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苦民所苦,唉~~民眾之苦無人知.
103.05.30-10:過後,陳請至貴府,一位林女,陳述半天,後竟要求"書面",wow..是這樣嗎?
再撥,一位方男,講了半天,即便書面至總統府,也是推到下層機關,喔....是這樣嗎?
難怪臺灣會是"群龍無首"沒人管的假法制環境,
公務員不懂法...民眾該信誰呢?
最後,我的陳請"政府款項浮濫核撥及里活動中心濫用無績效和里長權責無上限"問題,沒了記錄,林.方二位都不記錄,喂~~....是這樣嗎?
擺濫到如此,人民該信誰?臺灣鹿茸馬英九不知有何執政良知心得呢?
★■ 活動中心使用不負績效的濫用撥付,圖利某特定人(代表)及社團(假公益真詐財)
【公示資料】活動中心無法無天的濫用
■ 實查:
●●【假公益】活動中心圖利特定社團,次次吃案不作為
●●【瞎眼緝查】新北市政府無能管理『活動中心』
●●【占用】大都會排舞推廣中心原來是「里辦公處」,長期非法用途所占之場地~~~
●●【離譜】當民眾是笨蛋嗎?參加公園活動要繳費又要附身份證,實在是活見鬼的活動!!
★■ 毫無績效的撥補款浮濫,圖利某特定人(代表)及社團(假公益真詐財),包山包海包吃包玩保證一票到底用公帑!!
【公示資料】撥付款
■ 實查:
●● [自肥-假帳公報] 99年補助70萬,真是太浮濫呀~~
●●[自肥-假帳公報] 大都會排舞 - 20130228新春團拜(土城區、樹林區)
--------------------
再就『里長』一職,
版主想法就非常簡單,僅是民選最低層的公務員,後來...發現並非如此,他是一位『土霸王里長』
『土霸王里長』他掌里之所有,好聽是為民服務,其實並沒有,
好比,活動中心使用大權,圖利特定人(代表及議員和立委)和社團,別說沒有喔!!是最常見發生的,活動中心使用大部份是沒呈報,直接給鑰匙就使用,一旦被查,就謊報『里辦公處』使用,那群擺爛公務員就不會再追究,即便查到收費事實,也是當天起繳費而已,反正"沒人知"嘛!.....
如此明目張膽的公器私用.說穿了....里長那種腦筋會"想到"嗎?版主認為里長是沒能力啦,里長會申領撥補款,大辦旅遊和宴饗及電腦.唱歌.跳舞之活動,憑其能力,根本不可能的,應該是這些社團來教的吧!!
舉我之前,應里長之邀,參加電腦課程,還巨匠咧,我只一次就沒去了,粗淺...或許別人就很受用,但此師資,就里長程度,怎知呢?再說排舞,聲稱免費,但參加..就要入會,繳入會費.年費.班費.買制服....說真的,連里長都推說"不會收錢",但...真實狀況,就是收錢嘛!!
何況開班都要經審驗申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里長那懂,最終,里長就心證"那個好處多"就私相授受了,連通報區公所民政課,都免了,用公帑支付這群"侵占使用者",等同里長是土霸王,也無人要辦.
--------------------
■ 【法令】違法比守法更享權益,這是臺灣現有異象,奇哉~~
●● 中華民國憲法
●●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新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 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台北市活動中心). 設置使用管理要點(新北市活動中心)
●●
.
2014年5月29日 星期四
2014年5月28日 星期三
【驚訝】活動中心費用比較:台北市政府PK新北市政府
.
看到台北市回覆,
您好:
有關臺端所反映朱崙區民活動中心「排舞研習」團體販售制服及免費使用場地等問題,經本所了解:(一)該制服非里辦公處販售。(二)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10點第1 項,里辦公處舉辦里鄰活動使用區民活動中心者,得僅繳納水費及電費(含冷氣費)。故里辦公處使用前,已向本所繳納上述費用,並非免費使用;(三)依同要點第10點第3項:「申請人每週定期使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每次借用以六個月為限,如借用期間使用情形良好者,得辦理續借。」(四)該團體所排練舞蹈、所用舞曲等,是否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等問題,本所非權管機關,可向相關單位檢舉。
謝謝您再次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
問,歡迎逕洽承辦人:薛裕芬聯絡電話:25031369轉509或承
辦人:吳明聰聯絡電話:25031369轉520,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中山區 區長林秉宗 敬上
---------------------
說實話,即便是水電費,那又怎樣,長期算下來,也有...
