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9日 星期日

【3C】電腦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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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GIGABYTE好好的,

我家的大少,

就拆東拆西,

自以為通用,

拿去別台,

結果,

就變成四不全.



依我的個性,

實在看不下如此糟蹋東西,

索性討來自己備用.



今晚去補了零組件,

有的...通用型就拿舊的零件,

沒有的...只好去買.



CPU Intel E6300,風扇U101-95255風扇 原價480,折價380 (網路價488)

僑威POWER GPB400S ATX 12V 2.0 原價980,折價820 (網路價820)

D-link DIR-612 原價890,折價680 (網路價669)

共計1880.



拿回家,就先將硬體裝起來囉!!



明天再裝OS及其它軟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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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8日 星期六

【無恥笨蛋】資深公僕 領65億不休假獎金,哇~沒績效還領薪喔!真敢唷!!應該解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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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很多公務部門及人員,

版主只能搖頭,

這群公務員只能用"笨蛋"來形容,

明明簡單的5分鐘的事,她們作起來卻要好幾天,

難怪...需要那麼多人,

這當中,是正職公務員與雇員.



上月看到一間區公所的預算,

正職公務員不說,

就雇員,確實都已將加班薪算入,

一個人薪資達4萬以上,不含年終和其它獎金,

所以,

更多有關係的人,

就會請求幫忙安插至公務單位,

這...一個超級"高薪又閒"的職缺,

不去才是"傻子",

倘若叫版主去,

版主肯定用"衝"的,

只可惜"版主沒有什麼政要朋友"啦!!

說真的企業雇用版主,

每家都說讚,

理由是一人當五人用,

不出錯又高效率,且從不加班唷!!

這是離職後,每家都想回聘版主的實例,

不過版主,也從不回頭,

因為,企業主都是"不珍惜現有人才"的.





以一群笨蛋所作的工作績效,

究竟是誰來評鑑呢?



就再以103.6.27星期五,

與國稅局長有約,

明明約10:30,

參與的公務員卻遲到,

當版主10:37分開起作"質詢簡報",

至11:47結束,

都控制於時間內,

接著12:00散會,

我卻還要等記錄作完,

簽名後才能離開.



當時,作記錄的人努力寫,

不過秘書處,卻一直趕人(稱午休及下午有約),

反問,是版主造成的嗎?



ㄘ~~這群公務員實在令人反感,

你要午休及下午有約,版主就"閒閒"嗎?



所以,笨蛋又無績效致使怠惰成性,憑什麼多領加班薪呢?該需要是解雇,引進一人可擔五人職的人吧!!

無恥嘛!!



2014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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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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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6日 星期四

【醫德】一心賺錢,沒醫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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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人人愛,

但取之有道,古有名訓,

昧良心而得,

毫無醫德.



因,一週前牙套邊長了一個包,

本想,自體吸收,就會消,

但...

一週沒消,

沒醫囑,我是不會亂吃藥,

只好去看醫生,

第一個,講得好嚴重,又給了"轉診單".



想~不懂...

查了網路,說是牙根尖囊腫,

原因是牙套前的牙根處理不完善,所致使的.



後,又改自費,

這醫生,更是建議"拔牙"植牙較快.

後來,我將想法告訴醫生,

請他建議,

醫生竟是態度不耐,

講三道四,

最後說...去大醫院保留"牙".



回家,再上網,

牙根尖囊腫只需將牙根清乾淨,無需再換牙套,

wow~~終於了解了,

原因是...我的牙套是別的醫生作的,

拆下作牙根處理,再回粘牙套,

這位醫生是賺不了多少錢的.

那麼前一位醫生,看來也是這樣啦!!



千萬別被"牙根尖囊腫"名稱嚇到,它就是以前醫生說的"蛀牙抽神經回填補劑".



所以,打電話給原來作牙套的醫生,

他就打包票說"簡單",我來處理,用健保即可.



懂吧!!



上述的二位醫生就是"不願意"啦!所以就推到"醫學醫院",

打個"將"給大醫院"搞",

嚴重的醫療資源浪費嘛!!

不懂其醫德究竟是不是"不正常".



