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洩露檢舉人個資,暨超級離譜的緝查取締,完全丟盡國臉的作法,要罰怎可漏掉區公所.里幹事.里長等公務人員呢?請正式公文回覆本人強力要求的四項查處及處分結果..(更正: 地點屬性是區公所大禮堂,負責單位是區長秘書處,且是公所樓上,若沒人包庇,誰會在大歲頭上動武呢?若沒人???門會自己開嗎?連版主都還搞不清楚,場地由誰管理及維護,竟還有人指名道姓,真是造謠的厲害嘛!!!)
說明:
一.2013.12.6.7.8三天二夜有人善意的為臺灣排舞邀來國外排舞專家,來提升臺灣排舞界的眼界.
時間: 2013.12.6-8三天
地點: 台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 大同區公所 6樓
二.先不管場地是否合法取用,但緝查人員,難道沒眼睛嗎?竟於數位國外排舞專家面前,當場取締,讓臺灣國臉丟盡於活動現場.難道不能先”默默搜證”嗎?或私下談嗎?需要這樣的搞嗎?即便”默默搜證”,也是達”取締目的”,不然當”現行犯”要求撤離嘛!!
三.本人多次向台北市政府提到台北市境內的所有活動中心,都有管理不善的問題,但公務機關至今都沒有回覆過,真正緝查和處份的名單.
四.何以,2013.12.6.7.8假藉本人檢舉名義,大舉派員前往緝查取締,還公然指名道姓--檢舉人是本人張嘉倩,實在非常可惡,不免讓人連想,這群公務員是否從本人官網看到活動訊息,狹怨報復式的故意單挑本人張嘉倩有參加的活動去取締呢?想讓本人張嘉倩當場難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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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力要求,
1.台北市政府,就該國際活動,公務單位的丟臉取締模式,進行調查及檢視
2.本於管理不善問題,原該責罰於區公所.里幹事.里長,既然已進入使用,該追究是鑰匙管理人及場地管理人,怎能於活動現場作出如此丟盡國臉的舉動.
3.據稱,活動主辦因此受罰,倘若受罰,對等關係的區公所.里幹事.里長,若不是縱容放任,何來致使管理不善的問題出現呢?區公所.里幹事.里長竟都沒事,還真是超級”不要臉”的官官相護嘛!!
4.更可惡是公開指出本人”張嘉倩”為檢舉人,請問是怎樣呢?本人張嘉倩針對該國際活動個案檢舉了嗎?調出以(網)往檢舉,全都有圖檔的檢舉,台北市政府全不都吃案掉了,沒有一件回覆緝查結果和公務員因管理不善而處分的回覆,怎麼此活動,大拉拉的去緝查,還公開指我張嘉倩為檢舉人呢?將檢舉人公開是洩密,請查辦.
2014年11月9日 星期日
2014年11月7日 星期五
【對價利益】政府各機關.政客.社團三方對價,引社會不良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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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利益】政府各機關.政客.社團三方對價,引社會不良觀感.
近期舉選,很多藉公益社團之團體形象,頻進出選舉場合,以相挺或是站台及輔選等方式,為選舉人達造勢目的,本人認為不適.
理由:
1.雖民眾可結社及人身自由,但都限為個人行為.
2.人民團體法第39條所示宗旨,明令有公益目的.
3.公益社團之主要會章應是公益,而非選舉站台
4.政客與公益掛勾,達政客給予贊助經費,社團給予輔選,二廂得利,稱對價,恐引社會極不良之觀感.
明顯對價:
1.政客給與贊助經費.
2.社團受政客要求,隨扣隨到.
3.社團極其濫用公資源,政府部門無人敢管.
4.社團詐領公益款,進行吃吃喝喝聚餐,及全省旅遊亦有經費及靠山.
因此,對於各主管機關,何以完全放任不予監督及制止呢?恐涉官.政.社團三方,或許更多方的利益輸送及對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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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利益】政府各機關.政客.社團三方對價,引社會不良觀感.
近期舉選,很多藉公益社團之團體形象,頻進出選舉場合,以相挺或是站台及輔選等方式,為選舉人達造勢目的,本人認為不適.
理由:
1.雖民眾可結社及人身自由,但都限為個人行為.
2.人民團體法第39條所示宗旨,明令有公益目的.