[(26X10X650)+(26X10X437)]X13年= 3,674,060
再補上場地費 52X10X1100X12= 7,436,000
------------------
場地加水電合計 11,110,060
**********************
而新北市都是全額免費.
那~~是新北市比較"有錢"嗎?
.
看到台北市回覆,
您好:
有關臺端所反映朱崙區民活動中心「排舞研習」團體販售制服及免費使用場地等問題,經本所了解:(一)該制服非里辦公處販售。(二)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10點第1 項,里辦公處舉辦里鄰活動使用區民活動中心者,得僅繳納水費及電費(含冷氣費)。故里辦公處使用前,已向本所繳納上述費用,並非免費使用;(三)依同要點第10點第3項:「申請人每週定期使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每次借用以六個月為限,如借用期間使用情形良好者,得辦理續借。」(四)該團體所排練舞蹈、所用舞曲等,是否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等問題,本所非權管機關,可向相關單位檢舉。
謝謝您再次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
問,歡迎逕洽承辦人:薛裕芬聯絡電話:25031369轉509或承
辦人:吳明聰聯絡電話:25031369轉520,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中山區 區長林秉宗 敬上
---------------------
說實話,即便是水電費,那又怎樣,長期算下來,也有...
[(26X10X650)+(26X10X437)]X13年= 3,674,060
再補上場地費 52X10X1100X12= 7,436,000
------------------
場地加水電合計 11,110,060
**********************
而新北市都是全額免費.
那~~是新北市比較"有錢"嗎?
.
【法令】違法比守法更享權益,這是臺灣現有異象,奇哉~~
.
法令原本是制定給不守法的人來遵循,
但~~
臺灣法令卻是來綁住守法的人,可笑呀!!
法令讓違法的人,違法還更是囂張,
看~~這也是沒辦法的,
公務體系,全都利害關係人,官官相護暨官商勾結,
現有公務員連本份法令都不知,
遑論,緝查不法,
他們的實質績效,就是等民眾奉上,
要不要緝查,也看交情和環境,
像我po網,
這群公務員幾乎也沒在怕的,
應該....背後靈的神蹟很厲害吧!!
就等看,臺灣變天那天囉!!
快了呀!!
10多年已知馬當總統,當然變天日就是此時...
等看囉~~
.
法令原本是制定給不守法的人來遵循,
但~~
臺灣法令卻是來綁住守法的人,可笑呀!!
法令讓違法的人,違法還更是囂張,
看~~這也是沒辦法的,
公務體系,全都利害關係人,官官相護暨官商勾結,
現有公務員連本份法令都不知,
遑論,緝查不法,
他們的實質績效,就是等民眾奉上,
要不要緝查,也看交情和環境,
像我po網,
這群公務員幾乎也沒在怕的,
應該....背後靈的神蹟很厲害吧!!
就等看,臺灣變天那天囉!!
快了呀!!
10多年已知馬當總統,當然變天日就是此時...
等看囉~~
.
【程序】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
.
版主看到,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心想社會局詢問法令都已「落漆落滿地」,根本不懂此法,應該是從來都沒有核文過吧!!
