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5日 星期一
【侵占】北捷處理遺失物非常離譜~
12/07早上由土城至國父紀念館,
到站(8:49),因急忙下車,
下車後即發現直立式雨傘,
粗心遺留於座位旁隔板的支架上,
眼睜睜看著車開走,
馬上至出口三的服務台掛失,
服務員僅要求填具姓名及電話.
辦完正事,折返服務台詢問,答"還未有人歸還".
遺失物品確實是個人粗心,
但...北捷處理遺失物,
似顯"不太在意".
該雨傘對我非常有意義,
是我的兒子特別買來送給我的,
至今,還未見過"同款"過.
北捷車箱內,不是都有隨車警嗎?
才一會功夫,
聯繫開走的車及尋找遺留物,真有那麼難嗎?
距末站僅五站,若肯找,五站錄影帶調出,
不就可以找到"侵占人",
竟放任"侵占人"拿別人物品不歸還,
可見"品德教育"之差,
由此證明"我的物品"還不錯---才會被占為己有.
我的遺留物件:
1.物品:直立雨傘
2.遺留處: 北向前行的第二節車箱的A4/B4三人座的最左側
(土城上車,國父紀念館下車的同側).
3.特徵: 不是全黑-深灰色,雨傘面有散點的白色小物,內襯是隔紫外線,但不是灰色的.
4.傘頭:黑色
5.重量: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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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6報警調錄影帶(報案編號為 20141216012)
北捷服務台不能受理"遺失物報案",還需填單幹嘛呢?要求重新報警,合理嗎?
搞半天,北捷服務台竟然不能受理"遺失物報案",還需填單幹嘛呢?
那~北捷警察為何當時服務台不通報來服務台協助呢?弄了那麼多天,搞不明白呀!現在反要求本人重新報警,實在"莫名其妙"!!
古人言"不以惡小而為之",
並不在乎"價值",而是"人品",
何況國父紀念館到南港站,並沒有很多站,
被侵占拿走,只要走出站,肯定可以看到,
本人傘為直立不可摺,要藏是不可能的.
因此,要求調閱錄影帶.
國父紀念館到南港站之五站所有出口之錄影帶.
侵占是公訴罪,請協助!!
***************
不錯喔~~報案後立即有捷運警察三分隊歐警官來協助(87975390),也不知原故,昨晚上網登載了捷運晶片卡號,實在太湊巧了,猜~~...應該"失物馬上會找回"吧!!
.
【公道店家】公道價+技術佳的專門燙髮店
現在店面重裝潢,價格貴,卻不代表它的技術是一流的.
版主頭髮很少讓人動,
更不會上美容院去洗髮.
只有偶爾剪一次,那就是髮長過腰就去一次理成男生型,再留長.
在滿50歲時,想從今起要短髮,避免白髮難處理,
短髮幾年後,覺得短髮,造型少,看了也乏了,
於是近幾個月都沒剪髮,目前已經平肩了.
由於12/27版主自辦一場活動,
因此決定今天去燙髮,
去一家版主30幾年來,
唯一去的一家專門燙髮店.
這家專門燙髮店真的非常樸實.沒有誇張的裝潢.價格非常公道(請你不要以"低廉"來圬損它喔!!),技術更是一流的好.
30幾年前去第一次後,沒有再換家過,
它的存在,還有一點是--"老板.老板娘待人很客氣",
那一陣子.原本還收學生教學,幾年後,就漸漸不收了.
今天老板的兒子幫我燙(彈性燙),
長度燙起來還真不錯.
特來推薦一下.
店名: 專門燙髮(剪.洗.燙)
時間: 8點 - 19點30分
電話: 02-29625746
價格: 統一依據髮長計價.
燙髮材料: 統一
休假日: 週日
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50巷1弄4之1號2樓
<特色>
...1.這家專門燙髮店,版主都由店家處理,不會給想法或意見,都是聽店家的分析建議的.信任店家,主因是店家都把客人當"家人"看待,店家都希望客人"回家後都能輕易的整理好髮型",所以版主很放心啦!!
...2.再者,店家還會檢視你的頭髮狀態,協助修剪不良的頭髮,並以對頭髮最佳的燙髮手法,減損你壞損的髮絲.
...3.最貼心的保障是--燙髮劑是統一的牌子,確保客人的健康,有些無良店家,亂給燙髮藥劑,還會幾千亦或是幾萬的亂喊價.