倘若,你有健康牙,千萬別像我為了一個小蛀洞,

接受牙醫的話,作了牙套,

因為作牙套前,是必需將原牙,磨到一個小牙,牙套才能套入.

現在,我實在恨透要我作牙套的醫生,

那也是沒醫德的醫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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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有約】國稅局會談內容

.全文會議簡報內容,參: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xLMnXBWwB2sR3RZcFlDeGxZZm8/edit?usp=sharing



一. 政府公開資訊法 2

二 免統設立商號浮濫 2

三 賦稅不公平 2

2.全聯社.家樂福.7-11 3

3.體育會單項委員會 3

4.里辦公室開班收費 3

5.水.電之收據憑證任意亂開,收據憑證管控失調 3

四. 查稅不力 3

1. 社團帳務 3

(1) 入會費: 據會務之「經費及會計-本會經費來源」皆明定收費標準, 4

(2) 其它非公益收費: 四項緝查申報實況 4

(3) 公益款沖銷不符法令 [附造假實證三筆] 7

(4) 社團相關佐證(提具部份僅供參考) - 歷年來制服銷售金額高達數千萬元 9

2. 租賃申報 17

3. 直銷申報 18

五. 執法不力 18

六. 通知公文滿天飛 18

七. 附錄 18

1. 通知會議程序 18

2. 收到局長有約通知 19

3. 局長有約會議參與者 19



前論:本次會談與局長、分局長及稽徵所主任與民有約暨會見納稅義務人作業要點不符.(一)預約時間:約見前1個月至約見前1週。(二)通知約見事宜:約見前3日。(三)處理約見案件:約見後10日。超過預約期限,且非約見前3日正式通知,希望會談後10日能得到處理結果.

臨時電話通知,推諉至中華電信及#1123賴宜君,終:6.26-17:09傳真通知,後於晚亦收正式公文電子傳遞進來,但時間卻是早上9點多,真是奇怪.誇張的連繫方法,可見國稅局之相關聯絡及辦事效能之差.

政府公務須能便民性及合法性,很多明知違法卻不作為,是為引發民怨,且現今網路發達,資訊取得便利,倘若守舊不長進,恐非民眾之福.

公務員服務法優於一些辦法及要點,但是如今很多公務承辦,不懂其意,為便宜行事,就自己雞毛當令箭的亂搞,該作為而不作為,該被譴責的.



一. 政府公開資訊法

企業商號有公示資訊可查,其它全無.

如: 社團.補習班......

二 免統設立商號浮濫

就區域性之地價及其租金,比對週邊,顯然不符免統現規,且實際使用坪數不符登記,如違建擴大營業場所等,亦可不經實地查證,即予核准,顯得過渡的”濫權”.

如: 賣當勞週邊之商號,之前舉發50嵐,後亦無結果.

再就本人住家附近之中央路2段商號租賃,據知已達10萬上下,卻是一堆免統商號,反問收入扣除材物料等直接成本及薪資水電等間接成本,倘不達支付租賃,商號該如何生存呢?據法令”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即需開發票(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84年2月15日台財稅第841605772號函及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 890452799 號函所釋示。)

三 賦稅不公平

薪資.發票是公平原則,除外全數都可”造假”,何以查證不能有”函證”,亦或公開的平台,讓收與支之雙方,誠實申報呢?.

1.律師費

每筆的委託金額都是”隨便喊”,但支方卻完全無法查證,該筆付款是否已被誠實申報,如此的漏洞,顯然是包庇給收方,且又多開一門戶即”最低額: 4萬元”,如此,更是不符”賦稅公平制”,即便本人多次檢舉,亦是”吃案”,不免讓人太不服氣.

反問: 國稅局有誰查過了呢?

2.全聯社.家樂福.7-11

所賣的物件是雜又多,何以都可開發票,卻不見”市場買賣”攤販開發票呢?倘去過”傳統市場”,亦知其收入非常豐厚,一天少則淨收3..4千,多得是萬起跳,一個月淨收6萬至20萬,遠比22K多太多,不是嗎?

反問: 國稅局有誰查過了呢?何以不課稅呢?