今(103.5.29)就去函,
1.索取審驗格式表格,版主已可猜到「1.不用申請 2.A4填填就好 3.你填表寫清楚 4.趕緊製作表格」
2.再多問「里長辦活動,請來社團,要不要也需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申請呢?」,版主已可猜到「1.不用 2.要 3.我去問問」
好囉~~Go....去問囉~~
***************
20140612台北市回覆(103.06.12北市社團字第10335943100號)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於103年5月29日致市長信箱反映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相關問題之詢問,市長重視您的反映,已交由本(社會)局彙整辦理,說明如下:
一、依據人民團體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法人或人民團體經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或核准舉辦之活動課程,應依有關法規辦理,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有關您所提及審驗程序應依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本局並無相關流程圖及申請文件,惟若活動為收費性質,卻未提供收據,建議不參加該活動為宜。
二、里長邀請社團辦理活動,倘該社團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且有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之情形,當依法先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至各區體育會亦同;惟如一般性活動,無涉上述規定者,各團體自可依其意願辦理,無需提出申請。
三、有關您提及官網查詢合法申請開班的相關資訊及未經申請開班之查緝程序,本府教育局答覆如次:
(一)本府教育局核准立案之補習班,應依上述規則發給收據並載明相關資訊。
(二)若您欲查詢本市立案補習班,可至臺北市補教業者資料庫查詢,網址http://www.bsb.tp.edu.tw/。
有關未經申請開班之問題,請洽詢本府教育局承辦人:吳佩謹。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24
倘對本案有任何相關問題,請逕洽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鄭淑如,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56-6958,本局竭誠提供服務。
敬祝
健康快樂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局長王浩 敬上
--------------------
20140613回覆:
您好: 首先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您詢問陳情案1030529305、1030610301號有關人民團體相關事宜一事,本府說明如下: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倘涉及收費或公開招生等,應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辦理,另倘涉及對外募捐、義賣等,應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您所詢問之收費開班授課事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本府教育局,該局答覆如下: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條第1項:「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又上開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或團體依其他法令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辦理登記或申請核准舉辦之訓練、活動或課程,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如有需查詢關本市立案補習班之相關資料,可由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http://bsb.edu.tw)查詢;相關立案流程與資訊將公告於本市社會教育資源網(http://lll.ntpc.edu.tw),相關資料您可逕自上網查詢。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敬祝您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鄭韻秀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11
--------------------
評論:
1.本局並無相關流程圖及申請文件,惟若活動為收費性質,卻未提供收據,建議不參加該活動為宜。台北市及新北市社會局,全都推至教育局,依法社立團體是向社會局,核准立案後,社會局並沒有通知過相關的目的事業單位,結果教育局是「躺著也上槍」,真是太可笑了吧!!再說人民團體又不是補習班,也沒正規師資,憑什麼收費,它不是推廣公益嗎?
2.當依法先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至各區體育會亦同;惟如一般性活動,無涉上述規定者,各團體自可依其意願辦理,無需提出申請。
3.未經申請開班之問題,請洽詢台北市教育局承辦人:吳佩謹轉6424(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鄭淑如,轉分機6956-6958);新北市教育局承辦人:徐蓉翎轉2719(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鄭韻秀3611)
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看來台北市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是完全未曾落實過.還推諉至教育局實在太可笑了吧!!
++++++++++++++++++++++++++++++++++
今再一次發文給社會局.國稅局.教育局.民政局,等回覆後才一次公開所有回文囉!!
肯定大打"太極拳".
==============
新北市滿意度--非常不滿意:
1.陳請寫著請以正式之電子公文回覆,不認識字嗎?
2.不懂還推,難監督權都是目的機關的事.
3.社章都被社會局審核成包山包海的會務,目的機關是誰呢?
4.依政府公開資訊法,故意隱匿公開內容,且未依法審驗,致使人頭社團一大堆,到處開班.授課.要求繳費,受害全是民眾.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看來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是完全未曾落實過.還推諉至目的機關,實在太可笑了吧!!
就監督負責單位的社會局,本應作為,但卻完全無作為,反問...社團准立後,同時通知相關的目的機關嗎?
再者,人民團體自行改成營利團體,本就不符人民團體法,應該撤照,要求改以補習班模式申登,此方符合輔導法令.
社會局卻什麼都不懂.
連與教育局無關的業務,硬推給教育局,不然,請好好的去釋憲,將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所該負責的機關單位列出來嘛!!
.
版主看到,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心想社會局詢問法令都已「落漆落滿地」,根本不懂此法,應該是從來都沒有核文過吧!!
