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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糾舉新北市社會局長李麗圳放任人民團體科周昭如胡亂的違法亂紀
說明:
一.長達近二年的檢舉,卻被周昭如一一推諉吃案,真不知人民該如何信任此一領薪不作事的公務單位.
二.再就北社團字第1031303284號回文,又一實證周昭如確實是一位不懂法令的公務官員.
1.周昭如回覆無人索取,請問周昭如你去7-11買東西,有沒有說要索取發票呢?7-11是依法直接開發票,不是嗎?周昭如包庇吃案唷~~
2.周昭如再覆2,若有疑問可至該會查閱,請問周昭如,會址何在呢?周昭如要民眾去哪裡查呢?不能直接向社會局檢舉嗎?如果不能,法令那條有寫呢?周昭如包庇吃案唷~~
三.周昭如一貫作為就是違法亂紀,問題如下
1.民眾檢舉被收費,周昭如你有查”本人所繳的記錄”了嗎?有確實查到101年8月帳冊了嗎?帳務明細記錄有本人姓名嗎?周昭如不敢說,就是沒有嘛!!周昭如包庇吃案唷~~
2.民眾加入社團,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法令寫”隨時辦理異動登記”是要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資料應該在周昭如手中,卻故意不查?周昭如包庇喔!!想當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是沒辦吧!!周昭如你查了嗎?並沒有嘛!!周昭如包庇吃案唷~~
3.民眾被收取費用,依法....周昭如稱自由參加加,對,...但收費標準誰說的呢?大都會排舞協會,憑什麼呢?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事關當天所辦的研習活動,就法論”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暨”財務收支”與”核銷”金額,這些程序都沒作,就由會務決定收費,且憑證不給,已涉逃漏稅之責,還敢稱無人索取,就可避責嗎??周昭如手中有當天申辦活動企劃及核銷清單,全部資料在周昭如手中,卻故意不查?周昭如你查了嗎?並沒有嘛!!周昭如包庇吃案唷~~
4.周昭如究竟是不懂法令,還是根本就是故意圖利及放任和包庇,為何所作所為就是只會吃案呢?
5.由周昭如回覆的所有公文都蓋有大章”局長李麗圳”,新北市社會局長李麗圳,
5-1.李麗圳若稱不知情,那就真是奇怪的程序,難不成是偽造蓋大章嗎?
5-2.李麗圳倘知情,卻長期的一昧的包庇下屬違法亂紀,等同是同夥不良的公務員囉!!
5-3.連申辦局長有約都可以拒絕,算新北市社會局長李麗圳這號公僕最是”霸道”,別忘公僕該作的事,怎可應作為而不作為呢?反問新北市社會局長李麗圳工作績效是什麼呢?
四.新北市社會局長李麗圳只會官官相護的包庇其下屬的擺爛.怠惰.圖利.放任.吃案, 那麼新北市社會局,如何能成為一個人民保護的公僕呢?
五.監察院王建煊院長批評︰「公務員裡有一大堆笨蛋。」 還真符合本人近二年所遇的事,新北市公務單位裡確實是存在一堆笨蛋.
要求:
1.徹查社會局一干不懂法的公務員.
2.徹查社會局圖利人民團體不法收費,究竟多嚴重.
3.徹查社會局圖利人民團體假公益真詐財,究竟多嚴重.
4.徹查社會局李麗圳包庇了多少不法.
5.徹查社會局李周昭如吃了多少檢舉案件.
6.徹查並回覆,有關本人於101年8月之繳費的帳務明細資料,及會籍登載之異動記錄,近二年都不查,吃案吃得夠飽了吧!!請確實回覆~~
7.周昭如吃案行徑,已違公務員服務法該送懲,也該依不適任予以相關處置,倘放任將是民眾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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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1回覆
您好: 有關您於103年7月24日陳情一案(案號:電1030724337),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 (會員代表) 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另依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7條規定,「社會團體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定期公告之。」據上,有 關人民團體之會員繳費帳務明細資料及會籍登載異動紀錄相關疑義,請逕洽該人民團體。 感謝您的來信,倘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予承辦同仁電話聯絡,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劉配君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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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 極差
看囉~~這群公務敗類, 只會領人民納稅錢,卻不辦事,一件事違法亂紀的事,竟是以"請逕洽該人民團體".
反問一句,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7條規定,「社會團體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定期公告之。」,依據什麼呢?
唉~~推諉再推諉,什麼都不關你社會局的事吧!!
難怪...監察院長王建煊說「公務員裡有一大堆笨蛋」.
我會給一句「公務員裡有一堆超級的"公務敗類」,因為只會推諉和吃案,什麼都不會呀!!
回說,就"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7條"源據"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而立,
那麼,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的法令是人民團體法囉!!
再就,第十章監督與處罰第58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違反法令、章程….限期改善",不是嗎?
...這群「公務敗類」肯定不懂什麼”違反法令”,
....民眾繳錢匿報,是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7條規定,違法吧!!
....會員入會異動不報,是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違法吧!!
....團體收費,是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違法吧!!
....收費不報,是刑法背信.,違法吧!!
....收費匿報,是刑法違造文書.,違法吧!!
..以上,全是違法,不必依人民團體法第十章監督與處罰第58條第一項處置嗎?至少限期改善嘛!!
放任不作為,請問公務員服務法,你們這群「公務敗類」不懂喔~~
慘~~換周昭如又來一個"不懂法"的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劉配君.
該撤掉–純領薪不辦事的" 廢公務部門–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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