...4.總之,版主經過燙髮回家去後,真的沒去美容院過,確實自理都很方便.
倘若,你很有錢又崇拜"虛榮",版主建議你應該去"試試",這家技術了得的店.對於你先前的美容院開支,動輒數千元起跳的費用(實在太貴了-無關一分錢一分貨),你可以來這家燙髮店,省下的錢,建議拿去作善事,為自己積點福,也是不錯的選項~~
● 地圖: 交通非常方便,捷運.公車都會到,離板橋火車站也很近,非常好找的地方.
●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50巷巷口
●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50巷1弄
● 隱身巷弄內,直走最後一間上樓二樓.
2014年12月14日 星期日
中華電信訊號沒有了,根本無解,也不處理....
2014年12月8日 星期一
[包庇大違法]檢舉:里辦公處活動包庇圖利某特定社團及特定人,從事"非公益卻實收費"的營利活動,此一違法亂紀又涉不公不義公務私用,侵害里內民眾之公共權益.
[包庇大違法]檢舉:里辦公處活動包庇圖利某特定社團及特定人,從事"非公益卻實收費"的營利活動,此一違法亂紀又涉不公不義公務私用,侵害里內民眾之公共權益.
To: 台北市長.民政局長.社會局長.教育局長.體育局長.主計處.台北市府政風
在【無能】政府資訊公開法大破功,台北市區民活動中心全被霸占.一 文中,明白點出"霸占"事實,今天親眼證實,區公所真的如此"不懂法"的執行她手中的公權力,任憑抽中者的申請文件不合法,兼具收費事實,該人還稱於其它 活動中心也開班,儼然將活動中心當成自家資產免費使用數N年,不知廉恥的說"每個活動中心"都有收費,如此的行徑,已嚴重打擊到誠實報稅者,違法逃漏稅的 人,怎是能作個"公益人"來服務社會或里民呢?這種人只想利用免費場地賺錢,根本無關公益,更無績效,此等人憑什麼可以免費使用場地呢?
再者,本人由E點通申請獲有案號,又為何須要與此等無申請場地且不具公益又長期霸占且向民眾收費的人,一同進行抽籤呢?就法,先來後到是規則,就付費,該等人是長期免費霸占又無績效的借用人,不公不義違法者,依規定不是不能借用嗎?
今天(2014.12.09)到台北市政府萬華區公所.辦理場地租用抽籤,它應該是一個違法亂紀的實案例:
到場人士:我.杜老師.國標老師.元極舞老師.萬華區公所課長.承辦劉小姐
時間:2014.12.09-早10:00
述: 一到萬華區10樓民政課,二位早候於劉小姐前的人,一位稱星期五元極舞,一位稱星期六國標,二位稱是來協調(心想,協調個什麼,我合法申請付費租場地.而 你們假藉里辦公處活動,根本是個完全沒有公益績效的長期免費霸占兼逃漏稅及竊占場所者.憑什麼要與你們協調呢?元極舞稱可讓渡星期五,還一直叫我們改其它 日子.),實在是荒唐呀!!
後來,課長就說一些場地要修繕等話….等她發表完,就抽籤(心中暗祈不要抽中,才能有好戲,果然-沒中.當下要求拿出-申請文件,一看就知是偽造文書,還 填有收費,也一看就知道今天才辦的,裡面沒有場地租費,一問說-里辦公處活動,可笑是也沒附"里辦公室的活動企劃書",可見…里長一張"嘴"勝過一堆法 令.該給里長新名詞是-土霸王!!)
1.2014.11.27(凌晨)由e點通申請,有案號五筆.
2.來抽籤的人,人工手填單,無案號,日期填11/27–絕對是偽造文書,當然最大的包庇和通報就是萬華區公所,親眼看到有收水電費,查到收費單就馬上得知,申請單日期了,真是有夠笨的公務員.
3.偽造單上沒有場租費,區公所課長答"里辦公處活動",wow~~好大的辯詞呀!!那!!里的活動企畫書呢?誰核准呢?總不能出"嘴"就如"法令"呀!!真想反問’里長是什麼東西"呀~比臺灣法令還大呀!!
4.來抽籤二人,就法令先來先得原則,那須要什麼"協商"呢?何況那二人"根本是長期強佔者",沒付場租,一用五年以上,笑話呀!!
5.來抽籤二人稱"有收費",就管理辦法該是"違法",課長及承辦竟無"糾正"還為他們辯,請問公務員是這樣作嗎?