3.公益社團之主要會章應是公益,而非選舉站台
4.政客與公益掛勾,達政客給予贊助經費,社團給予輔選,二廂得利,稱對價,恐引社會極不良之觀感.
明顯對價:
1.政客給與贊助經費.
2.社團受政客要求,隨扣隨到.
3.社團極其濫用公資源,政府部門無人敢管.
4.社團詐領公益款,進行吃吃喝喝聚餐,及全省旅遊亦有經費及靠山.
因此,對於各主管機關,何以完全放任不予監督及制止呢?恐涉官.政.社團三方,或許更多方的利益輸送及對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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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6日 星期四
【圏養】公益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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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選舉,很多公益社團竟是以團體名義及形象,出入各個選舉場合,
顯然是非常不中立,也難跳脫被圏養及被包庇的一群.
很多政客,平時都沒有作公益,忽然就有一堆,藉"公益社團"大打"好形象"的假象,
看了就讓人非常不舒服,
而這些社團,為何要穿"社服"出席呢?
主因多數衝著,"政客"的贊助款囉!!
算是"對價"的利益關係的雙方.
版主認為,公益社團本來就不該出席"非公益"的場所,
圖個"好形象",或是"賺人氣",都是有問題的.
看看,公益社團會出現於選舉場合中,
多辦也會詐騙公益款的,
倘若,清白的作公益,款項多數取自"社員",
哪需要出去"掙錢"呢?
多數的社團社員,都是"鐵公雞"一隻,
只會貪求"社團好康",並不知是要"付出"的.
就因為"社團"對社員的需求,採"饑不擇食",多多益善,
社員多,騙公益款就可多,拿政客贊助就更多,
所有社員從來不作撿擇的.
如此社團的素質能夠多好,
用膝蓋想,肯定"差"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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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選舉,很多公益社團竟是以團體名義及形象,出入各個選舉場合,
顯然是非常不中立,也難跳脫被圏養及被包庇的一群.
很多政客,平時都沒有作公益,忽然就有一堆,藉"公益社團"大打"好形象"的假象,
看了就讓人非常不舒服,
而這些社團,為何要穿"社服"出席呢?
主因多數衝著,"政客"的贊助款囉!!
算是"對價"的利益關係的雙方.
版主認為,公益社團本來就不該出席"非公益"的場所,
圖個"好形象",或是"賺人氣",都是有問題的.
看看,公益社團會出現於選舉場合中,
多辦也會詐騙公益款的,
倘若,清白的作公益,款項多數取自"社員",
哪需要出去"掙錢"呢?
多數的社團社員,都是"鐵公雞"一隻,
只會貪求"社團好康",並不知是要"付出"的.
就因為"社團"對社員的需求,採"饑不擇食",多多益善,
社員多,騙公益款就可多,拿政客贊助就更多,
所有社員從來不作撿擇的.
如此社團的素質能夠多好,
用膝蓋想,肯定"差"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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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怨報復】民眾是主,公務員是僕,互相尊重,怠惰失職該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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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怨報復】民眾是主,公務員是僕,怠惰失職該懲戒
20141107晚,員福公園竟然舞台區沒燈.
撥1999也不見人處理.
讓民眾處於”月光下”,
摸黑運動,
是故意的嗎?
明明員福公園是開放空間,之前都是”燈光明亮”,
今晚,舞台區卻沒燈,
通報1999沒人理,更沒人來處理,
難道沒人知的無人管理區域嗎?
請問,公園不是開放讓民眾來運動及使用的嗎?
何況,
本人守法也遵法,更尊重員福公園的管理維護人,於是正式去公所,依法去”申請”晚間使用,
公所也有通知核准函.(案號: 新北土經字第1032299284號)
今晚,本人認為是”公所”的某人” 狹怨報復”,
故意不給燈的,理由,如下:
1.10.27通報員福公園內鐵支架被缺德民眾,以”奇異筆”標寫”挑釁及髒話”之不雅文字,污損支架四支,本人拍照通報(案號:031028027),但公所面對毀損,採取的態度是”自行清除”處理,不願追查責任即便公園有架錄影設備,就是”辯解”無法確認,態度始終就是”不願意”,如此便宜行事,讓本人遞出滿意度時,直接給”不滿意”,試問,依法查辦究竟是誰的事呢?