今(103.5.29)就去函,
1.索取審驗格式表格,版主已可猜到「1.不用申請 2.A4填填就好 3.你填表寫清楚 4.趕緊製作表格」
2.再多問「里長辦活動,請來社團,要不要也需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申請呢?」,版主已可猜到「1.不用 2.要 3.我去問問」
好囉~~Go....去問囉~~
***************
20140612台北市回覆(103.06.12北市社團字第10335943100號)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於103年5月29日致市長信箱反映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相關問題之詢問,市長重視您的反映,已交由本(社會)局彙整辦理,說明如下:
一、依據人民團體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法人或人民團體經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或核准舉辦之活動課程,應依有關法規辦理,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有關您所提及審驗程序應依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本局並無相關流程圖及申請文件,惟若活動為收費性質,卻未提供收據,建議不參加該活動為宜。
二、里長邀請社團辦理活動,倘該社團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且有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之情形,當依法先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至各區體育會亦同;惟如一般性活動,無涉上述規定者,各團體自可依其意願辦理,無需提出申請。
三、有關您提及官網查詢合法申請開班的相關資訊及未經申請開班之查緝程序,本府教育局答覆如次:
(一)本府教育局核准立案之補習班,應依上述規則發給收據並載明相關資訊。
(二)若您欲查詢本市立案補習班,可至臺北市補教業者資料庫查詢,網址http://www.bsb.tp.edu.tw/。
有關未經申請開班之問題,請洽詢本府教育局承辦人:吳佩謹。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24
倘對本案有任何相關問題,請逕洽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鄭淑如,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56-6958,本局竭誠提供服務。
敬祝
健康快樂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局長王浩 敬上
--------------------
20140613回覆:
您好: 首先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您詢問陳情案1030529305、1030610301號有關人民團體相關事宜一事,本府說明如下: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倘涉及收費或公開招生等,應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辦理,另倘涉及對外募捐、義賣等,應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您所詢問之收費開班授課事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本府教育局,該局答覆如下: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條第1項:「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又上開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或團體依其他法令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辦理登記或申請核准舉辦之訓練、活動或課程,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如有需查詢關本市立案補習班之相關資料,可由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http://bsb.edu.tw)查詢;相關立案流程與資訊將公告於本市社會教育資源網(http://lll.ntpc.edu.tw),相關資料您可逕自上網查詢。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敬祝您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鄭韻秀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11
--------------------
評論:
1.本局並無相關流程圖及申請文件,惟若活動為收費性質,卻未提供收據,建議不參加該活動為宜。台北市及新北市社會局,全都推至教育局,依法社立團體是向社會局,核准立案後,社會局並沒有通知過相關的目的事業單位,結果教育局是「躺著也上槍」,真是太可笑了吧!!再說人民團體又不是補習班,也沒正規師資,憑什麼收費,它不是推廣公益嗎?
2.當依法先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至各區體育會亦同;惟如一般性活動,無涉上述規定者,各團體自可依其意願辦理,無需提出申請。
3.未經申請開班之問題,請洽詢台北市教育局承辦人:吳佩謹轉6424(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鄭淑如,轉分機6956-6958);新北市教育局承辦人:徐蓉翎轉2719(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鄭韻秀3611)
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看來台北市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是完全未曾落實過.還推諉至教育局實在太可笑了吧!!
++++++++++++++++++++++++++++++++++
今再一次發文給社會局.國稅局.教育局.民政局,等回覆後才一次公開所有回文囉!!
肯定大打"太極拳".
==============
新北市滿意度--非常不滿意:
1.陳請寫著請以正式之電子公文回覆,不認識字嗎?
2.不懂還推,難監督權都是目的機關的事.
3.社章都被社會局審核成包山包海的會務,目的機關是誰呢?
4.依政府公開資訊法,故意隱匿公開內容,且未依法審驗,致使人頭社團一大堆,到處開班.授課.要求繳費,受害全是民眾.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看來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是完全未曾落實過.還推諉至目的機關,實在太可笑了吧!!
就監督負責單位的社會局,本應作為,但卻完全無作為,反問...社團准立後,同時通知相關的目的機關嗎?
再者,人民團體自行改成營利團體,本就不符人民團體法,應該撤照,要求改以補習班模式申登,此方符合輔導法令.
社會局卻什麼都不懂.
連與教育局無關的業務,硬推給教育局,不然,請好好的去釋憲,將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所該負責的機關單位列出來嘛!!
.
【心境】最終一路盲到底~
.