綜上:
1.稱收費,為何沒有禁止使用呢?萬華區公所課長不懂法喔!!
2.國標及元極是長期免費霸占者,該好好徹查公益績效.
3.利用免費場地,長期收費,該不法所得之不當利益,該追索數年來的場地使用費吧!
4.公務員通風報信,涉及圖利及背信,不法行為顯然是,而且還幫忙偽造申請文件.以人工手填單就要搪塞其合法性,根本不足以證.
5.長期免費霸占者,毫無公益績效,里長涉及圖利他人.
6.長期免費霸占者又有收費行為,得利本該報稅,但卻是大漏稅.
7.何以長期提供免費使用,顯然公務員審核根本有嚴重的問題,
要求:
1.公務員通風報信的圖利背信.
2.長期免費霸占者的圖利背信.
3.長期免費霸占者不實占用,該追索所有場地費用.
4.長期免費霸占者不法得利是漏稅,該同步通報國稅局.
5.徹查歷年所有申請文件,並詳閱其企劃書及績效.
6.追究公務員責任,一線里長爛權圖利及里幹事怠惰及承辦人怠惰.二線主管的怠惰及放任和未盡監督.三線主管的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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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6 - 103.12.16北市萬民字第10333638400號
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您所反映事項,謹說明如下:
一、臺端反映事項依臺北市各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9點規定,申請借用活動中心場地者,經區公所核定並依區民活動中心收費基準表繳納場地費後,始得使用。臺端於103年11月27日凌晨申請之案件,尚未經過本所審核通過,故不成案。本所業於103年11月30日於臺北市民E點通回覆「臺端於本所租借之場地,於103年11月27日亦有團體以書面租用該場地(參照臺北市政府民政局92年6月5日北市民二字第09231419300號函)本所基於職權,擬擇日通知相關團體辦理協調事宜。」該協調案亦以電子郵件及電話方式通知各方於103年12月9日上午10時前來協調在案。
二、臺端反映事項,指出「里辦公室包庇某特定社團及特定人從事非公益卻實收費之營利活動長期霸佔一事」,依「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點意旨:經查實有收取材料工本費、講師鐘點費及車馬費以外之收費行為者經催告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得刪減補助或禁止使用。該班隊為「里辦公處申請之里鄰活動課程,每半年申請場地租用,於本轄福星區民活動中心開課,課程名為國際標準舞班及元極舞班,故「講師費用」與「講師車馬費」之收取,自屬符合規定。
三、有關活動中心租用,係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八點區民活動中心以提供下列活動使用為主:第一款本府各機關、區公所因公務所需,或里辦公處舉辦有關里鄰活動及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經本府指定之活動等。又第十點: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一款規定使用區民活動中心者得僅繳納水費及電費(含冷氣費);本所活動中心均有租借申請資料登錄在案,並無長期免費租借給某一特定團體使用。另十二點規定「申請人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反法律行為者、營業行為者、安全顧慮者、活動內容變更或轉讓他人使用,未經區公所同意者、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妨害公務者、蓄意破壞公物者或其他不法行為等,本所自可駁回其申請已核准在案者即予廢止許可使用,所繳費用不得要求退還。」查該班未有違反前揭之情事。尚無您所稱背信、偽造文書、圖利等事實。
臺端對本案尚有任何疑問或其他建議,歡迎來電本所民政課(承辦人:劉佩宜課員,聯絡電話:23064468分機111),將為您作更詳盡的解說或其他服務;再次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快樂。
臺北市萬華區區長 黃國彥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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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7滿意度
1.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稱"材料工本費、講師鐘點費及車馬費"是允取項目,然據"稅賦法令"該等皆是"執行業務所得稅",試問民政局可有開立"所得稅單"予該講師嗎?倘若無,則涉有包庇及隱匿不報,更涉圖利不是嗎?
2.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稱"活動以里民集會、知能研習、小型健康休閒等靜態活動為主",然國標及元極舞全是舞蹈類,伴有"舞曲音樂"是明確的"動態",公務員是傻傻分不清嗎?
3.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第四條稱"里民活動場所租金之補助對象為里辦公處",該是里活動亦該送企畫書至主管機關核備經審核通過才能准辦的活動啦!!再經活動需求場地向"民政局"申辦場地,依法繳交場地費用,再轉至申辦"本法之"場地補助金才是,可見是"搞錯法令意義"吧!!
