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2段192巷中.
日期: 2013.12.26午後,上址由里長載運大型彈簧床一只,後面跟著被亂丟棄數包垃圾.
說明: 本人住此區近27年,長期忍受大型垃圾傾倒此處之環境髒亂,終於數年前投信,要求取締和架錄影機.後約二年多,沒有人敢再亂傾倒大型垃圾此處,但今年特別多,諷刺的竟是傾倒棄置於告示牌下,有故意挑釁政府公權力之意圖,然多次通報1999,都只能清除,卻無法根絕此種違法行徑或開單處罰.
垃圾不落地是進步國家的思維與做法,可見土城區的落後作風,及整併成直轄市後之作為,不如當初的一個臺北縣.
今晚,約8點通報1999,20分後,清潔隊來電口氣不爽的回覆明天才會載運,聽完...本人更不爽,垃圾取締不利,是公權力問題,民眾要的僅是乾淨的環境罷了!!試想,晚上拖到明天早上,天呀!!執行力這麼差,倘若有個倒楣鬼民眾,不看清楚,轉彎或直行撞到,萬一"死"了,這算誰的責任呢?何況它是一條"單行道",淨空也是消防法令,以維消防安全,不懂嗎?
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運安字第0九二000七0八二號函,巷道:5公尺以下,雙邊禁止停車。據此大型垃圾傾倒於此,亦屬不安全巷道.
再觀,本區設有告示,屢屢通報大型垃圾傾倒棄置於告示牌下的問題,請儘速處理與改善.並多次要求環保局對里長進行開單處罰,結果吃案.有道是王子犯法與民同罪,就因包庇,致使,本里里長越來越誇張,連"不知誰"的別里廢棄物,都亂同意的傾倒棄置於告示牌下,還一連五天,通報3次以上,環保局及清潔隊都不作為,擺爛姿態之高,這不是過度包庇和縱容,那什麼才是包庇和縱容呢?(案號:1010617305)
本人要求:
1.不准員福里里長,再自行同意和決定允許任何人至中央路2段192巷來傾倒垃圾.更不准將此當大型垃圾置放處.建請改至員福里里長家.
2.倘未完全改善稽查取締之能力前,要求每日早.中.晚三次,嚴厲列為重點稽查取締地區.
3.追究案號1010617305吃案不開罰及5天後才完全清除乾淨環境的所有相關人等之怠惰和失職之責.
4.調查,數年前告示牌架設時,環保局謊稱架設錄影機設備,還以假拍公告,當作真架設之驗收,本人後期獲知,根本沒有架設錄影設備的這件事,請求查處嚴辦 當初,演戲作秀的公務員,並查調當初究竟花了多少設備費用,何以現在設備都不見了.倘若有花經費卻沒作,恐怕涉及詐欺.背信.偽造文書.貪瀆等公訴罪.
5.要求架設錄影機設備,積極取締,相信取締罰款,絕對會多過於架設費用,對本區民眾之環境改善肯定有好績效,為何不作呢?
請查辦嚴懲怠惰.不作為.推諉.吃案的人吧~~
特此po網公告,新北市之公務政績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102年12月26日在本府市長信箱所陳情案為1021226544,因「1.案情複雜涉及相關法令需調案
查明」等原因,處理期限將展延至103年01月15日,請您見諒!
備註:此為系統發信,請勿回信。
新北市政府 敬啟
以上是20140106通知,還不錯嘛...還知道行政程序法的延遲程序通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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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0回覆如下:親愛的市民您好:感謝您的來信,有關您來信反映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2
巷中廢棄垃圾放置案,業於當日接獲陳情即派員前往了解於隔日完成清運,另已與里長協調改
設大型廢棄物暫置處並於即日起架設移動式監視器材,且將不定期派員稽查,倘查獲違規行為
人將依違反「廢棄物處理法」第50條規定,裁罰新臺幣1,200至6,000元,請民眾共同維護市容
乾淨,如發現環髒亂情形,可撥打檢舉專線0800-166-666。造成您的不便在此向您致上歉意,
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城區清潔隊梁千珊(02)22732020 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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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官僚式的官腔屁話又來了
未來...將怎麼作,就等著看囉!
以前...不良案底,也不能怎樣~
現在...還是官官相護,證據俱全,鐵證如山,該罰的還不罰,怠惰失職也不懲.
請問,誰信公務員呢?知法犯法自損顏面,超級不知檢點,想捧鐵飯碗,
就幹起違法之事,這種機關單位應該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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