各個各體各個樣;生命意義究為何;是忙也茫終究盲;最終一路盲到底~
有人每日望生子;有人每日盼離婚;有人每日在求饒;有人每日談抱怨;
有人每日招事端;有人每日忙造謠;有人每日跟人走;有人每日攀人情;
有人每日在助人;有人每日在害人;有人每日要名利;有人每日求權貴;
有人每日要重視;有人每日自大過;有人每日哀怨重;有人每日關門過;
有人每日自安慰;有人每日卡心鎖;有人每日小眼鼻;有人每日笑哈哈;
有人每日說空話;有人每日白日夢;有人每日在期盼;有人每日求真相;
有人每日想投機;有人每日講道理;有人每日在番巔;有人每日要發財;
有人每日在學習;有人每日在等死;有人每日在整人;有人每日在打混;
有人每日為三餐;有人每日想玩樂;有人每日等吃販;有人每日裝貴婦;
有人每日在修禪;有人每日在念經;有人每日在跑路;有人每日閒閒的;
有人每日在相罵;有人每日睡飽飽;有人每日想約會;有人每日往外躦;
有人每日想騙人;有人每日窮忙碌;有人每日緊追人;有人每日發神經l
有人每日智障樣;有人每日忙生病;有人每日想賺錢;有人每日拈花草;
有人每日啦啦跳;有人每日算計人;有人每日佛心來;有人每日當廢人;
有人每日展流氓;有人每日侵擾人;有人每日忙上班;有人每日忙就學;
有人每日忙孝親;有人每日為家忙;有人每日為交際;有人每日應酬多;
有人每日上夜店;有人每日電玩迷;有人每日欠人情;有人每日打牌去;
有人每日讀書樂;有人每日追真相;有人每日求迷津;有人每日在迷茫;
有人每日扣扣拜;有人每日錯不知;有人每日當導盲;有人每日在求死;
有人每日在等人;有人每日思考中;有人每日憂慮心;有人每日求快樂;
負責過日,有幾人????
.
各個各體各個樣;生命意義究為何;是忙也茫終究盲;最終一路盲到底~
有人每日望生子;有人每日盼離婚;有人每日在求饒;有人每日談抱怨;
有人每日招事端;有人每日忙造謠;有人每日跟人走;有人每日攀人情;
有人每日在助人;有人每日在害人;有人每日要名利;有人每日求權貴;
有人每日要重視;有人每日自大過;有人每日哀怨重;有人每日關門過;
有人每日自安慰;有人每日卡心鎖;有人每日小眼鼻;有人每日笑哈哈;
有人每日說空話;有人每日白日夢;有人每日在期盼;有人每日求真相;
有人每日想投機;有人每日講道理;有人每日在番巔;有人每日要發財;
有人每日在學習;有人每日在等死;有人每日在整人;有人每日在打混;
有人每日為三餐;有人每日想玩樂;有人每日等吃販;有人每日裝貴婦;
有人每日在修禪;有人每日在念經;有人每日在跑路;有人每日閒閒的;
有人每日在相罵;有人每日睡飽飽;有人每日想約會;有人每日往外躦;
有人每日想騙人;有人每日窮忙碌;有人每日緊追人;有人每日發神經l
有人每日智障樣;有人每日忙生病;有人每日想賺錢;有人每日拈花草;
有人每日啦啦跳;有人每日算計人;有人每日佛心來;有人每日當廢人;
有人每日展流氓;有人每日侵擾人;有人每日忙上班;有人每日忙就學;
有人每日忙孝親;有人每日為家忙;有人每日為交際;有人每日應酬多;
有人每日上夜店;有人每日電玩迷;有人每日欠人情;有人每日打牌去;
有人每日讀書樂;有人每日追真相;有人每日求迷津;有人每日在迷茫;
有人每日扣扣拜;有人每日錯不知;有人每日當導盲;有人每日在求死;
有人每日在等人;有人每日思考中;有人每日憂慮心;有人每日求快樂;
負責過日,有幾人????
.
【瞎眼緝查】新北市政府無能管理『活動中心』
.
