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2日 星期三

交通標誌錯置及損毀無人管理

主旨: 交通標誌錯置及損毀無人管理
說明: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第3條,暨第4條暨第6條暨第7條及第7條,及新北市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要求儘速處理.



一.錯誤標誌(圖一)
地點: 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2巷,單行道標誌錯誤.
交通標誌  


二.禁止左轉標誌斜倒及損壞(圖二)


地點: 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2巷6號對向公告欄旁的禁止左轉標誌.
交通標誌  


 


三.錯誤擺置標誌(圖三)
地點: 土城區水源街30號前,禁止進入32巷之標誌置放錯誤.


交通標誌  
 


四.錯誤擺置標誌(圖四)
地點: 土城區中央路2段179號前,禁止進入標誌置放完全錯誤.


交通標誌  


五.錯誤擺置標誌(圖五)
地點: 土城區中央路2段192巷1弄消防栓旁該是置放消防栓標誌,但卻設置禁止進入.顯然違反”新北市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 條”,標誌置放完全錯誤.
交通標誌  


綜上,以上之改善建議僅是個人見解,請依專業及法令,儘速改善.


2015年7月20日 星期一

20150720 單行道紅線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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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0 11點於192巷1弄轉彎紅線上,又有丟棄廢傢俱的狀況.再於18點30分依舊在原處,依廢棄物法令第82條.環保派出所請警方調出監視器,一起執法開罰吧!!


當天下午3點多,垃圾車會經過....誰有通知呢?.....清潔隊可查一下記錄,如果有通知到晚上為何沒人清理呢?


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廢棄物法令.


20150720垃圾  


2015年7月15日 星期三

新北市政府相關的公務機關真是「無三小路用」呀!!

20150701陳請

陳情主題: 假借權力違法亂紀土霸王的新北市土城區員福里里長喝令後,執法公務員不敢執法.
陳情內容: To:朱市長


窄小「單行道」,消防車根本很難進入,可以隨便丟棄「大型垃圾及傢俱」嗎?
環保局每次檢舉「大型垃圾及傢俱」之陳請,全數「吃案」不作為.
今天報警並有環保局緝查人員到場,完全無法執行公全力.
原來里長權力把總統大呀!!


詳細參附件.
並附音檔
全文po: http://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27362005-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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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5回覆
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於104年7月1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電子郵件反映本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2巷單行道堆置大型家具阻礙通行及消防安全一案(案號:電1040701046),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府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土城分局、消防局處理。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
(一)關於本市大型家具清運服務,民眾可自行或透過里長與各 區清潔隊「約定排出」日期及地點後,再依照約定時間放 置於約定地點即可。
(二)本案環境保護局6月30日前往稽查,確認為未預約完成即 排出,違規事實明確,已當場對行為人開單告發,依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同時告知里長「約定 排出」地點應避免影響鄰近住戶,如仍未改善,將限制里長預約之權限
(三)環境保護局未來會加強此處稽查,提醒民眾可自行向各區 清潔隊預約排出時間、地點,避免堆置情形發生影響周遭居民,以維護環境潔淨。
(四)如您對環境保護局前述說明內容有不明之處,可洽承辦人: 劉冠遠,連絡電話(02)26722143分機77,再予以說明。
(五)環境保護局設有24小時公害陳情專線(02)22882327,爾 後如有任何環保公害案件或環保建議事項,歡迎撥打陳情 專線,將竭誠為您服務。
二、本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一)占用道路部分,已依規定向行為人實施勸導
(二)感謝您不吝指陳與支持,為強化服務品質及縮短案件查處流程,爾後若有發現交通違規情事,請直接撥打「110」或 逕與警察局土城分局勤務指揮中心(02) 22665929聯繫反映,俾利警方立即派員查處並加速案件處理時效。倘有其他疑問,請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組顧祝文 (02)22664387
三、本府消防局
(一)該址巷弄大型垃圾及傢俱堆放,影響消防車通行,業經消防局頂埔消防分隊於104年7月1日駕駛消防車輛通行測試,依現況可供消防車輛通行。倘有其他疑問請電洽承辦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災害搶救科黃瑞麟(02)89519119分機6213。
四、本府感謝您提供市政建言,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三峽區清潔隊劉冠遠(02)26722143 分機 77


案件查詢網址:http://newtalk.ntpc.gov.tw/search-1.jsp  
案件編號:10407
查詢密碼:
備註:此為系統發信,請勿回信。
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工作小組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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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中午收到新北市政府的彙整回文,只能驚嘆「一群無三小路用」的公務員呀!!


