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8日 星期四

【違法比守法兇狠】民進黨 - 台北市中山區埤頭里里長林銘清,恐嚇e點通申辦民眾

【民進黨 - 台北市中山區埤頭里里長林銘清,恐嚇e點通申辦民眾】
很奇怪的事,請各位擁大智慧的網友,來教我一下,好嗎?
事情是 :
 ˙依"中山區公所"自主裁量權的規定:105年上半年1-6月活動場地申登,始於10/1起准予申請辦理,
我在10/1,看到e點通系統是:歡迎租用",才各別點按我要租的場地,
一一完成後,取得案號(參附圖檔),


  活動中心  
因要租半年,承辦員在後台上只開啟系統1-3月,為了完成程序,只好在承辦人.區長信箱.台北市政信箱投遞申請書一份,連同已取得的案號.


本以為依法辦理,但...竟被"中山區公所黑掉",10/2直接以超神速的行動,更以"無法無天的"口說"已租借"為憑,不通過該項申借,同時就在"e點通系統"上標寫"審核不通過"(參附圖檔),填予結案耶~~好棒棒喔!!算你很敢嘛~要依法,我不怕,你公務員敢搞黑,那肯定要查辦到底囉!!


活動中心


請問公務員黑到這般田地,不該投訴嗎?


行政程序法第 1 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
      確實證據者。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者。
(五)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今(10/8),台北市中山區埤頭里里長林銘清,不知怎會知道我去申請,更知道我與中山區公所發生糾紛,撥我個人手機,第一通我接"恐嚇語"喔,我不想理會掛掉,他再撥,連撥式的騷擾(參附三張手機記錄圖檔).


活動中心20151008埤頭騷擾記錄220151008埤頭騷擾記錄3  



說白點,
1.民眾向台北市e點通申辦,是依法辦理,本該受有保障,怎能"黑掉"申請呢?
2.根本輪不到里長的同意及許可耶,這是臺北市政府的產權,不是里長的財產.
3.取得使用,是臺北市政府公務,更沒必要通知里長,
4.里長憑什麼身份及資格,可以膽大妄為的撥打民眾之手機來恐嚇呢?
5.誰告訴里長"糾紛事件"呢?公務員如此的大嘴巴喔~~
綜上,我守法申辦並如實繳費,全依法令程序辦理,我沒有竊占侵用活動中心喔,怎麼如此小案件,可以搞到黑道"恐嚇"手段出現呢?


這是台北市的法令允許的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