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4日 星期二

【台北市政府 】不是"洩密"什麼才是"洩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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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台北市政府人民團體科,社團亂象始於你們這群怠惰無能又擺濫的公務員",提出承辦連小姐的不適作為.



由怠惰承辦人連小姐直接吃案的回覆程序,可證台北市政府是個無能的機關.

此作為是不避嫌的直接回覆,wow~~台北市政府"洩密"喔~~~~



台北市政府的處理是"由被投訴人直接回覆",

不是太可笑了嗎?

什麼都推不知,那為何不解釋"台北市體育會排舞運動委員會"是誰允的立案呢?

無能至極,

何以"該網站"極速的撤下資料呢?若非連小姐的私下通報,以上回三等親問題處理幾個月都作不好的案例,再以龜速公文往返,編修理應超過一個月吧!!這次速度之快,肯定沒公文遞送,是以電話通報吧!!

此地無銀三百兩,活生生就發生在這群"擺爛公務員身上".



不想懲戒不法,不想移送公務員懲戒,放心...我可有一大冊"公務員怠惰陳請,卻吃案"啦!!

想玩就來吧!!



還確實真是-由你們這群怠惰無能又擺濫的公務員造成的社團亂象呀~~



還有,回覆二、所陳承辦員口氣不佳一節,承辦員係為了解情況,僅係詢問與了解,並無惡意,若造成您的誤解,謹致上歉意。至所稱「為何總是針對大都會排舞呢?」一節,查本局並無登記立案之大都會排舞協會資料,併予說明。



辯的還很有道理喔~~真是死豬不怕水燙嘛~~明明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與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設於同址,又是夫妻關 係,這件事也因三等親向台北市政府揭露,要求改善,不是嗎?沒有嗎?(案號:三個),怎樣呀!!失憶症嗎?都敢說"無登記立案",真是"一板一眼"嘛!會如此亂象,也是你們審驗的嘛!下圖旗幟證明同為大都會排舞啦!!教你一招,往後提大都會排舞就是啦!!他們立案多,也是由你們同意登立,不然呢?若只提排舞,肯定連小姐,又會氣沖沖的反問那個排舞,確實會有國排.德排.x排一堆啦!!

台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旗幟 2008-03-12-01-18-57_MG_1877



由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站http://www.tmaf.org.tw/associations_info.php?id=10連到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網站http://www.metrolinedance.com,竟是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請問為何如此呢?

還要辯"無登記立案 "嗎?真是一群"瞎眼公務員"嘛~~不然說說看"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是誰允許登記呢?何況明明連結到"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還要凹,不知該讓民眾,如何信任"政府的公信力"呀!!

不然有何情況,可以如此的"大擺濫"呢?是台北市政府沒人了嗎?還是坦蕩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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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日 星期日

【新北市政府】確認信,提示訊息...是誰規畫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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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多按了一次確認,出現一個提示訊息"已過一個月內點選確認期限或此案您已確認過,請靜候回覆,謝謝!" --



太驚人了吧!!



不需要這樣嚇人嘛!!什麼--已過一個月內點選,可以簡單點--此案已確認過!!



如圖:     20140203-訊息



實在不知要不要通知新北市政府資訊處呢?以我個人的心態,是希望別人無缺失,那...就給它通報一下囉!!改善是為了功能是盡善盡美,而不是讓它成了"使用者不懂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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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回覆會改善,但..問卷卻又出現連續二封mail,外加二封簡訊,那~~又是什麼狀況了呢?參下圖:



2014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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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未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列示收支補助款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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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政府資訊公開法(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61號令公布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要求據實公告如下明細.