20140529回覆
您好,關於您於信中陳情事項說明如下:該時段使用,為員福里辦公處辦理之活動,並由大都會排舞協會授課,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規定,對於里辦公處因開辦之活動使用市民活動中心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另該協會使用員林市民活動中心,並非員林里辦公處辦理之活動,已於103年5月20日依規定至本所申請租用繳費。另大都會排舞協會為立案登記之社會團體(核准字號0970050911)。以上回覆希望您能滿意,造成您的不便,本所深表歉意,爾後如有任何施政上疑問或建議,歡迎您不吝指教,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民政課林怡慧(02)2273-2000 分機 577
**********
您好
敬愛的市民您好,關於您於信中陳情事項說明如下:經訪查該團體確實有收取入會費,惟入會費主要用於一般行政事務及購置音響耗材設備、慶生項目等消耗性事項,收入與支出屬合理範圍,且無支付師資費及營利行為。次查該團體2至4月使用員林市民活動中心為員林里辦公處所主辦之活動(詳如您所附之招生海報),惟該里辦公處漏向本所申報,以致活動中心租用資訊未及登載,因為未完成申請程序,本所已請該團體補繳2至4月場地使用費,5至7月使用場地費已申請並繳納。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管理設置使用管理要點」規定機關、團體或個人租用市民活動中心須至本所申請繳費,費用則繳入公庫,並無里長經手之情形。關於各活動中心租用資訊,本所將檢討改進,縮短公告之行政作業期程。以上回覆希望您能滿意,造成您的不便,本所深表歉意,爾後如有任何施政上疑問或建議,歡迎您不吝指教,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民政課林怡慧(02)2273-2000 分機 577
-------------------------------------
評論:
1.說一作一,機器人嗎?
2.緝查無誤,款項呢?又是查到當天算起嗎?
3.大都會排舞協會為立案登記之社會團體(核准字號0970050911)與我持有字號是不同?是怎樣亂查又亂回覆喔!!公文書是這樣搞的嗎?
4.員福里辦公處辦理之活動,根本沒公告,也不審驗資格,績效是矇眼嗎?還穿制服,員福里民之參與人數究竟是多還少?何以別里知道活動,本里卻沒人知,管道呢?
5.收費...班費?什麼班費呀!水電用公費?教練是志工,連耳麥電費要民眾付費,算是公益嗎?運動就運動,慶什麼生日,每月慶生一個蛋糕800元,12個月9,600元,收班費400元,人數估30人合收12,000.當然並不止慶生還外加送禮,更有聚餐等情事,參加單純運動,何須要大費周章大搞"應酬",就不能落實"活動中心作運動"一件事嗎?如果額外的活動不要計入,讓民眾參加沒負擔,這樣不是更符公益嗎?
6.
.
20140529回覆
您好,關於您於信中陳情事項說明如下:該時段使用,為員福里辦公處辦理之活動,並由大都會排舞協會授課,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規定,對於里辦公處因開辦之活動使用市民活動中心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另該協會使用員林市民活動中心,並非員林里辦公處辦理之活動,已於103年5月20日依規定至本所申請租用繳費。另大都會排舞協會為立案登記之社會團體(核准字號0970050911)。以上回覆希望您能滿意,造成您的不便,本所深表歉意,爾後如有任何施政上疑問或建議,歡迎您不吝指教,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民政課林怡慧(02)2273-2000 分機 577
**********
您好
敬愛的市民您好,關於您於信中陳情事項說明如下:經訪查該團體確實有收取入會費,惟入會費主要用於一般行政事務及購置音響耗材設備、慶生項目等消耗性事項,收入與支出屬合理範圍,且無支付師資費及營利行為。次查該團體2至4月使用員林市民活動中心為員林里辦公處所主辦之活動(詳如您所附之招生海報),惟該里辦公處漏向本所申報,以致活動中心租用資訊未及登載,因為未完成申請程序,本所已請該團體補繳2至4月場地使用費,5至7月使用場地費已申請並繳納。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管理設置使用管理要點」規定機關、團體或個人租用市民活動中心須至本所申請繳費,費用則繳入公庫,並無里長經手之情形。關於各活動中心租用資訊,本所將檢討改進,縮短公告之行政作業期程。以上回覆希望您能滿意,造成您的不便,本所深表歉意,爾後如有任何施政上疑問或建議,歡迎您不吝指教,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民政課林怡慧(02)2273-2000 分機 577
-------------------------------------
評論:
1.說一作一,機器人嗎?
2.緝查無誤,款項呢?又是查到當天算起嗎?
3.大都會排舞協會為立案登記之社會團體(核准字號0970050911)與我持有字號是不同?是怎樣亂查又亂回覆喔!!公文書是這樣搞的嗎?
4.員福里辦公處辦理之活動,根本沒公告,也不審驗資格,績效是矇眼嗎?還穿制服,員福里民之參與人數究竟是多還少?何以別里知道活動,本里卻沒人知,管道呢?
