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7日 星期二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同質同址二家社團又是三等親的夫妻,登記有何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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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而人民團體法第 7 條,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



缺失是,並未限制同戶籍三等親之家屬,設立同性質且又同地址的社團,真不懂為何法令是如此的簡陋和畸形,考量究竟是在造福公益,還是公開包庇社團詐領公益財和保障其漏稅的權利呢?



二家社團同址.同質.三等親之夫妻,,連女兒都可列為總幹事(秘書長),違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6條任用規定(20131120通報台北市政府案號MA201311040220,於 20131220再查還是未更正,再去函通報台北市政府案號MA201312200154,截至今日20140108,還是未更正,只能說超級無能的台北 市政府~~)

社團名稱: 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

....成立日期 97/02/23

....創辦人蔡辰光

....核准立案字號 0970050911

....會址: 北市敦化南路二段104號25樓之一

....目前理事長: 吳隆香

.....查證: http://cois.moi.gov.tw/moiweb/web/frmHome.aspx 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



20140108使詐術2

社團名稱: 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

....成立日期  0980913

....立案字號: 北市社會字第2906號

....會址: 臺北市106敦化南路二段104號25樓之1

....目前理事長 蔡辰光

....查證: http://www.dosw.tcg.gov.tw/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台北市體育團體

20140108使詐術

顯然法令是有嚴重的漏洞與缺失,如此一來,則非常容易造就人頭社團的設立,之後又可同時同地同參加與會者,然後再行詐術,即是各自掛上不同的紅布條拍照,更以同梯活動的人要求於不同簽名處簽章,更可能代簽湊人數.只要達到核銷成果報告項目及內容,受補款就非常容意撥放.



強烈要求緝查該二家社團其登記之查證究竟是否具有合法性,更需追究人民團體法第 39 條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反問,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暨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有何必要性,在自家登記二家公益社團於同址呢?



查察依據及要求,該儘速查辦是盼~~



如果連這種小小的緝查能力都沒有的話,肯定所有社團的登記,絕對是一堆都是依此模式登記立案的吧!!



附:20140108 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與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之登記的公開資訊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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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3回覆



您好:

 

您於103年1月9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及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於同址設立2協會等節,茲答復如下:

  有關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是否違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任用理事長之配偶及3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本部業已錄案辦理,續通知該會針對以上情事說明見復。

  另外關於會址之問題,誠如您所了解,為維護人民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現行法令對於人民團體之籌組之限制,除名稱相同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同一區域內得組織2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且相關法規對於會址亦無不得於同址內設立2團體之範定,因此案內所提2性質相近且依法設立之協會設於同1地址,尚難謂其違反規定。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葉昭宏

      聯絡電話:02-23565200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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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難免有疏失,修正亦是必然過成,但....回覆內文,完全看不出有要檢討改善之意.還是官腔之言多於實質的修法囉~~



同質同址二家社團又是三等親的夫妻,不應被限制或規範嗎?即便不同址也需緝查,有何必要夫妻各自登記同質社團呢?想不出它能有什麼公益推廣需要二家社團證照,唯一....就是申領補助時,能多申領款項吧!!但實際卻是同場活動,各申請補助款囉!!但...這是法所不容,可見核銷也是很紊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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