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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等法令就多層次傳銷者之處罰及相關規定違憲?(釋字第 602 號民國 94 年 07 月 29 日)
或許很多將傳銷當作事業在經營.
有人推薦我使用美麗樂營養品,聲稱『吃越多越便宜』,結果不疑有它,買來自己用.
但去年什麼『吃越多越便宜』的折扣,硬是被轉成『佣金』,還莫名其妙被開了『扣繳憑單』.
實在非常不爽.
經國稅局查報,『美麗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將扣繳憑單撤回.
直到今年,聲稱『吃越多越便宜』的折扣卻都沒有實質從貨價上扣除.
問題1.每筆交易全數是信用卡付款,發票開給我個人,本屬自用消費,而『吃越多越便宜』,就等同『百貨週年慶』回饋消費者,試問『百貨公司開扣繳憑單』嗎?
問題2.多層次傳銷的意義,參加人訂貨轉售他人,即涉『交易佣金』,開立『扣繳憑單』合理.反之,參加人購買是『自用』型的消費,根本沒有從事傳銷即無關『交易佣金』,何來『扣繳憑單』呢?再者,也沒獲得實質的銷貨折扣過,試問如此的資格那點符合多層次傳銷呢?
問題3.倘若真是從事多層次傳銷,理應可從該傳銷人的訂貨查出真實消費者,然後發票是開立給消費者而不是給傳銷人,這樣才能真實掌握實質的傳銷行為,再開立『扣繳憑單』,本人認為是合理.反之,根本無從證實『再傳銷的消費對象』,那麼『美麗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恐怕是協助『傳銷人』漏掉該給消費者發票的機會.此已嚴重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因此,要緝查『傳銷人漏給消費者發票』和傳銷的『扣繳憑單』,原則核對是非常簡單容易,不過財政部國稅局,卻完全不會.
而且依據憲法第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反問公平交易委員會『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1.第十一條第二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那『美麗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傳銷人告知『吃越多越便宜』,不是已涉不實嗎?
2.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傳銷制度,應包括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針對本人個案,完全沒有轉開發票之情事發生, 何來符合呢?
3.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吃越多越便宜』之折扣完全無履行.
4.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吃越多越便宜』是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貴單位該依第二十二條確實核查,參加人所核予之金額,就其訂貨發票,是否如實轉開給消費者,若無,恐涉『實質的漏開發票』行為.
要求,相信全台一定非常多的人,購買直銷產品,卻被轉成傳銷人,此為違憲不符憲法第19條所示宗旨,本人要求即刻依同法第二十三條查辦處置.
若法有漏洞請儘速改善,勿以違憲法令來侵害民眾受憲法保障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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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5回覆
一、您103年1月9日電子郵件收悉。感謝您對本會的愛護,以及對公平交易秩序與消費者保護之關心。
二、按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法令主要係規範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參加人權利義務應盡告知之義務、應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及參加人退出退貨等事項之規定。
三、有關您參加美麗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商品,認係自用型消費,未從事傳銷,不應開立扣繳憑單,否則傳銷事業應是協助傳銷商逃漏開予消費者發票,而檢舉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不符憲法第19條規定意旨,係屬違憲云云,按依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5項第1款規定,參加人係指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計畫或組織,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並得介紹他人參加者。又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相關法規並未就參加人係自用或轉售商品或勞務,應使用發票抑或開立扣繳憑單之事項,訂有任何規範,故您所檢舉違憲事項,尚與公平交易法前揭規範事項無涉。
四、您來函所稱「吃越多越便宜」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相關法條乙節,因無具體違法行為及事證,僅屬泛稱之詞,尚難據以判斷是否違法,且您所檢舉內容主要是在參加人自行消費是否應開立發票或參加人傳銷轉售商品應否開立扣繳憑單乙事,核屬稅務問題,均係稅務主管機關財政部所規範管理,非屬多層次傳銷相關法規所規範事項,倘您有所質疑,請逕洽財政部反映。
五、謝謝您的來信。
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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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公平交易委員會恐怕是一隻大恐龍,所有法令皆需立於互動機制上,這無涉,那是別機關的權責,那...什麼才是該單位要處理的呢?
說大話的立法,製造全台非傳銷的自用戶,明明也未收有收益,卻要拿扣繳憑單,這算什麼法.
法不週全,也是所有無德立委所立,民眾能怎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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