待我慢慢的「點破」及「提質」吧
1.轉交本府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土城分局、消防局處理,僅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五條」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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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6 環保署 


主旨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條」,新北市政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上級主管機關「環保署」檢舉.


 


說明: 104630日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2巷單行道堆置大型家具阻礙通行及消防安全一案緝查裁處不合法,個人見解就是「包庇和吃案」!!


1.2015.06.29-30連續二天任人亂丟棄大型垃圾於單行道上,土城派出所勤務警員及環保派出所三名人員,現場執法,非常有問題,
.(1-1)當天的錄音實況:
..(1)呈現里長惡行惡狀,
..(2)里長唆使違規人不要出示身份證件,阻礙執法,
..(3)辱罵里民及稽察員.
..(4)公開承認「什麼單位來都一樣,他有權放哪就放哪」,事後記者採訪,卻「推」至里民先拿出來.
..(5)當天錄音及新聞採訪:
實際影音及實況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UsMh38S2yQ
東森影音檔】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0zgBBhr4c0
..(1-2)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2巷單行道,是長期被允亂丟,屢屢陳請,附下陳請案,請參考,每件全是「包庇和吃案」,這是常態性,且是已被外來過路客,誤當一個「固定置放區」,里長實在該被究責.
..(1)【怠惰】7/19-21三天無人處理的垃圾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519 ]
..(2)【環保局】垃圾不落地,大破功,挑釁執法者~ [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284 ]
..(3)【環保局】超級無能,該徹底查辦失職人員!連續四天,三天出現大型垃圾破壞環境衛生. [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1380 ]
..(4)【新北市環保局】無能,清潔隊推諉,里長亂幹,比升直轄市前之臺北縣更差勁~ [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304 ] .


 


2.環保局...輕輕罰3000元而已耶~... 真是太不懂法了吧!!是想包庇嗎?就以前20多封舉發,都查不到,6/30這案件,若不是硬是要「依法處理」,恐怕也是「吃案」罷了!!....教教你們一些概念,
....(2-1)廢棄物清理法第12.27擇一選重,3000,罪一罰不懂嗎?反問「那一條文有標同行為,擇一即可」呢?倘若如此,「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和第17,為何不刪除,或同列一條呢?我個人見解就是「包庇和吃案,更該「加重處罰」才是吧~~


....(2-2)廢棄物清理法第47,受僱人其他從業人員,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結果「單罰-違規人」,沒罰「貨卡司機」.我個人見解就是「包庇和吃案
....(2-3)廢棄物清理法第50,以貨卡從外地載來大型垃圾丟棄於單行道之「禁倒警告牌」,儼然無懼處罰,公然挑釁公權力,為何不需「加重處罰」呢?我個人見解就是「包庇和吃案
....(2-4)廢棄物清理法第59,警察及環保派出所的人,都在現場,違規人以為「里長」到就會沒事,怎知里長竟還「指使」公務員回去,「唆使」「違規人」拒絕出示身份證件,這樣的妨礙公務,即違第59,警察及環保派出所的人都沒當一回事,我個人見解就是「包庇和吃案,該要依法辦理.違規者及阻礙者的里長皆該被罰.
.... (2-5)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列示皆須付費,且第25條需計算出廢棄物清理法清運成本.環保局竟也沒有索費程序,導致廢棄物清理法第66,根本無法限 期繳納.對照一般垃圾,守法民眾都買「付費型垃圾袋」才能丟「垃圾車」,而違規人的破沙發及桌子等大型物件,並非可「回收」,應該就是垃圾,該計費索費為何不開繳費單呢?我個人見解就是「包庇和吃案


因環保局之作為非常有問題,有違「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後段之「執行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時,得由上級主管機關為之。」。


就上述五點,新北市政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意圖包庇和吃案項目,請「環保署」依法辦理,並儘速回覆


本案屬「廢棄物清理法第67條」檢舉通報確立案件,本人不服「執行機關」,意圖包庇和吃案,所作之裁處.


特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條」,新北市政府的上級主管機關「環保署」檢舉.


要求,


1.上述五點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請嚴厲執法,並裁處罰款.


