協同造假以「新春團拜收費事聚餐」,詐領二筆不同研習活動之公益款項.(聚餐費用由社員支付款支付,收據用途不明).



社團相關佐證(提具部份僅供參考) - 歷年來制服銷售金額高達數千萬元

制服一套約達3000元,歷年來全台來來去去會員達數十萬名,合計金額多於可觀「非憶亦有數千萬元之多」

參考圖檔: 會員證.制服.及其它各隊團體制服,含括吃喝玩樂全數是公益款買單.純屬”自肥”,非對多數民眾進行公益推廣.



2. 租賃申報

據:所得稅法第1.2.14條第一項第五類「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舉報一: 土城區中央路2段204號(原統編89200305 > 現改為54311847), 違建拆除後棟2段192巷1弄3號1樓暨地下室,擴大營業面積,此由民國7X年起至今,所有租賃行為之支付,倘以多報少,則涉逃漏租賃所得稅.舉報後,承辦員都不辦,還要求本人檢具契約書等不合理資料,否則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即予結案」(北區國稅板橋綜字第1031074949),

反問: 雞毛是如此的使用嗎? 事實是2段192巷1弄3號地下室之產權,為本人共同之持份,何以地價稅.房屋稅我繳2X年,收入別人收,又不報稅呢?合理嗎?

3. 直銷申報

據:所得稅法第1.2條所示.再據同法第8條.

反問, 購買美麗樂直銷商品,用於全家,且依使用量完全符合個人需求,試問這算「銷售行為」嗎?當初因商品銷售員稱「越吃越便宜」,因此等同是百貨公司週年慶折抵「現金禮券」的意思,何來「銷售營利行為」呢?況且購買三年以來,該商家根本不承履行「越吃越便宜」的折抵,恐怕是法不周全所致使的大漏規.再就所得稅法第8條,也應是「確實領有獎金」,才符法令規定,才是嗎?以百貨公司之折抵「現金禮券」,換購意思也是該百貨公司,卻無「扣繳憑單」的意涵,其為「現金禮券」等同「現金折扣」應是合理,反觀,直銷商之「獎金」(我是認定為優惠折扣)轉購該直銷商品,不是等同「現金禮券」意義嗎?且一來一回都是直銷商與本人,也無涉「第三者」,且用量可公評「非銷售」,倘強制要以「扣繳憑單」,恐怕有違法令.

五. 執法不力

「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即予結案.並非免執法的免死金牌令旗,公務員服務法之該作為應作為才是應遵循之法令,近年來,發現越來越多怠惰公務員,連個作為都不作,就是一攤都是檢舉人的事,試問,這樣可以嗎?

六. 通知公文滿天飛

就退稅程序,依所知之作業,即「有銀行帳號就匯款;沒有就寄支票」,尤以詐騙猖獗,貴局寄出又非掛號,,難辨真偽,如此作法,若未回覆匯款帳號,款項呢?

七. 附錄

1. 通知會議程序

Mail to :

陳小姐你好(NH01247@ntbna.gov.tw),



明日局長有約,

為了節省大家的時間與提升效率,

請準備至會議室,

需有電腦及投影機,

本人已準備齊全文件,

將直接以簡報,

提出本人的問題.



請貴單位參與人員皆可"講重點",

不要過多贅言,或詞不達意,或根本不了解問題的人員出席,

而致使浪費大家寶貴的時間.



因為我~~

1.不是去作客

2.也不是要對貴單位實施"教育訓練"的啦!!

3.要確實清楚賦稅公平制度



找出有水準資深且能確切"知法與執法"的人員.



謝謝~~

張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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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到局長有約通知

北區國稅板橋服字第1030106882號函

From: banqiao@ntbna.gov.tw

To: twtptheresa@hotmail.com

Subject: 北區國稅板橋服字第1030106882號函

Date: Thu, 26 Jun 2014 09:20:22 +0000

> 如附件

註: 郵件文件與17:09傳真內容相同,但傳送時間是傳真收到後,不是”Thu, 26 Jun 2014 09:20:22 +0000”



3. 局長有約會議參與者

分局長: 張世玢

秘書: 黃淑貞

服務: 陳寶惠

營: 廖獻文

綜: 曹寶真

銷: 徐萬灃

記錄: 陳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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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 水電憑證不實回覆

您好:

有關主張正方圓生活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4311847)登記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符乙節,經本分局103年6月5日發函通知該公司辦理營業地址變更登記,惟該公司未依限辦理,本分局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裁罰,並將繼續輔導辦理變更登記。

台端關心稅政,特此申謝。

本案承辦人:廖獻文

聯絡電話:29683569分機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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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回覆

憲法所制之法令,企業或個人涉及不實,即是偽造文書,移送法辦亦屬貴局該有之主張,請勿推諉,倘放任即涉怠惰及包庇,顯貴局緝查"應作為而不作為"之不落實,依逃漏稅將歷年不實,處以嚴格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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