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公權力顏面盡失

一個社區運動,

因少數惡意民眾的「亂報案」,

動用警察和環保單位來取締和稽查,

而這些公務單位,

竟然...

沒查證就到場來干擾民眾運動,

試問,

有何證據呢?



本隊反要求警察和環保單位,

如實查證報案人和檢舉人之住家與公用廣場之距離和音源大小,

結果...

根本沒這回事,

當然,

就提「誣告」之訴來回頭教訓那個愛「亂報案」的人囉!!



不過對警察和環保單位的取締和稽查作為,

本人是非常不以為然,

何以不查證「報案人和檢舉人之住家與公用廣場之距離和音源大小」,

就想以公權力來侵害社區民眾運動權利的自由呢?

如此輕率行為,

不是損傷公權力之顏面嗎?

還助長「亂報案」的機會嗎?

更徒增公務負擔及浪費嗎?



本人認為該有效抑制「亂報案」的情況發生,

應該提出有限的「報案」程序審核,

倘若審核發現活動場合與報案人之住家距離超過30公尺,就應該可以不用來了吧!



倘若警察和環保單位有更有效方法,

那最好,

別讓「亂報案」問題屢屢發生,

總得制定一套反制規章嘛!!

法治社會一切依法,

大家都有自由的權利,

據憲法第22條明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故運動活動亦屬自由範圍,

倘認定「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那提出法令依據和事實出來前,

請勿干擾民眾運動自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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