2.「執行機關」,長期以來皆無作為,連緝查績效都沒有,本次又意圖包庇和吃案,該依公務懲戒移送相關不作為及怠惰人員.


3.本案屬「廢棄物清理法第67條」檢舉通報確立案件,請裁處後回覆,並依法撥放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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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3日 星期一

【查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獎金拿來吧!!~~ 別私吞唷~

20150629-30-粘玉明土霸王違法亂紀,未依垃圾不落地原則,從29.30二天內,於中央路2段192巷內,以他有權,長期未經本鄰住戶同意,即於 單行道及禁倒垃圾警告牌下,允它處之民眾,長期亂丟大型垃圾及傢俱於此. 20150630報警後,拍有的圖檔及音檔. 員福里里長自稱"他有權"「隨便要叨那就叨那,那個單位來都一樣,他有權」. 辱罵里民.緝查員及警員和不配合土城派出所警員和環保派出所的緝查員,等同「明目張膽」的妨礙公務. 如此霸王,該依法提訴,我也不會客氣啦!! 全文po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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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土城區公所
回覆日期:104/07/09 09:51
敬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反映陳情案,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答復如下:親愛的市民您好!您於104年7月1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電子郵件(案號:電1040701471)反映本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2巷內堆置大型家具一案,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局處理。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本局於104年6月30日接獲通報立即派員前往稽查,經查該地堆置大型家具等物,本局確認行為人未依規定洽詢清潔隊,於約定時間及地點排出清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規定,依法告發並要求立即改善。倘臺端再發現有污染情事,請逕撥洽本府環保局公害陳情專線(02-22882327)反映。感謝您特地來信,如有其他需要改進之處,亦請您多多賜教。敬祝健康愉快。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三峽區清潔隊劉冠遠(02)26722143 分機 71 另有關里長言語態度不佳,本所已轉請里長爾後加強注意其自身言行舉止,並請該里里幹事協助輔導里長進行改善。感謝您的陳情與建議,造成不便,尚請見諒。並祝您 健康愉快!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民政課徐靜宜(02)2273-2000 分機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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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惡行惡狀-實際影音及實況】http://www.youtube.com/watch?v=HUsMh38S2yQ


【東森影音檔】 http://www.youtube.com/watch?v=c0zgBBhr4c0


......強辯「里民不知道先拿出來(不是拿出來,而是貨卡由外運來的大型垃圾)」.這是常態性的亂放,跟一個沒法令常識的里長說是沒用的,里長總是說「他的權」,「什麼單位來都一樣,我有權力叫他放叨就放叨」,跟新北市政府反應也沒有用,區長完全「廢弛職務」的過度放任,就地方制度法第59條「村 (里) 置村 (里) 長一人,受鄉 (鎮、市、區) 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 (里) 公務及交辦事項。」,完全就是「廢弛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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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4『滿意度調查』回覆
1.舉報處罰金額,應具體告知,事關檢舉獎金.
2.里長濫用職權,污辱里民,已循提告.
3.舉報確立於6/30,違規人稱被罰6000元,依50%檢舉獎金,請遞出檢舉獎金予本人.


2015年6月30日 星期二

里長受區長指揮監督,區長「廢弛職務」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連帶責任,該移送!不送就是「官官相護,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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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怠惰.放任陳請.推諉不作為,請移公務懲戒委員會
.............................
公務怠惰.放任陳請.推諉不作為,請移公務懲戒委員會


土城區公所,長期將陳請案件以「吃案」了結,又放任里長「胡作非為」,更不顧區民之生命安全,區公所不能依法及善盡監督各單位的陳請及結果,亦未對里長之粘玉明里「土霸王」行為糾正,都市違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條之不適格的公務員.
2.員福里里長粘玉明以「土霸王」自居,他有權竟都是「胡作非為」的假借權力,已涉及違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五.六.七條
3.新北市政府對於區公所及里長的「違法亂紀」,長期的推諉,從未進行陳請案的評估和反省檢討已涉及違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條
(二).公務員懲戒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5)
綜上,惡霸里長粘玉明、土城區區長暨民政課科長及負責公務員、新北市民政局長暨民政課科長及負責公務員,皆因長期「違法亂紀」,依遵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且是故意又涉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皆該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