~~ 搞半天,公務員的程度竟然如此差 ~~ 難怪管不好"活動中心"的租借程序!!
本人將全案移至"中華民國審計部",讓該單位來審視"公物私用收費無績效"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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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無天的公務員.
眼見申辦人承認收費也不制止或導正,
還多加辯詞.
單單說"里活動"就可以了嗎?
原來"嘴"比法令還行呀!!
2014年12月4日 星期四
e資訊系統公開之資料與實務有差異,以何為準!!
To:資訊局.民政局.中山區公所
e資訊系統,非常多錯誤資料,但就是不知誰的問題,
1.就以申請編號:20141201248005016A,獲通知繳費4250,
但台北市政府官網明明是場地500+冷氣212+水費50,合計只有3810.
去電中山區公所承辦陳小姐,堅持沒錯,
請問,民眾要如何正確繳款呢?
2.e系統明明可以套公式算出繳費款項,但卻是採計"人工",又無法判斷,這種系統一點"防呆"功效都沒有.該好好立即改善!!
e資訊系統公開之資料與實務有差異,以何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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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4回覆
您好:
有關您於E點通申請案件編號20141201248005016A之算法為:
本區埤頭A區民活動中心使用冷氣1小時212.5元,1次使用4小
時,共計使用5次,總金額為4250元;因未注意20141201248005018A、20141201248005020A、20141201248005022A及20141201248005024A均為臺端所申請,未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10點以7折計算,本所已於103年12月2日下午4時37分去電請臺北市政府市民E點通服務小組更改案件編號20141201248005016A之金額,更正後之金額為2975元整;並已將案件編號20141201248005018A、20141201248005020A、20141201248005022A及20141201248005024A之金額更正為7折後之金額,並已於E點通作修正,造成您的困擾,本所深感欠意,敬請見諒。
如您對前述內容有任何疑問或建議,歡迎洽詢本所承辦人陳士祺(聯絡電話:2503-1369分機509),將為您提供進一步的服務。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謹祝您 闔府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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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5滿意度
1 分案錯誤,本陳請案是資訊局.民政局.中山區公所三方必須同時處理的案件.
ps.通報資訊局李先生.民政局鄭科長.中山區承辦....沒有一個人說得準,真是奇怪!!
2014年12月3日 星期三
【弊案】台北市公務黑箱作業大弊案
To:台北市市長.社會局長.民政局長.台北市政風.體育局.台北市主計.資訊局.社會局.教育局.國稅局.
台北市e點通之場地租借申請方式有,親自、委託申辦、郵寄、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網路申辦(全程式).
但今天大安區,開放場地租借,卻無法於網路開放,嚴重的侵害民眾權益,當然免不了的包庇黑箱作為又來了.
強烈要求及調查,尤以--免費的長期霸占,公物私用的不合法使用者:
1.公務收件入檔之電子編號(人工單據,當然事後偽造就有囉!!).
2.里辦公室活動,要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開班授課字號及企劃書.
3.里辦公室活動,要求出具--里民資料,以符-里民權益.
4.活動期別,及師資證照.
綜上,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開所有期間之時段,予民眾選用,不要老是搞黑箱,民眾反彈是很大的.
依憲法人人平等,再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一條,大安區是"沒有法令常識"的公務員嗎?還是私廂收授有私下好康呢?還是擺明是--地下二房東呢?...照判斷"都有".
公資財私用,不公不義~~
全文登載: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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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2回覆
您好!
有關您致向市長信箱反映使用市民e點通申辦本區區民活動中心場地租借事宜,本所說明如下:
一、本區區民活動中心關於104年1至6月場地租借申辦時間訂於103年12月4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止,地點為本所10樓大禮堂,12月4日下午1時30分以後時間,民眾可至本所8樓民政櫃檯辦理或利用市民e點通申辦。
二、本次申請租借區民活動中心場地民眾非常踴躍,以致12月4日上午,大部份場地皆已租借完畢,本所僅能就尚未租借之場地及時段開放市民e點通申辦,本所並無包庇黑箱及侵害民眾權益行為,造成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如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相關建議,歡迎逕洽承辦人員:李炉山(聯絡電話:(02)23511711轉8205),我們竭誠為您服務。
最後祝福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區長蘇素珍 敬上
20141212滿意度
有必要公開所有申請文件,尤其是場地免費提供使用的租借.