2員福公園樹藤蔓生,拍照後通報,經過修剪卻是沒落實,本人再通報,承辦稱”請我拍照”,當天拍照遞出,承辦嫌太黑,竟要求民眾提供白天相片,天呀!!民眾好心通報,竟被當作是”傭人”使喚,不懂耶!!
3.綜上,民眾是主,公務員是僕,本人基於好百姓處處依法遵法,結果區公所竟是個個都是”自主裁量權”,隨便要求民眾作事,是這樣的嗎?
直到21:00離開,還是沒燈,1999也沒人來處理.
附證:
一.場地核准案號:031028027

二.標寫不雅文字


三.出入口有錄影機

四. 樹藤蔓生





五.樹藤蔓生承辦人的回覆文,如下
張小姐.
您寄的相片 我收到了
但是相片太黑 看不清楚
是否有白天相片 以方便釐清哪棵樹藤蔓 需修剪
本人自認是守法的好公民,亦盡心維護環境,且體諒公務員的辛勞,時時通報,怎知公務員竟然可以作到如此的膽大妄為,令本人超級不爽.
要求:
1.10.27毀損公物為何不追究呢?
2.樹藤蔓生修剪沒落實,為何沒人管?
3.11/7為何唯獨舞台區沒燈呢?故意的吧!
4綜上,上述三項請速查並追責,怠惰及便宜行事和故意不開燈的,致使民眾於危險環境.
5.以正式的電子公文回覆.
特此舉發怠惰不作為的相關人等,請追究並查辦,以儆效尤~
20141111工務王先生回覆 【狹怨報復】經建課限制民眾至公園,還故意關閉燈光.
--------------------
單位名稱:土城區公所
回覆日期:103/11/17 09:41
敬愛的市民您好,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有關您反映員福公園舞臺燈等事宜,說明如下:本所於103年11月7日晚間接獲本市1999通報員福社區公園公園燈損壞即派維護廠商到場勘察,因需高空作業車輛,且夜間施工視線不佳有施工安全之虞,故於103年11月8日上午修繕完成,並於當日晚上勘察恢復照明。公園樹藤蔓生部分,經與您電話確認內容後隔日即派員修剪園內道路上榕樹氣根,如尚有未盡完善部分,再請您來電告知本所改善。塗鴉不雅文字部分,因有影響環境及民眾觀感問題,已先行拍照存證並立即清除改善,致於行為人查辦部分,因公園往來民眾眾多,以園區外監視系統取證有其困難,爾後本所將加強公園巡查,如有發現塗鴉不雅文字之行為人時,本所將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備案並調閱監視系統指認,取締不法。爾後若有相關建議事項,歡迎您洽新北市土城區公所經建課(聯絡電話:02-22732000轉460)反映,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土城區公所經建課何浩熙(02)2273-2000 分機 460
2014117 回應,說一套作一套.
1.員福公園舞台燈,沒有倒楣到全壞地步,推葦工務局,是管控舞台燈光總開關的人故意關燈.
2.要求懲戒,卻厚顏要獎勵.
3.超爛公務怠惰不追究,官官相護.
要求懲戒怠惰推諉的公務相關承辦人.
全文登載: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804
再說,
工務局回覆員福公園舞台區僅壞一顆,又沒全壞,卻是故意被全部關閉所有舞台燈光.
一週後的11/14同週五同時,還是員福公園舞台區依舊沒燈,不是故意就很難不串連,爆爛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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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怨報復】民眾是主,公務員是僕,怠惰失職該懲戒
20141107晚,員福公園竟然舞台區沒燈.
撥1999也不見人處理.
讓民眾處於”月光下”,
摸黑運動,
是故意的嗎?
明明員福公園是開放空間,之前都是”燈光明亮”,
今晚,舞台區卻沒燈,
通報1999沒人理,更沒人來處理,
難道沒人知的無人管理區域嗎?
請問,公園不是開放讓民眾來運動及使用的嗎?
何況,
本人守法也遵法,更尊重員福公園的管理維護人,於是正式去公所,依法去”申請”晚間使用,
公所也有通知核准函.(案號: 新北土經字第1032299284號)
今晚,本人認為是”公所”的某人” 狹怨報復”,
故意不給燈的,理由,如下:
1.10.27通報員福公園內鐵支架被缺德民眾,以”奇異筆”標寫”挑釁及髒話”之不雅文字,污損支架四支,本人拍照通報(案號:031028027),但公所面對毀損,採取的態度是”自行清除”處理,不願追查責任即便公園有架錄影設備,就是”辯解”無法確認,態度始終就是”不願意”,如此便宜行事,讓本人遞出滿意度時,直接給”不滿意”,試問,依法查辦究竟是誰的事呢?