圖片.音訊 證據上傳至: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UsMh38S2yQ
要求究辦!~~
速查移送公務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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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土城區公所
回覆日期:104/07/08 09:44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首先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有關您所陳情本區員福里粘玉明里長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請移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一案,查地方制度法第59條及第61條,村(里)長係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為無給職。故里長並非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規定之公務員,亦非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另有關您陳情本區員福里粘玉明里長胡作非為案,本所已於104年7月1日受理您的陳情案,現由本所(民政課)刻正處理中,處理完妥後將回覆給您。再次感謝您對本區區政事務的關心。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政風室陳漢埕(02)2273-2000 分機 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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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4『滿意度調查』回覆
一句「地方制度法第59條及第61條:里長並非公務員」,就想脫罪嗎?
地方制度法第59條「村 (里) 置村 (里) 長一人,受鄉 (鎮、市、區) 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 (里) 公務及交辦事項。」
就地方制度法第84條「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土城區長對里長負有指揮監督之責,放任里長濫用職權,視同「廢弛職務」,當然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為何沒有將區長連帶追究「廢弛職務」之責呢?
吃案~~
官官相護!!
吃案~~吃案~~吃案~~吃案~~吃案~~
吃案~~吃案~~吃案~~吃案~~吃案~~
結論: 里長受區長指揮監督,區長「廢弛職務」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連帶責任,該移送!不送就是「官官相護,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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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惡行惡狀-實際影音及實況】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UsMh38S2yQ


【東森影音檔】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0zgBBhr4c0
--------------強辯「里民不知道先拿出來(不是拿出來,而是貨卡由外運來的大型垃圾)」.這是常態性的亂放,跟一個沒法令常識的里長說是沒用的,里長總是說「他的權」,「什麼單位來都一樣,我有權力叫他放叨就放叨,跟新北市政府反應也沒有用,區長完全「廢弛職務」的過度放任,就地方制度法第59條「村 (里) 置村 (里) 長一人,受鄉 (鎮、市、區) 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 (里) 公務及交辦事項。」,完全就是「廢弛職務」.



法令依據
地方制度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03 
公務員懲戒法
.. http://tpp.judicial.gov.tw/?struID=20&navID=24&contentID=604
公務員服務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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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權力違法亂紀土霸王的新北市土城區員福里里長喝令後,警員不敢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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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土城派出所」及「環保派出所」處理經過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2段192巷為窄小「單行道」,消防車根本很難進入.
但是於192巷6號對面,卻是長期被當作丟棄「大型垃圾及傢俱」的地方.
即便禁丟公告在此,亦是經常有可看到「大型垃圾及傢俱」丟在該處,
「大型垃圾及傢俱」妨礙交通動線,有礙環境觀瞻,影響交通,更怕過路民眾「彈指一丟」一個小煙蒂,忽然燃起垃圾中的易燃物,恐怕不是「小火」,而是牽連上方的一大堆「蜘蛛網」的電線,引發電線走火的大事件,屆時本區民眾之生命安全恐怕是會都不保的(消防車很難進來巷內).


屢屢因「大型垃圾及傢俱」亂丟問題,陳請新北市政府「數十次」都不見改善.


於20150629晚9點,忽見又置「大型垃圾及傢俱」,本想會於隔日清運,怎奈20150630晚上又有一貨卡車子2716-RY奉中央路2段192巷14號住戶運來別處的沙發.電腦桌等「大型垃圾及傢俱」,


本人上前制止,聲稱「里長同意」,拒絕暫停持續丟棄.
不聽勸阻,本人通報「土城派出所」及「環保派出所」.


二位警察到場,里長通報時,沒接電話,只好由洪警員騎車去載里長前來說明.