不公不義且未具主管機關核准的開班授課或長期定時定點的非公益活動,都是不具使用公物的權利,
再者,多數申請者概以假藉里辦公室活動,所申請的私人活動,其活動成員未具各里身份的民眾,又未主管機關核准字號,更是佔有9成9.
上述以公物免費提供毫無績效之個人經營式的班別,就法令全數是違法.
且全數皆以招收會員收取入會費年費,又違納賦公平.
此等..毫無法令依據的租借程序,實在是"濫權"極至.
台北市各區有必要公開所有"場地租借"免費場地使用之活動清單,讓全民檢視,
就政府公開資訊法,隱匿不公開.視同是"包庇",
對此,還是一句"大黑箱",以信義,大安.更是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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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6 103.12.17 北市安民字第10334421400號
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對於本所處理本案情形回應不滿意,本所至表遺憾,並再次向您說明案件之處理情形,請您 諒察。 一、本所一向秉持公開、公平原則辦理本區活動中心場地租借事宜,並依此一原則定期將各區民活動中心之場地租借之相關訊息(包含當日每日使用時段人員之班別課程及課表等),公告於本所網頁「為民服務/區民活動中心/使用時段表」,並張貼於里辦公處及區民活動中心公布欄,供民眾查詢參閱。 二、另依本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要點第8點規定,有關區民活動中心提供下列活動:(一)本府各機關、區公所因公務所需,或里辦公處舉辦有關里鄰活動及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經本府指定之活動。(二)其他民間團體舉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三)其他非營利之正當活動。 因此,里辦公處為聯繫里內里民間情誼,申請借用區民活動中心場地辦理之各項里鄰活動並依規定繳費,本所依前項之規定辦理借用並無不當,更未有您敘述之黑箱作業隱匿不公開之情形。 三、關於您反映時段遭某些申請人長期定點佔用之問題,為您說明本所對於借用情形良好之申請人,如屆申請到期日仍有續借之需求者,依前項設置要點第10點第3款准予續借。 三、您前針對e點通系統場地租借相關事宜業多次反映,本所均予適當處理並回覆您在案(北市安民字10333481200、北市安民字第10333640600號、北市安民字第10333481100號、北市安民字第10333893000號、北市安民字第10334329600號),如爾後再次反映,本所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不再回覆,尚請 諒察。 如您對於前述回覆內容如有其他建議事項,歡迎與本案承辦人員張聖屏(聯絡電話23511711轉9203)或李炉山聯繫(聯絡電話23511711轉8205),我們非常樂意為您服務。 最後祝福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區長 蘇素珍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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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7滿意度
嚴重違背"政府資訊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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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日 星期一
【爛系統】..台北市e資訊系統,如此呈現是什麼系統?
台北市e資訊系統,看來還真是沒人"使用"的系統,
不然,問題那麼多,連個"基本"都無法達成呢?
昨晚,
一.還是沒看到Check Box,依舊浪費時間一個一個:
1.點時段
2.出現提示"30分...."
3.跳開原"點按處".
4.再拉到"點按處"
5.點按購物車,出現重覆...????
二.時段已修正了,有12:00-13:00時段,
1.不過...依法連續4小時,此時段"免費",那~~會如何計價呢?
2.判斷此"租借系統",僅是一個非常"簡單"的"陽春功能",還無法由系統主控,所有"計費",排定,通報等權責,是一個由"人"主控的"假系統",不然~~層層的問題,還是用了五年多的系統,為何沒人提報呢?
三.對於使用坪數及人數和收費標準,版主也實在不知,這群"公務員"究竟是怎麼了.
四.今天又有十個問題:
(1).顯示重覆
(2).繳費通知與收費標準不一
(3).區未權責畫清,互看資訊
(4).繳費金額,錯誤不可改
(5).折扣價無法扣
(6).不能匯總繳費,取得折扣價
(7). 管理辦法連時中休不計費.
(8). 資訊系統最大優識是簡化流程,但E資訊卻一半民眾使用卻特難用,一半公務員使用也特級難用,金額填錯又不能改,也不會穢整繳款單,更沒辦法計算折扣價.
(9).防呆是必需,程序全由電腦自算,不可再由人工來作,遇到程度差的公務員,一連算錯幾次都是可能的.(萬華.中山都是人工,還真是不會算)
(10).金額錯.不能繳.只能依人工指示"繳款",繳費真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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