5.收費...班費?什麼班費呀!水電用公費?教練是志工,連耳麥電費要民眾付費,算是公益嗎?運動就運動,慶什麼生日,每月慶生一個蛋糕800元,12個月9,600元,收班費400元,人數估30人合收12,000.當然並不止慶生還外加送禮,更有聚餐等情事,參加單純運動,何須要大費周章大搞"應酬",就不能落實"活動中心作運動"一件事嗎?如果額外的活動不要計入,讓民眾參加沒負擔,這樣不是更符公益嗎?
6.
.
2014年5月27日 星期二
【公務】新北工務使用管理科~姓蔡的
.
今午新北工務局蔡姓來電,
問東問西,
意思就是說我填單不清,
重新看了一下陳情案件,
是喔!!『1段1-1 ~ 1~7號地下室』(1-1,1.3.5.7共五戶),看不懂....那是使用管理科專人指導我,要我那樣寫,不然...請那位匿名接待出來說嘛!!當場還問"對不對,可不可以",結果姓蔡的還來電,聲稱『確定』,不知要確定什麼呀!!
再提一點,我可是手上拿著五樓印的竣工圖去二樓喔!!
你~~姓蔡的,應該去問你們同單位的那位匿名接待者,
怎是來問我呢?
原本對五樓和二樓就超級不爽,
【工務局】超扯又離譜的現狀
二樓服務台溜班沒在值班位上,怪誰呀!!
姓蔡的,你還來"亂",
是怎樣呀!!
公務員是很大嗎?
是這樣幹的嗎?
說怎樣,本人也是親自去二樓,你們工務使用管理科的人溜班不負責,後來坐上值班台的要我那樣填,
不然~~
想怎樣呢?
火~~一把火!!
-------------
20140603回覆
您好
親愛的市民頭家您好: 有關您所陳本局櫃檯服務之情形,本局已責成所屬加強宣導平時應注重為民服務態度,並將服務態度等列入年終服務評量紀錄考核,以維本局形象;如您在辦理上有任何疑義,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祝您身體健康、事事順利。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林盈叡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5955
****************
評論,
將民眾當白癡,親洽亂指導,確認再確認"是否有誤",還遭工務單位的電話,可見散漫公務作為,非常官僚.另尚無反省之意更無具體懲處當時離位怠職人等之責任,猶如又一場的"官官相護".
多談,遠雄案,判斷不久就將引火到新北市了吧!!
這也是本人多年,一直拭目以待的公務不法的下場.
.
今午新北工務局蔡姓來電,
問東問西,
意思就是說我填單不清,
重新看了一下陳情案件,
是喔!!『1段1-1 ~ 1~7號地下室』(1-1,1.3.5.7共五戶),看不懂....那是使用管理科專人指導我,要我那樣寫,不然...請那位匿名接待出來說嘛!!當場還問"對不對,可不可以",結果姓蔡的還來電,聲稱『確定』,不知要確定什麼呀!!
再提一點,我可是手上拿著五樓印的竣工圖去二樓喔!!
你~~姓蔡的,應該去問你們同單位的那位匿名接待者,
怎是來問我呢?
原本對五樓和二樓就超級不爽,
【工務局】超扯又離譜的現狀
二樓服務台溜班沒在值班位上,怪誰呀!!
姓蔡的,你還來"亂",
是怎樣呀!!
公務員是很大嗎?
是這樣幹的嗎?
說怎樣,本人也是親自去二樓,你們工務使用管理科的人溜班不負責,後來坐上值班台的要我那樣填,
不然~~
想怎樣呢?
火~~一把火!!
-------------
20140603回覆
您好
親愛的市民頭家您好: 有關您所陳本局櫃檯服務之情形,本局已責成所屬加強宣導平時應注重為民服務態度,並將服務態度等列入年終服務評量紀錄考核,以維本局形象;如您在辦理上有任何疑義,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祝您身體健康、事事順利。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林盈叡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5955
****************
評論,
將民眾當白癡,親洽亂指導,確認再確認"是否有誤",還遭工務單位的電話,可見散漫公務作為,非常官僚.另尚無反省之意更無具體懲處當時離位怠職人等之責任,猶如又一場的"官官相護".
多談,遠雄案,判斷不久就將引火到新北市了吧!!
這也是本人多年,一直拭目以待的公務不法的下場.
.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