本人自警察到場,觀察到警方並不搜證,為了保全證據,即開始錄音,以利全程「有憑有據」,直到錄音到16:43里長才到場,因此將前段錄音空檔全刪掉.後面記錄如實截錄音檔.
1.在0’00里長到場,即對本人開口大罵,逼身幾乎快達貼身,聲音之大,恐嚇意謂很重.還稱「他的權」可以允隨地置大型垃圾於單行道上.叫里長小聲點,卻又故意逼身還更大聲,還說怕我「聽不到」.
★ 就里長身份為公務員,再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假借權力」作威作福.
2.在0’41里長罵我「荏懶(無賴)」「算社東西(算什麼東西)」,還指責我「亂報警」
★ 「荏懶」」已是「人身攻擊」,不守法還敢「大聲嗆人」,實在誇張.
3.在1’12後員福里粘里長就又開始「假借權力」稱是他叫的,口氣之大意謂,置放「大型垃圾及傢俱」及叫「清潔隊來收」,都是聽他命令.
4.在1’33罵我「你算社」
5.在1’39員福里粘里長與亂丟「大型垃圾及傢俱」者對話,將自己姓名「粘玉明」報出
6.在1’54員福里粘里長說「什麼單位來都一樣,我有權力叫他放叨就放叨,那不妨礙了」嗆我去告他.
7.在2’06員福里粘里長說「你學校老師都沒教,你上什麼去外國的書」.
8.在2’17員福里粘里長喝令「土城派出所」及「環保派出所」人員說「沒事回去了」,直接拒絕洪警員提供「亂丟垃圾者資料」,只要留他的資料.
9.在2’24員福里粘里長開始對「土城派出所洪警員」大小聲,堅持不配合,及「環保派出所」人員說「沒事回去了」,直接拒絕洪警員提供「亂丟垃圾者資料」,只要留他的資料.還一直堅稱「他有權力」.
10.在2’45員福里粘里長對「環保派出所」人員大小聲,大聲指責「青他(瞪他)」.
11.在3’07員福里粘里長說「有事情算他」.
12.在6’11員福里粘里長又說「他有權」.
13.在7’33洪警員就又騎車載員福里粘里長回家.
★ 結果,所有取締程序中,是「不了了之」.員福里粘里長完全不配合「警察及環保派出所」之公務行使.


本人基於192巷狹窄巷弄多數人的生命.財產著想,並盡最大努力,為了是避免「垃圾」及「機車」起火,及消防通道堵住,危及本區民眾逃生.


對於土城區員福里粘里長之「假借權力」隨便允人丟棄「大型垃圾及傢俱」於本區「單行道」,非常不解,也屢要求環保署該積極處理,卻從未看到「實質成效」,每次都是「作秀呼弄」.


在禁倒垃圾告示牌下,故意放置「大型垃圾及傢俱」,已是挑戰「公權力」,一次又一次的「吃案」了結.


本次報警,洪警員先撥電話給我,還質問,聽了似顯「無憑無據」就不用辦似的,也可以不必要到現場,說真的,我聽在耳中是超級不爽啦!...換言之,民眾要先找出「兇手」,警方才要到現場,那是直接「送功勞」才肯辦事的意思喔~~照這種邏輯,難怪「竊案」要破很難啦!!


要求,
1.本案就環保單位該處份的是「大型垃圾及傢俱」違法丟棄,還丟在告示牌下,若不是如告示牌的6000元,本人就會認為「吃案」了結.
2.本案就「單行道」置有影響人.車之物品,沒處罰條例嗎?
3.本案於「單行道」置有影響安全通道之物品,沒處罰條例嗎?
4.本案於「單行道」置有影響消防通道及民眾安全逃生路線,沒處罰條例嗎?
5.本案就「里長權限」,本來就無權越權同意民眾丟棄「大型垃圾及傢俱」,無法可管這位里長嗎?
6.本案就「垃圾不落地」,里長屢屢越權同意民眾丟棄「大型垃圾及傢俱」,不敢開罰,官官相護抄過數十次了.致使「變本加厲」.


本人對土城區員福里粘里長之行為,將會進行提告:
1.「公然侮辱妨害名譽」及「恐嚇」「誣告」",
據2011年3月陳輝明的「荏懶」言論,
★ 參: http://blog.udn.com/ki999mo/5145024
★ 參: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426/198144.htm
2.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假借權力」作威作福.


附件:


http://www.youtube.com/watch?v=HUsMh38S2yQ




1.圖檔8張.
2.錄音檔  

 


20150629 21點現況


大型垃圾


20150630 下午現況


20150630-0午


20150630 晚上貨卡由外地運來大型傢俱,勸導不聽執意丟棄於此地禁倒公告罰款6000元的告示牌下.


20150630-1車號2716RY


20150630 晚上貨卡由外地運來大型傢俱,丟棄後離開之現況.


20150630-2


20150630-4


20150630-5


20150630 晚上通報警方前來處理.二人騎乘二輛警用摩托車到場.