2員福公園樹藤蔓生,拍照後通報,經過修剪卻是沒落實,本人再通報,承辦稱”請我拍照”,當天拍照遞出,承辦嫌太黑,竟要求民眾提供白天相片,天呀!!民眾好心通報,竟被當作是”傭人”使喚,不懂耶!!
3.綜上,民眾是主,公務員是僕,本人基於好百姓處處依法遵法,結果區公所竟是個個都是”自主裁量權”,隨便要求民眾作事,是這樣的嗎?
直到21:00離開,還是沒燈,1999也沒人來處理.
附證:
一.場地核准案號:031028027
二.標寫不雅文字
三.出入口有錄影機
四. 樹藤蔓生
五.樹藤蔓生承辦人的回覆文,如下
張小姐.
您寄的相片 我收到了
但是相片太黑 看不清楚
是否有白天相片 以方便釐清哪棵樹藤蔓 需修剪
本人自認是守法的好公民,亦盡心維護環境,且體諒公務員的辛勞,時時通報,怎知公務員竟然可以作到如此的膽大妄為,令本人超級不爽.
要求:
1.10.27毀損公物為何不追究呢?
2.樹藤蔓生修剪沒落實,為何沒人管?
3.11/7為何唯獨舞台區沒燈呢?故意的吧!
4綜上,上述三項請速查並追責,怠惰及便宜行事和故意不開燈的,致使民眾於危險環境.
5.以正式的電子公文回覆.
特此舉發怠惰不作為的相關人等,請追究並查辦,以儆效尤~
20141111工務王先生回覆 【狹怨報復】經建課限制民眾至公園,還故意關閉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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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土城區公所
回覆日期:103/11/17 09:41
敬愛的市民您好,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有關您反映員福公園舞臺燈等事宜,說明如下:本所於103年11月7日晚間接獲本市1999通報員福社區公園公園燈損壞即派維護廠商到場勘察,因需高空作業車輛,且夜間施工視線不佳有施工安全之虞,故於103年11月8日上午修繕完成,並於當日晚上勘察恢復照明。公園樹藤蔓生部分,經與您電話確認內容後隔日即派員修剪園內道路上榕樹氣根,如尚有未盡完善部分,再請您來電告知本所改善。塗鴉不雅文字部分,因有影響環境及民眾觀感問題,已先行拍照存證並立即清除改善,致於行為人查辦部分,因公園往來民眾眾多,以園區外監視系統取證有其困難,爾後本所將加強公園巡查,如有發現塗鴉不雅文字之行為人時,本所將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備案並調閱監視系統指認,取締不法。爾後若有相關建議事項,歡迎您洽新北市土城區公所經建課(聯絡電話:02-22732000轉460)反映,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土城區公所經建課何浩熙(02)2273-2000 分機 460
2014117 回應,說一套作一套.
1.員福公園舞台燈,沒有倒楣到全壞地步,推葦工務局,是管控舞台燈光總開關的人故意關燈.
2.要求懲戒,卻厚顏要獎勵.
3.超爛公務怠惰不追究,官官相護.
要求懲戒怠惰推諉的公務相關承辦人.
全文登載: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804
再說,
工務局回覆員福公園舞台區僅壞一顆,又沒全壞,卻是故意被全部關閉所有舞台燈光.
一週後的11/14同週五同時,還是員福公園舞台區依舊沒燈,不是故意就很難不串連,爆爛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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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政風】不願查與不想查,就成了查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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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務單位附屬配置於中央機關及各地方政府的政風,
長期以來,究竟作了多少事,
版主認為...這些配置人員都算是"養老"的人,
完全沒作為能力的人.
我們每年納稅,需要養一些"不作事"的人嗎?
實在太欺侮我們納稅人.
20141107收回覆(ntpc018@ntpc.gov.tw),6/2到現在才回覆,說實話已是超過回覆時效.
還回一句"查察活動辦理過程尚未發現有違法",說實話,版主覺得很可笑.
原來,又是不願查與不想查,就成了查不到~~
這群政風腦袋肯定有問題,
理由很簡單,
1."自然生態"在版主的住籍,根本毫無發揮的場地,需要去觀摹嗎?
