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9日 星期四

小便池歸中華民國行政院長管的,可笑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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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極度『可笑』呀 !!居然中華民國行政院長,連個小便池都要管耶!!



一直談的公務員的常態,都沒人要正視,如下:



■ 公務模式︰怠惰是本性;愛辯又成性;輔導是無方;監督是無力;證據是廢物;法令是假的;袒護是程序;推諉是常態;通報是不會;稽查是無能;擺爛是慣性;吃案是結果,一點也不感意外~■



結果...今晚(2014.01.10)新聞出來,哇理咧~~這新聞竟是6號的,那...新聞台,你是沒新聞可報了嗎?舊聞還當新聞報...哇~~套院長台詞「這種漫不經心的新聞效率,無法接受!」



20140110-1



〔本報訊〕國父紀念館公廁小便池故障半年都沒修,遭民眾通批沒效率,館方雖已表示將盡快處理,但行政院長江宜樺今上午對此嚴詞批評,「這種漫不經心的行政效率,無法接受!」並致電給文化部長龍應台,要求嚴懲失職人員。



國父紀念館公廁男用小便池壞了半年,館方半年來一直掛著故障牌,始終未有妥善處理,民眾拍照放上網,痛批館方效率差,對此,國父紀念館回應,小便池因水壓不足導致難清洗,因此才掛故障標示減少民眾使用,將於短時間內修繕管線。



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今表示,江揆看到相關報導,對於館方漫不經心的態度相當憤怒,他已致電龍應台,要求1週內須完成修復工作,並嚴懲相關失職人員。



鄭麗文指出,國父紀念館館長已自請處分,文化部今天下午將召開考評會,對相關人員作出懲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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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來,那....所有大小事,民眾是不是都要去向行政院長報告呢?



另外,懲戒太輕了,應該還要有調職的處份,調去當『專員』,職務就是『專管廁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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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8日 星期三

【公平交易委員會】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是個違憲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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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等法令就多層次傳銷者之處罰及相關規定違憲?(釋字第 602 號民國 94 年 07 月 29 日)



或許很多將傳銷當作事業在經營.

有人推薦我使用美麗樂營養品,聲稱『吃越多越便宜』,結果不疑有它,買來自己用.

但去年什麼『吃越多越便宜』的折扣,硬是被轉成『佣金』,還莫名其妙被開了『扣繳憑單』.

實在非常不爽.

經國稅局查報,『美麗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將扣繳憑單撤回.

直到今年,聲稱『吃越多越便宜』的折扣卻都沒有實質從貨價上扣除.



問題1.每筆交易全數是信用卡付款,發票開給我個人,本屬自用消費,而『吃越多越便宜』,就等同『百貨週年慶』回饋消費者,試問『百貨公司開扣繳憑單』嗎?

問題2.多層次傳銷的意義,參加人訂貨轉售他人,即涉『交易佣金』,開立『扣繳憑單』合理.反之,參加人購買是『自用』型的消費,根本沒有從事傳銷即無關『交易佣金』,何來『扣繳憑單』呢?再者,也沒獲得實質的銷貨折扣過,試問如此的資格那點符合多層次傳銷呢?

問題3.倘若真是從事多層次傳銷,理應可從該傳銷人的訂貨查出真實消費者,然後發票是開立給消費者而不是給傳銷人,這樣才能真實掌握實質的傳銷行為,再開立『扣繳憑單』,本人認為是合理.反之,根本無從證實『再傳銷的消費對象』,那麼『美麗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恐怕是協助『傳銷人』漏掉該給消費者發票的機會.此已嚴重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因此,要緝查『傳銷人漏給消費者發票』和傳銷的『扣繳憑單』,原則核對是非常簡單容易,不過財政部國稅局,卻完全不會.



而且依據憲法第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反問公平交易委員會『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1.第十一條第二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那『美麗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傳銷人告知『吃越多越便宜』,不是已涉不實嗎?

2.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傳銷制度,應包括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針對本人個案,完全沒有轉開發票之情事發生, 何來符合呢?

3.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吃越多越便宜』之折扣完全無履行.

4.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吃越多越便宜』是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貴單位該依第二十二條確實核查,參加人所核予之金額,就其訂貨發票,是否如實轉開給消費者,若無,恐涉『實質的漏開發票』行為.

要求,相信全台一定非常多的人,購買直銷產品,卻被轉成傳銷人,此為違憲不符憲法第19條所示宗旨,本人要求即刻依同法第二十三條查辦處置.

