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社區運動,
因少數惡意民眾的「亂報案」,
動用警察和環保單位來取締和稽查,
而這些公務單位,
竟然...
沒查證就到場來干擾民眾運動,
試問,
有何證據呢?
本隊反要求警察和環保單位,
如實查證報案人和檢舉人之住家與公用廣場之距離和音源大小,
結果...
根本沒這回事,
當然,
就提「誣告」之訴來回頭教訓那個愛「亂報案」的人囉!!
不過對警察和環保單位的取締和稽查作為,
本人是非常不以為然,
何以不查證「報案人和檢舉人之住家與公用廣場之距離和音源大小」,
就想以公權力來侵害社區民眾運動權利的自由呢?
如此輕率行為,
不是損傷公權力之顏面嗎?
還助長「亂報案」的機會嗎?
更徒增公務負擔及浪費嗎?
本人認為該有效抑制「亂報案」的情況發生,
應該提出有限的「報案」程序審核,
倘若審核發現活動場合與報案人之住家距離超過30公尺,就應該可以不用來了吧!
倘若警察和環保單位有更有效方法,
那最好,
別讓「亂報案」問題屢屢發生,
總得制定一套反制規章嘛!!
法治社會一切依法,
大家都有自由的權利,
據憲法第22條明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故運動活動亦屬自由範圍,
倘認定「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那提出法令依據和事實出來前,
請勿干擾民眾運動自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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