2.活動地區跨很多地方,根本與"自然生態"無關,都是名勝景點.
3.再說,活動後的績效呢?又是一坨"大便"了,算績效嗎?
4.參與人非該里戶籍者,湊人頭一起揪去玩.
如果"自然生態"活動算是合法,那~~政府機關恐怕都是住在"屎坑"裡的公務員囉~~
不然,很難想像,怎麼會查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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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務單位附屬配置於中央機關及各地方政府的政風,
長期以來,究竟作了多少事,
版主認為...這些配置人員都算是"養老"的人,
完全沒作為能力的人.
我們每年納稅,需要養一些"不作事"的人嗎?
實在太欺侮我們納稅人.
20141107收回覆(ntpc018@ntpc.gov.tw),6/2到現在才回覆,說實話已是超過回覆時效.
還回一句"查察活動辦理過程尚未發現有違法",說實話,版主覺得很可笑.
原來,又是不願查與不想查,就成了查不到~~
這群政風腦袋肯定有問題,
理由很簡單,
1."自然生態"在版主的住籍,根本毫無發揮的場地,需要去觀摹嗎?
2.活動地區跨很多地方,根本與"自然生態"無關,都是名勝景點.
3.再說,活動後的績效呢?又是一坨"大便"了,算績效嗎?
4.參與人非該里戶籍者,湊人頭一起揪去玩.
如果"自然生態"活動算是合法,那~~政府機關恐怕都是住在"屎坑"裡的公務員囉~~
不然,很難想像,怎麼會查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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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1日 星期五
【現世報】賴素如判十年,活該的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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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kYQ-yE_gJM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a3upn_OaXo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joP9S_bUpI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XqqBpL4HC4
賴素如...人品本來就有問題,判10年只能算還好而已~~拿我10萬沒出席訴訟庭,還謊話連篇,最後還去告我咧~~這種人會如此結果,該是現世報.(在"我所碰到的一個壞人 — 賴素如"一文,參閱http://blog.xuite.net/twtptheresa/law/67427990) ...拿我錢不辦事,反告我,結果法院三審定"我無罪"....憑賴素如和陳以儒二位"博士級律師",都告不倒我,反問..."賴素如和陳以儒"是不是等同, 宣告"他們互為偽證"呢?....但~~臺灣法律的檢察官,卻完全不作"反誣告及偽證"的處理,真是超爛的"包庇"體系. http://blog.xuite.net/twtptheresa/law/2045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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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kYQ-yE_gJM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a3upn_OaXo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joP9S_bUpI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XqqBpL4HC4
賴素如...人品本來就有問題,判10年只能算還好而已~~拿我10萬沒出席訴訟庭,還謊話連篇,最後還去告我咧~~這種人會如此結果,該是現世報.(在"我所碰到的一個壞人 — 賴素如"一文,參閱http://blog.xuite.net/twtptheresa/law/67427990) ...拿我錢不辦事,反告我,結果法院三審定"我無罪"....憑賴素如和陳以儒二位"博士級律師",都告不倒我,反問..."賴素如和陳以儒"是不是等同, 宣告"他們互為偽證"呢?....但~~臺灣法律的檢察官,卻完全不作"反誣告及偽證"的處理,真是超爛的"包庇"體系. http://blog.xuite.net/twtptheresa/law/2045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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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誇張】植物人里長的里辦公室活動,超級太誇張~~
一.
我們臨近一個里長,成了植物人是大家都知道的事,
但~~從她病之後,好幾個月,
竟都還能辦理"里辦公室活動",
實在可笑,究竟是拿人家"好康",還是故意圖利,這就等去查辦,
就一個植物人里長可繼續有那麼多的活動,也真是太可疑了!!
但公所回覆”案件編號:1031025399 ,更是扯到爆.
---------------------
敬愛的市民您好,歡迎您的來信,有關您陳情事項,員林里里長目前身體狀態已穩定下來,並有意識,依規定尚未停職或解職,仍具有里長身分,先予敘明。 里辦公處為促進民眾身心健康,而開設各項活動,鼓勵民眾從事休閒活動。現行市民活動中心之使用已跨越各里轄區之概念,不以里為單位,使鄰近市民活動中心的市民皆能參與,以達資源共享,並以此提升市民活動中心使用率。 以上回覆希望您能滿意,爾後如有任何施政上疑問或建議,歡迎您不吝指教,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民政課何志鴻(02)2273-2000 分機 533
二.