若法有漏洞請儘速改善,勿以違憲法令來侵害民眾受憲法保障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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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5回覆



一、您103年1月9日電子郵件收悉。感謝您對本會的愛護,以及對公平交易秩序與消費者保護之關心。

二、按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法令主要係規範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參加人權利義務應盡告知之義務、應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及參加人退出退貨等事項之規定。

三、有關您參加美麗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商品,認係自用型消費,未從事傳銷,不應開立扣繳憑單,否則傳銷事業應是協助傳銷商逃漏開予消費者發票,而檢舉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不符憲法第19條規定意旨,係屬違憲云云,按依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5項第1款規定,參加人係指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計畫或組織,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並得介紹他人參加者。又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相關法規並未就參加人係自用或轉售商品或勞務,應使用發票抑或開立扣繳憑單之事項,訂有任何規範,故您所檢舉違憲事項,尚與公平交易法前揭規範事項無涉。

四、您來函所稱「吃越多越便宜」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相關法條乙節,因無具體違法行為及事證,僅屬泛稱之詞,尚難據以判斷是否違法,且您所檢舉內容主要是在參加人自行消費是否應開立發票或參加人傳銷轉售商品應否開立扣繳憑單乙事,核屬稅務問題,均係稅務主管機關財政部所規範管理,非屬多層次傳銷相關法規所規範事項,倘您有所質疑,請逕洽財政部反映。

五、謝謝您的來信。

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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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公平交易委員會恐怕是一隻大恐龍,所有法令皆需立於互動機制上,這無涉,那是別機關的權責,那...什麼才是該單位要處理的呢?



說大話的立法,製造全台非傳銷的自用戶,明明也未收有收益,卻要拿扣繳憑單,這算什麼法.



法不週全,也是所有無德立委所立,民眾能怎樣呢?



 



 



 

【財政部】是公然對抗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法令宗旨的無能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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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示之宗旨,為何社團不公開呢?

故意隱匿,完全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應依第23條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硬是不開放查詢,絕對是故意,絕對是有問題.



且是最放任非法公益的營利行為,稽核超級無能,說一不會轉百,一說一動,猶如『機器人』,所詢之事超級的無言,不知是能力淺,還是知識技能不佳,尤其是台北國稅局三科,忍你們很久囉!!

有一件鐵證如山的吃案,要我公開給你們三科難看嘛!!肯定是大吃案...

即是.北市議員賴素如收訴訟費10萬,沒申報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已經超過N年,至今呢?違建查報回覆在那呢?不給就是『吃案』.縱容不辦的結果,就以涉及關說北市雙子星弊案收錢案,被收押.與前項不是都一樣,涉及不實嗎?而不實就是公訴罪,就憑國稅局有憑有據,就是『吃案』,這是賦稅不公平的實證.



再次證實無能,三科3247的稽核,確實是極至無能..

1.三科的3247,官僚又官腔發個公文,要我親自去見她,請問你是誰呀!!緝查是你公務員的職責,你憑什麼用公文要民眾去呢?不能查不會查,只因不想查吧!!不然要怎樣說呢?

2.去電後,3247問一個超級白癡的話,問說『憑單誰給的』,我回『中心給』,3247又問『姓名』?我回『中心給』....就是一直問『誰給的』.讓我聽了非常的火,反問『你去7-11買東西,你會問櫃員姓名嗎』?3247不回...我..算準你肯定不會回,也不知怎麼回啦!!

3.就以這樣如此無能的素質來論稽核能力,我覺得肯定『吃案』囉!!因為不會查嘛!!

4,我再說『親自帶你去指證』,3247又不敢,真是俗了.說白點,算準國稅局的無能,就看公務機關要再怎樣『吃案』下去.



還有社團裡竟還可存有一大堆不用登記立案的單項委員會團體

會員錢照收,受補款照領,績效是什麼呢?收支是什麼呢?統統被登錄單項的社團一筆概括處理掉,合理嗎?合法嗎?為何沒人注意到這塊問題帳呢?單項委員會有規章.有會員.有團體.有吃吃喝喝旅遊的研習補助,為何沒人查呢?當然賣制服也是存在的事實,否則外面一大堆穿同型的制服,又從那來呢?以制服的買賣交易,不論是社團買來送會員,或是會員向社團買,不是都該有憑證嗎?進貨.出貨等進銷存嗎?既有進銷存就必定有錢的收支問題,不是嗎?我非常肯定國稅局沒有一個人盯過或查過啦!!所以立案的社團和沒立案的社團,就超過數十萬,再以一件制服200算,只要一家社團一個成員算1萬家社團有制服,就有200萬收入,難道這都不算是超級誇張的漏稅嗎?倘若真的算下來,並非一件制服而已唷!也並非一個成員喔!!應該漏稅額非算億元,肯定千萬元,結果有眼睛看到,就是不願查調其制服進銷存和會員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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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6回文



您好!

