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0605回覆
您好: 有關您於103年5月28日陳情(案號:電1030528290號)本府社會局同仁對公益社團之監督、審核過度濫權情事,並反映欲預約局長與民有約一案,經了解業務單位前已依相關程序處理,其中涉及社章、辦理活動及會員管理部分係屬大會之職權並基於團體自決原則予以尊重,另有關活動核銷部份亦皆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本府社會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四(三)「陳情案已依相關程序處理中或可立即交辦權責科室處理者」之規定,不予受理安排本局局長與民有約,感謝您的來信,如尚有其他疑問,請逕洽本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秘書室謝呈祥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726
***************
評論,
實在丟盡臉,新北市社會局呀!!
完全不敢面對事實與真相,
怕嘛~~
應該是怕死了呀!!
單憑社會局的所作所為,
該被糾舉了.
ps.一群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圖利他人的烏合之眾.怕什麼呢?又作什麼呢?冠冕堂皇的功能"局長與民有約",竟可回絕,看來肯定有問題,怕被揭發.證據多...都收集了,來養案囉!!
約不到局長,就去約市長,不然就去約行政院長,不然總統也可約嘛!!
請繼續"吃案"~~ 憲法, 公務員服務法
瞎到爆的社會局呀!!
---------------
20140605致新北市市長信箱(1030605561)
主旨:長達2年追查不法社團及違法補領公益款和長期未申租之占用活動中心情事,社會局吃案為結案,民政局與區公所是說一件辦一件,完全不追溯既往之相關侵占及不法得利等問題,稅捐稽徵處亦採完全不追溯既往,以查到的當天起算,令本人非常生氣,特約新北市市長一同會同處理,社會局.民政局.稅捐稽徵處三個單位應作為卻不作為的行為.
說明:
本人所有檢舉皆被社會局相關人等”吃案”,屢屢陳請無效,且亦經程序申請”社會局局長與民有約”(案號:電1030528290號),果然亦被社會局以”社會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四”予以回絕.總是以吃案為結案,這就是社會局相關處理的態度.
再據,20130509陳請之案號1030509375,與事實不符,確實是已透過社會局申請社會局局長與民有約是遭拒.
就上述理由,請新北市市長親自處理吧!如此的單位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很多條款,更是有故意圖利及 核銷不實和監督等之重大問題.
只能一句說明,本人依據檢舉條例,如實具文具名附證,皆一一全數被”吃案”,如此膽大作為,恐怕社會局中隱藏更多不可告人的不法貪瀆事件吧.
***************
20140612回覆
您好:本案於103年6月9日下午3時已向您電話聯繫,並針對您所提活動舉辦地點是否應屬當地區域及開班收據之問題,經向業務單位了解,其表示前者如經向本府提出計畫核准後即可辦理;後者則已由業務單位電話聯繫臺端進行說明,以上,均已依相關程序處理,故依據本府社會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四(三)「陳情案已依相關程序處理中或可立即交辦權責科室處理者」之規定,不予受理安排本局局長與民有約,感謝您的來信,如尚有其他疑問,請逕洽本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秘書室謝呈祥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726
-------------
評論: 依舊無法無天~
就憲法言,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再就憲法第24條暨公務員服務法第1.5.7.23等,貴局竟還敢包庇吃案,真是無天無天啦!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