20150630-5-警察來了10點洪志遠及徐警員到場  


20150630 晚上通報環保局前來處理.三人一輛公務車到場.


20150630-7環保派出所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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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事件前,同樣情況在本里粘里長任期發生至少20多次以上,每次都有通報及陳請給新北市政府及環保局.


環保局於100年來此處張貼"告示牌",又稱"裝有錄影設施",因一直發生"亂丟事件",經追查下,才知是"裝一支假的錄影設施".
後來又推說,新北市區域很大."會改裝不定時行動錄影設施緝查,",結果只裝幾次就又不見蹤跡"....只是一場唬濫的作秀.


環保局沒有一次積極有效處理過,連開罰單都沒有,就我個人認知"推說找不到丟棄者,無法開單",但~~那堆垃圾會丟都是通知里長,里長都承認,為何不能追出丟棄人呢?如此縱容里長,我認為就是"吃案"啦!!
【怠惰】7/19-21三天無人處理的垃圾  
【環保局】垃圾不落地,大破功,挑釁執法者~  
【環保局】超級無能,該徹底查辦失職人員!連續四天,三天出現大型垃圾破壞環境衛生.  
【新北市環保局】無能,清潔隊推諉,里長亂幹,比升直轄市前之臺北縣更差勁~  


今年是104年了,此事從100年前即發生NN次,告示牌已置4年,還是依舊"亂丟行為",數年間屢屢陳請,都"推說找不到丟棄者,無法開單",試問"這是什麼作為呢?".....數年來本區發生過"火災",雖不是因垃圾引起,但可知"消防車"要進入此處"滅火"是很困難的事實.若不徹底處理"亂丟垃圾問題",萬一...那個萬一就是"垃圾因小煙蒂.小火源.天乾物燥"引起火災,請問該如何了得呢?


因此,
1.私權部份,我報警了.(7/1凌晨由網路報案,7/1晚土城派出所筆錄報案)
2.眾權部份,我會提報"檢調單位""法務部""新北市政府",及各相關單位.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但我完全沒有感覺到耶!!因為警察沒有處理"淨空";環保局也沒"開單處罰"且令立即"淨空".


=沉重心情=======================


【與民有關】公共安全要靠誰,Nothing...
單行道不應該淨空嗎?
消防車很難進入區域不應該有配套嗎?
汽機車停滿於一個小小密閉的中庭,不該管管嗎?
成堆大型垃圾及廢傢俱不應該先通報再依約定時間拿出來載走,以維持垃圾不落地為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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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好害怕,萬一發生火災...好怕好怕...
即便我再怎麼的努力,陳請如下:
交通單位勘查,隨便取幾段無人管區域劃紅線交差.
消防單位將小型消防車開進巷道耗時20分鐘,折衷回覆從"另一條路拉水巷".
環保局單位勘查,張貼三張大型禁倒垃圾警告牌,還是隨處可見「大型垃圾及傢俱由別處拉到單行道禁倒牌下丟棄」.
清潔單位日走二趟,個個都是瞎子,沒人要回報.
這是什麼政府呀!!....陳請再陳請,總是無法處理.
...還有一個比總統更大尾的「土霸王」里長的蠻幹和霸道.真是無言透頂.
上回已發生一次火災,還要再發生一次嗎?
試問...真的要這樣蠻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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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20150629的21點又看到「大型垃圾及傢俱在單行道禁倒牌下」,
20150630的晚上8點還在,沒人來清運.
20150630的晚上9點看到「大型垃圾及傢俱由別處拉到單行道禁倒牌下丟棄」,
我勸導無效,報警,同時通知環保局...結果「不了了之」
...請各位聽音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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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
1.真的要搞到有「死人」才會處理嗎?
2.道路淨空無法可管嗎?
3.里長真的「權力大到可以挑戰公權力」嗎?
4.環保局.警察局.交通局.消防局.工務局都無法整合及處罰嗎?
OMG ~~
基於公共安全,我被罵「管太多」「荏懶(無賴)」「算社東西(算什麼東西)」,還指責「亂報警」.還被貶損「人格及留學」程度.
.. 確實感受到「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真的遇到一個如假包換的「土霸王」耶~~
警察說「無法可管」,查看法令「有」耶!!
還真是胡弄呀!!
... 民眾真是可悲,連憲法第15條的基本人權都是"肖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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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5下午東森來訪,現場攝錄,訪問.
要求就事實的正確性以客觀性進行處理.
1.里長權利是什麼?禁倒告示牌,里長有權允許他人丟棄垃圾嗎?
2.單行道不該淨空嗎?警察無權依法處理嗎?
3.環保局對現行犯為何不立即處罰開單,又不要求淨空呢?
4.里長阻礙執法者,不該依"妨礙公務"處理嗎?
5.環保局對於本區長期的陳請,毫無作為從不開單,吃案態度任人不解.
6.火災發生當下,依消防出動SOP,究竟多少輛消防車,多少時間內需完全滅火呢?倘依本處之現場圖示,試問救災的SOP呢?
7.交通紅線為何不劃完整點呢?圍牆邊就可以不用劃嗎?


