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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示之宗旨.
本人因自費開班,提供民眾免費參與,來提升體育運動,增強體適能,以減緩高齡化社會之老年強化身體的活動,立意及費用全由本人支出,在沒有代表及關係下,卻遍尋不到一個可以借用的場地.
經一年多查證,竟發現新北市里活動中心根本是某些代表和社團專屬之活動場地,完全不付費用又長期佔地為王的使用,經查有些根本沒有登記也沒申請,這種濫用情況是非常嚴重,宛如是不法社團提供會員活動的免費好場地(鑰匙拿一次,自己去覆刻一把,隨時進入,根本不用申請).
該長期的公器私用,又對社團有收會員費之實的作法,根本不符使用里活動中心之資格.
且里活動中心提供之用途,為該里民眾,何以開班收費又有不是該里里民,憑什麼來使用場地呢?
對於承辦員的放任監督,等同是故意圖利於開班收費的社團.
由於90%的濫用,讓民眾的稅金去繳付水.電.場地等費用給上述之收費社團,實屬超級不合理,何況擠壓到像本人此種立意良善,又不拿政府和民眾一分一毫的個人贊助者.
請依政府之資訊公開法公告里活動之....週次/活動時段/活動承租人和社團名稱/活動類型/活動時態/活動總人數/是否繳付場地各項費用予地方政府/
範例: 星期五 / 19:00-21:00 / 員福里 /排舞/每週五/30人/免(其實是有收費事實)/
上面列出民眾有興趣即可去參加,並且也可監督該活動,若涉收費即可通報公務機關.
此致新北市政府,並要求儘速改善里活動中心之使用狀況明細清單,以正式公文回覆
全文PO: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710
多提一點,很多付費者都稱繳費給里長,針對此事,請一併回覆里長有何權利收費,那...收費是否入公庫,恐怕涉及侵占公務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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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6回覆
您好
親愛的市民您好:一、您於103年1月21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1030121188號電子 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局處理,有關處理情形說明如 下:(一)新北市各市民活動中心(含里活動中心)係由各區公所管理, 但為提高使用效益、節省人力及管理維護費用,區公所得視 實際需要委託當地里辦公處或社區發展協會管理。各機關、 團體或個人申請市民活動中心之特定空間供其專屬使用,須 向所轄區公所申請,經核准使用後,申請者應依新北市市民 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向區公所繳納費用(非繳費給里長),區公 所並會公告各市民活動中心使用情形。(二)市民活動中心申請使用期間每次以3個月為限,屆期如無其他 核准登記使用者,得依規定申請繼續使用。同一時段如申請 者眾多,以公務使用為優先,申請時段相同時,請公所先與 各申請者協調,如協調不成,則以抽籤方式決定,並非任何 特定團體可長期佔用。(三)市民活動中心係提供各市民使用,故非該里民眾,仍可依新 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規定,申請使用各區市 民活動中心。(四)市民活動中心之管理維護費用(含水電費、設備費、人事及維 護費等),由區公所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申請者 原則僅需繳交場地使用費(如有使用冷氣者再繳交冷氣使用費 )。(五)本局已於103年1月10日函請各公所於市民活動中心經申請核 准使用後,確實公告其使用情形,並會再查證各公所是否確 實依相關規定辦理。二、非常感謝您的來信,若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 來電與承辦同仁陳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機7933)聯絡, 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地方自治科陳信昌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933
** 評論 ******
說歸說,作歸作,有必要清查歷年來各活動中心的所有公費支出金額,同時比對使用清單狀況,倘若公費支出高於實際的租借時數,肯定有人濫權提供沒租借的某團體或某人佔用場地,是屬實質的使用,倘若屬實,這就涉有不實的詐騙,而活動中心的代管鑰匙者,就有必要出面提出書面好好說明一下囉!!倘租借人又涉及收費活動,那...背信.圖利.偽造等問題,勢必又牽連相關人員的集體貪瀆,恐怕已是不單純的事件了.
真的非..特定團體可長期佔用嗎?大家心知肚明啦!!就是長期佔用啦!!有必要公開使用清單,長期佔用者皆是未經正常程序申請暨登錄,公務單位故意不公開申租明細,就是為避免被監督被舉發罷了.要查證,並非困難,公費支出的電費,就可推算出實際使用,不是嗎?如果公務員勤奮把關核算,肯定可揭露長期霸用,這不是法令漏洞,純屬公務員怠惰不作為,沒什麼好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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