3.體育會單項委員會

行使之會務,完全與登記有案的協會一樣,且收費模式亦同,依人民團體法本應登記,何以不需登記即可執行會務.對該收支之帳目.

反問: 國稅局有誰查過了呢?,該如何緝查呢?

4.里辦公室開班收費

以違法之手法,向民眾收取費用之招生活動,目前是到處都是,此涉及逃漏執行業務所得稅,以手上實例,6個月收費2100元來解說,換算一週一次,6個月共24次,費用每次87.5元,一班原則要求20人,共計1750元,以一名老師一天早.中,晚各一班,一週五天,一個月所得共計10.5萬[3班X5天X4週],比起22K太好賺了吧!!一年合計達126萬,該老師所用之場地是里辦公室免費提供,僅需本人到場,這樣就可輕鬆入袋.所收款項,還不含學員買的設備器材,當中所賺之差價,應該也要報稅吧!

反問: 國稅局有誰查過了呢?即便檢舉再檢舉,就是”吃案”,貴局難道完全”無感”嗎?經上述說明,應該有人會”心動轉行”吧!!其實,可以”宣導,並祭出檢舉獎金及懲戒罰款”或許緝查更會有成效吧!!

5.水.電之收據憑證任意亂開,收據憑證管控失調

水.電是屬地性,以持有人或營利租賃者為開立對象,應是合理,倘若開予他人,屬違法.詢問水.電公司坦承開予第三者,可見,企業主亦可將家中費用轉為公司支出帳,虛構費用,已是普遍化現象,何以緝查未曾發覺不法呢?.如此亂象亦是增長社團持有非法收據之理由.

四. 查稅不力

1. 社團帳務

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款「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所得稅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免納所得稅」,不表示其帳務是可以允許「不需申報」,倘須申報,緝查責任即歸「國稅局」,

法令: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款「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

所得稅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1) 入會費: 據會務之「經費及會計-本會經費來源」皆明定收費標準,

法令: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4 條「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 (會員代表) 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並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十五日前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反問: 國稅局如何查驗社團之「入會人數」之入會金額呢?

訴求: 就檢舉人屢次陳請皆被「吃案」,要求以「會員證」請求即刻查證,本人之入會費及年費之收據登載清單及入帳實況.倘未能查出本人入帳之明細時,要求全面清查所有社團之入會費及年費.



(2) 其它非公益收費: 四項緝查申報實況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14 條「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訴求: 就檢舉人屢次陳請皆被「吃案」,

1.要求以下面之「招生」內容清查,其「入會費300」「制服.領巾300」等費用項目 ..



2.要求以下面之「員林隊招生」內容清查,其「入會費300」「班費400」等費用項目.



3.要求以下面之「隊伍」清查其成員的所有「費用繳納」之「申報」實況及清冊.



4.要求清查「長風排舞研習」之公益款「流向」及其申報實況. 本人參與其中,但費用並沒有支付於本班上,亦未填購任何設備,更無場地及其它開銷,非常不合理的公益款支出.



(3) 公益款沖銷不符法令 [附造假實證三筆]

法令:

「人民團體法第39條: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款「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

所得稅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上述行為涉及『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與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造假一: 土城區長風社區發展協會(款項用途不明)[標寫永寧排舞應為筆誤]



造假二與三: 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與樹林大都會排舞協會,協同造假以「新春團拜收費事聚餐」,詐領二筆不同研習活動之公益款項.(聚餐費用由社員支付款支付,收據用途不明).



社團相關佐證(提具部份僅供參考) - 歷年來制服銷售金額高達數千萬元

制服一套約達3000元,歷年來全台來來去去會員達數十萬名,合計金額多於可觀「非憶亦有數千萬元之多」

參考圖檔: 會員證.制服.及其它各隊團體制服,含括吃喝玩樂全數是公益款買單.純屬”自肥”,非對多數民眾進行公益推廣.