真的"好質疑"政府相關執法單位的"思維"究竟是什麼??
腦殘嗎?笨蛋嗎?無腦嗎?
唉~


不懂呀!!
....誰能提供"正解"呀!
....不過,我想所有"正解"都無用.
"人的自私和沒公德心",即便再怎樣的"道德勸說",人心...若"沒良心",什麼法令,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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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7/16 刊登 


蘋果  


刊誤:1.沒有對行為人開罰,真象待確實.2.不是休旅車/是貨卡車.3.里民棄置時,我制止,講都不聽勸,直接請鎃出所及環保局派員來處理.警察用車載來里長,前來的里長才嗆聲的.4.里長稱事先與清潔隊約定過,與事實不符.5.行為人開罰3000,與事實不符.


里長若說192巷較寬,那里長家門口更寬.192巷是里內最窄的單行道.里長稱不至於影響通行,那是他個人"沒常識及基本防火消防知識及法令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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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7日 星期六

【令人心痛的活動意外】- 八仙彩虹派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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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心痛的活動意外】
今天參加二個活動,回到家已近11點,看到八仙彩虹派對發生嚴重「爆炸」,近二百人重傷,輕重合計近五百人.
一瞬間,造成多少「家庭破碎」,燒燙傷是非常「難熬」的一種傷害,救活後又將面臨長期的後期修護和復建.
傷者皆是年輕人,實在好「心疼」呀!



就嘉倩個人舉辦活動的經驗,當時企劃寫後,又填加了「活動主辦者」會疏漏的「活動意外險」.


今日,八仙彩虹派對事件已發生了,將面臨龐大的醫療賠償及刑民事,看到主辦者僅是二位年紀很輕的人,看他們面對新聞採訪的「羞澀」,看來也是「十分驚恐」.


醫護及救護的相關人及受災家屬,今晚肯定「很難過」,
祈盼老天「憐惜」.


願大家「集氣」祝福這群受災傷者,能夠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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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彩色派對門票一張1500元,早鳥票1100元,彩虹派對1人是300萬元、單一事件理賠金額上限是3000萬元.


【長期問題】要報名參加活動時,請務必了解「活動危險」,
本次事件,受傷者暨其家庭,肯定是一輩子難以解決的課題了.
無論是醫療費.復建期.心理創傷.社會接納.眾人眼光...等,都是很難排除的大問題了.
所謂意外,即便主辦者再怎麼防範,遇到"白目點火者",微火就會因粉量四散,隨觸即燃,這該是「基本常識」該想到.
腦袋...都沒一點概念嗎?

一次沒事,不等同以後不會發生.有時命運就是這樣,歹運嘛~

還有此事件「賠償」恐怕沒辦法「獲賠」,人數太多了.
看來..拖誇「健保」,恐怕是確定了.
一旦「健保」引發財務危機,健保勢必調漲,又將是「人民」買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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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7發生實況


事故前..



事故中..誤將非滅火器的氣體,噴向民眾,引出大火.



彙整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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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第一死 - 20歲李珮筠(2015.06.29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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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第二死 - 19歲劉致葦(2015.07.01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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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第三死 - 20歲陳天順 (2015.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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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第四死 - 23歲蘇家陞 (2015.07.10 20器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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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第五死 - 22歲黃小軒 (2015.07.12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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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第六死 - 35歲曾芳津 (2015.07.1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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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第七死 - 19歲林芷妘 (2015.07.16 15:30)



八仙塵爆第8死 陳孟宏拔管 (2015.07.20 - 11:22)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50720/651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