(1)中央各部會補助款

(2)歷年之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3)尤以各補助單位的單項委員會受補(社區運動教室),更是一個明顯的大洞,據查根本就是委員會的會員獨享的權利,那有民眾的權益呢?倘若自認清白,理應清楚列示,所有受補的明細,就其活動網路公告何處,恐怕是無人知吧!!再就其活動名稱.時間.人數,場地.講師證照資格.亦是隨便湊湊,核銷相片就請一一比對"同臉孔"囉!!所有活動資料都是核銷及其承辦單位持有,不曾公開讓民眾知道,猶如一個公庫通私庫的管道,完全無法徵信,當然就失去其公信力.至於績效,恐怕是零吧!!另~活動要求免費這件事,根本是不可能的,公務緝查,根本是做假的,公務承辦員,誰知道活動收了什麼費用了嗎?



要求儘速列出以上政府資訊公開所該公開的資料.



比對公開資料後,本人自會遞出活動收費明細至政風單位,去請求察查囉~~



新北市教育部(http://www.ntpc.edu.tw/_file/2052/SG/38048/45628.html) > 政府資訊公開(未列中央各部會補助款,且支付或接受之補助根本無法開啟。)



撥付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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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2回覆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首先感謝您的來信,有關您洽詢「新北市政府未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列示收支補助款明細?」案,謹向您說明如下:    本府歷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公告資料,係公告於:新北市政府網站首頁/新北市政府/資訊公告/政府資訊公開(http://www.ntpc.gov.tw/ch/home.jsp?id=1682&parentpath=0,6,27)點選編號「八、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後點選「連結」(連結至新北市政府主計處公告「新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網頁(http://www.bas.ntpc.gov.tw/_file/1528/SG/50433/D.html))。    又本府教育局訂定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計畫預算管考作業規範」,已對補(捐)助民間團體經費之支用情形明訂考核及管制規定,並依規定辦理受補助單位實際執行情形之查核。    再次感謝您的來信,爾後如果有相關問題歡迎您洽詢本府教育局(電話:本市境內1999、29603456分機2811),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您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會計室魏珮如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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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對於公務答非所問真不知該哭還是該笑呀~~也非常不滿意!!



對民間團體補(捐)助公告中,其中漏列所有補助得各社團的單項清單,總不能概括一筆,那不等同乎弄帶過吧!



依規定辦理受補助單位實際執行情形之查核,真是自我感覺良好,有查核嗎?民眾會提,肯定有證據,公務單位還硬坳,何況本來就開公開,不公開應辯有查核,不等同此地無銀三百兩嗎?



中央各部會補助款的款項,和單項委員會受補(社區運動教室)等撥付清單也未說明填列.



總是選擇性的回覆,要這樣公務單位有何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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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教育部】未列明"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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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61號令公布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要求據實公告.

歷年之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尤以各補助單位的單項委員會受補,更是一個明顯的大洞,據查根本就是委員會的會員獨享的權利,那有民眾的權益呢?倘若自認清白,理應清楚列示,所有受補的明細,就其活動網路公告何處,恐怕是無人知吧!!再就其活動名稱.時間.人數,場地.講師證照資格.亦是隨便湊湊,核銷相片就請一一比對"同臉孔"囉!!所有活動資料都是核銷及其承辦單位持有,不曾公開讓民眾知道,猶如一個公庫通私庫的管道,完全無法徵信,當然就失去其公信力.至於績效,恐怕是零吧!!另~活動要求免費這件事,根本是不可能的,公務緝查,根本是做假的,公務承辦員,誰知道活動收了什麼費用了嗎?

要求儘速列出政府資訊公開所該公開的資料(1)歷年之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2)各體育會下的單項委員會受補清單.



比對公開資料後,本人自會遞出活動收費明細至政風單位,去請求察查囉~~



台北市教育部(http://www.edunet.taipei.gov.tw/) > 政府資訊公開(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僅列中央各部會補助款。)



撥付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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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11 北市體輔字第10331621400號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向市長信箱反映「台北市教育部(未列明"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案,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局彙辦,謹就您信中所陳述事項,說明如下:

本局對於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之補助,皆依規定將核定金額公告於本局網站,如您有興趣,請逕至本局網站http://www.tms.taipei.gov.tw→首頁/最新消息參閱。

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如果仍有疑問或建議,歡迎聯絡本局承辦人蔡秋珍小姐,電話:25702330轉6438,本局當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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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處中華民國臺灣區,竟是各自表述,不知回覆者是何人呀!!睜眼瞎子嘛~~  http://www.tms.taipei.gov.tw  附圖如下:台北市政府究竟要呼弄什麼呢?



