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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1回覆
您好: 有關您於103年7月24日陳情一案(案號:電1030724337),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 (會員代表) 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另依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7條規定,「社會團體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定期公告之。」據上,有 關人民團體之會員繳費帳務明細資料及會籍登載異動紀錄相關疑義,請逕洽該人民團體。 感謝您的來信,倘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予承辦同仁電話聯絡,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劉配君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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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囉~~這群公務敗類, 只會領人民納稅錢,卻不辦事,一件事違法亂紀的事,竟是以"請逕洽該人民團體".
反問一句,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7條規定,「社會團體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定期公告之。」,依據什麼呢?
唉~~推諉再推諉,什麼都不關你社會局的事吧!!
難怪...監察院長王建煊說「公務員裡有一大堆笨蛋」.
我會給一句「公務員裡有一堆超級的"公務敗類」,因為只會推諉和吃案,什麼都不會呀!!
回說,就"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7條"源據"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而立,
那麼,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的法令是人民團體法囉!!
再就,第十章監督與處罰第58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違反法令、章程….限期改善",不是嗎?
...這群「公務敗類」肯定不懂什麼”違反法令”,
....民眾繳錢匿報,是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7條規定,違法吧!!
....會員入會異動不報,是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違法吧!!
....團體收費,是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違法吧!!
....收費不報,是刑法背信.,違法吧!!
....收費匿報,是刑法違造文書.,違法吧!!
..以上,全是違法,不必依人民團體法第十章監督與處罰第58條第一項處置嗎?至少限期改善嘛!!
放任不作為,請問公務員服務法,你們這群「公務敗類」不懂喔~~
慘~~換周昭如又來一個"不懂法"的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劉配君.
該撤掉–純領薪不辦事的" 廢公務部門–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要求:
1.查證本人繳費記錄及登載清單
2.查帳會員異動
3.倘若都沒有,那麼,請依人民團體法第十章監督與處罰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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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1滿意度: 極差
不懂法的周昭如不承辦,但換了劉配君依舊不懂法,慘呀!!
人民團體法第十章監督與處罰第58條第一項,非常明白的條文"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即有四款處罰,何以本人被收費卻是毫無理由也拒絕給社團收據,加入會員也沒被登錄,社團財務也從不公開,連社章講N次都不給,就連聯絡社團的資料也沒給,還會揪眾來罵我,如此爛社團收費不申報已是漏稅,拿錢又錢入誰口袋不知是背信,毫無理由收費是偽稱,不作會員異動登錄是隱匿.
所有"上述都是違法",不是嗎?
結論是走了一個笨蛋又來一個笨蛋,人民繳付納稅,竟都找來一大堆不會辦事的笨蛋,不是挺可笑的嗎?
連收費的團拜餐廳聚餐,都可隨便弄個二個"沒有研習"的研習活動來詐騙公益款.
是怎樣呀!!公益款如此濫花,當納稅人是白癡嗎?
假公益真詐財記錄於:
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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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7回覆:
您好:有關您於103年7月31日陳情一案(案號:電1030731498),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 (會員代表) 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另依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7條規定,社會團體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定期公告之。據上,有關人民團體之會員繳費帳務明細資料及會籍登載異動紀錄相關疑義,請逕洽該人民團體。 感謝您的來信,倘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同仁電話聯絡,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本案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陳忠良,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3610。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陳忠良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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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 非常不滿意
覆函稱"有關人民團體之會員繳費帳務明細資料及會籍登載異動紀錄相關疑義,請逕洽該人民團體",究竟帳入了沒,會籍異動了嗎?結論就是硬要"吃案"嘛!!簡單說就是"帳-根本未登錄;會員資料-根本會籍沒異動",換言之"人民團體法第十章"是廢法令,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是廢公務".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由一堆無能公務員在此"閒閒無所事事"的定時領公帑,卻是連件"查證"都辦不了,建議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該要"關門大吉"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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