公所對植物人里長,還可繼續許可特定人免費使用之場地.水.電,表上隨便填個里辦公室活動.就當作是申請使用,且不曾就績效進行查證,浪費納稅金於特定人及社團,顯然非常不合理.
1.有意識和可以正確表達意識是不同喔!!植物人也會有意識,卻表達不出呀!!
2.已跨越各里轄區,認同...但標題看清處點『員林里-里辦公室活動』,肯定限定該里,你以為員林里吃飽很閒去辦理『跨里活動』嗎?如果那樣,里長應該改叫『區長』了.
3.對於何先生搞不清楚的狀況看來,土城區活動中心肯定是『包庇不法』弊案絕對有.
4.附件看到嗎?那是一張公開張貼收費通知海報,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已是該被踢出使用的權利.
5.附件海報寫出之時段,與現行使用時段更長更多,不是霸占,請問是什麼呢?
6.里辦公室活動協助特定社團,規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範-開班.授課.收費』『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活動中心免申請且免費長期霸占,』『人民團體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7.既然已使用半年以上的免費場地,請每三個月公告具體的『績效』,以符政法規定要點.記得是『員林里-里辦公室活動』,該提示參與的該里戶籍及名單,及活動課程及進度,讓全民公開監督囉~~
三.
.里長及相關人等漠視『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範-開班.授課.收費』『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活動中心免申請且免費長期霸占,』『人民團體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2.對於公帑之運用顯然過於"濫權"及無法無天.
3.該特定社團還是收費性質耶,明顯嚴重違法『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陳請數個月,持續占用.
我們臨近一個里長,成了植物人是大家都知道的事,
但~~從她病之後,好幾個月,
竟都還能辦理"里辦公室活動",
實在可笑,究竟是拿人家"好康",還是故意圖利,這就等去查辦,
就一個植物人里長可繼續有那麼多的活動,也真是太可疑了!!
但公所回覆”案件編號:1031025399 ,更是扯到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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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愛的市民您好,歡迎您的來信,有關您陳情事項,員林里里長目前身體狀態已穩定下來,並有意識,依規定尚未停職或解職,仍具有里長身分,先予敘明。 里辦公處為促進民眾身心健康,而開設各項活動,鼓勵民眾從事休閒活動。現行市民活動中心之使用已跨越各里轄區之概念,不以里為單位,使鄰近市民活動中心的市民皆能參與,以達資源共享,並以此提升市民活動中心使用率。 以上回覆希望您能滿意,爾後如有任何施政上疑問或建議,歡迎您不吝指教,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民政課何志鴻(02)2273-2000 分機 533
二.
公所對植物人里長,還可繼續許可特定人免費使用之場地.水.電,表上隨便填個里辦公室活動.就當作是申請使用,且不曾就績效進行查證,浪費納稅金於特定人及社團,顯然非常不合理.
1.有意識和可以正確表達意識是不同喔!!植物人也會有意識,卻表達不出呀!!
2.已跨越各里轄區,認同...但標題看清處點『員林里-里辦公室活動』,肯定限定該里,你以為員林里吃飽很閒去辦理『跨里活動』嗎?如果那樣,里長應該改叫『區長』了.
3.對於何先生搞不清楚的狀況看來,土城區活動中心肯定是『包庇不法』弊案絕對有.
4.附件看到嗎?那是一張公開張貼收費通知海報,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已是該被踢出使用的權利.
5.附件海報寫出之時段,與現行使用時段更長更多,不是霸占,請問是什麼呢?
6.里辦公室活動協助特定社團,規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範-開班.授課.收費』『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活動中心免申請且免費長期霸占,』『人民團體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7.既然已使用半年以上的免費場地,請每三個月公告具體的『績效』,以符政法規定要點.記得是『員林里-里辦公室活動』,該提示參與的該里戶籍及名單,及活動課程及進度,讓全民公開監督囉~~
三.
.里長及相關人等漠視『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範-開班.授課.收費』『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活動中心免申請且免費長期霸占,』『人民團體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2.對於公帑之運用顯然過於"濫權"及無法無天.
3.該特定社團還是收費性質耶,明顯嚴重違法『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陳請數個月,持續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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