20140212-台北市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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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幸福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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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刻還理所當然天真的以為永遠,下一刻突然的變化卻讓永遠只能停留於瞬間。」「

是的,確實如此,沒有一個男人是真正用心在「愛女人」,

因為看不清,所以「投入」,致使「受傷」,可憐是「無人惜惜」,

等看清,有人選擇勇敢「再投入」,真令人佩服,

而我,肯定選擇「不投入」了,寧可「自由」,不願「傷神」~



你呢?

幸福來 無伴 人生 夫妻 快樂 走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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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可笑的台灣司檢體系- 張德正「五度五關」 北院裁定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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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一個『病態社會環境』,幾乎都是『怪得離譜』,不知什麼問題才會這樣如此的怪象.



衝撞『總統府』的事件,凸顯是『無法獲得伸張』的問題,想獲得『正常眼光與處理』才會有的行為.



然,竟又衍生『鬧劇一場』,這究竟是什麼『邏輯』呢?



據查『必要羈押急迫性』條件,「羈押目的乃為有效實踐刑事訴訟程序,發現實體真實,確認國家對被告之刑罰權,而羈押的決定與否在程序上具有急迫性,是為防止犯罪嫌疑犯逃亡、避免湮滅證據與串供以及確保被告始終能到庭受審;在施行上則具有侵略性,為保全被告及證據,其手段是將被告拘禁於特定處以拘束其行動自由,此強制處分是對人身自由最大的限制。



對應「張德正」,他衝撞『總統府』,顯示『死也不怕』,那還在乎『被關』呢?



就這種『小常識』怎麼檢察官『不懂』呢?



何況『北檢』不是集『最優秀人才』之檢察體系嗎?沒人會檢視『檢察官』的裁定,可證並非是『賦予獨立權』,而是『賜予最大的濫權』,不是嗎?



經過「五度五關」 北院裁定交保,那又能怎樣呢?浪費司法與檢調資源,並同時...讓全臺灣的民眾,更是「瞧不起」臺灣的司檢體系.



也讓「大S老公汪小菲轟台灣司法一塌糊塗」應驗了,還真是「一塌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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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日 星期六

【新北市交通局】交通號誌設置完全不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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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即刻改善新北市三峽區復興路367巷口," 行人過馬路按鍵"桿,移至"斑馬線"前端才是.

說明:新北市三峽區恩主公醫院大門右側之復興路367巷口,設置一個立意良善的"行人過馬路按鍵"桿.它的功能是確保行車流量順暢,也可保護"行人過馬路的安全",以利民眾於綠燈時,行走於"斑馬線"上,並安全前往對向搭公車.

可惜,原設置應該是在"斑馬線"同側才是,但...該設置卻『異於常人思考模式』.

這般設置,其程序是(1)行走"367巷斑馬線"跨巷(2)按"行人過馬路按鍵",(3)再走回367巷"斑馬線"跨巷,回原地(4)站復興路"斑馬線"等綠燈,過復興路(5)過復興路"斑馬線",到對向.

就這樣在復興路367巷口,"斑馬線"跨過來,又"斑馬線"跨回去,難道不危險嗎?



附圖20140202



單位名稱:交通局

回覆日期:103/02/11 17:07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反映三峽區復興路367巷遷移號誌燈桿一案,查原係有用電設備變電箱設施,由本府交通局將協調用電設備權管單位於行人穿越道線端再增設一桿燈號可行性評估,並預定30個工作天完成。感謝您特地來電,如有其他要改進之處,亦請多多賜教,另請您撥空協助填寫本府電子陳案件滿意度調查表,以利本府作為未來加強市民服務之改進依據。敬祝    健康愉快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科陳世章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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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9問卷: 說一套作一套是公務員的本色,沒有附上改善後的狀況,怎知是改善了呢?請附改善後狀況及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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