2. 租賃申報

據:所得稅法第1.2.14條第一項第五類「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舉報一: 土城區中央路2段204號(原統編89200305 > 現改為54311847), 違建拆除後棟2段192巷1弄3號1樓暨地下室,擴大營業面積,此由民國7X年起至今,所有租賃行為之支付,倘以多報少,則涉逃漏租賃所得稅.舉報後,承辦員都不辦,還要求本人檢具契約書等不合理資料,否則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即予結案」(北區國稅板橋綜字第1031074949),

反問: 雞毛是如此的使用嗎? 事實是2段192巷1弄3號地下室之產權,為本人共同之持份,何以地價稅.房屋稅我繳2X年,收入別人收,又不報稅呢?合理嗎?

3. 直銷申報

據:所得稅法第1.2條所示.再據同法第8條.

反問, 購買美麗樂直銷商品,用於全家,且依使用量完全符合個人需求,試問這算「銷售行為」嗎?當初因商品銷售員稱「越吃越便宜」,因此等同是百貨公司週年慶折抵「現金禮券」的意思,何來「銷售營利行為」呢?況且購買三年以來,該商家根本不承履行「越吃越便宜」的折抵,恐怕是法不周全所致使的大漏規.再就所得稅法第8條,也應是「確實領有獎金」,才符法令規定,才是嗎?以百貨公司之折抵「現金禮券」,換購意思也是該百貨公司,卻無「扣繳憑單」的意涵,其為「現金禮券」等同「現金折扣」應是合理,反觀,直銷商之「獎金」(我是認定為優惠折扣)轉購該直銷商品,不是等同「現金禮券」意義嗎?且一來一回都是直銷商與本人,也無涉「第三者」,且用量可公評「非銷售」,倘強制要以「扣繳憑單」,恐怕有違法令.

五. 執法不力

「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即予結案.並非免執法的免死金牌令旗,公務員服務法之該作為應作為才是應遵循之法令,近年來,發現越來越多怠惰公務員,連個作為都不作,就是一攤都是檢舉人的事,試問,這樣可以嗎?

六. 通知公文滿天飛

就退稅程序,依所知之作業,即「有銀行帳號就匯款;沒有就寄支票」,尤以詐騙猖獗,貴局寄出又非掛號,,難辨真偽,如此作法,若未回覆匯款帳號,款項呢?

七. 附錄

1. 通知會議程序

Mail to :

陳小姐你好(NH01247@ntbna.gov.tw),



明日局長有約,

為了節省大家的時間與提升效率,

請準備至會議室,

需有電腦及投影機,

本人已準備齊全文件,

將直接以簡報,

提出本人的問題.



請貴單位參與人員皆可"講重點",

不要過多贅言,或詞不達意,或根本不了解問題的人員出席,

而致使浪費大家寶貴的時間.



因為我~~

1.不是去作客

2.也不是要對貴單位實施"教育訓練"的啦!!

3.要確實清楚賦稅公平制度



找出有水準資深且能確切"知法與執法"的人員.



謝謝~~

張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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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到局長有約通知

北區國稅板橋服字第1030106882號函

From: banqiao@ntbna.gov.tw

To: twtptheresa@hotmail.com

Subject: 北區國稅板橋服字第1030106882號函

Date: Thu, 26 Jun 2014 09:20:22 +0000

> 如附件

註: 郵件文件與17:09傳真內容相同,但傳送時間是傳真收到後,不是”Thu, 26 Jun 2014 09:20:22 +0000”



3. 局長有約會議參與者

分局長: 張世玢

秘書: 黃淑貞

服務: 陳寶惠

營: 廖獻文

綜: 曹寶真

銷: 徐萬灃

記錄: 陳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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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 水電憑證不實回覆

您好:

有關主張正方圓生活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4311847)登記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符乙節,經本分局103年6月5日發函通知該公司辦理營業地址變更登記,惟該公司未依限辦理,本分局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裁罰,並將繼續輔導辦理變更登記。

台端關心稅政,特此申謝。

本案承辦人:廖獻文

聯絡電話:29683569分機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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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回覆

憲法所制之法令,企業或個人涉及不實,即是偽造文書,移送法辦亦屬貴局該有之主張,請勿推諉,倘放任即涉怠惰及包庇,顯貴局緝查"應作為而不作為"之不落實,依逃漏稅將歷年不實,處以嚴格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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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3日 星期一

郵局存戶繳它家保費,不需多繳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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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保險公司還真是"騙子",明明郵局存戶使用"郵局"繳保戶市完全不需繳"匯費",都轉嫁至保戶身上,


還真是"超級過份",不懂都裝懂,還算什麼"高階主管"咧~~  大笨蛋一個.


