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日 星期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社團的單項委員會,何以不需登記,就可跟會員要錢,還可拿到受補款.奇怪耶!!

 



本人非常不懂,為何財政部的人員是如此的無能,總要民眾具體給資料,才要辦呢?

又為何獨厚社團的營利行為不需申報呢?

社團明明從事與企業一模一樣的行為,財政部為何只公開企業可公開查詢的資訊,卻不提供社團資訊呢?

社團中又有非常多明名的單項團體,結果..會員錢也收,補助款也拿,卻可以不用申請社團,單項團體也是社團不是嗎?



一個政府多重制度,賦稅完全不公平,社團該緝查,當然...貴局沒人有能力查,只因不想查,非常不如我這個的個人,我都能查,為何財政部就是沒人有能力呢?



附上「新北市100年度社區運動教室實施計畫」活動經費補助名單,就請好好查一下他們的帳吧!!有收就應該有支,

查清楚支於何處,憑證為何,名目又是什麼?不要最後是聚餐旅遊之類非公益的報銷,也千萬不要回覆都以現金收支平掉帳務,那是本人非常不屑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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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回覆,肯定如實一筆一筆列入我的專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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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0 回復內容為:    

Contents of reply:    

您好:

 

您於103年1月3日寄給財政部「民意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問為什麼稽查無方等情,為您說明如下:

一、為避免稽徵機關以檢舉為由,隨意啟動調查,財政部頒定「各級稽 徵機關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供各級稽徵機關一致性處 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如欲檢舉逃漏稅,按前揭要點第13點規定,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 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 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二、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或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仍應依 法課稅。

三、臺端陳情社團登記資訊應提供查詢、單項團體未立案申請補助及新北市100年度社區運動教室補助活動經費如何運用等情,本局於103年1月9日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030000457號書函移請內政部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卓辦逕復。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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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1.具名了,還在廢話!!

2.說一套,作一套,緝查囉!!算準國稅局沒人會查,因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然公布,歷年來的社團緝查績效,不用說…肯定是『掛鴨蛋』啦!!

3.等看結果,肯定『不了了之』–不見(等同吃案).因為查察..查察..查察..就『卡 擦』不見了!!國稅局查辦違章全數不依『行政程序期限』處理;也不依『行政程序期限延展通知』辦理,最後終究沒人『查察』,自以為是大家『忘記』,就給它 『卡擦真忘了』的擺爛當『沒那件事』,所有的監督和督導形同『沒人管』,這就是『財政部國稅局』的格局和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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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0移請新北市社會局,這移就推了權責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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