 有關陳訴本局承辦人員於處理相關案件之能力不足乙節(信件編號: MOF20140109002),本局已於103年1月15日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030001840號函復 在案(如附件),您關心稅政,謹致謝忱。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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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見鬼了嗎?

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030001840號函復在案....在那呢?

根本沒收到,

還要問卷,

是怎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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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7又回文



附有公文一件,



本案已於103年1月15日公文函復,另MOF20140109002案件回復時亦以附件檔回復您,請您仔細查收,謝謝您!(函文是沒營養的官腔話,有本事查來看嘛!! 算準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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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農民津貼....年...600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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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子德政!!



真作農,是苦哈哈,我家有一個呆子,一輩子無法拿錢養家,而我...只好苦笑接納,不然呢?離婚嗎?而他...到現在作了30年的農,卻什麼農都還不是,真是挺可憐的!!錯~是我啦!!



我家的呆子,現在雖全台有名的農夫,卻是...到現在都不是具備農夫的資格.



多提一下,租農地和買農地,有人在包庇,當初我家呆子從農,租3000坪農地,也因戶籍地進了桃園某個農會改良班.去問農保單位,回稱『不具農夫資格』.再提問,買農地這件事,回稱根本也不可行,農保承辦人,回稱『具農資才能買農地』.所以,依此類推,我家呆子不具農資,當然也無法買農地,因此近30年從農,就是什麼也不是啦!!但....可疑的是,居然有一堆人『莫名其妙』的忽然變成農夫,如果無人包庇,又怎會是如此怪象呢?



而一堆,不從農的假農,卻一輩子被民眾養,



這種德政,說真的...是一大敗家子行為.



明明是...人人平等,滿天喊,



每每說安慰自己『沒關係,當作布施囉!!』,



但願心、愛心、耐心都被這個『謊言連篇』的德政,



都快抹乾了,事與願違,是法令擺明呼弄『誠實的老百姓』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S-dQWkwQAsI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RCstnOYSPB8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IjldJficJKQ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iTLwoD5sZWM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aOJGXkkUeL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ITk24h3bECw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Rcutw_UXaRU

2014年1月7日 星期二

【權益】對付違建,如何確保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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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年前,買一新建案,拿DM當天訂約,後來驗屋,發現品質不如DM,直覺有鬼,後拿契約書去調完工示意圖,WOW~晴天霹靂,2房變3大房,硬是被坑多一房的價格,另外加收1/3的所有費用,可笑的是,說是可以用約50坪,找人裝潢實測23坪,可惡是沒有女兒牆,沒有放空調冷氣的地方,天呀!!我住10樓以上,那還得了.23坪要挪後陽台和空調冷氣區,試問,我能用幾坪呢?



於是找建商談,WOW~~流氓呀!!真怕被蓋布袋,於是自保,就是開始搜集建商資料,及工務局如何發放使用執照.



喔~喔~~事情挺大的耶,官商勾結的厲害,還有恐嚇等事發生.



不等建商想幹嘛,持續作我可以作的查證事..... 同步部落格也將查證的資料一一po文.



然後,找到建商後面的最大咖的藏鏡人,它竟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建商,這下真是Bingo.....,有效的將那大建商與這個爛建商,串在一起,鐵證如山,看他們怎麼跑得掉.



果不其然,隔天....那群...就帶水果盒和退款及違約金,登門求饒了!!



我...只想將付的錢拿回來就好,基於入袋為安,也不想多事,同意他們的請求,撤掉該建商的串一串關連圖.



結論是,因所購之目的是為了增加家用空間,想搬離現居30坪房子,而購的50坪新屋,那知僅能使用20坪左右的房子,這樣反比現居屋小,根本動不了嘛!!



心得是,建商配合一群投機客,專門抬高售價,然後建材都會被換成劣質品,更可怕的事,使用執照的發放,是依照建商所製作的片場,假裝成實體屋,矇騙過關,說穿了,根本沒有工務單位的公務員實際拍照查驗的.而那份簽驗的文件,全是假的,這是千真萬確的.如果沒有官商相護怎可能過關呢?有建商敢說二次加工是民眾要求的事,其實建商料中民眾手上沒有原DM,像我..就因保存原DM,證實非我的要求,否則也難自保.還有...銀行付款也很重要,幸虧銀行人我認識,止付才沒損失更多的錢.這也是建商與銀行有掛勾的實證.



我買的新建案,整棟共300多戶,每戶未取得使用執照前就全數二次加工....錯!!根本沒有二次加工,正確說法是預謀的,重頭到尾連DM都是一致,可見意圖明顯,位置在新北市管轄,而官商勾結者正是新北市.到現在也沒人敢動,算什麼Guts.由此可證,這非個案,肯定全數都是如此.不然,隨便抽來查囉!!....然後公務員就會說『要經持有人同意』,你看,屁話又來了!!反正公務員行詐術,又不是頭一回,網路隨便搜就超過數百筆吧!!