 安泰繳費20150624-4安泰   


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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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2日 星期日

【亂分案】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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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1030613266是該分給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卻分到社會局.

社會局本來就是會"推諉和吃案"的單位,

連總統府分至行政院再至新北市政府(案件編號:1030612357),都被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案件編號:1030612302"全文,用複製貼上來作回覆.

如此的單位,竟無人"監督"與管控,

看來"新北市政府"已失控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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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回覆:案件編號:1030623161

您好,有關您的問題(案號:1030623161)業以北社團字第1031103548號函請該會說明。另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倘涉及收費或公開招生等,應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辦理。以上簡要答復希您滿意,最後祝您健康安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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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

公務態度依舊擺爛,實在搞不懂,核准成立,接著推到目的主管機關,難不成,整個社會局都不懂什麼叫"常態"什麼"活動企劃"嗎?

常態指的是社團,經常性舉辦"非活動企劃"的"招生-開班.授課.收費"等業外活動事實.

就業外即需受監督與管控,但社會局都推給別個單位,

看來,確如360行外之行業了,可跳脫稅務,還真是對逃漏稅的團體,真是好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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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9日 星期四

【複製貼上】回覆總統府陳請案,案號1030612357與1030612302,用複製貼上就了事...可笑公務員周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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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3

新北市政府【複製貼上】回覆總統府陳請案-案號1030612357,竟以案件編號:1030612302回覆內容,以複製貼上就了事了嗎?新北市政府該好好懲處公務員周昭如.

參考:

案件編號:1030612302陳請全文於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318

案件編號:1030612357 是向總統府陳請,轉行政院,再轉新北市政府,陳請全文於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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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全文記錄於: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422



請以正式電子公文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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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清楚職責的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令之責在於監督與聯繫,失控在於其不監督還推諉,由此可知政令執行是"窒礙難行",主因在"人",倘若事事推諉,或不聯繫通報,反問其它單位"知否".政府派任公務員在於"執法",倘如"周昭如"如此擺爛的作風,恐怕"事事難執行".該懲戒並徹查周昭如究竟每日公務為何?其績效又是如何,看是"整日閒閒等吃飯領薪水的一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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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文如下



案件編號:1030612302

您好:首先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我們謹此表達敬意。

有關您反映陳情案1030612302號一案,內容中提及新北市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收取活動費用及會費,未提供收據等情,將以北社團字第1031103548號函請該會說明。另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倘涉及收費或公開招生等,應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辦理。再次感謝您的建議,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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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1030612357

您好,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

有關您的問題(案號:1030612357)內容中提及新北市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收取活動費用及會費,未提供收據等情,將以北社團字第1031103548號函請該會說明。另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倘涉及收費或公開招生等,應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辦理。以上簡要答復希您滿意,最後祝您健康安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06



參考:

案件編號:1030612302陳請全文於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318

案件編號:1030612357 是向總統府陳請,轉行政院,再轉新北市政府,陳請全文於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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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回覆:案件編號:1030623219

您好:  有關您於103年6月23日陳情本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未盡監督與聯繫之責一案(案號:電1030623219),

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  感謝您的來信,倘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同仁電話聯絡,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陳忠良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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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

公務態度依舊擺爛,實在搞不懂,核准成立,接著推到目的主管機關,難不成,整個社會局都不懂什麼叫"常態"什麼"活動企劃"嗎?

常態指的是社團,經常性舉辦"非活動企劃"的"招生-開班.授課.收費"等業外活動事實.

就業外即需受監督與管控,但社會局都推給別個單位,

看來,確如360行外之行業了,可跳脫稅務,還真是對逃漏稅的團體,真是好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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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回覆:案件編號:1030623198

您好:  有關您於103年6月24日陳情本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將陳情回復內容複製貼上一案(案號:電1030623198),

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  感謝您的來信,倘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同仁電話聯絡,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陳忠良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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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又是一封【複製貼上】回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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