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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 1098 條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何以未滿20歲發生車禍事故,卻:
警察不通知監護人.
保險理賠於未經監護人同意與知情下,要求受監護的受害者,於肇事者未簽和解書,先簽名蓋章呢?且又令受監護人給與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呢?
從上得知,
這群警察及保險從業人,是吃定受監護人的無知,也無視監護人所有權利.
警察不通知監護人,還填具自行息事,是這樣嗎?可以這樣嗎?是不想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吧!等同吃案囉~~
另,警察是否有依『違規右轉』 及『妨礙道路順暢』 ,開單處罰肇事人呢?不用問,猜想『絕對沒有』啦!!
案例: 牽車「偷吃步」違規右轉 男大生挨罰3600
何況還致使車損人傷.罰責呢?
保險理賠程序,未經監護人同意,憑什麼要拿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呢?這已涉『違法持有』.
且各項理賠項目及金額,皆未經監監護人同意,此理賠未具合法.
再者,2013.09.23(2013.09.18出廠)新購山葉花7萬6,因 2013.11.18肇事者的違規,致使修繕1萬多而成了事故車,修繕後經詢中古價回收,僅剩5萬價值,扣除修繕1萬多,平白無故損失近3萬8的事故車, 卻什麼都沒賠,這也令本人覺得非常不合理.
2014.01.20經明台趙先生出面致歉並善意且快速的處理,雙方協議換新車,並對該不合法的理賠程序,進行重新處理與補強.
本件事件屬『賊星該敗』,因當初11月發生,警方和理賠公司和肇事者,都沒告知監護人,12月受監護人因理賠問題,需取得監護人證件及印章,為息事寧人告誡受監護人需先讓肇事者簽和解書及提出相關理賠項目.怎知…卻不是這樣,還拖理賠,才驚覺不單純.後又去電警局,辜小姐辯受監護人不讓監護人耽心,要求不需通知,但事實並沒有(警方說謊),再來證件問題,又查到未經監護人同意而持有監護人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天呀!!是怎樣呢?要不要拿祖宗18代的謄本呢?簡直"亂來"~
事…可大可小,但這不是小事,是侵權事件,信不信這可是涉及"公訴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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