搞到現在,我對建案完全沒興趣.也不想換大屋,等建物泡沫化時,再考慮換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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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果真也確實是一個超級無能的公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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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131120通報台北市政府案號MA201311040220,接獲覆函已行文糾正.

於20131220再查還是未更正,20131220再去函通報台北市政府案號MA201312200154,後又接獲已改正.

截至今日20140108,還是未更正,本人所通報的事項.



看來...台北市政府果真也確實是一個超級無能的公務體系,覆函全是騙話連篇,該嚴懲有損市譽的一堆怠惰公務人員,連同監督無能的主管,建請全數開除罷了~



20140108使詐術0



20140108使詐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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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6 回覆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向市長信箱反映「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違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6

條任用理事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為總幹事」1案,本府社會局業已更正該局

網頁,造成您的困擾,本局深表歉意。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有其他建議或問題,歡迎聯絡社會局承辦人:連月霞,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 6956~8或本局承辦人:蔡秋珍,電

話:02-2570-2330分機6438,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政府體育局 局長何金樑  敬上



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



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變更201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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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小事要辦理達二個月的時間,是比小便池修護快了一點,但是公務員的公信力已失,毫無效率且市政府顏面盡失,還能笑談風生,真是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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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同質同址二家社團又是三等親的夫妻,登記有何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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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而人民團體法第 7 條,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



缺失是,並未限制同戶籍三等親之家屬,設立同性質且又同地址的社團,真不懂為何法令是如此的簡陋和畸形,考量究竟是在造福公益,還是公開包庇社團詐領公益財和保障其漏稅的權利呢?



二家社團同址.同質.三等親之夫妻,,連女兒都可列為總幹事(秘書長),違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6條任用規定(20131120通報台北市政府案號MA201311040220,於 20131220再查還是未更正,再去函通報台北市政府案號MA201312200154,截至今日20140108,還是未更正,只能說超級無能的台北 市政府~~)

社團名稱: 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

....成立日期 97/02/23

....創辦人蔡辰光

....核准立案字號 0970050911

....會址: 北市敦化南路二段104號25樓之一

....目前理事長: 吳隆香

.....查證: http://cois.moi.gov.tw/moiweb/web/frmHome.aspx 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



20140108使詐術2

社團名稱: 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

....成立日期  0980913

....立案字號: 北市社會字第2906號

....會址: 臺北市106敦化南路二段104號25樓之1

....目前理事長 蔡辰光

....查證: http://www.dosw.tcg.gov.tw/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台北市體育團體

20140108使詐術

顯然法令是有嚴重的漏洞與缺失,如此一來,則非常容易造就人頭社團的設立,之後又可同時同地同參加與會者,然後再行詐術,即是各自掛上不同的紅布條拍照,更以同梯活動的人要求於不同簽名處簽章,更可能代簽湊人數.只要達到核銷成果報告項目及內容,受補款就非常容意撥放.



強烈要求緝查該二家社團其登記之查證究竟是否具有合法性,更需追究人民團體法第 39 條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反問,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暨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有何必要性,在自家登記二家公益社團於同址呢?



查察依據及要求,該儘速查辦是盼~~



如果連這種小小的緝查能力都沒有的話,肯定所有社團的登記,絕對是一堆都是依此模式登記立案的吧!!



附:20140108 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與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之登記的公開資訊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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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3回覆



您好:

 

您於103年1月9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及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於同址設立2協會等節,茲答復如下:

  有關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是否違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任用理事長之配偶及3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本部業已錄案辦理,續通知該會針對以上情事說明見復。

  另外關於會址之問題,誠如您所了解,為維護人民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現行法令對於人民團體之籌組之限制,除名稱相同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同一區域內得組織2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且相關法規對於會址亦無不得於同址內設立2團體之範定,因此案內所提2性質相近且依法設立之協會設於同1地址,尚難謂其違反規定。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葉昭宏

      聯絡電話:02-23565200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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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難免有疏失,修正亦是必然過成,但....回覆內文,完全看不出有要檢討改善之意.還是官腔之言多於實質的修法囉~~



同質同址二家社團又是三等親的夫妻,不應被限制或規範嗎?即便不同址也需緝查,有何必要夫妻各自登記同質社團呢?想不出它能有什麼公益推廣需要二家社團證照,唯一....就是申領補助時,能多申領款項吧!!但實際卻是同場活動,各申請補助款囉!!但...這是法所不容,可見核銷也是很紊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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