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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而人民團體法第 7 條,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
缺失是,並未限制同戶籍三等親之家屬,設立同性質且又同地址的社團,.
下面二家社團就是同址.同質.三等親之夫妻,連女兒都可列為總幹事(秘書長),違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6條任用規定(20131120通報台北市政府案號MA201311040220,於20131220再查還是未更正,再去函通報台北市政府案號MA201312200154,截至今日20140108,還是未更正,只能說超級無能的台北市政府~~)
社團名稱: 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
....成立日期 97/02/23
....創辦人蔡辰光
....核准立案字號 0970050911
....會址: 北市敦化南路二段104號25樓之一
....目前理事長: 吳隆香
.....查證: http://cois.moi.gov.tw/moiweb/web/frmHome.aspx 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
社團名稱: 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
....成立日期 0980913
....立案字號: 北市社會字第2906號
....會址: 臺北市106敦化南路二段104號25樓之1
....目前理事長 蔡辰光
....查證: http://www.dosw.tcg.gov.tw/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台北市體育團體
顯然法令是有嚴重的漏動與缺失,如此一來,則非常容易造就人頭社團的設立,之後又可同時同地同參加與會者,然後再行詐術,即是各自掛上不同的紅布條拍照,更以同梯活動的人要求於不同簽名處簽章,更可能代簽湊人數.只要達到核銷成果報告項目及內容,受補款就非常容意撥放.
強烈要求緝查該二家社團於登記後之所有舉辦的活動和所有受補撥放的資料:
緝查方式即是調出所有受補款之成果報告(個人認為審計單位絕對沒能力,亦絕對會推諉各機關,或藉口範圍過大,然後就不了了之).
緝查程序:
1.依日期.時間.地點排序,
2.找出二家同時受補卻不同活動名稱的活動.
3.仔細盤查,
3-1.拍照的紅布條的背景.地板及人和簽章等絕對看得出是同地點的活動場次.
3-2.成果報告肯定,復刻式修改某些內容,如活動名稱,協會名稱.
查察依據及要求
1.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上述行為涉及『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與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3.常業性假公益真詐財該撤銷社團登記證,暨移送法辦一罪一罰追究法責.4.請求儘速查辦是盼~~
如果連這種小小的緝查能力都沒有的話,肯定所有預算之收支,也沒能力作到稽核的能力,真如個人猜測的無能,那也只能無言以對了,不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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